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与国家-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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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头奶牛,而他的妻子数出21头,然后以一种折衷的方式,得出20
1/2头,来达成协定的)。
在科学活动中,以为协定是在持对立主张的专家们中间通过妥协把对立的主张加以混合产生的,那是愚蠢的。真理是彼此排斥的;协定是在“非此即彼”或“二者择一”的基础上决定的。两种对现实的相互对立和彼此矛盾的解释不可能为一个人同时持有,也不可能为不同的人持有,而这两种解释都认为在科学意义上是“正确”的。④
向广泛流行的协定结构中的一个命题提出挑战的科学家;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家。他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企图推翻现存的科学秩序,并企图把自己的对立假说作为一个新的真理,对此真理,所有人必定会通过最终接受和赞同来表示敬意。要注意的是,在实现这个结果的过程中,这个科学家是不会让他的假说同那些由有关题目的竞争对手提出的假说完全一致的。
在“思想的自由市场”这个熟悉的比喻里,有某种东西受到很深的误解。从组织方面来说,科学括动是以类似竞争市场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科学活动和竞争市场之间仍然存在一种截然不同的区别。在市场中,各个参与者追求他自己的结果、目标和价值。在科学中,各个参与者对那个必定最终为所有人接受的真理提出 他自己的权利 。各个科学家都致力于将“真理”的疆界向“谬误”推进;各个科学家都企图把他自己得出的关于现实的正确看法强加给无知的群氓。在这一意义上,与其说科学类似于一个市场过程,还不如说更类似于一场歼灭战。认为科学家不是在同其他科学家就是同科学界以外的人做“交易’,即使是比喻也是不正确的。正如许多人所承认的,科学作为一种活动,它更类似于宗教,而不类似于贸易;各个科学家提出他们自己的假说的自由,类似于人们传播他们自己的信仰并希求其他人皈依的自由。相比之下,在贸易活动中一个人试图向另一个人证明一种利益优势势而不是试图向他指出一条光明之路,因此在人类相互作用中,贸易活动和科学活动或宗教活动正好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类型。
科学和宗教之间的这种类似,有助于我们思考人们相互之间彼此采取的态度。比如,设想一个人“看见了光明”,成为一个脱胎换骨的人或一个福音派基督教徒。在这个人看来,没有经历这种转变的其他人还将继续生活在罪孽之中。这些人将受到怜悯、劝说,或许获得宽恕,也可能遭到迫害。但是他们的观点决不可能在平等的意义上受到那个拥有圣光的人的尊重。如果要求承认两套对立的信条在称为“真理”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那么由其信条的性质所决定,一个人不可能以彼此尊重的态度对待另一个持对立信条的人。向持对立信条的人表示彼此尊重,将等于自己作出一种牺牲,或等于承认自己的信条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广义的科学活动又有什么不同呢?那个发现或者由于别人的发现而相信地球不是平面的而是圆形的科学家,必定会认为所有以为地球是平面的人“生活在错误之中”。这些人或许被无知而受到怜悯或许被劝说以便也能觉悟起来,如果他们
顽固的话甚至可能遭到迫害。这些持地球平面观的人对真理的权利要求,不可能在相互的或互惠的意义上受到尊重。那个持地球圆形观的科学家,以他对“真理”的衡量标准,不只能在平等的意义上尊重持地球平面观的人的信条。
三 利益、政治和秩序
我在本章的目的不是对科学(或宗教的解释作出任何直接贡献。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我的描述是要说明,按那些试图把科学的作用延伸到(至少是类推到)政治中去的人对科学活动所作的广义解释,科学活动将具有什么表现形式,并且.要指出。这种把科学的作用延伸到政治中去的作法,对于维护个人自由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是危险的。
在上一节的开头,我指出了个人是以一套信条面对现实世界的。实际上,他们面对的这个现实世界还包括拥有一套有别于这套信条的价值观念的其他人。就我在此的目的而言,我不必确切地甄别个人利益的根源,或者不必规定在可能被称为评价向量中各个组成部份的分量。进一步说,我不必直接关心个人利益的潜在易变性。我的论点仅取决于接受这个受限制的命题,意思是说:个人可以被构造为拥有(在任何给定时点)一套反映利益或偏好的价值观或效用函数;以及一套信条的模型并且这两种决定行为的最终因素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⑤
