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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7部分

小说: 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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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汇票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是:①汇票必须符合法定要式。签发汇票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有完整的必要记载事项,其中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等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如果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则会导致票据无效。②汇票是债权凭证,汇票权利必须凭票行使。一般情况下,谁持有汇票,谁就取得了该汇票的一切权利,汇票权利的范围要受汇票的票载内容的限制,汇票的票载金额及内容,表明了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③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在到期前可以流通转让,其次数不受限制。但在流通转让过程中,除不记名汇票外,其余汇票在转让时必须经过背书和交付。汇票在流通中,有时还要受票载内容的限制,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④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经过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命令汇票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汇票的各债务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如果汇票的债务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记载了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或者付款的前提条件,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委托支付证券,这种委托付款关系与支票有共同之处,而与本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3)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须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对到期日有足够的自由决定权,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汇票可以供远期付款,具有信用证券的性质。(4)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法律关系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外,其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保证人等。□汇票的种类汇票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

1。以流通地域分类以汇票的签发地或支付地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1)国内汇票。在本国签发,并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内汇票。(2)国外汇票。在本国签发,在外国支付;或在外国签发,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外汇票。把汇票按流通区域划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做法,其法律意义在于:国外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而国内汇票则无须作成拒绝证书。

2。以票据当事人分类以当事人中是否有一人兼任二种及其以上身份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一 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般汇票与变式汇票。一般汇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身份有三种: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三种当事人身份分别为不同的人具有的,其汇票为一般汇票。(2)变式汇票。三种当事人中有二种及其以上身份是由一人兼任的,为变式汇票,变式汇票又包括以下四种:①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或发票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②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或发票人和付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③付受汇票。指以付款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④已受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受款人或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三种身份集于同一人之身的汇票。3。以付款日期分类汇票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即期汇票也称即期付款汇票或见票即付汇票,一般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它又包括以下几种:①票面上载明“见票即付”文句的汇票。②发票日与到期日同为一日的汇票。③票面上没有载明到期日的汇票。(2)远期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必须到约定日期(除发票日以外)方可请求付款的汇票。根据约定日期的方式,远期汇票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①定期汇票。也称极期汇票或定日汇票,指在票面上已明确记载付款日的汇票,如汇票记载:“×年×月×日付款”字样。②计期汇票。也称发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发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发票日后一个月付款”字样。③注期汇票。也称见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承兑见票后的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见票日后 2个月付款”字样。④分期付款汇票。指票面金额的付款分数次进行,并在票据上写明支付次数和每次付款的数额和日期的汇票。对于分期付款汇票,英美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是不同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认定分期付款汇票为无效票据;英美票据法则承认分期付款汇票。

4。以记名方式分类以记载受款人姓名方式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1)记名汇票。又称抬头汇票,是指发票人在汇票上写明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发票后,应该将该汇票交给票面上记载的受款人,才产生票据的效力。同时,作为受款人的持票人,可以依法背书进行转让。(2)指示汇票。指示汇票,是指不仅在汇票上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并且附加“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这种汇票,发票人可以依背书交付而转让,但不得对执票人的背书转让加以禁止。(3)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是指在票面上没有记载受款人的姓名或 商号,或仅记载“来人”字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仅完成交付行为,即可转让。执票人也可以在票面上记载自己或他人为受款人,从而使之变成记名汇票。

商号,或仅记载“来人”字样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仅完成交付行为,即可转让。执票人也可以在票面上记载自己或他人为受款人,从而使之变成记名汇票。

在国际商务与国际金融实践中,有关进出口商务的汇票,按是否需要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将汇票区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不需附任何单据,到期即可承兑、付款的汇票,为光票。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必须随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单据,付款人或承兑人才允许到期付款的一种汇票。这里所说的单据,一般是指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书等等。跟单汇票又可分为信用证跟单汇票、承兑交单汇票、付款交单汇票等。

□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是指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承担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从法律上说,汇票是一种债权证券,因而汇票上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这种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汇票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为债务人。最初的债权人是汇票签发时的受款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汇票的执票人(如被背书人)也就成为票据权利人。这种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汇票的人也是票据权利人,他们所能行使的是追索权。汇票的债务人是因施行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汇票上签名的人。汇票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之分,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人,即承兑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权利,即先请其支付款项。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汇票的发票人、背书人都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即第二债务人,持票人只有在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偿付款项。

1。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汇票其出票人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均可签发;付款人也没有任何限制。

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据法定方式签发支付命令的人。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即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在汇票被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是指按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汇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此时,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均有权要求其到期付款。承兑人如果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即使他是原出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支付;收款人也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可以是收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

2。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汇票当事人的人。它包括背书人、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和执票人等。

二、汇票的出票

二、汇票的出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设立汇票的权利和义务并予以发行的票据行为。如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方面说,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以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签发票据,二是交付票据。签发票据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票据指基于自己的意思使汇票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给予他人。签发和交付都是出票人所为,所以背书人和其他票据关系人虽然也将汇票交付给他人,但他们的交付行为都不是出票。出票必须是基于出票人的意思,如果签发的汇票被窃,不能算作出票。“签发”一般指将汇票上的法定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但空白票据的交付仍属出票人的出票行为。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持票人所持汇票就被认为是通过交付取得的。

汇票的出票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均以出票时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所以,汇票的出票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或原始票据行为。相对的,其余行为则称为附属的票据行为。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它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这种关系仅仅由票据授受这种形式而发生,至于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即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不属于票据关系。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经存在,而票据关系则只能发生在票据授受之后。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对于作为形式关系的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收款人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例如,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系即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裂,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都是一样的。(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发生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一种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①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可由付款人处分的资金。②资金必须得以票据进行处分。资金关系的成立,仅有资金的存在尚嫌不足,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还须存在由付款人负担支付票据资金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以针对个别的票据,也可以是针对出票人签发的所有票据。(3)票据预约。票据预约是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合意。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所以,当事人间先有原因 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发出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

关系,再有票据预约,然后根据预约发出票据,才能发生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所谓签发无对价的汇票,是指汇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没有给付相对应的代价,包括没有给付代价和没有给付相当的代价。例如,两个企业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却由一企业签发了一张约期付款的汇票,进行流通转让或向银行申请贴现,这是一张没有对价的“空头汇票”。这种汇票只为套取资金而签发,往往会被投机者利用,如果允许这类汇票向银行贴现,融通资金,就会影响对信用的疏导和管理,恶化我国的货币流通状况,人为地助长信用膨胀。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汇票签发的资金前提,有利于避免信用膨胀和票据欺诈,从而防止金融秩序混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汇票的格式汇票的格式,是指出票行为作成的汇票的形式。汇票是要式证券,在汇票上依法记载各种事项是票据有效成立的要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依记载后的效力,可以分为: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应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即无效的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也应记载,但当事人如不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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