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名著蚜-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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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 盛 容 服 : 讲 究 容 貌 服 饰 。 饰 辩 说 : 修 饰 巧 辩 邪 说 。
D U 贰 人 主 之 心 : 动 摇 君 主 实 行 法 制 的 信 心 。
E U 为 : 通 “ 伪 ” 。 为 设 诈 称 : 虚 构 欺 诈 , 诡 称 古 事 。 遗 : 弃 。
F U 带 剑 者 : 指 游 侠 刺 客 。 徒 属 : 门 徒 同 伙 。 五 官 : 指 司 徒 、 司 马 、
司 空 、 司 士 、 司 寇 等 五 种 官 职 。 禁 : 禁 令 。
G U 患 : 害 怕 。 御 : 驾 车 , 指 驾 兵 车 作 战 。 患 御 者 : 指 逃 避 兵 役 的
人 。
H U 重 人 : 掌 握 大 权 的 人 。 谒 : 请 求 。 这 是 说 , 尽 量 行 使 贿 赂 请 托
有 重 大 权 势 的 人 。
I U 窳 ( y ǔ 羽 ) : 败 坏 , 不 坚 固 。 苦 窳 之 器 : 粗 劣 的 器 具 。 沸 靡 : 奢
侈 。
J U 蓄 积 : 囤 积 居 奇 。 侔 : 同 “ 牟 ” , 侵 取 之 义 。
K U 蠹 ( d ù 杜 ) : 蛀 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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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简 析 B
“ 五 蠹 ” 是 指 学 者 ( 儒 生 ) 、 带 剑 者 ( 游 侠 刺 客 ) 、 言 谈 者
( 纵 横 家 ) 、 患 御 者 ( 逃 避 服 兵 役 的 人 ) 和 商 工 之 民 ( 投 机 营
利 的 工 商 业 者 ) 五 种 人 , 韩 非 认 为 他 们 不 事 耕 战 , 是 五 种 社
会 蠹 虫 , 应 予 铲 除 。
全 文 可 分 三 段 , 第 一 段 , 从 “ 上 古 之 世 ” 至 “ 则 齐 、 荆
之 欲 不 得 行 于 二 国 矣 ” 。 这 段 思 想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点 :
1 . 历 史 是 不 断 进 化 、 发 展 的 , 其 发 展 分 为 上 古 、 中 古 和
近 古 三 个 时 代 。 上 古 时 代 是 人 少 兽 多 , 人 民 食 生 , 需 要 解 决
如 何 使 人 民 避 免 禽 兽 、 疾 病 伤 害 的 问 题 。 圣 人 “ 有 巢 氏 ” 教
导 人 民 构 木 为 巢 , 躲 避 禽 兽 的 伤 害 : “ 燧 人 氏 ” 教 导 人 民 钻 木
取 火 , 改 善 饮 食 , 避 免 疾 病 。 中 古 时 代 天 下 发 大 水 , 鲧 、 禹
疏 通 河 道 , 带 领 人 民 治 水 。 近 古 之 世 , 夏 桀 、 商 纣 残 虐 人 民 ,
商 汤 、 周 武 王 起 兵 讨 伐 这 两 个 暴 君 。 这 些 论 述 表 明 , 韩 非 已
认 识 到 这 三 个 时 代 各 有 其 时 代 特 点 , 所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各 不
相 同 ,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也 不 同 , 并 由 此 得 出 重 要 论 断 : “ 圣 人
不 期 修 古 , 不 法 常 可 , 论 世 之 事 , 因 为 之 备 。 ” 这 是 韩 非 历 史
观 上 的 重 要 辩 证 法 观 点 。
