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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部分

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第47部分

小说: 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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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到美国的时候,基于自己曾接触过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广播事业,于是决定对广播经济学做深入的研究,基本上,这也是持续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当多的相关资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学的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Center for Advanced Study in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at Stanford)度过,在那段期间,我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的文章,刊载于《法律与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这篇文章的发表,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4)   
  〉〉〉财产权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讨了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分配无线电频率波段的作业。我建议应该销售频率的使用权。这种透过价格方法来配置资源的方式,就经济学者来说,绝不是什么新鲜的课题(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由贸塞尔(Leo Herzel)建议用在无线电频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较特别的是,还额外探讨了这项权利的性质。无线电频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问题,是相同或邻近频率所传送信号之间的干扰。我主张,假如赋予使用权清楚的定义,同时也可以移转,那么原始的权利为何就无关紧要了—因为透过移转及结合将可以达到最佳的结果。因此,我写下:“(使产值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与法律(地位)无关。”这个我看来非常简单而浅显的主张,却受到当时与我接触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质疑。他们甚至认为我应该删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后来在文章发表之后,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举行的聚会中,我说服了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者,让他们接受我的正确观点。他们也邀请我再把这些想法写出来,发表在《法律与经济学期刊》上。 
  我以满腔的热情来进行这项工作。当时《法律与经济学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编下所获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该刊所登载的论文探讨了企业的实际运作、不同财产权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统的运作。我曾想过,假如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组织这部分)要进一步地发展,应该加强刊登这方面的论文,只是当时这些论文很难为正统的经济学期刊所接受。我这篇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就是一例。 
  不过,我还想超越该文的内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来处理财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Systems)的原理。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中,我曾论及史特基斯与布立基曼(Sturges Bridgman)的案例,但我还希望能深入检讨其他比较麻烦的个案(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同时,长期以来(也是自学生时代以来)我一直有一种想法,虽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就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伟大著作,但他的经济分析并不是相当扎实。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两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没有深入讨论他的观点,因为那篇论文是专注在无线电波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然而,透过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的讨论,我认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强势影响,于是我就着手直接探讨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时,我也希望讨论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对分析的影响,这个问题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这些目标或主题结合起来,写成《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这篇论文。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种赞成或反对的文章纷纷出笼,使该文堪称经济学文献中最广受讨论的文章之一。这篇文章涵盖我曾长期思索,但一直未执笔写出的观点。说也凑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经济学者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章节提出反对意见,恐怕我也不会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而其中的观点也将继续潜藏在我的脑海深处。 
  〉〉〉交易成本大于零 
  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执笔撰写,地点是我当年接触法律报告的伦敦经济学院。我在文章中主张,庇古在看待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时犯了错误。基本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但庇古没有看出这一点(或是纳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随他的经济专家)无法发展出一套适当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他的分析中隐含的假设)的情况下,庇古的政策建议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透过双方的协商即可产生最佳化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果要探讨真实世界的状况,就必须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这样做的话,除非我们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个案的实际状况,否则就无从主张什么政策建议才最为恰当。这些相关资料,只有透过实证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该文中所说:“惟有从实务面来仔细研究市场、厂商及政府如何来处理不利效果的问题,才能对政策有较令人满意的看法……我深信经济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会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带来的利益。纵然我这项看法获得证实,也只不过是显示应该进一步节制政府的管制,还是无法指出界限应该画在何处。我总认为,我们应该对以不同方法来处理问题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做仔细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一两年后,我接到芝加哥大学的聘书。吸引我前往该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负责《法律与经济学期刊》的编辑工作。我先前已经提到,个人对该刊以及其所刊载论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够接续这项工作,所以就欣然来到芝加哥任职。我非常喜欢这项编辑工作,凭借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计划方面的资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机会,我得以鼓励经济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进行《社会成本的问题》中所倡导的实证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许多杰出的论文相继刊出,让我度过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视。在七八十年代,类似性质的论文也开始出现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上,其中许多都引用了《厂商的本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这两篇著作。我觉得此刻正是把个人有关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论著结集出版的时机,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厂商、市场与法律》(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一书,将我在这方面的主要论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绍个人中心思想的专文。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5)   
