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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55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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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
户、登记手续;
(6)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
(7)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
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8)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9)向客户提供证券交割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
(10)向客户收取利益;

(11)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4。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对证
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
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
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在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2)在证券发行、交
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四、其他禁止行为

(1)与客户委托有关的禁止行为包括:1)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
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卖出的全权委托。
世界各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规定并不一
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客户在下达指令时,应当明确所买卖的证券
种类、数量、价格及买卖方向,委托不完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接受。

(2)为了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
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3)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的行为。
(5)其他类型的禁止行为。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欺诈客户等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当看到,证券交易的过程比较复杂,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认定幅度难以
准确把握,需要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进一步完善。

还应当注意到,证券业从业人员都是以某一证券经营机构雇员的身份出
现,因此,当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是证券经营机构首先承担责任,即
投资者的诉讼对象是证券经营机构(当然也可以将直接责任人同时作为被
告),投资者胜诉后,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是证券经营机构,然后再由证券
经营机构与证券业从业人员解决他们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

2。行政责任
(1)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或其
他非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2)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
其他非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
格。
(3)欺诈客户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并处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4)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
非法所得,并处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5)其他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有上述其他禁止行为的,依据不同
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等。
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持有或买卖股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关于市场禁入制度。1997年 
3月 
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引入了市场禁入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包
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
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
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除其所在机构应予以解职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3年~10年内不
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
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以及操纵
市场,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进行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
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进行虚假陈述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
金。


第二版后记

本分册第一版的书名为《证券与证券市场》。为了适应中国证券业从业
人员业务培训及资格考试的需要,第二版更名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本分册第二版对第一版作了全面修改,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充实了部分
新内容,删去了与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关系不大的内容。对原有章
节,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全部作了调整。本
书第一版的作者是吴晓求、陈雨露、魏建华、方芳、李焰和孙媛。第二版的
修订工作由方芳具体负责,魏建华、龚群、查松、傅敏等参加了新增内容的
撰稿工作。最后由吴晓求、方芳审读了该书的全部修订稿并定稿。

《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系列教材》修订小组

1997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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