2 .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是 一 个 从 不 争 到 争 的 发 展 过 程 , 而 引 起
争 夺 的 原 因 是 生 活 资 料 的 增 长 远 远 落 后 于 人 口 的 增 长 , 财 富
和 人 口 的 多 少 是 社 会 制 度 、 道 德 面 貌 各 不 相 同 的 根 源 。 韩 非
认 为 , 古 时 “ 人 民 少 而 财 有 余 , 故 民 不 争 ” ; 后 来 “ 人 民 众 而
财 货 寡 ” , 财 物 不 够 分 配 , 所 以 发 生 争 夺 。 要 使 民 不 争 , 国 不
乱 , 必 须 考 虑 财 富 多 少 , 供 养 厚 薄 , 把 它 作 为 制 定 政 策 的 根
据 , 作 到 “ 事 因 于 世 , 而 备 适 于 事 ” 。 这 说 明 韩 非 已 观 察 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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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的 关 系 , 看 到 了 物 质 利 益 对 政 治 、 道 德 的
影 响 , 并 试 图 从 经 济 和 政 治 的 原 因 解 释 社 会 的 发 展 , 这 比 君
权 神 授 的 观 念 前 进 了 一 大 步 。 但 他 对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的 描 绘 有
的 不 符 合 事 实 , 上 古 没 有 争 夺 不 是 因 为 财 多 , 而 是 由 于 没 有
私 有 财 产 , 没 有 发 生 阶 级 分 化 。
3 . 时 代 不 同 , 事 情 也 不 同 , 政 策 、 措 施 应 随 着 事 情 的 变
化 而 不 断 变 化 , 要 研 究 当 世 的 问 题 , 根 据 现 实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政 策 , 并 采 取 与 政 策 相 适 合 的 措 施 。 这 就 是 韩 非 所 提 出 的
“ 世 异 则 事 异 ” 、 “ 事 异 则 备 变 ” 精 辟 论 点 的 涵 义 。 他 反 对 遵 行
古 法 , 墨 守 成 规 , 嘲 笑 了 “ 法 先 王 ” 等 颂 古 非 今 的 保 守 派 和
历 史 循 环 论 。 这 些 思 想 反 映 了 历 史 发 展 的 某 些 实 际 和 战 国 时
期 社 会 变 革 的 客 观 要 求 , 是 符 合 历 史 发 展 的 辩 证 法 的 。 他 还
把 历 史 的 发 展 分 为 “ 上 古 竞 于 道 德 , 中 古 逐 于 智 谋 , 当 今 争
于 气 力 ” 。 这 样 分 虽 然 不 符 合 事 实 , 但 是 他 已 认 识 到 了 人 类 社
会 是 一 个 发 展 过 程 , 强 调 历 史 发 展 变 化 , 这 是 历 史 进 化 论 , 是
有 合 理 之 处 的 。 他 所 说 的 “ 当 今 争 于 气 力 ” , 是 战 国 争 雄 实 力
竞 赛 的 反 映 。 他 认 为 , 在 列 国 相 争 的 今 天 , 没 有 气 力 就 不 能
自 存 , 仁 义 道 德 只 能 行 于 古 , 而 不 能 行 于 今 。 当 今 必 须 以 法
制 代 替 儒 家 的 仁 义 。
第 二 段 , 从 “ 古 今 异 俗 ” 至 “ 则 私 行 立 而 公 利 灭 矣 ” 。 在
这 段 , 韩 非 以 上 段 所 阐 述 的 进 化 的 历 史 观 为 理 论 根 据 , 进 一
步 论 述 了 他 的 法 治 主 张 , 批 判 了 儒 墨 两 家 的 仁 义 礼 治 观 点 。 具
体 内 容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
一 、 法 治 的 必 要 性 。 对 此 , 韩 非 是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论 述 的 :