  另一件影响个人思想演化的事件发生在1987年,当时威廉逊(Oliver Williamson)以及温特斯(Sidney Winters)在耶鲁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庆祝《厂商的本质》一文发表50周年。这次盛会,恐怕是我这一生参加过的研讨会中最好的一场。八位非常杰出的经济学者所发表的论文,并不是对《厂商的本质》一文给与褒贬,而是针对该文所提出的议题做深入的检讨,并对文章的内容加以引申与更正—如果他们发现其中有误时。在这次会议中,我也发表了三次演讲,分别阐述这篇文章的起源、意义及影响。 
  〉〉〉温故知新 
  参加研讨会以及准备演讲稿,对我个人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所做的后续讨论,让我了解到交易至经济运作的广泛影响,但是我还未曾有系统地评估这个问题。威廉逊在他的论文中,提到《厂商的本质》一文中的理论甚少在实际应用,主要可归因于该文并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评我认为大致无误。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纳入一套一般性理论之中,以供我透过实证研究来验证或发展。事实上,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经济理论都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在里头加入交易成本的考虑,将会造成结构全面改变。即使将范围局限在《厂商的本质》中的理论,还是会发现,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生产特定的产出结果,必须协调各项生产因素,而这项协调工作是要由厂商内部的行政程序来完成,还是借助市场的价格机能,乃是取决于不同协调方法的相对成本,至于有无利润,则要看绝对数字而定。但是,决定这些相对与绝对成本的因素是什么?要找出这些因素并不简单,但更困难的问题还在后头。我们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厂商。一个厂商的协调成本以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受限于其采购投入要素的能力;而供应这些要素的厂商,他们的供给能力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本身的协调成本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的水准;同样的,他们的供应厂商又会受到类似的影响。因此,我们所要处理的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结构。 
  耶鲁的研讨会重燃起我对《厂商的本质》所提出各项议题的兴趣,我当下决定,一旦手头上已承诺的事项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针对影响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因素,协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论。此时,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独。由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显示,许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进行,以求理论的理清与改良;同时许多高水准的实证研究也在进行之中,将可提供数据资料,供未来进一步研究之需。我们已开始关注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虽然要达到目标,需要许多经济学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们必定能为生产的制度性结构建立完整的理论。尽管在这条路上我显然无法全程参与,但我在耶鲁研讨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将把自己余生之力从事这项工作。 
  到了1991年,我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厂商的本质》以及三十年前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在当年备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则引发各方的论争,两者可以说都未曾立即获得经济学界的赞同。如果说这两篇文章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一致的肯定(我不敢确定是否真的如此),那应该也是最近的事。威林在斯德哥尔摩的颁奖典礼提到,我“大幅改善我对经济体系运作方式的认识”,又加上一句,“虽然我们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才了解这件事。” 
  〉〉〉原创性的源头 
  希望这篇讲词能真正回应伯烈特教授的要求,有助于各位了解“原创性的观念由酝酿到终于为同行所接受的过程”。不知道我的故事对各位有什么启发呢?大家常说,原创性的观念通常来自初入行的年轻人,这完全符合我的状况。1932年,我是在丹迪专校的一次演讲时,将交易成本的观念导入经济分析之中,当时我只有21岁。如果说经济学是我的领域,那我当时不过是初入行而已。然而乍看之下,实在很难了解为何把交易成本纳入经济分析之中,会算是“原创性”的构想。我初次来美国时所带着的疑惑,其实任何人都不难发现,而我提出的解决方案,也相当简单明了。 
  其他的经济学者之所以未能将交易成本纳入分析,并不是他们不够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从未考虑经济的制度性结构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碰触到令我感到疑惑之处。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套用丹塞慈(Demsetz)的解释,系因为从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体系可透过价格系统加以协调的看法之后,自他以后的经济学者,都以将这套理论规格化为主要任务,由此导出了把经济体系的运作视为极端分散的理论。这诚然是人类智识发展上的崇高成就,具有其恒久的价值,可惜以经济学而论,其视野却失之偏颇,以致忽略了经济体系里头一些非常重要的性质。这些背景说明,或许多少可以解释何以《厂商的本质》在发表后,并没引起什么注意。 
  至于为什么《社会成本问题》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吸引各方的注意?我在前面已经详细说明撰写这篇文章的特殊背景。正因如此,这篇文章一发表后,即刻受到芝加哥大学一群有影响力的经济学者全力支持,特别是施蒂格勒。我的论点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环境下,资源配置与负债的法律地位无关。施蒂格勒将之命名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这样更加深各方对这篇文章的注意,许多攻击以及防卫科斯定律的文章纷纷出笼。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6)   
  科斯定律所探讨的是零交易成本下的状况,这一点对该文受到瞩目也有所帮助,因为大部分的经济学者都习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下从事分析,尽管这项假设大为背离真实世界。大家似乎未发现,此一定律可以应用到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真实世界,前提是交易成本不会因负债的法律地位变动而受重大的影响,而这一前提一般都能成立。说也奇怪,我的讨论中未纳入符合真实世界的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好像使各界对该篇论文的注意不减反增。另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原因,是因为我批判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当时大部分经济学者都奉为圭臬)。因此,有许多经济学者为文为庇古答辩(其实也是在为自己答辩)。 
  另外有一点和前述纯经济分析没有关系的是,该文探讨财产权制度原理以及法律对经济体系运作的影响,因此扩大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个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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