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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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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1957的历史悲剧 
  按照杨兆龙在1952年的思想改造运动中的政治交代,“五五宪草”的原始文本,其实是吴经熊推荐他执笔起草的。《联合国宪章》的中文版本,也是他于1945年6月翻译完成的。杨兆龙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由此可知。 
  1948年底,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辞职,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有意请杨兆龙代理此职。杨兆龙的妻妹、中共地下党员沙轶因闻讯之后,力劝杨兆龙接受此职,并且明确要求他营救在押的中共党员。中共南京市委成员白沙也亲自出面,担保杨兆龙的身家性命之安全。就这样,在杨兆龙等人的努力之下,包括中共党员在内的近万名政治犯获得释放。 
  1949年5月27日,杨兆龙将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全部档案,移交给中共上海市军管会,他原本一帆风顺的人生轨道,也由此进入多灾多难的崎岖坎坷之中。 
  在1955年的肃反运动中,杨兆龙被怀疑为“ 
  国民党潜伏特务”,从此成为“内专对象”。1956年12月,时任 
  复旦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的杨兆龙,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从而成为上海法学界“引蛇入洞”的首选目标。1957年6月8日,反右运动正式展开,杨兆龙很快被打成“右派”。1958年2月,他的三名子女也先后在反右“补课”中被划为右派。 
  1960年,有关方面为56岁的杨兆龙设下诱人入罪的圈套。特勤人员张某(劳改释放人员),先结识杨的学生饶大笏,继而通过饶接近杨,伪装成对杨既同情又仰慕以骗取信任。他多次告诉杨说,自己“有朋友在广州鱼船上工作,经常夹带人出境,以赚点钱”,企图引诱杨偷渡出国,以便将其当场抓获,绳之以法。1963年9月23日晚,59岁的杨兆龙及其企图偷渡香港的次子,被上海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予以逮捕。当晚被捕的饶大笏,后来冤死于狱中。事发之后,上海市一位领导人还在政协会议上放风说:“杨兆龙写信给联合国要求联合国出兵干涉中国内政,因此被捕。” 
  1966年10月,一贯以思想进步自居的杨妻沙溯因,因不堪红卫兵的百般凌辱而自缢身亡。早在1935年,沙溯因就是南京妇女救国会的发起人和负责人之一。杨兆龙于1949年滞留大陆,就是沙溯因和妹妹沙轶因一再劝说的结果。 
  1979年4月1日,杨兆龙因病去逝,直到1980年才得到平反。一代法学大师,就这样被他自己所极力效忠的新社会给活生生地扼杀了。 
  六、法律尊严的再度回归 
  与杨兆龙一样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的法律人,还有钱端升、谢怀栻、王名扬、周枏、江平等人。 
  谢怀栻是中国本土培养出的法律人。他于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1944四年以高等文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的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后,他出任台湾高等法院的推事,为平反日军占领期间的政治犯,签发了宣告爱国志士无罪释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9年,谢怀栻执意留在大陆,并于同年九月报名进入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 
  从1951年12月到1958年3月,谢怀栻一直是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肃反运动中他开始遭受审查。到了1957年“引蛇出洞”的“大鸣大放”中,他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座谈会上发言说:“以我自己为例。在肃反中是先做出结论,然后逼着你去承认。这种作风极其恶劣。例如,硬要我承认对土改不满,斗了几天,后来我只得承认,自动投案。‘帮助’我的同志笑颜逐开,说这才合乎规律。又如硬要我承认在三反中动机不纯,写了检讨。又如硬要我承认是‘CC’,我后来就承认了。有的党员对我说:‘你是聪明人,只要你的检讨符合我们的意图,你就可以过关,否则还有麻烦。’这种作风太危险了。……我在此附带声明:我在肃反中写的关于思想动机的检讨,很多都是逼出来的,是不真实的。” 