1 . 从 理 论 与 现 实 情 况 来 说 , 古 今 有 不 同 的 社 会 习 俗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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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时 代 有 不 同 的 政 治 措 施 。 如 果 还 想 用 过 去 的 仁 政 、 王 道 来
治 理 当 今 的 “ 急 世 之 民 ” , 不 可 能 治 理 好 , 因 为 只 靠 仁 爱 的 感
情 , 是 不 能 感 化 人 民 的 。
2 . 从 人 的 本 性 来 说 , 韩 非 认 为 人 性 是 恶 的 , 世 界 上 “ 贵
仁 者 寡 , 能 怀 义 者 难 ” , 人 性 皆 趋 利 自 为 。 因 此 , 靠 人 民 自 修
为 善 是 不 可 能 的 , 必 须 靠 赏 罚 的 威 势 才 足 以 使 人 民 不 为 非 , 才
能 统 一 人 们 的 思 想 行 动 。
3 . 从 仁 治 与 法 治 的 社 会 效 果 来 看 , 仁 治 不 如 法 治 有 效 。
韩 非 认 为 , 人 性 既 然 是 自 私 的 , 用 仁 治 违 背 了 人 情 的 好 恶 , 不
足 以 打 动 人 心 , 它 没 有 以 利 害 矫 正 人 性 的 效 力 。 他 以 “ 不 才
之 子 ” 为 例 对 此 作 了 论 证 , 并 据 此 得 出 论 断 : “ 民 故 骄 于 爱 ,
听 于 威 矣 。 ” 权 衡 爱 与 刑 的 实 际 效 果 , 只 有 严 刑 才 是 治 民 之 道 。
4 . 从 国 家 、 人 民 的 长 远 利 益 来 看 , 只 有 法 治 才 能 维 护 国
家 与 人 民 的 长 远 利 益 。 所 谓 法 治 就 是 要 用 刑 罚 对 犯 法 者 进 行
制 裁 , 这 种 制 裁 是 要 凭 借 君 主 的 权 威 强 制 执 行 , 当 刑 者 不 可
不 刑 , 这 样 可 起 到 杀 一 儆 百 的 作 用 , 从 长 远 来 看 是 有 利 的 。 否
则 , 会 使 犯 法 者 逍 遥 法 外 , 对 国 家 和 人 民 会 带 来 更 大 的 破 坏 。
二 、 如 何 实 行 法 治 。 对 此 韩 非 主 张 首 先 要 制 定 厚 赏 重 罚
的 法 律 条 文 , 对 有 功 者 要 给 予 很 多 奖 赏 , 使 他 得 到 利 益 ; 对
犯 罪 者 要 加 重 惩 罚 , 使 人 民 畏 惧 , 不 敢 再 犯 罪 。 而 且 所 制 定
的 法 令 条 文 要 “ 一 而 固 ” , 即 相 互 间 不 可 有 矛 盾 , 要 有 逻 辑 的
一 致 性 和 稳 定 性 , 不 能 朝 令 夕 改 , 使 民 不 知 所 从 。 还 要 “ 使
民 知 之 ” , 人 民 了 解 法 令 条 文 后 , 才 能 依 法 而 行 , 使 法 令 产 生
普 遍 的 强 制 性 与 客 观 的 权 威 性 。 其 次 , 在 执 行 上 , 要 信 赏 必
罚 。 即 赏 罚 完 全 按 照 所 制 定 的 法 令 条 文 来 衡 量 , 凡 有 利 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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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国 家 , 而 且 合 乎 法 令 的 , 必 须 赏 ; 反 之 , 必 须 罚 。 法 令
是 决 定 赏 罚 轻 重 的 唯 一 标 准 与 最 高 原 则 , 不 容 许 有 无 功 的 受
赏 , 有 罪 的 得 不 到 惩 罚 的 事 情 发 生 。 除 此 之 外 , 还 必 须 要
“ 乘 势 ” 。 韩 非 所 讲 的 “ 势 ” , 是 君 主 的 重 权 尊 位 形 成 的 威 势 ,
是 控 制 臣 民 的 凭 借 力 量 。 他 很 强 调 “ 势 ” 的 重 要 性 , 认 为 只
