证券基础知识 1-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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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者,应当依该违法行为形成的价格,在向证券市场上买卖该有价证券
者,或办理委托买卖所遭受的损害者负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
道违法行为时起
1年内,或自该行为发行时起
3年内有效。超过时效,请求
权消失。
2。内幕交易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
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
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
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按照英国
1948年
《公司法》的规定,内幕人士是指与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交
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在美国,凡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
其雇佣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内幕人士。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防止内
幕交易,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如
1978年原联邦德国
《关于不正当证券交易条例》规定,从事内部交易的人和组织,应当受到罚
款,承担民事责任,或撤销任职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内幕交易立法
最完善的是英国。美国在
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
中就有了反内幕交易条款。1984年和
198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内部交易
制裁法》和《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前法规定,一旦某人利用非公
开的内部消息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他或帮助、教唆他违法的人
追究民事责任;地方法院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非法交
易所得数额或避免损失的
3倍。对从事非法交易的自营商,证券交易委员会
有权限制其活动,暂停其营业一年甚至取消注册登记。美国《内部交易和证
券欺诈执行法》还规定了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该法规定透露信息者和非法接
受信息者对非法交易负连带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追索二者共同支付民
事罚款。如果接受信息者又非法透露信息给第三人,法院可视第三人的非法
所得数额追加第一个透露人的罚款额。同时,对管理者未能发现和阻止内幕
交易也进行处罚,但管理者只对直接接受信息的人负连带责任。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其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主要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第一手直接获取信息者及公务人员。公司内部人员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
制关系的股东。准内部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
的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证券承销商等。第一手直接获
取公司信息的人员指从上述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处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
员,包括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新闻记者、证券分析
家等。但是,上述人员须认识到自己从内部人员或准内部人员处接受信息,
且此信息为法律所规定的重要事实并尚未公开。上述人员从知悉信息开始,
即成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员,如行使
搜查权的警方人员和检察官、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行使仲裁权的仲裁员、国
家税务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与发行
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2)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
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
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
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
公开。
(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
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
卖证券的行为。至于知内情者的获利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
信息从事交易,不为所问。既不要求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内在关联性
及因果关系,也无需证明交易者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及交易行为后果。
3。对欺诈客户的监管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股票交易活动中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
为是指: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股票;
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
理股票买卖委托;
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股票买卖书面确认文
件;
5)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股票交
易;
6)证券经营机构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股票;
7)证券经营机构保护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8)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清算、交割、过户及登记手续;
9)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股票作抵押或借与他人;
10)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
11)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
利润或者分担损失;
12)股票发行公司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
股说明书;
13)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
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
款、限制或者暂停其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
机构中有欺诈客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机构主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
处或并处警告、或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
许可。
3)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的责任者,因其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对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
(1)对操纵市场的监管。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
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
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
序。
1)操纵市场的行为。
①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②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③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
虚卖;
④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⑤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⑥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
⑦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措施。
①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
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
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②除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以外的机构有
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
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
格。
③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
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1)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②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③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
为;
④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⑤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⑥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⑦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⑧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⑨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⑩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
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
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因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
5%以
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21)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等。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
出的预测和分析。
2)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包括:
①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
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②证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
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
内幕信息的人员;
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
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发行人的主管
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等;
④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证券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
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
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内幕人员还包括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
券;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
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还包括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以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并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
72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
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
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更为具体的
处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3条规定:“内幕人员和以不正
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
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
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追究其责任。”第
14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行为
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第九章证券业从业人员的
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既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特点,同时又有本行
业行为的特殊性。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既体现了
一般性职业道德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本行业行为的特殊性要求。
第一节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一、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1。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有着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活
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它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
化。因此,任何职业道德,都有着体现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共同特征的内容。
具体地说,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在内容上,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
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同时,职业道德在一定的意义上总是一定的社会
道德的反映,但它并不是一般性地反映着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着重从职业
本身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职业行为自身的特点来体现社会一般性道德的要
求。职业道德是从特定的职业行为和行为传统以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