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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百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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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即向农民收缴的各项统筹提留资金。如水利费、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五保户军列属、民兵训练费、文教卫生科技服务费等。   (2)农业发展资金:上级拨付或捐赠的支农建设资金。   (3)农户入股资金。   (4)代管资金:财政拨给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收入、各项罚款或收入。   资金投放主要用于:乡(镇)、村办企业,农用基本建设,农户种养殖业,农户生活困难救济等。农村基金会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式金融体制安排下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大多数农村基金会的运作都违背了合作基金会的互助宗旨,把农村基金会变成了办理存贷业务的第二个农村信用社,由于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内部管理混乱,农村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大面积的兑付风险。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村合作金融”课题组在全国的调查中发现,组大多数农村合法基金组织并没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法人地位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有些地方在处理法律问题上把其当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则规定,合作基金组织已基本符合获取法人地位的条件。法人地位不确立,其经济行为就必然会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纳税,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999年1月,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虽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种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们仍可通过对其分析,借鉴其优点,摒弃其缺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历史阶段,一方面填补了基层农村金融体制断层,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农户从事行社业务不经济的小额信贷服务,能够以灵活的金融活动来弥补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从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看,只有在那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较好的地方,高利贷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对它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导致了许多凭关系,走后门的情况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3、合会
  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与一体。一般有若干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称为“轮会”,按照抽签方式确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摇会”,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这些合会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处于地下状态。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合会适合于一个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机构,比如社会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会员不选择诉诸于法律而是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倒会”现象出现后,农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  民间借贷相关漫画
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大都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个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信誉比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这些民间放贷人有一种半机构化的特点。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还是很不错的,大面积的倒会是一种例外情况。很多民间金融都需要一种信任机制,大家都比较熟,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流动性比较差。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制,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排斥,大家谁也不理你了,这种感觉是很难受的。在农村,民间借贷者就是农民,农民的民间借贷很多,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包括有些非金融需求(比如生大病本来是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也需要通过金融来解决,因为农民没有别的资金来源。比如生病,婚嫁,盖房子等大事情都需要借款,有亲友借款,也有民间借贷。还有一些小生产,比如购买生产工具等。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农” 问题比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税费改革、金融改革和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一度有所缓和的民间借贷又活跃起来,且规模庞大。
5、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是没有经过审批的所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其一主要涉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私人钱庄或者窝点的运作;其二涉及“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专门提及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私人钱庄。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 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的发展出现转折。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在温州等地的经济金融活动中,私人钱庄甚至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80年代温州就有地下钱庄了,第一家公开亮相的方兴钱庄开办人叫方培林,在温州苍南县,很有名。方兴钱庄是1984年挂牌营业的,当地政府允许的。方兴钱庄的运作效率非常高,利率是市场化的,有时一天之内1万块钱可以转3次,转一次就是一笔利息收入,所以收入很高。方氏就是当地的普通老百姓,现在还在那里生活。后来,在本地营业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首先跳出来反对,中央银行也派人来调查,说不合法,被迫转入地下运作了数年,最终停下,这也是80年代的事情。令人感兴趣的是,考虑到方兴钱庄在当地的影响,如予以强制手段取缔,肯定会造成客户的损失而产生社会的混乱。于是人民银行允许在钱库镇的银行和信用社也实行利率浮动,改变了以往的服务方式,成为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在全国率先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欲以此与方兴钱庄竞争,而挤掉钱庄。方兴钱庄就是在这种竞争环境中于1989年正式关门。后来,其他类似的私人钱庄均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6、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没有经过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集资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人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但由于风险大,而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抑制,如河北省孙大午集资案。民间集资形式的创新夹杂着对风险的漠视以及欺诈的骗局,不时在一些地区引发社会震荡。它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强化的监管意识结合,刺激政府加大了治理非法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时设置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兜底条款,极大地扩展了监管机关的权限空间,为其监管执法行为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使一些游走于不同监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回到监管的框架内。
7、小额信贷
  以农村扶贫为中心的小额信贷活动;一直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部分为准正式金融;部分为非正式金融;部分则为正式金融机构的一项创新性金融工具。为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的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的缺陷,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操作上采用“政府十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政府直接、主动地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一个突出特征。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相比,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信贷、整贷零还、小额连续放款和提供技术服务等基本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有效达到上述目的,开发、研定了一整套严格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并建立了一支培训有素自愿致力于小额信贷的工作队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分为五类:第一类为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许多属于国际或者外国机构援助类小额信贷项目,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第二类属于由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即扶贫贴息贷款。第三类为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第四类为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业务,是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对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或小组联保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第五类如茅于轼所创办的山西临县“龙水头村民互助基金会”,是一种试验性项目。小额信贷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已有10个省区按此方式投放扶贫资金数亿元,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绩。小额信贷在我国扶贫开发项目中毋庸置疑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并非完美无缺,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和局限,主要表现在小额信贷只解决了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问题,却不能涵盖农村中最贫困、没有创收或创收能力不强的那部分贫困户;小额信贷机构目前还只能向他们的贷款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由于可用于小额信贷的资金毕竟有限和不允许突破最高借贷限额的规定,小额信贷本身很难产生规模效应;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做到资本的简单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做到资本增值,有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小额信贷仍不失为微型金融服务中由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转变的一次革命性的政策转变,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奔小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小额信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模式,其科学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小额信贷能够达到较高的还款率。小额信贷的主要作用是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是当前不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在实现不同区域扶贫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它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难以替代的。
编辑本段民间金融与私募优势
  虽然我国并没有私募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私募资本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的民间金融向来比较活跃,按照国际上对私募的界定,我国许多民间金融活动都可以被纳入私募的范围,只不过我国的私募更加不规范,更难监管,风险很大,而且很容易成为诈骗工具。
我国私募的分类
  我国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为几个类型:
1、民间开发性募集
  如前几年广东流行的庄园开发投资就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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