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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自由、市场与国家-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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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的自由 我将说明满足最大自由的准则就意味着对于绝对的税收水平施加某种限制。⑦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必须至少在这里首先提出一个可运用的关于自由的定义,这个定义不会陷入关于自由定义的长期绵延的哲学争议之中去。我将只按这个词的否定意义来定义自由:一个人只有当他或她不是由于别人(不管是个人或是集体)强制而从事某项活动时,这个人才是自由的。至于这个人是否具有从事这项活动的能力与能量,对于他是否有从事该项活动的自由,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把关于平等的自由的讨论与从事活动的能力与能量的讨论连在一起,只会混淆讨论的问题,或者,把自由问题的讨论引伸到包含能力与能量的讨论,也是会混淆不同的事情的。    
  我关于自由的可运现的定义可由阿马泰耶·森(AmartyaSen)所用的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一个在没有人或没有别的集团干扰他的选择时,对于仰睡还是俯睡本来是有自由选择的权力的。至于这个人的身体是否允许他仰睡或俯睡,这并不构成这个人的自由的一个制约条件。    
  我们可以想像一下人们可以自由从事的一系列活动,这种自由只要服从一个要求,即社会上别的人也被允许得到同样的或平等的自由。有一大堆公民自由权利会在人们心目中出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投票自由,结社自由。再加上一个“经济自由”:消费方式自由,居住自由,就业自由,贸易自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由。    
  现在考察两个王国A与B。在A王国中、集体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政治单位,要征收占总产出价值90%的税收。为了给社会提供法律的、有保护的、使契约得以实施的环境,集体只需要从征得的岁入中拿出一部分就足够了,这部分岁入占全部产量的10%。剩下的岁入就按人头在政治团体的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我假定这种分配方式不会对产出发生刺激方面的反馈效应。人们在任何水平的税收与人均转移收入下面,都是照常努力工作的。)    
  在B王国中,与A王园相反,集体只征收占总产出价值10%的税收,并且也是通过比例税的形式征收的。这种税收正好用来为法律一政治秩序提供最起码的财政支持。这里,没有什么人均转移收入。    
  在这两个王国中,个人拥有相同的言论自由,写作自由,选举投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式的自由,居住自由,就业自由,贸易自由与支配私人财产的自由。那么,是否B王国的个人会比A王国中的个人可能多拥有一些自由呢?显然,在这两个王国之间,个人用来满足自身要求与欲望的能力是有差异的,但是,在上述关于自由的定义与两个王国的定义之中,两个王国的个人之间所拥清的自由是否有差异,这一点是不清楚的。    
  然而,我指出,从那个包罗万象的一系列活动中也许包括了个人从现存的政治体制中 形成新的政体 的自由及退出政体的自由。个人作为一个单独的人,或者作为任何大小的政治同盟中的一个成员,被允许既免除税收义务,又不享受从财政中得到的好处,财政本身就要求所有的公共服务,包括法律秩序,最后统统要由个人来承担。对于通常所考虑的自由权力的集会来说,这样一种内在的退出自由的机会,是一种有意义的附加,在罗尔斯第一个原理的基础上,如果一个社会具有这样一种退出的自由,那么,与另一个不具有这种退出自由的社会相比,前者显然要比后者优越。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退出自由是与税收的极限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的。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其成员有退出的自由,那么,集体就不能证晚自已向经济所生产的有价值产品提出超过征税水平的要求的部分在伦理上是合理的,因为这样一来,就会鼓励一部分社会成员去形成他们自身的独立的政体。从而,理想的内在退出的机会就对绝对的税收水平施加一道伦理界限,只有在这条界限以内,罗尔斯的第二个原理,或者别的住别分配原理,可以合理合法地得到应用。    
  五 一些数字例子     
