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务及范例精解-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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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同时,本合同的规定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亦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但是这种暂时
中断一次不能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超过14天。否则甲乙双方将举行友好协商,决定是继续
履行本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星期一至星期 (0:00~0:00),提供冷暖气服务,星期 与国家假日不
提供。
九、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付租金,押金,水、电和空调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与第三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内各种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设或拆除。
4乙方应爱护所租房屋及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则,若违反规则,除非在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予以自
行
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纠正,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还应从纠正期14天
后起交付罚款,每天元。
6乙方如对所租房屋内的装修认为不合适而需要改造或拆除时,可委托甲方进行,所需费
用由乙方承担。
7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持所租房屋完整无缺(除正常自然损耗外),恢复承租房屋原样,
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归还甲方。
8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期满延续合同或按期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个月通知甲
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必要的手续。
9租约期间,乙方如需扩大租用面积(包括调换房屋),租金应按甲方当时执行的租金标准
计算。
10乙方如违反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除非在甲方提出后 天内予以纠正,否则甲方有
权向乙方提出收回出租房屋的要求,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蒙受的实际损失。
11乙方所租房屋只限作商业性质用途。
十、退租
1乙方签约后,未使用即撤约,则扣除全部押金。
2乙方如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又找不到甲方满意的,至少能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新租客
,致使甲方蒙受房租及其他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并保留追索赔偿之权利。
3租约未满,乙方要求缩小承租面积,缩小部分按本条第2款处理。
十一、其他
1甲方委托 大楼管理处负责处理本合同,收缴租金和大楼管理等工作。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代表:代表机构:地址:电话:乙方代表:代表机构
:地址:电话:
(六)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
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
合同。
1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
号室(部位)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
定
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
收依据。
2租赁用途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 )
,其用途为。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
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3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
在租赁期满前的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2)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递增 %。
(3)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
租金的%支付滞纳金。
(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5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及等费用,计算或分摊的办法:
(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6房屋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
该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
经济赔偿。
(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
方
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
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
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甲
方应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
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转租的约定
(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
的
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
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②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③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
(3)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经本合同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订书
面协议商定。
8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
者全部该房屋的;
②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
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③因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⑤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
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
解
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1)条)第④、第⑤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
另一方负责赔偿。
9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
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
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③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④拖欠租金累计月以上的;
⑤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
上
述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
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
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
日租金倍的违约金。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
金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 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
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
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
回
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
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
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
关
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
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
合同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
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和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
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本合同约
定的下列方法之一予以解决:
①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注:二者取一后,应将另一种方法划去)。
(6)本合同连同附件在(正本)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以及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清单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房屋管理部门或公证处专用
出租方(甲方):地址:电话:邮编:代表人/代理人:签名盖章:签约日
期:签约地点:
承租方(乙方):地址:电话:邮编:代表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
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
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五、本合同条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节 物业租赁范例精解
范例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租赁合同无效
(一)案情介绍
黄某有楼房两间,其中一间于1958年出租给某市百货总店。双方在租赁契约中约定,出租人
在租赁期间如确要收回自用或出卖、出典、拆建等,得于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搬迁,承租人
不得借故拖延或有任何要求。1981年9月,黄某以房屋需要修建和自己急需用房为由,要求
收回该房。市百货总店则提出,该房已做为商业网点不能撤销,不同意退租。1982年9月,
黄
某领到市城建局翻建房屋许可证后,即行拆房改建,因百货总店拒不腾房,拆房中途停止。
经市有关部门调解,同年12月出租人在一定压力下,不得已与承租人签定了租赁、修建协议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承租人要在1982年12月30日以前搬出该房。出租人应于1983年4月30
日前把房修好交承租人租用。但在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在公证书正本上签
名盖章,并拒绝受领公证文书。1983年4月房屋修好,承租人要求用房,出租人不承认公证
文书,坚持要求按1958年的租赁契约收房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