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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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所得,不致有重大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影响他人之所得,故不能每个人都同时储蓄一特定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则因所得一定受到影响,故这种企图必自招失败。同样,社会全体之储蓄量也不能少于当前投资;若有此种企图,则所得一定会提高到一种水准,使得各人愿意储蓄之数,相加起来,恰等于投资量。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非常相似:即每人都有自由权,可以随时改变其持有之货币量,但各人持有之货币量,相加起来,其总数又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现款数量。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与其所得之多寡以及商品(主要是证券)之价格有关,购买商品即不持有货币。故所得与物价必然改变,达到一新水准,使得各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其相加总数,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货币数量。这是货币理论上之基本命题。
这两个命题都从一个事实推演出来:即有一买者必有一卖者,或有一卖者必有一买者。个人一己之交易量,在市场上甚为渺小,故可忽视需求之双面性而无碍,但如在讨论总需求时,亦如此忽略,实为大谬。社会全体行为之经济理论,与个人一己行为之经济理论,其重大区别就在这里:在后者,我们可以假定当个人改变其一己之需求时,其所得并不受到影响。
第三编 消费倾向第八章 消费倾向:(一)客观因素Ⅰ在第一编终了时,因为要讨论若干关于方法与定义上的问题,故把主题打断,现在我们回到主题。本书分析之最终目的,乃在发现何者决定就业量。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建立了一个初步结论,即就业量定于总供给函数与总需求函数之交点。总供给函数主要系乎供给之物质情况,其中道理大都已为人熟知。函数之形式也许有点生疏,但函数之基本因素则并不新奇。在第二十章中,我们还要回到总供给函数,用就业函数(employment function)这个名义讨论其反函数。不过一般而论,一般人却忽视了总需求函数之地位,故本书第三第四两编专论总需求函数。
总需求函数之自变数为就业量,依变数为由此就业量所可预期获得之“收益”(proceeds)。所谓“收益”乃二量之和其一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消费量,其二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投资量。决定此二量之因素,大致划分得很清楚。本编专论前者:即当就业量在某特定水准时,何者为决定消费量之因素。
第四编则进而讨论决定投资量之因素。
此处问题是:设就业量在某一水准,则用之于消费者将为若干?故严格说来,我们所讨论的函数应当是把消费量(C)与就业量(N)连系起来。但为方便起见,不妨以C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消费量)代替C,以YW(相当于某就业水准N 之所得量,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代替N,而讨论略为不同的一个函数。后一种办法有一点可以非难,即YW 未必总是N 之唯一函数。YW 与N之关系,也许须看该就业量之性质如何而受影响虽然程度不深。换句句说,如果总就业量N 相同,但在各业之分配方法不同,则因各业之就业函数之形状不同(此点在以下第二十章中再讨论),故YW 之值可能不同。在某种情况下,我们要特别顾及这个因素。不过一般而论,如果说YW 受N 所唯一决定,大致还差不多,故可下定义如下:所谓消费倾向者,乃Y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水准)与CW(该所得之用之于消费支出者,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之函数关系X,写作CW=x(YW)或C=W·x(YW)一社会之消费量,显然系乎下列因素:(a)所得数量,(b)其他客观环境,(c)该社会各组成分子之主观需要、心理倾向、心理习惯,以及相互之间分配所得之办法(产量增加时,分配办法也许略有变动)。消费之各种动机互相影响,要想以之分类,不免有强为划分之嫌。但为廓清思路起见,可以分为两大类讨论,称之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人性之心理特征、社会习俗与社会制度;后二者虽然可以更动,但除非在反常的、革命的状态之下,在短时期内,大概不至于有重大改变。下章将对主观因素作较详细讨论。设欲作一历史的研究,或以一社会体系与另一不同类型之社会体系相比,则必须顾及:这些主观因素之改变,如何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但在下文中,我们大致将假定主观因素不变;因之假定:消费倾向仅随客观因素之改变而改变。
Ⅱ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之客观因素,其主要者如下:
(一)工资单位之改变显然,消费量(C)与其说是货币所得之函数,不如说是(某种意义的)真实所得之函数,更为确当。设技术、嗜尚以及决定所得分配之社会条件不变,则一人之真实所得,随其能够支配的劳力单位(labour-units)之增减而增减,换言之,随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减而增减:虽然当总产量增加时,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一人之真实所得之增加,不若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加之甚。故大致而论,我们可以假定:设工资单位改变,就业量不变,则消费支出与物价一样将作同比例的改变。在某种情形下,我们必须顾到:当工资单位改变时,某特定真实所得量在雇主与固定收入阶级(rentiers)之间之分配办法,随之改变,因此可能影响消费;但除此以外,我们已经计及工资单位之改变,因为在规定消费倾向之意义时,所用自变数与依变数,都是用工资单位来衡量的。
(二)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之改变以上已经指出,消费量与其说是定于所得,无宁说是定干净所得;因为依照定义,当一人决定其消费之多寡时,他心目中想到的,主要是他的净所得。在一特定状况之下,二者之间也许有一相当稳定的关系,即有一唯一函数,连系所得与净所得二者。但如果不是如此,则设所得改变而并不影响净所得,则该部分所得之改变与消费无关,必须忽视;同理,设净所得改变,但并不反映于所得中,则该净所得之改变亦必须计及。但除非在例外状态下,否则我怀疑这个因素有多少实际重要性。
在本章第四节中,我们还要回头详细讨论这个问题: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对于消费有何影响?