  平等的自由退出的权力对于税收所施加的限制可以用一些数字例子来加以说明。假定,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有75个人,这75个人形成两个独立的集团,每一个集团所包含的成员内部之间是不存在差别的。于是,有     
  25个X工人, 50个 Y工人, X工人的生产率是 Y工人的生产率的两倍。除了这两类素质不同的工人以外,只有法律和政府统治秩序是生产性的投入品了,别的生产性投入品一概不存在。不论工人之间怎样进行组合,每个工人的生产率始终不变。    
  由于我们假定不存在任何刺激因素。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在任何一种财政体制下,都产生一百单位的总产品。这里,产品单位是以能满足全部目标的单个可消费物品的单位为量细的。不存在储蓄与资本。    
  撤走一个X工人会减少2单位的总产品;而撤走一个Y工人会减少1单位的总产品。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定,如果放弃法律的、保护性的制度结构,会使总产量降为零。    
  现在,假定在A王国里,集体把占总产出价值90%的产品以比例税的形式征走。从这90单位的岁入中,政府只用10单位来为经济提供法律保护伞。剩下的SO单位在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因为A王国有75个人,所以每人得1.067单位。    
  在这两个集团之间,个人的地位就会如下表所示:     
  个人     
  税前工资     
  税     
  人均转让物     
  净所得     
  A1     
  2     
  1.8     
  1.067     
  1.267     
  B1     
  1     
  0.9     
  1.O67     
  1.167      
  根据最大自由原理,税收水平占总产品的9O%,这在伦理上说是不合理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考虑X集团的成员的前景。假定用于立法一保护性的“物品”是完全必要的;它要拿用10单位产品来为共同体成员的任何水平的公共的法律一保护需要提供物品。再假定相对于市场规模而言,法律一保护性结构不存在规模经济。    
  由于社会成员拥有退出并形成自己的政治单位的权力,X工人又能够生产50单位的总产品,在这SO单位产品中,有10单位产品也就是205$将用于提供法律保护伞。还剩下40单位仍留在该集团的人员之中,每人的净产值为1.6单位这要比A王国中所得的净所得高。只要个人有退出的自由,那么,使X集团成员的个人净消费能力低于1.6单位的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但是,请注意,运用最大的自由原理并没有完全消除税收水平选择的非确定性,也没有阻止国家通过其财政结构来实现收入转移的可能性。在上述例子中,客观上并没有论据来支持这样一种要求,即只能按法律一保护性秩序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来征税,即只征收 10%的产出价值。税收绝对水平的非确定变动范围,可从最低的10%,上升到最高的40%。⑧在这两极之间的任一绝对水平的税收都满足最大的自由的概念,这当然是在上述例子的条件下的事。至于怎样在这两极之间选定一种税收水平,这就必须在罗尔斯第一原理之外的基础上来决定了。正是在这一阶段上,也只有在这一阶段上,罗尔斯的第二原理或别的什么分配原理,才可能被合法地引入分析。但是;要在最大的平等自由原理所允许的价值范围内。来应用差别原理就必定要借助于“公正”的税收一转移结构的定义来决定绝对税收水平。    
  六 关键性的参数     
  在唤起人们注意一些关键性的参数时,上面这个数字例子是有帮助的。我在上面已经指出,在罗尔斯的量纲中所包括的各种自由活动必须包括经济中的每个成员有相同的退出自由,正是这种退出自由会使税收绝对水平有一种绝对的界限,而在决定税收的极限时,某些关键性的参数是有关联的。如果改变这些参数的数值,就会改变结果。这一点是显然的。    
  也许,由数字所指示的最重要的参数是描绘了经济中两个集团的相对规模这件事实。在这个事例中,如果X工人只有10个,而Y工人有65个,假定其余条件仍按原来状况不变,则总产量必定只会是85个单位。为提供必需的法律和保护性的服务,最起码的比例税就要占全部产出价值的11。8%     
  。按照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最大的税率就会高达l00%     
  。在这里,X工人的数目显然是太小了,以致于不可能使成员退出共同体成为一件经济上有价值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X工人的人数不是25入,而是35人,则在其余参数不变的条件下,则由于每个成员拥有退出的平等的自由,所以,最高的税率只能占总产出的29。4%     
  ,而不是原来的40 %     
