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文萃-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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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在利用税收及补贴方面,将边际比率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是十分理想的。许多西方国家——及其它国家之中的美国——已经转向了高度的等级税;但是,尽管在纸面上这些比率是分等级的,但实际上却毫无效果。数以百万计的纳税人(他们每个人都力图减少他们必须支付的税收),已经发现了抵消或逃避等级税率的有效途径。
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补贴。仅就政治当局希望帮助某些特定的人们而言,政治当局应该给他们货币,而不是使他们以某种人为的低价而得到产品与劳务。这些人会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同时该体系受到干预的程度也较小。我想指出的是:在过去的一、二年中,在中国,这一点已经引起了特殊的问题,原因在于他们的价格结构是不合理的,同时也部分地因为他们一直力图将某些所谓的生活必需品及此类的商品的价格,保持在低水平上。他们在力图奉行兰格…勒纳方法,让那些价格几近升高到它们在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他们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有限的成功,促成了更多的关于通货膨胀的抱怨,而通货膨胀这一现象我们大家都已经是太熟悉了。如果补贴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而不是以人为的低价的产品与劳务形式进行的,那么,补贴的接受者会获得利益,而生产体系所受的妨害则较小。
第三,对于那些仍然是国营企业的企业来说,尽管兰格…勒纳原则因无法得到适当的监督而不可能完全有效,但它毕竟指出了应该采取的政策的正确方向。应该使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们的目标应该以利润或货币等一般化形式来确定,而不应该以特定的实物产出来建立。让企业各自地为它们所需要的资源而竞争,让价格在平衡供求的水平上得到确定。
我已经提到了:取代广泛地利用自由市场的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法的主要缺陷,将出现在革新、变动及进步领域,正如在美国,在近些年的代价下我们不断地懂得的那样。不幸地是,或者说有幸地是(这取决于你的看法),在那一领域中,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替代物,从而允许私人市场真正地繁荣起来。
最后,当我研究各国——不论是完全资本主义的还是混合式的,还是主要地是集体主义的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实践时,给我以很深印象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在言辞与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在意愿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差异。关于在集体主义经济中引入市场因素的设想、通常只是口头上的。
正如英国著名作家塞缪尔·约翰逊在两个世纪以前所指出的,“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由良好的意向铺成的。”或者,如果我使用我最喜爱的摘录之一来说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正如来自于耐莫尔的一位法国国民议会下院议员,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于
1790年所指出的那样(我要补充的是这位议员的名字叫皮埃尔·S·杜邦):
先生们,尖刻的讨论很容易将人们引导到这样一种令人讨厌的习惯上去;即假定别人的动机不良。在动机问题上宽宏大量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相信人们的本意都是好的,而且的确是这样。不高明的逻辑学家不自觉地所犯下的罪过。比坏人有意地去干的还要多。
版权说明; 1981年,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协会,华盛顿D·C·.最初是作为关于政治经济学的G·沃伦·纳特演讲而公诸于众的.经允许重新出版。
《弗里德曼文萃》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4.商业的社会责任
当我听到商人们在雄辩地谈到“自由企业制度中商业的社会责任”时,我不禁想起了关于一位法国人的绝妙的事情。他在70岁时发现他一生都在发表着无聊的议论。商人们相信:当他们宣称商业并非“仅仅”与利润有关,而且还关系到促进合意的“社会”结果时,当他们宣称商业有着“社会良心”,且认真地担负着它的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污染及其它任何可以是当代改革者的时髦口号的责任时,他们是在捍卫自由企业。但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或者其他任何人认真地看待这些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宣扬纯粹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这般讲话的商人们,成了那些在这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在破坏着自由社会的根基的理智力量的、不自觉的玩偶。
这场关于“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以其分析结构的松散及严密性的缺乏而著称。说“商业”具有责任的意思是什么呢?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artificial
man),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在对商业的社会责任学说所进行的检验中,澄清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先问明:它所指的社会责任准确说来是对谁而言的。
推测起来,负有责任的人大概是商人,这里指的是个体业主或公司总经理.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的大部分,是以公司为目标的,所以,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略去个体业主,主要讨论公司总经理问题。
在自由企业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司总经理是该企业的所有者的雇员。他对他的雇员负有直接的责任。这一责任就是按照在主们的意愿来领导企业。而雇主们的意愿通常说来都是在遵守基本的社会准则——既指包含在法律中的社会准则,又指包含在伦理习惯中的社会准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取货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他的雇主可能会有另外的目标。一些人可能会出于慈善的目的而建立一个公司——例如一座医院或一所学校。这样的公司的管理者不是以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提供某种服务为目标。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关键之点在于:作为总经理,这个管理者是拥有该公司或是建立该慈善机构的那些人的代理人,而且他的主要责任是对这些人而言的。
不言而喻,这并不意味着对他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加以评价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至少用来评判功绩的标准是一目了然的,而且那些破此之间存在着自愿的契约商定的人,也都是有着清楚的界定的。
毫无疑问,公司的总经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也可能有许多其它的、为他所承认的彧他自愿承担的责任——对他的家庭,他的良心,他的博爱情感,他的教堂,他的俱乐部,他的城市,他的国家。迫于这些责任,他可能会感到非要将他的部分收入贡献给他认为值得的事业不可;他可能会感到非要拒绝为某一公司工作不可;他甚至可能会感到非要离开他的职位,而(比如说)投身到他的国家的军队中去不可。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责任中的某一些称作“社会责任”。但是,在这些方面,他是作为其本人,而不是一个代理人而行事的;他是在花费他自己的金钱、或时间、或力气,而不是他的雇主的金钱,或者他已经以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要为了他的雇主的目的而贡献的时间或力量.如果这些是“社会责任”的话,那么这是个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商业的社会责任。