  1957年6月5日,《人民日报》以“本报特约新华社专稿”的形式刊登《法学界人士批评立法缓慢》一文,其中记录有谢怀栻的另一次发言:“在四日下午的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谢怀栻谈到了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他说,法律之所以不完备,关键在于思想观点上有问题。过去流行一种以政策代法律的观点,认为有了政策就不需要法律。后来有了宪法,就满足于宪法,用宪法代替一切法律。谢怀栻说,有的人认为过去的时期我们的法律不完备是理所当然的事,没有害处,认为没有民法刑法不足为奇。他表示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就是用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 
  在随后的反右派运动中,在劫难逃的谢怀栻,被劳动教养达20年之久,直到1979年才恢复工作,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和研究员。用陈夏红的话说:“我们今天要试图客观的评价谢怀栻先生,我想谢怀栻最大的贡献,不光是给上个世纪末中国民法的恢复和重建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谢怀栻给中国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部分人才。” 
  应该说,中国当代法律暨法律人的尊严,就是在张思之、江平、谢怀栻、贺卫方、莫少平、浦志强、许志永、滕彪、陈夏红等几代人的努力下,再度回归和部分恢复的。江平先生在漫漫无期的流放岁月中不仅妻离家破,还因劳累过度而失掉一条腿;然而,生活的磨难并没有摧毁他作为法律人的坚定信念和人格尊严。在《我师江平》中,陈夏红深情地写道:“早在一九八○年,他就敏锐的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核心所在,而现实生活中民法最大的对立面就是计划经济和政治国家。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步!于是江平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同意在肯定国家所有制前提下研究国家和企业之间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平赢得师生的更多赞誉是在九○年代初离开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位之后,多少年来印有他的名言‘只向真理低头’的文化衫,成为许许多多法大人毕业离校的必选之物。他提出的‘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也成为法大学子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柱,多少年来给本科生的讲座中惟有我师江平享有在大礼堂做讲座的殊荣。” 
  《剪影》一书共收录十篇关于中国法律人的学术传记,其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还不足以概括百年中国法律史的全部面貌。由于种种原因,书中对于相关人物的历史叙述,并没有达到精确完美的理想境界。作者采用前文明时代的“圣徒”之类的字眼,形容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法律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精神也并不洽合。尽管如此,随着《剪影》在陈夏红笔下逐步放大,一部以人为本而且活灵活现的中国法律史,在不久的将来是完全有可能呈现在世人面前的。 
  (本文发表于《传记文学》2006年第12期。《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陈夏红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   
  “法人”代表   
  读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赵晶 
  周汝昌先生说:“我们这个民族天生就是一种怪脾气:重人主义。太史公一部书开辟鸿蒙,创立了‘传记文学’,无比重要。史是什么?是事——其实更是人,因为事也是人的事,人做的事。归根结底是人。雁过留声,人过留传。”(《负暄琐话》P218)夏红兄的《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立足“从人物史的角度去观察法史”,爬梳书信日记、档案材料,是“接着”太史公的“传记学统”往下讲,是记人的。而所记之人,都是百年来的“法律学人”,准确地讲是百年来法律学人之佼佼者、楷模、代表!我称之为“法人代表”。 
  解题之后,该讲讲成为“法人代表”所应该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我所揣测的,夏红兄之所以选择这十位法律学人入书的原因。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里讲:“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所谓的不朽,肤浅言之,大概是有人的心里、嘴边总是挂着不朽者的名字、言语、事迹,甚或有人为他们著书立传。 
  “我一直想尽可能弄清楚,这些法学家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什么是他们的贡献’。”(《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P294) 
  如此一对照,夏红兄选择的标准应该“水落石出”了吧! 