  了。这种算术演算说明,由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理所决定的对于税收的伦理权限,当生产力较高的集团规模增大时会下降,而这是与任何潜在的政治权力的作用无关的。不过,只要在提供法律秩序的过程中存在着规模经济,则就必定会使净财政转移超过最低的税收极限成为某种合理的事情。    
  以提供法律一保护性服务为特征的公共物品,其本身的特性是要考虑的第二个参数。我已经假定,这种公共物品是绝对不可分的,即为了提供这样一种公共服务,同样多的支出是必不可少的,不管集体集团的规模有多大。当然,在另一个极端上看,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公共物品是完全可以分割的,也没有丝毫的规模经济,则我们就到私人物品的模型或者分割性物品的模型中来了。但是,正如我们在以前所提及的,这样一种无政府状态的乌托邦在理论上是不能被接受的。然而,规模经济也许会居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对于不同规模的共同体来说,所需要的为提供法律一保护性服务的支出肯定不舍是相等的。在这个核心例子里,由邓个X工人组成的集团所需要的服务占总产品的费用只要8单位,X集团是有能力提供的,但相反,由75个人共同组成的包罗万象的共同体要求有10单位的支出。在这种场合,包罗万象的共同体能够征收的税收的绝对极限就会下降为28%,而不是在别的模型里所揭示的占总产出的40%。    
  第三个参数是在不同的组合下的工人的相对生产率。在第5节的例子中,我假定工人在任一种投入组合安排中都具有相同的生产率。如果相反,一个X工人只有在他的努力与Y工人相结合时才具有生产力,则就不能应用标准的归算过程了。这样,X工人在技术上就不拥有自由退出的自由了,从而,也就不能根据退出自由的准则对税收施加任何限制了。但是,这里又一次得考虑居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的情形。假定在上述核心例子中,X工人确实可以独立生产,但是,在不与Y工人发生关联时,每一个     
  X工人也许会生产 1.8单位的“边际产量”,而不是2单位。在这种场合下,退出自由要求对税收绝对水平的限制就要小一些了,最高的税收比率可达总产出的65%。    
  第四个关键性参数是大规模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如果由于劳动分工与专业化,使大规模经济比小规模经济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如果在不同的政治单位的个人之间的贸易是被禁止的,则这个参数就与税收绝对水平的极限有关联了。在上还坯述事例中,我假定不存在这种规模经济。如果我假定由25个人所组成的较小的经济的生产率较低,这仅是由于其规模小所失成的我们就会得到这样的结果,该结果与由特殊的投入组合所造成的技术优势所产生的前面已引入的结果相当。但是、这种特殊的参数是否象其可能的那样具有相关性,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在一个原有的单位中;     
  有一种新的政治实体形成,那就不需要假定在新分离的政治单位的成员之间会停止贸易。这等于是说,如果存在着包罗万象的市场区域的规模经济,也用不着通过潜在的政治分割使这些规模经济丧失。    
  第五个关键性的参数由于说明的简单而一直被我们所忽略。在第5节中所表达的事例中,我假定,对于工作努力的刺激性的效应反馈;     
  无论其是由于征了税收所致,还是由于要对人均转让物实行支付所致,都是一概不存在的。显然;     
  纳税人一受让人的反应随着不同的财政活动水平而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反应对于决定绝对税收水平的关键性的上限来说是有关系的。只要较高的税收与/     
  或较高的转移水平是会对工作的努力程度起相反方向的刺激作用的,则由自由退出准则对税收上眼所施加的作用是下降的。    
  最后;     
  我还未提及由于组织联盟的成本而可能施加的对政治退出的潜在障碍。人们也许会组成边样一个集团,该集团会形成一个独立的单位从保持政治独立中获得净好处。但是,由于存在着组织成本,这种集团从未形成过。无票乘车者的刺激可能会阻止企业家的出现,而要使这种联盟有效地组织起来,这种企业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在经济中到处存在着规模经济;     
  因此;这个参数究竟是否与我所讨论的目标有关,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在所有的关于潜在退出的实际估计中;这些成本是必须计入的。但是,在我的关于以退出作为估算税收水平的伦理原理的全部讨论中,从我的讨论目的来看,组织成本障碍并不一定是有关的。    
  我在这一节,并不想对关键性的参数作彻底的详尽的讨论,而只是想指出,最终结果对于作为政治一立法一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基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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