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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弗里德曼文萃-第26部分

小说: 弗里德曼文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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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克松总统已经提出了要对降落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扩展。并且由使用者缴纳的费用来供给资金,但继续由政府机构来管理。这种供给资金的方式是正确的。降落设施的耗费应该由使用者来负担。但这种经营方式却是错误的。正确的解决办法是在私人融资的同时,逐步转向私人经营。    
  老生长谈    
  不少读者会把我的解释着作老生长谈——看作不过是一个经济自由主义者(以这一已被普遍滥用的词的最初意思)的膝反射反映.也许是这样——但我劝他们考虑一下,看不论是在这一问题上还是在别的问题上,这种分析是否贴切。哪里存在着灰心丧气的司机的长龙?是在出售私人企业生产的小轿车的汽车商的门前,还是在政府提供的高速公路及城市街道上?困扰着教育的问题是什么呢?是缺少由私人企业生产的高质量的书桌、椅子及其它教育用品(包括课本),还是公立学校的低效率的组织与指导呢?什么地方技术落后与原始呢?是私营的电话行业(尽管垄断的存在有时确实造成了延误与低效率),还是政府经营的邮电局呢?    
  (原载《新闻周刊》, 1969年)    
  公平与自由    
  卡特总统在阐述他的能源计划时,着重强调了“公平”问题,将它作为一项可接受的计划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联邦通讯委员会试图强迫电台及电视台接受‘公平主义”。在难以计数的“公平贸易”法令被宣布不予实施之前,我们受尽了这些法令的苦头。商人们彼此竞相表明他对竞争的信仰——前提条件是:这种竞争是“公平的”。    
  然而,任凭你怎样逐字逐句地查看《独立宣育》、《宪法》及《人权法案》,你都不可能找到“公平”一词.《第一修正案》并不是要保护“公平的”宗教活动,而是要保护“自由的”宗教活动;它并不是要限制国会对言论及出版的“公平性”的剥夺,而是要限制国会对言论及出版的“自由”的剥夺.    
  从仲裁人到老大哥    
  以“公平”采取代“自由”这一现代倾向,反映了我们已经多么远地偏离了合众国的缔造者们的初衷。他们把政府看作是警察与仲裁者。他们力图建立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在这一社会结构当中,每一个人都能够以其自己的方式,分别地或通过自愿的合作来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唯一的前提条件是他没有干预别人这样做的自由。    
  而现代的观念却是截然不同的。政府已经变成了老大哥。政府的职能已经变成了要保护公民不仅免受他的同胞的伤害,而且也免受他自己的伤害——而不管他是否希望得到保护。政府不仅是一位仲裁者,而且是进入了社会与经济活动的每一角落的积极的参与者。而所有这些,都是以促进“公平”、“正义”、“平等”这些高尚的目标为目的的。    
  难道这不是在进步吗?难道这不是在向更人道的社会迈进吗?恰恰相反。当“公平”取代了‘自由”的时候,我们所有的自由权力就都将处于危险之中。在《沃尔登》一书中,索罗言道:“如果我明确地知道一个人正在向我的房子走来,其用意是是想有意识地帮我做好事,那么我将拚命逃走。”这正是我在听到华盛顿的“公仆”们在向我确保他们的法令的“公平性”时所具有的感觉。    
  并不存在任何关于“公平性”的客观标准。“公平性”问题完全取决于观看者的着法。如果言论必须公平的话,那么它也不可能是自由的;必须有人来决定什么是公平的。广播电台不能自由播放不公平的言论——按照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官僚们的判断。如果出版界也受制于类似的“公平主义”,那么它也将不得不受到某一政府部门的控制,而且我们自诩的出版自由将很快变成一种历史奇闻。    
  对于言论来说为正确的东西——在言论方面这一矛盾也许是最清楚的——对于任何其它领域也同样成立。对于生产和销售者来说,“公平的”价格是一种较高的价格。而对于买者或消费者来说,“公平的”价格是一种较低的价格。如何协调这一矛盾呢?是自由市场上的竞争来解决呢,还是由“公平”市场上的政府官僚来解决呢?    