有 加 强 君 势 , 君 主 才 能 执 行 赏 罚 , 掌 握 生 杀 之 权 , 发 挥 君 权
对 臣 民 的 强 制 力 量 , 才 能 迫 使 人 民 循 法 而 行 , 臣 吏 依 法 而 治 。
因 此 , “ 势 ” 是 实 行 法 治 的 必 要 条 件 。
韩 非 上 述 主 张 是 针 对 当 时 社 会 弊 病 提 出 来 的 。 当 时 君 主
治 国 不 得 其 法 , 自 陷 入 赏 罚 与 毁 誉 的 矛 盾 之 中 , 直 接 助 长 了
儒 侠 、 言 谈 者 等 社 会 之 “ 蠹 ” 的 气 势 , 削 弱 了 农 战 的 根 基 。 所
以 在 下 段 , 韩 非 集 中 对 君 主 尊 礼 儒 侠 , 而 且 厚 其 养 , 高 其 行
的 谬 误 进 行 了 抨 击 。
第 三 段 , 从 “ 儒 以 文 乱 法 ” 至 “ 亦 勿 怪 矣 ” 。 韩 非 强 调 严
刑 峻 法 ,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君 主 专 政 , 富 国 强 兵 。 而 富 国 强
兵 的 根 基 惟 在 农 战 , 因 此 , 凡 是 不 利 于 法 治 , 违 背 农 战 的 , 都
是 韩 非 所 否 定 的 对 象 。 在 本 段 他 列 举 了 儒 家 、 墨 家 、 纵 横 家 、
游 侠 、 “ 近 习 之 ” 人 、 “ 商 工 之 民 ” , 认 为 他 们 都 是 无 用 之 学 ,
或 愚 诬 之 学 与 不 正 当 之 行 , 通 称 为 国 家 的 “ 五 蠹 ” , 都 在 排 除
之 列 。 对 “ 五 蠹 ” 以 礼 相 待 , 不 知 立 法 、 守 法 、 用 法 的 君 主 ,
也 是 他 批 判 的 对 象 。 在 批 判 过 程 中 , 阐 述 了 他 如 下 的 政 治 主
张 :
1 . 必 须 “ 一 法 而 不 求 智 , 固 术 而 不 慕 信 ” 。 “ 术 ” , 是 君
主 根 据 法 律 控 制 官 僚 的 手 段 。 韩 非 认 为 , 君 主 如 果 无 “ 术 ” ,
就 不 能 控 制 众 臣 , 君 主 的 统 治 权 ( “ 势 ” ) 就 不 会 巩 固 ,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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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不 能 推 行 , 国 家 也 不 能 趋 于 治 强 。 英 明 的 君 主 治 国 法 则 , 是
专 一 使 用 法 治 而 不 要 求 有 智 能 的 人 才 , 坚 决 使 用 术 治 而 不 一
心 追 求 诚 实 的 人 士 。 这 样 , 法 纪 不 会 败 坏 , 官 吏 也 行 不 得 奸
邪 欺 诈 。 韩 非 强 调 “ 法 ” , 又 强 调 “ 术 ” , 把 “ 抱 法 ” 、 “ 行
术 ” 看 作 “ 处 势 ” 的 重 要 手 段 ; 并 要 求 把 “ 法 ” 、 “ 术 ” 、
“ 势 ” 三 者 结 合 起 来 , 相 辅 以 为 用 , 才 能 更 好 地 实 行 地 主 阶 级
专 政 。 这 是 韩 非 政 治 思 想 的 本 质 。
2 . 强 调 功 利 实 效 , 主 张 对 人 臣 的 言 行 要 从 功 用 上 加 以 考
察 。 韩 非 认 为 , 对 于 人 的 言 论 不 能 只 看 它 是 否 动 听 , 而 是 看
它 是 否 切 合 实 际 。 对 于 人 的 品 行 不 能 只 看 他 是 否 有 好 的 名 声 ,
而 是 看 他 工 作 的 实 际 效 果 。 英 明 的 君 主 是 使 用 人 们 的 力 量 而
不 听 他 们 的 言 论 , 奖 励 他 们 的 功 劳 而 坚 决 禁 止 那 些 无 用 的 空
谈 , 这 样 人 们 就 能 竭 尽 全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