在某种意义上,个人所持的这套信条必然先于反映他的利益的价值观,并且价值观唯有在信条范围内才与信条相关。的确,很难想像,一个人对自己不相信实际上或可能存在某种东西,会表达出一种偏好、一种兴趣,或对其进行评价。换句话说,那些有可能变得相关的利益必定是受关于现实的信条所约束的利益;与只在空想或幻想中出现的评价是毫不相关的。
信条和价值观共存于个人头脑之中,但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信条使一个个人能够理解现实,能够给他所观察的现实施加一种独立于参与者的精神秩序。相反,价值观对于在概念上参与被人们的信条定义为存在的秩序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完全没有价值观或偏好的人是不具备任何选择能力的。不过,由于个人行为有可能完全受到约束,因此没有偏好是不足以保证选择权的。
在第2节的讨论中,我主要关心的是,个人对他自己的评价或利益的态度,他对其他人作出的评价的态度,以及这些态度同那些与信条相一致的态度的比较。在某种基本层次上,个人必须承认,利益(价值观、偏好)是个别地产生并为私人拥有的。如前面所指出,个人是不会承认信条具有这种性质的。这种区分对于我的论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值得详加讨论。
举一例子。一个人面对一堵墙,墙上有一扇门。他那套信条告诉他,他不能从墙上穿过去,但他能从打开的门走过去。这些信条对其他人是普遍适用的;他们也必须通过这扇门才能到达另一个房间。可是,这个人还拥有一套偏好、价值观或利益,这套偏好、价值观或利益包含有对两个位置的某种比较评价。假如这个人对进入隔壁房间的评价,高于对停在原位的评价,这就为他走过那扇门提供了动力。但是,这个按此方式行动的人,
不一定,的确也没有按类似于前面讨论的将信条一般化的方式,把他的这个评价看成是对其他人也普遍适时的。这个人可能承认,他自己对这两个位置的比较评价,不同于或可能不同于在初始位置上他身旁的另一人的比较评价。
可是,一旦作出这种基本区分,就可看清楚,这个人和另一个持相反或不同估价的人之间的关系,与他和另一个持相反或不同信条的人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这个人在另一个持完全不同评价的人面前,不一定会感到有智力上的或道德上的优越感。在该例子里,在初始位置上在这个人身旁的另一人,他并不因为没有选择进入隔壁房间,就被判断是处在“错误之中”,或者处在“罪孽之中”,而是被承认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这样,就引出一个进一步的并且是重要的含义:不同的评价可以共存,在这种共存关系中,不会有任何一种评价被归入次等地位,这个对我来说很重要的含义是,完全相信自己评价的个人,应该给予其他人的评价以同等的尊重,这种尊重体现为承认一个人的评价与另一个人的评价相比是同等重要的,并且最终每个人的评价都可以在社会秩序中处于同等地位。总之,对个人评价持“民主”的态度是可能的;对个人信条持“民主”的态度是不可能的。
我在此描述的这种基本区分,为我们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应用。我们把声称2加2等于5的人看作傻瓜;我们把一个人喜欢喝咖啡而不喜欢喝茶看作是他自己的偏好。 ⑥
在本章导言中,我把政治定义为一个解决或调停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过程,但是,以上的讨论使这一点清楚了,即在人类相互使用的许多环境中,不同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一定会出现。在该例子中,两个人都能选择他自己的偏好位置,都能行使他自己的选择权。既然空间并不必然被隔断,自由就是可能的。相反,由于“真理”本身的相互排他性,信条冲突总是必然会产生的。人们行动时总是以为,“外在”的东西是独立存在于人们对它的解释之外的。我们行动时并不总是以为,我们每个人都以个人构想的现实模式生活在个人世界中。因此,潜在的信条冲突不可能像利益或评价冲突那样,只限于在“私人空间”被阻隔时才发生。
按我的定义,政治应该是指各种使“私人评价或私人利益空间”进入潜在冲突的相互作用。因此,政治的范围是由包括了行为因素、制度因素和那些更一般的因素的相互作用本身的技术决定的。可以这么说,唯有处在人们为追求自己目标而采取的行为范围边缘上,评价和利益才进入潜在冲突。当由个人利益驱动的个人行为影响到了另一人的利益时,冲突才会产生,在这种情形中,往往是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范围。当这样一种冲突产生时,其解决手段与科学活动中存在的解决手段没有任何相象。由于我无论如何不是在—个正常环境中成功地转变了你的世界观,你没有成为我的奴隶。⑦