  那些一面为自由企业高唱颂歌一面又要求“公平”竞争的商人,是自由市场的敌人,而不是自由市场的朋友。对于他们来说,“公平”竞争不过是固定价格协议的一种较为委婉的说法而已。他们应验了亚当·斯密的论断:“生意相同的人很少能够合到一块,即使为了欢乐与消谴的目的也是如此。但他们之间的会谈会以一项反对公众的密谋而结束,或者以某种能够使价格得以提高的计策而告终。”对于消费者来说,竞争越“不公平”越好。那将确保最低的价格及最高的质量。    
  规则或仲裁    
  那么关于“公平性”问题的研究完全错了吗?不,完全不是这样。公正有其真正的作用,但这一作用表现在一般规则的建立及对关于这些规则的纠纷的仲裁上面,而不是表现在决定我们各自的活动结果上面。这正是我们在说到“公平的”竞赛规则及“公平的“仲裁时所表达的含义。如果我们将目前的“公平”主义应用到足球的比赛规则中去,那么这将要求裁判员在每次发球之后,将球移到前后适中的地方,以确保这场比赛踢成平局!    
  合众国的缔造者们设计了一部公平的《宪法》,以保护人的自由。用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的著名词句来表述就是:“人们在他们之间组织起政府……以保障……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原载《新闻周刊》, 1977年)    
  终于是正确的,一位专家的梦想    
  最近石油价格的大起大落,给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到目前为止最为重要的一个教训是:基本的经济力量,就象谚语中的天网那样,虽则“恢恢”,但却“疏而不漏”。迟早,它们将发展得更为强大,而且它们的运行也将更为确定,从而能够挫败即使最强有力的政府所能作出的消除这些经济力量的努力。    
  一个相关的教训是:判断经济力量的作用方向,远比判断其影响的时限要容易得多。第三个教训是:自封的“专家”们都是非常谨小慎微的。    
  石油输出国组织这一因素。经济学家们很久以来就预言:石油输出国组织不可能长久存在。1974年,在为《新闻周刊》撰写的二个专栏中,我作了这样的预测:“阿拉伯国家将不得不以更大的辐度来削减它们的石油产量。但即使它们将产量削减为零,它们也不可能长久地将原油的世界价格保持在10美元一桶的水平上。”由于这一预测,我被国际事务幽默促进会授予末奖。    
  在1983年的一个专栏中,我写道:“在国际石油输出组织卡特尔干1973年正式成立以前,原油价格低于每桶3美元,而且在排除了通货膨胀因素以后,价格很多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而在此之后,美国的原油价格普遍上涨了一倍。今天的大约7美元至8美元的价格(如果此文写于1986年的话,那么将会是8美元至9美元的价格),就相当于那时的3美元一桶的价格。完全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这似乎是石油价格的上限。如果说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那么就请回顾一下1973年时价格能够从低于3美元一桶上升到高于34美元一桶,这又是多么不可思议的啊。要知道现实是严酷的。”    
  原油的价格终于下降到了这样一种水平上:在排除了通货膨胀因素之后,这一价格低于我在1974年的专栏中预测的10美元一桶的价格上限。在目前的价格体系中,原油价格仍然是我在1983年的专栏中所预测的价格上限的大约2倍。所以,我为我的这篇文章定了这样一个题目。但我必须立即补充说明的是:我的正确性还远远未得到充分的证明。同方向一样,时限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的大力协助下,石油输出国组织能够在5年之内将石油价格保持在非常接近于10美元(排除了通货膨胀的因素)的水平上,而且后来,在伊朗革命之后,能够在另一个5年当中——这一时期大大超过了我在1974年或1983年认为是可能的估计——将石油价格保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    
  同石油事件一样,我们在过去的1/4世纪中所经受的通货膨胀,也证明了这些基本的经济教训。    
  20世纪60年代及ZO世纪70年代高水平的且不断提高的货币增长率,必然会导致高水平的且不断提高的通货膨胀——但经济学家们(包括我自己在内)对其准确的时限及程度的预测,却常常相差甚远。    
  1980至1982年期间货币增长方面的急剧下降,必然会导致通货紧缩;而且事实果然如此——但它比大多数预言家们的预测都来得更早,且来得更为猛烈。    
  近期高水平的货币增长率必然会导致高水平的通货膨胀——但恰恰是这次通货膨胀将要出现的时间及程度难以判断。    
  至于专家们,    
  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并没有导致如此之多的“金本位的拥护者”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种恶性通货膨胀。同样地,近期的通货紧缩并没有导致康独拉节夫长期循环——一种经济活动的统计模式,它所设计的经济循环的每一次周期性交替的平均时间长度为54年——的拥护者们认为是早已酿成的那种经济崩溃。    
  在石油价格问题上也是一样。对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的石油价格增长了4倍,这对美国及世界其它国家有着严重的不利影响。但这并没有导致如此之多的悲观的伙食供应商那时所预测的世界范围的金融与经济灾难。    
