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任务、责任、实践-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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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自己的自治性管理当局。这些组织,包括绝大多数政府机构,都是有着特殊目标的机构。它们是我们社会中在特殊领域中取得特殊成就的各种器官。它们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它们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它们的职能范围内取得成就。对社会最大的不负责任就是由于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职责或以社会责任的名义而篡夺权力,以致损害了这些机构的成就能力。
第二十七章 企业与政府
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领域——对新政治理论的需要——历史的模式——重商主义——立宪主义——模式与现实——新的问题——几项指导原则——企业和管理人员的自治和责任——开放式经济——一个健全而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多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领域
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人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处理好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是,当人们讨论管理当局的社会责任时,这个问题甚至都很少提到。
有些关系,对工商企业本身来说,像对政府的关系一样极为重要。管理人员对这种关系的责任如同他对企业本身的责任的一部分负有责任。它是企业的社会影响的一个领域。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做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而产生的。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在每一个主要国家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处于不好的状态,迫切地需要重新加以考虑、重新评价和重新建立。在每一个发达国家——以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在这并不存在着明确的规则,也很少有共同的理解,至多只有一些混乱地拼凑起来的法令和偏见、规定、传统和一些特殊的临时措施。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相互进行游击战到最紧密的伙伴关系。同时,还有些新的重大问题不能容纳在现存的关系之中,如环境问题、多国公司问题等。
日益增长的混乱对政府的威胁甚至比对企业还要大。它使政府制定政策和确定方向的能力,即保持其基本机构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它引诱政府从事远超过其能力的工作。但它又使政府在需要进行政治领导的领域中迟疑不决和畏首畏尾。例如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就是这样。但是,一个能干的、职责明确的、能执行职能的政府却是我们这个复杂而互相依存的社会的第一需要。
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将需要一些适合于多组织社会的现实和需要的政治理论。同时,企业和政府必须从事它们本身的工作。它们必须了解,这些工作中有哪一些是要共同来解决的,有哪一些是要分开进行的。想找出解决办法目前还太早。但必须设计出各种方法和规范,即使只是在个别情况、个别处理的基础上,也必须如此。同时又必须十分小心,以免这些过渡性办法成为不恰当的长期模式,阻碍我们选择有价值的其它办法,使社会陷入显然不恰当的关系。
制定出这些过渡的解决办法并对它们加以监视,是管理人员的首要职责。他不能等待政治哲学家先提出理论来。那样对他的企业、对经济、对社会都过于冒险了。
为了承担起这项责任,管理人员首先必须了解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政府与企业问关系的政治传统和行政传统在各个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在各个国家中,政治家、政府官员、政治科学家以及公众和工商业者本身所认为的“正确”和“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些传统决定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处于极其混乱而危机的状态,大部分也是由于这些传统。但是,无论是有关政府或企业的书却很少注意到发达国家中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及政治理论。
历史的模式
教科书还在把自由放任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即“市场”经济)中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典范。但是,首先,自由放任是经济理论的一种模式而不是政治理论和政府实践。除了边沁(Bentham)和年轻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以外,在过去两百年中,没有任何一个重要的或有影响的政治学家提到过它。其次,即使作为一种经济理论,自由放任只在英国于十九世纪中叶实行过一个较短的时期。
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准则的只有两种差异很大的政治模式。它们可以分别称之为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
这两者中,重商主义较为古老,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特别是十八世纪。它目前基本上仍是流行于欧洲大陆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法国的一种模式,也是确定日本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印度在英国统治之下及独立后也都是采用这一模式。共产党俄国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重商主义的模式——更多的是沙皇官僚统治的继续而不是革命的,更接近于重商主义而不是接近于马克思。
在重商主义模式中,经济被看成是国家的政治统治、特别是,军事力量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和国家的统治被看成是共存的。两者基本上都是组织起来反对外部世界的。经济的主要职能在于为民族国家反对外来威胁提供生存的手段。在民族国家内部,可能有摩擦、冲突、竞争、争吵,但正如在一个被围困的堡垒中一样所有的争吵和分歧都停留在围墙之内。
重商主义在十七世纪末叶最初形成时的原始概念是,把企业看成是金银货币的供给者,以便用以支付给士兵,而士兵则保卫国家的独立和生存。亚当·斯密推翻了这种推理方式。但是,重商主义模式仍把在国外竞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看成是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出口是其目标和考验。
近几年来的一种流行说法是把日本叫做“日本公司”,意思是指日本的制度是政府和企业结为一体在全世界扩大日本的出口。人们也可以把1880年或1900年的德国叫做“德国公司”、戴高乐统治下的法国叫做“法国公司”。
在重商主义模式下,工商界人士的社会地位较政府机构中的官员为低。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裨斯麦时代的德国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都是这样。但政府官员的职责却在于支持、加强、鼓励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出口。随着工商业人士地位低下状态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兴起——工商企业可以说成了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但是,工商企业虽然同政府同在一个共生体中,其地位仍较政府为低。