在其最一般的含义上,政治的一个功能,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公开冲突。⑧政治的立宪功能或制定规则功能,是通过给私人空间划定界线来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潜在冲突,这种界线如果受到尊重,是允许人们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且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在这个层次上,对政治活动的一个解释是,政治具有使规则成为人们的信仰结构的组成部分的作用,尽管规则是人的产物。这就是说,人们可能把规定个人行动空间以避免公开冲突的难永久规则,接受为他们生活现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们那个简单的例子里,那个从房门走进隔壁房间的人,可能希望在初始位置上他身旁的伙伴也这么做。如果这个伙伴不愿作出同样的评价,但由于那个从房门进入的人,把允许人们选择自己场所的法律规则接受为他的现实结构的一个部分,或许就能防止潜在的冲突产生。在这种环境中,对持有和保留不同的评价,存在一种共有的默认。
依靠其制定规则的功能,政治可以通过对人们追求自己目标的行为明确规定适当的约束,使利益冲突和评价冲突尚尚起来。可以规定一组所有权、可以在进行所有权交易的人们当中强制实行契约。在这种被限定的权利结构内,人们可以促进他们自己的私人价值观,而不会与其他人产生冲突。在市场交易相互作用中,人们的利益是不同的,但由于法定权利的结构不允许不受惩罚地超过非自愿边界,这些利益不会进入公开的冲突。
在一个法定权利结构内,可能存在针对多种因素的接近普遍适用的协定。对付谋杀、强奸、人身攻击和盗窃的法律,几乎得到全体一致的赞同。这样的法律代表了广泛有效的政治和普遍共有的道德价值观。从许多方面来说,这样的价值观似乎类似于科学真理。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即使是普遍共有的价值观,也与真理不同。因为它们是源于个人,不是独立存在的。谋杀是一种错误,对此可能存在普遍的赞同,但在这个普遍共有的价值观和一项被公认为是非虚构的真理之间,仍然是有区别的。
不过,也许存在一些人们相互作用的类型,没有任何规则结构和权利规定能够成功地排除个人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冲突。在我们那个简单的例子里,假设房间里那两个人是暹罗双胎。用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可能涉及到了“公共”因素;在这种关系中,联合效率或非排他性的技术特征使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形中,对个人权利作任何调整或重组,都不能解决所出现的冲突。
举一个在课堂上经常用的例子。在一间房里有A、B和C三个人。每个人对房间的恒定温度都有一个不同的理想评价,三个人的评价比方说分别是60、65和70华氏度。由于评价不同,由于技术条件所决定,这三个人都必须处于相同室温的环境,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冲突范围。在立宪后,在它的普通功能中,政治是一个通过以一致同意的决定规则为形式的制度程序,来解决这种冲突的过程。即使是在名义的民主国家里,一致决定规则也是指,一种以个人评价为投入因素,产生出应用于全体当事人的结果的制度。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是实证公共选择理论的中心内容,与我在这里的目的无关。我强调的是政治的这种作用方式或普通政治制度所产生出的结果的性质,尤其是专门研究人员受专门研究人员影响的人对这些结果的解释。
我们还是用房间室温这个例子。如果这些人的偏好或利益似乎都不可能更改了,那么简单多数决定就会产生一个中间评价结果,即65华氏度。就这点而言,这个结果是一种妥协;一种对评价(利益、偏好)冲突的可以接受的调解, 除此别无含义 。这个结果不代表“团体评价”或‘社会利益”,因为它是在国家制定规则的某个立宪阶段上,从一致决定规则中产生的。这个结果——在该例子中是接近于团体中那个中位人的理想评价,对“真理”完全没有任何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其偏好温度没有被选择的个人A和个人C,并没有因此被证明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