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文萃-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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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新闻周刊》, 1976年)
好财富,坏财富
史密斯先生利用他多年积攒起来的6万美元建造了一座工厂,生产消费者非常欢迎的装饰品。琼斯先生利用他多年积攒起来的6万美元买下了一个出租汽车经营牌照,从而使他能够在纽约城驾驶出租汽车,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史密斯与琼斯都创造了私人财富——在一种情况下是体现在一座工厂上面,在另一种情况下是体现在一个出租汽车经营牌照上面。两个人都是在利用他们的私人财富为公众服务。从私人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同样地值得赞扬。
私与公。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情况却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史密斯的财富增加了可以用来服务于公众的有形资本的总供给;它增加了社会的生产能力。而琼斯的情况则不然。它不过是将财富从琼斯手上转移到了以前拥有这一经营牌照的那个人的手上.而且,这样一种财富的存在——也可以说是在政府创造的卡特尔中这样一个份额的存在—一损害了社会整体。
出租汽车经营牌照具有市场价值,仅仅是因为消费者愿意为出租汽车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超过了拥有并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所需要的成本——这其中当然还包括琼斯为他自己的劳动力所赋予的价值。在不存在这种卡特尔的情况下,收入大于成本将吸引更多的人进入出租汽车行业。为当地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出租汽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将下降,或者出租汽车将更容易叫到,直至成本与收入趋于相等。消费者将从中得到好处,而新增加的出租汽车所有者及所有受雇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也都将从中得到好处。
我进行这一比较的目的,并不是要攻击对出租汽车执照的限制——尽管它应该受到攻击——而是想说明一下对政府在管理工业方面的作用的混乱认识的一个主要根源,以及结束不可取的控制之困难的主要根源。
为了继续我的例子,下面假定对出租汽车在数量方面的限制被取消了,而且执照可以自由发放。那么,这对琼斯的影响,将与政府没有任何补偿地没收史密斯的工厂而对史密斯的影响完全一样,而后一种做法则特别地为《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禁止(“不得在没有正当补偿的情况下,为了公共用途而征用私人财产”)。琼斯将怀着史密斯借以反对另一种做法的同样义愤来反对这种措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尽管从私人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行动是同质的,但它们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消除了为政府法令所创造的、“人为的”财富;另一个没收了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有形财富。
道徳与政治。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与史密斯为了他的被夺走的财富而应当得到补偿相比,琼斯也同样为了他们被夺走的财富而应当得到补偿——唯一的限定是:琼斯在获得出租汽车经营牌照时,知道为政府所授予的某项具有排他性的特权可以被政府所取消。然而,依这种道德判断行事将会是灾难性的。它将要求政府立法以便对社会中的每一既得利益——而不论它是怎样产生的——的损害而加以补偿(包括提供资金来支付补偿的纳税人!)。撇开确定立法的大致的货币影响之不可能性不谈,这样一种原则将使现状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并且阻止了以往错误的改正。按照这种原则进行逻辑推理,对于由立法带给人们的任何好处,政府都应该得到其货币等价物——同样,这种做法在实际当中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由于消除了人们尽量利用潜在的利益的积极性,从而原则上极大地改变了立法的作用——正如对损失的补偿将消除使损失最小化的任何动力一样。