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工商企业的协会和组织在重商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在法国——德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如此——加入商业或工业协会是强制性的。在日本,这些协会是半政府机构。商业协会的官员,如总干事,通常是以前担任过高级官职的人。他的地位和权力往往仅次于产业界中非常强大的巨头。与工会订立的合同,通常由工业协会来谈判订立,协会的会员部必须遵守。而且,政府也通过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来同工商界进行联系,例如戴高乐时期的法国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
立宪主义模式在十九世纪主要产生于美国。它基本上把政府看成同工商企业处于敌对地位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人来确定,要在公正的基础上来予以处理。
立宪主义同重商主义一样地不相信自由放任。它也认为政府不能置身于经济和企业之外。立宪主义和重商主义都认为,“工商企业非常重要,不能由工商界人士去单独处理”。但重商主义所采用的方法是领导、指引和给予补助,而立宪主义却说,“你不许”,并应用反托拉斯法、管制机构和刑事起诉。重商主义鼓励工商企业,帮助它朝着有利于加强国家的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方向发展。立宪主义者却决心使工商企业处于政府之外,认为它会招致腐化,并为工商企业的活动制定政治道德的规范。
欧洲大陆是重商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则产生了立宪主义。杰斐逊(Jefferson)可以说是第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对工商企业深表怀疑,并坚信政府要同工商企业的利益分开。但是,二十年以后,约于1830年的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时期,立宪主义才成为美国占统治地位的处理工商企业同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思想模式。
工商界人士在美国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在杰克逊统治时期由立宪主义来确定的。自此以后,工商界人土同美国社会中的任何其它集团处于社会上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在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工商界人士也许才成为社会上显赫的角色。在社会地位上同他处于竞争地位的,并不象重商主义国家中那样是政府官员,而是牧师,以后则是大学教授。在立宪主义模式中,自杰克逊时期以来,还认为工商界人土是爱国的,是可以为国效劳,担任政治领导职务的,特别是在危机时期,更是这样。但在杰克逊以后一百年,当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把工商界人土叫做“有钱的恶棍”时,他也是以纯粹的立宪主义精神来讲话的。
还有,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在立宪主义模式中所受到的对待和地位也是有象征意义的。按照立宪主义的传统,对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深表怀疑,并很少用来作为在政府同工商业界联系的一个渠道;这些协会虽然如同美国国会中的院外集团一样,在幕后很有势力,但并没有——种强制的权力和官方的地位,也不能强制工商企业加入这种协会。
还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在立宪主义最有影响的美国,被认为在政府中代表工商企业并保护其利益的商务部,直到1913年才成为美国内阁中的一个部门——比欧洲大陆的各个商业部要迟一百年到一百五十年。
同样具有象征意义的是,美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拒绝建立国防工业,而依靠政府拥有的兵工厂。因为,如果同外界的独立企业建立契约合伙关系,就违背了立宪主义传统,而兵工工业又必须有,于是只好由政府自己来办了。
模式与现实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都是政治理论——或行政理论——的思想模式,是未来事物的一种规范。但现实却常常距离理想状态很远。
这特别适用于立宪主义。即使在美国,企业同政府之间应保持敌对和疏远关系的学说,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同一种有强烈的美国特点的重商主义相竞争。这种重商主义创始于杰斐逊的主要对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一代以后,亨利·克莱(Henry C1ay,1777—1852)在其《美国的制度》中把重商主义改造得适合于美国的情况。“敌人”不在国外,而在国内已开发疆界之外的茫无人迹的荒野。克莱不是主张出口,而是主张“内部改进”,即为了扩大国内市场而建设运河、铁路、农场和工业。政府同企业的敌对关系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向企业提供补助而联合行动,特别是在运河同铁路的建设上。而且,很少有国家如同美国那样在贸易上坚持采取保护主义的。
事实上,美国的以及特别是欧洲的许多批评家曾把美国官方宣称的立宪主义政策叫做只是一种完全伪善的冒牌货。但他们却没有看到立宪主义在美国的确曾经拥有并在目前仍然拥有的巨大影响。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美国为什么在传统上反对人民党1“十字军的”制度,而美国的激进分子则在传统上反对工商企业。但欧洲的左翼分子却在传统上“支持”工商企业,只是要求用自己的“好人”即政府官员去代替“邪恶的资本家”。(就这点来看,近来在欧洲兴起了一种要求“改变制度”的新左派,它实际上代表着一种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思想意识上的美国化。它的主要敌人是传统上的欧洲式的左派,即重商主义的左派,例如老式的共产主义者,那就不是偶然的了)美国经济和企业立法与规章的特殊形式,也是由于立宪主义的缘故。但是,以前对于美国的批评却也有相当道理,即美国在对待企业和经济的态度上,在理论上是杰斐逊式(即立宪主义)的,在实践上却是汉密尔顿式(重商主义)的。
重商主义无疑被广泛得多地应用着。而当那个实行所提倡的经济学说和政府不干与经济的唯一国家——英国在十九世纪末叶改变其对待工商企业和经济的政治态度时,它是转向重商主义(是德国模式而不是法国模式)而不是转向立宪主义。
但是,即使是重商主义也从未在实际中完全实现过。从一开始,其间即存在着紧张关系。工商企业曾一再地摆脱政府的控制。即使在日本,政府和工商界相互间既作为伙伴,又作为对手。
而且立宪主义也曾大举进攻。欧洲大陆在十九世纪末叶和二十世纪初叶时政府同工商企业的联合处于最高峰,但那个时期欧洲大陆上最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学派是德国的学院社会主义者。这些强有力并有重大影响的教授们要求把工商企业同政府分开并用某种更接近于立宪主义模式的东西去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实际上转向了立宪主义模式。德国在阿登纳时期的两个主要政党都采用的“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立宪主义。
然而,这两种模式在一个多世纪的时期内成为指导方针和确定标准,它告诉各国的政府和政治家应该怎么做。它们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它们也许并没有决定企业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它们却确定了一些界限,以便一些特殊的关系问题能在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丑闻”予以具体处理的基础上来解决。
新的问题
但是,这两种模式现在都陈旧了。这两种模式中没有一种模式能为政府或工商企业提供任何指导,没有一种模式能对付需要解决的新的关系问题。这些新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或至少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些问题是由以下四点引起的,
1.“混合经济”;
2.多国公司;
3.政府已丧失其唯一的机构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