说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一名商人而有着“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这句表述并不是纯粹的花言巧语的话,那么,它一定意味着:他将以某种方式行事,而以这种方式行事并不是出于他的雇主的利益。例如,尽管价格的提高代表着该公司的最大利益,但为了对防止通货膨胀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他将制止产品价格的上涨。或者,他将使用于减少污染的支出,大大超过出于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应支出的数量,或超过为了促进改善环境的社会目标而为法律所要求的数量。或者,以公司利润为代价,为了响应减少贫困的社会目标,他将雇用那些失业的难民,而不去雇用那些可以雇到的、素质更好的工人。
在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公司的总经理都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如果他的那些为了他的‘社会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减少了股东们的收益,那么他是在花股东们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某些雇员的工资,那么他是在花某些雇员的钱。
如果愿意的话,这些股东、消费者或者雇员可以各自地在特定的行动上花费他们自己的金钱。唯有当他花费这些金钱的方式不同于那些人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时,该总经理才是在履行一项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作为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的代理人而提供服务。
但是,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实际上他是在征税(作为一个方面),同时又在决定将如何花费这些税收收入(作为另一个方面)。
这一过程在二个层次上引起了政治性的问题:原则与结果。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征税及税收收入的支出是政府的职能。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宪法条款、议会规则及司法规则来控制这些职能。来确保赋税的征收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偏好与愿望——毕竟,反对“未经议会代表允许而征税”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战斗口号之一。我们有着一整套制约与平衡制度,从而将征税并确定支出的立法职能,与收缴税款并管理支出计划的行政职能,与仲裁纠纷并解释法律的司法职能分离开来。
这里,该商人——不论是毛遂自荐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股东们所任命的——同时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又是法官。他将决定为了什么目的而向谁征多少税,同时他将花掉这些收入——而所有这一切只是在那些自上苍到抑制通货膨胀、到改善环境、到消灭贫困等诸如此类的一般性号召的引导下进行的。
使得这个公司总经理为股东们所选中的全部理由,只是这个总经理是一个服务于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然而当这个公司总经理为了“社会的”目的而征税并花掉这些税收收入时,这一理由就不复存在了。尽管名义上他仍然是私人企业的雇员,但实际上他已经变成了公众的雇员,变成了公务员。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些公务员——仅就他们在社会责任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活动是真实的,而不是粉饰门面的而言——被选来从事他们现有的工作这简直是不可忍受的。如果他们要想成为公务员的话,那么他们必须通过政治程序来接受挑选。如果他们要想为促进“社会的”目标而征税并制定支出的话,那么必须建立起政治机构来领导税额的确定,并通过政治程序来决定所要服务的目标。
这就是“社会责任”学说涉及到了对下面这种社会主义观点的接受的基本原因:即政治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是决定稀缺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的适当途径。
从结果的角度来看,这个公司总经理能够确实地履行他所谓的“社会责任”吗?假定他可以花了股东的、或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但是,他怎么能够知道如何去花这笔钱呢?人们告诉他必须为反通货膨胀作出贡献.但是他如何才能知道他怎样做才能促进这一结果呢?在管理公司方面——在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或财务管理方面——他可能算得上一位专家.但他的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他成为一名通货膨胀专家。他降低其产品价格的做法会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吗?或者,通过使他的消费者手上留有更多的消费能力,他的作法是否仅仅是将通货膨胀的压力转向了别处呢?或者,由于较低的价格迫使他减少了产量,那么他的做法是不是加重了短缺呢?即使他能够回答这些问题,但是在为了这社会目的而向其股东、消费者及雇员征税的问题上,他认为正确的费用是多少呢?而他的适当份额是多少呢?别人的适当份额又是多少呢?
而且,不论他愿意与否,他能够花费其股东的、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吗?股东们不会开除他吗?(或者是目前的这些股东,或者是当他的那些以社会责征的名义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并降低了公司股票的价格时,前来接任的那些股东。)他的消费者及雇员们可以离开他,而转向那些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不那么一丝不苟的生产者及雇主。
当“社会责任”学说被用来证明工会的工资限制的正确性时,这一学说的这一方面便豁然开释了。当工会官员被要求让他们的成员的利益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时,这种利益冲突是赤裸裸的一目了然的。如果工会官员力图实行工资限制,那么,结果很可能是工人自发进行的罢工,或老百姓的造反、或对他们的工作的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出现。这样一来,我们又会看到这样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与商业领导人相比,工会领导人——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要更为连续得多,且更为勇敢得多。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困难,毫无疑问地证明了私人竞争性企业的一个伟大优点:它迫使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动负责,并使得他们出于自私的目的或非自私的目的而对其他人所进行的“剥削”成为困难.他们可以做好事——但必须自己付出代价。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抗议说:为了诸如控制污染或培训失业难民这样的“社会”目的,政府有责任征税并确定支出,这完全正确,但是这些问题太紧迫了,以致于不能坐等缓慢的政治程序;由商人来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是解决当前这些紧迫问挣的一条更为迅速的、且更为稳妥的途径。
撇开事实问题不谈——我赞同亚当·斯密对那种可以期望从“那些装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贸易的人”那里能得到利益所抱有的怀疑态度——这一论点必然会在原则问题上遭到否决。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赞同这种有争议的税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