我的这一简单的比较与很多问题有关——如州际商业委员会对货车运输及公共汽车运输的限制,民用航空局对航空系统的控制,联邦电信委员会对电视、广播、电话的控制,对原油及天然气价格的最高限定,职业许可证的发放,房租控制,等等。这些都是为有害于公众的那些措施所创造出来的私人财富的事例,我们处在创造了一种难以轻易制服的怪物的过程中。
(原载《新闻周刊》, 1981年)
禁酒与毒品
“以泪洗面的日子结束了。贫民窟将很快成为记忆。我们将把我们监狱变成工厂,把我们的看守所变成货栈与玉米仓。从现在开始,男人们将昂首挺胸,女们人将粉面含笑,孩子们将笑逐颜开。地狱将永远闲置待租。”
这是著名的福音传教士与反酒鬼运动的首要参加者比利·森迪,对1920年早期开始的禁酒运动的赞誉之辞.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他的这些希望遭受了多么悲惨的命运。不得不再建造新的监狱与看守所,以关押那些因将对酒糟的饮用转化为对国家的犯罪而锒铛入狱的罪犯。禁酒破坏了法律的信誉,腐蚀了警察,造成了一种颓废的道德风气——但并没能中止酒精的消费。
尽管存在着这样悲惨的、可以引以为戒的教训,但在毒品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似乎决心要重犯同样的错误。
道德标准与权宜之计
从道德方面来看,我们有权动用政府机器来防止人们变成酒鬼或吸毒者吗?对于小孩子来说,几乎每个人至少都会回答一个有条件的“是的”。但是对于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大人来说,作为其中的一个,我将回答“不”。同瘾君子摆事实讲道理,可以。告诉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可以。为他们祈祷并与他们一起祈祷,可以。但是,我认为:我们没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武力来阻止一位同胞自杀,更不用说阻止他喝酒或吸毒。
我很乐于承认:道德标准方面的问题通常是很棘手的,而且那些善意的人们可能会各持己见。值得庆幸的是,在对政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并不需要解决这一道德标准问题。禁酒是一项使事情变得更为糟糕的对策——不论是对瘾君子来说,还是对我们这些其他人来说。所以,即使你认为目前对吸毒问题的政策在道德方面是正确的,但出于权宜之计的种种考虑使得这项政策成了最不明智的一项政策。
先来看一下瘾君子方面的情况。使毒品合法化可能会增加瘾君子的数量,但并不一定会这样。禁果是诱人的。对于年青人犹其是这样。更为重要的是,许多人的吸毒之瘾是由那些贩卖毒品的人故意造成的:他们免费向那些可能成瘾的人提供最初几次服用的毒品。这样做并不会使贩毒者亏本,原因是:一旦上钩之后,这些瘾君子将成为着迷的消费者。如果毒品是可以合法得到的,那么,鉴于瘾君子可以从最便宜的地方买到毒品,所以,来自于这类残忍的活动的任何可得利润都将不复存在。
不论瘾君子数量方面的变化如何,如果毒品能够合法化,那么单个瘾君子方面的情况明显地将会好得多。目前,毒品不仅昂贵得令人难以置信,而且质量极不可靠。瘾君子们身不由己地要与罪犯打交道以得到毒品,最后自己也变成了罪犯以便有钱来保持这一嗜好,同时又要冒着无时无刻不存在的死亡与疾病的危险。
其次再来看一下我们这些其他人方面的情况。这里的问题是一清二楚的。别人吸毒成瘾对于我们的伤害,几乎完全来自于这样一种事实:毒品是非法的。据美国律师协会最近的一个委员会估计:在美国,瘾君子犯罪占全部街头犯罪的1/3到1/2。使毒品合法化,那么街头犯罪将大大减少。
此外,瘾君子与贩毒者并不是仅有的堕落者。庞大的堕落者之流的出现危在旦夕。不可避免地,某些薪酬甚微的警察及其他政府官员——以及某些高收入的警察与政府官员——将屈从于攫取不义之财的诱惑。
法律与秩序
使毒品合法化将会立即减少犯罪的数量,并提高法律实施的质量。设想一下,还有哪一种方法能够在促进法律与秩序方面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吗?
但是,你可能会说:那么我们只有接受失败吗?为什么不能中止毒品买卖呢?这正是与禁酒法令之下的实际情况最为相关的方面。我们无法中止毒品买卖.我们也许能够截断来自土耳其的鸦片——但存在着其它不可计数的出产可提制鸦片的罂粟的地区。在法国的合作下,我们也许能够使马赛成为生产海洛因的一个不健康的地区——但存在着其它不可计数的地区,在那里,生产海洛因所需要的简单的生产操作在进行着。只要涉及到了巨额金钱——而且只要毒品是非法的就必然如此——那么,要想结束毒品交易,或者大幅度地缩小毒品交易的范围,都将是毫无希望的。
在毒品方面,如在其它方面一样,说服与示范可能要比使用武力未按照我们的模式塑造别人有效得多。
(原载《新闻周刊》, 1972年
福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吗?