  何谓立言?“言得其要,理足可传”而已。从《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有关标题,譬如“吴经熊的法律哲学:中国新分析法学简述”、“‘原论’罗马法”等等,就能看出这些学人之所以为“代表”,其思想、学说皆一时之选,且惠泽后世。 
  何谓立功?“拯厄除难,功济于时”也!清季以降,学术泰斗辈出,其外部动力,大概是国家处于内忧外患、风雨飘摇之际,有识之士无不以“救亡图存”为念,奋发图强。这些法人代表亦莫能外。《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勾勒出了这些不朽者的“事功”,或安心学术,或涉足政坛,或执教讲坛,大部分是兼而有之。这些事功皆或多或少影响着当时的中国,甚至还延续至今。 
  何谓立德?“创制垂法,博施济众”。儒家内以修德,外以立言、立功。仅以儒家之标准衡量这些法人代表,本失之偏颇。不过仅为一说以供参考,料不为过。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这十位法人代表无一不“弘毅”,无以不“铁肩担道义”。子夏曰:“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论语》)除了张耀曾、沈钧儒、江平三先生的篇章未涉及学问之事,《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为我们展示了这个意义上“仁”的体现。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张耀曾的困窘》一篇所记张耀曾两次过“书瘾”,且有“然丁乱离之世,无托他族地者比比然。余竟保此庐舍,安居四年,岂非天眷独厚。”(《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P8)张公可谓知颜回之乐者也。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论语》)作为“法人代表”,作为法律圣徒,他们一生以弘扬法学、法治为念,不论经历多少惨痛,矢志不渝,此为“笃信”、此为“死守”。 
  叨絮了那么多,真是“闲话多说”了。就以看似与夏红兄大作无关的《正气歌》结束吧: 
  哲人日已远;典刑在夙昔。 
  风檐展书读;古道照颜色。。 
  本文首发于 
  新京报   
  法律人的形象和生命   
  ——评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 
  冯和林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些非常陌生的面孔和他们在无尽的时间流中的生命历程,在王侯将相的官修史中这些人理所当然的被驱逐出存在的时空,孤悬在被遗忘的角落。然而,是金子总是要闪光的,这些‘大历史’中的‘小人物’还是昂然地向我们走来…这些中国的法律圣徒们! 
  为他们的驾临清道开路的就是陈夏红君,是他像个无所不知的历史老人向我们娓娓道来这些复杂曲折的故事。故事里的人物形象鲜明,语言直白精彩,情节生动,这些故事的汇集就是《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一书。 
  我们如果仔细阅读,就会发现夏红君讲的这些故事是先后分明。他先讲的是仍健在或刚逝世不久的法律人的故事,有江平、王明扬、周楠、谢坏拭诸先生,讲述的方式也主要是新闻记者的视角,主要通过访谈和纪念文集对人物生平进行粗线条的勾勒。然后,他把注意焦点转向早已尘封的民国法政人物,开始非常辛苦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队张耀曾、沈钧儒、吴经雄、高一涵、杨兆龙等人或剪取其生命的一段,或粗线条的勾勒其一生,但收尾之时总让人觉得言有尽而意无穷。最后是钱端升,这是文集中唯一一篇把人物历程和新中国历史联系到一起的文章,在这里作者找到他的故事主题以钱端升为个案,把知识分子放弃自主性的屈辱史原原本本的讲给我们听。 
  可见,夏红君原来的抱负是在程序化、教条化的制度史和思想史之外找出历史的第三维度,用他的话讲,即具体法史。我们法律人检视我们家族的旧物,除了看到家训和账簿外,竟见不到先人的行状,源远流长的法律家族竟找不到法律人的形象和生命,那我们又到何处去寻找立身处世的榜样和精神激励呢?具体法史就是要命令我们回忆,在我们的头脑中刻下法律人的形象和生命。这样的视角关涉到学科内部的革命,要在封闭的形式化的法律史内部开发出新的精神的天地。作者之所以选择近百年的法律人,除了学术兴趣外,中国古代的法律人要么象法家一样本质上是政治家,要么只是条文章句压迫下的律学家,而作者之所以要让这些法律人的形象和生命呈现,却是基于当下的考虑和现实的关怀。 
  以夏红君的知识素养,其实有两条路可以走。其实就是讲述‘七君子事件’的《法里法外的对弈》一文中开出的路子,着眼点在于民国时的政治犯;其二就是考察政治高压下法律人的自我放逐,失去自我性的异化过程。显然,从《1949年后的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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