  坏与好。近期石油价格的急剧下跌——尽管这非常有利于美国及工业世界——将对美国经济的某些部门及某些国家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例如,象得克萨斯那样的产油州的经济,正遭受着沉重的打击),但是,它既不会对银行业及与石油有关的行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也不会对较不发达的国家产生灾难性的影响,而这些影响正是这些“专家”中的很多人目前所预测的结果;它也不会象另外一些“专家”目前所预测的那样,产生长期较低的通货膨胀以及经济的繁荣。    
  我们的大师亚当·斯密——一位18世纪真正的大师,而绝非目前的新闻骗子之流——确实应该对基本的经济力量作出定论。在二个多世纪以前,一位朋友告诉亚当·斯密说:约翰·伯戈因将军在萨拉托加温泉疗养地的投降,将成为英国的祸因。亚当·斯密平静地回答道:“请确信,我年青的朋友:在一个国家当中存在着大量的祸因。”    
  (原载《新闻周刊》, 1986年)         
《弗里德曼文萃》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11.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    
   在凯恩斯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书中,约翰。 梅纳德·凯恩斯对实证科学及规范科学作了区分。他认为:“一门实证科学……是关于 什么是 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一门规范科学(或称为管理科学)……是关于 什么应该是 这一类问题的标准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是一门艺术……是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原则体系”;他指出:“这二者之间的混淆带有很大的普遍性,并成为很多殆害大分之谬误的根源”;他还强调了“创立一门准确无误的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的重要性。”    
  本文将主要对某些方法论问题加以阐述,这些问题产生于人们为创立凯恩斯所倡导的“准确无误的实证科学”所作的努力,其中特别涉及的是,如何确定某一被提出的假说或理论,是否应被暂时地接受为“关于 什么 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凯恩斯所悲叹的这种混淆仍然如此之普遍,并极大地妨害了人们对经济学可以是——而且部分地确实是——一门实证科学的认可。所以,我们最好在本文的开头先论述一下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1.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混淆是不可避免的。在几乎每一个人看来,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其自身是极为攸关的,而且是困于他们自己的经历与能力的范围之内;这一现象便是不断的广泛的分歧的根源,并成了频繁立法的契机。那些自许为“专家”的人们意见迟异,而且我们很难保证他们都是毫无偏见的。无论如何,在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即使这些“专家”们几乎一口同声而且毫无偏见,我们也很难完全不加考虑地接受他们的观点。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而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与应该做什么及如何取得某一既定目标等问题密切相关的。门外汉与专家一样,都在无一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为他们所极力坚持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并当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或所谓的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不合他们的口味时就否定这些实证结论。    
  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正如凯恩斯所说,它要解决的是“什么是”,而不是“什么应该是”一类的问题。它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这个一般化体系可以被用来对环境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以正确的预测。这一体系的运行状况可以通过它所取得的预测与实际情况相比的精确度、覆盖率及一致性等指标来加以考察。简而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可以是一门“客观的”科学,这里“客观”一词的含义完全等同于任一自然科学上的定义。当然,经济学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查研究者本身就是被调查研究的事物的一部分。与自然科学相比,调查研究者与被调查研究的事物之间更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上述事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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