在《新闻周刊》最近关于贫困问题的一个专栏中,沙那·亚历山大写道:“得到食物、衣服、住处及医疗,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我们的心赞同亚历山大女士的人道主义考虑,但我的头脑却发出警告说:她的表述兼容了二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个与自由社会相一致。而另一个却不相一致。
工作的权利
一种含义是:通过直接的生产或者与他人的自愿合作,每个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地使用其人力资源来获得食物、衣服、住处及医疗。这一含义是通过自愿合作而组织起来的自由社会的本质所在。
这一含义决非平常。的确,我认为:今天美国社会中存在的艰难与困苦,绝大部分反映了政府对这一权利的干涉。除非你事先得到了政府的职业许可,否则的话,你无法通过当一名管子工、理发师、殡仪业者、律师、医生、牙医来养家糊口,也无法通过进入一系列别种行业来养家糊口。而职业许可证的发放,通常掌握在你希望进入的那一行业的开业者们手中,他们知道限制对本行业的进入将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除非你能够说服工会吸收你——而如果你的兄弟、或父亲、或伯父不是该工会的会员的话,要想让工会吸收你可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否则,你很难得到一份薪酬优厚的工作。如木匠、泥瓦工、电工等。如果你是一个黑人或穷人——不论你多么能干——那么情况会尤其困难。如美国医疗协会一样,唯有借助于政府的支持这些工会才能够实行严密的垄断。
如果你是一名黑人少年,而且你的劳务目前仅值每小时1.5美元,那么,即使你愿意接受某项工作,但对于大多数雇主来说,雇用你将是违法的。按照你的意愿来使用你的能力——唯一的限制是你没有干预别人这样做——是你的基本权利。我所触及的仅是对这一基本权利的现存的种种限制之毛皮。
但这并不是亚历山大女士的含义,她的下一句话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立法者试图将福利转化为工作福利时……与对这一基本思想的滥用相比,这是一种程度较轻的转变。”
亚历山大女士明显地相信:我与你们都拥有无偿地获得食物、衣服、住房、医疗的“基本人权”。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我拥有这一意义上的获得食物的“权利”,那么必须有人承担提供食物的义务。那么他是谁呢?如果是亚历山大女士,那岂不是将她变成了我的奴隶?将这一“权利”赋予“穷人”并不能起任何作用。除非这种权利与强迫其他人为亚历山大女士认为有资格得到食物的人提供食物的权力结合起来,否则,他们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
这明显地是不能接受的。但我们也不能仅仅依赖于第一种意义上的“进入的权利”。充分地保障这一权利。将会极大地减少贫困与匮乏。但还会剩下这样一些人,尽管他们自己毫无过错,但由于出生时的事故、疾病或者其它什么原因,他们无法挣得我们这些人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最低收入。我认为,对这种残留的困苦的最好解决办法——尽管大家公认是不完善的——是我们这部分人的自愿行动,来帮助我们那些贫穷的兄弟。
过渡性措施
但是我们的问题要更为严重得多。对第一种意义上的进入权利的限制,以及那些计划不当的福利措施,已经使得成千上万的人们在他们大部分基本需要方面依赖于政府。允许这种情况继续发展是错误的。但这种情况已经发展了,而且我们不可能简单地将这一记录一扫而光。我们必须实行过渡性措施,从而在没有对现有福利的受益人造成不合理的困苦的情况下,取消这些福利大杂烩。
这正是30多年来,我一直提倡用负所得税来取代我们现行的一系列所谓的贫困计划的原因。负所得税计划将确保每个人的最低收入,并鼓励受益人进行自助。
我赞成负所得税计划,并不是因为我相信任何人都拥有以别人为代价而衣、食、住的‘权利”,而是因为我希望与我的纳税人伙伴们一起来减少贫困,而且我感到有一种特别的冲动要这样做,原因是政府的政策对于使如此之多的公民陷入这种卑下的境地负有责任,他们现在已经发现了他们的处境之卑下。
(原载《新闻周刊》, 1972年)
绝对上升限度或最高限制
1946年,我与乔冶·斯蒂格勒出版了一本小册子,抨击了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施的,而且那时仍在实行的对房租的合法最高限制。我们提出:由于使房租对于那些足够幸运,从而能够居住在受到控制的住所的人来说人为地低廉,这些最高限制鼓励了居住场所的浪费,而与此同时,却又遏制了新住宅的建造。所以,我们的小册子命名为:《绝对上升限度或最高限制》。
全国性的最高限制后来被废除了。然而,各地区有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