(三)在计算净所得时并未计及的资本价值之不虞之变这些不虞之变,在修改消费倾向这一点上,其重要性较之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实有过之;因为在这些不虞之变与所得之间,并没有稳定的或规则性的关系存在。资产阶级之消费量,也许对于其财富之货币价值之不虞之变,非常敏感。这个应当算作是短时期内可以使消费倾向改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时间贴现率即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交换比例之改变时间贴现率与利率,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前者计及货币购买力之改变一一只要能够预料得到;又须计及各种风险,例如没收性的赋税,寿命不长,不及享受未来物品等等。但作为第一接近值,我们可以用利率替代时间贴现率。
这个因素,对于一特定所得量中之消费量,到底有多少影响,实在很可怀疑。经典学派认为利率可使储蓄之供需相等,①故由此推论:设其他情况不变,则消费支出与利率变动之方向相反,换句话说,利率增加时,消费会显着减少。不过大家都承认,利率变动对于当前消费之影响,是根复杂而不确定的,须看几种相反力量,之大小强弱而定。例如当利率提高时,有人之储蓄意愿加强,有人之储蓄意愿削弱。在长时期中,如果利率改变甚大,则或者颇能改变社会习惯,因而影响主观的消费倾向;虽然影响之方向如何,则除非有实际经验,否则仍难断言。至于利率之短期变动,如果变动范围不大,大概不致于直接影响消费:既不致于使其增,亦不致于使其减。只要其① 《经济学季刊》(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32 年11 月号,第123 页。
总所得仍与前相同,大概很少有人因为利率从五厘降至四厘,因而改变其生活方式。在间接方面,影响也许要多一些,但方向也不一定尽同。利率影响消费之最主要途径,也许是当利率改变时,证券以及其他资产不免有增值或贬值现象。设一人之资本有意外增值,则彼自趋于增大其当前消费;反之,设彼蒙受资本损失,则彼自趋于缩减其当前消费虽然就所得而论,其资本之价值仍与前相同。但这种间接影响,我们已在(三)中计及。除此以外,实际经验可以昭示我们:如果个人之所得不变,则短期间利率之变动,大概不大影响其消费量除非利率之改变异常庞大。设利率降至极低程度,则某笔款项所可购得之年金,与由该款项所可收取之利息(年息),二者之比例增大,故一般人趋向于购买年金,以作防老之用,故为负储蓄之重要源泉。
有时因为未来发展极度不确定,故消费倾向大受影响,这种反常状态,亦应归入本类。
(五)财政政策之改变如果个人之储蓄动机,确受其对未来收益所作预期之影响,则影响个人之储蓄者,除利率以外,还有政府之财政政策。所得税(尤其是歧视“不劳而获”之所得者)、资本利润税、遗产税等等,都和利率一样,与储蓄有关。而且在一般人心目中,财政政策之可能变动范围,至少要比利率大。如果政府故意用财政政策,作为平均所得分配之工具,则财政政策对消费倾向之影响自然更大。②设政府从平常赋税中,用偿债基金(sinkingfund)法偿付国债,则其对于总消费倾向之影响亦必须顾及。盖政府之偿债基金,乃集体储蓄之一种;故在一特定情况中,大量的偿债基全必定减少消费倾向。因为这个理由,故设政府从借债政策改为提出偿债基金政策(或从后者改前者),则影响所及,将使有效需求剧烈缩减(或显着增加)。
(六)个人对其未来所得之多寡,忽改变其预期为完备起见,我们必须提及这个因素。不过这个因素对于个人之消费倾向,固然许有重大影响,但从社会全体而论,大概是互相抵消。而且一般而论,这个因素太不确定,故不会有多大影响。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一特定情况之下,设我们取消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之改变,则消费倾向大概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函数。资本价值之不虞之变,利率与财政政策之重大更动,固然皆可改变消费倾向,但除此以外,其他可以影响消费倾向的客观因素,虽然不可忽视,但在通常情形下,大概不至于有多大重要性。
设一般经济情况不变,则消费开支(以工资单位计算)主要是决定于产量与就业量,因为这个理由,故可以用一个笼统的“消费倾向”函数,总括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固然可以改变(这点不能忘记),但在通常情形之下,总需求函数中之消费部分,确以总所得(以工资单位计算)为其主要变数。
Ⅲ消费倾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函数,故一般而论,总消费量主要是决定于总所得量(二者皆以工资单位计算),消费倾向本身之改变可以看作是次要② 同上书,第125 页。
的;如果承认这点,然则此函数之正常形状为何?
无论从先验的人性看,或从经验中之具体事实看,有一个基本心理法则,我们可以确信不疑。一般而论,当所得增加时,人们将增加其消费,但消费之增加,不若其所得增加之甚。这就是说,设以CW 代表消费量,YW 代表所得(二者皆以工资单位计算),则△CW 与△YW 同号,但小于△YW,换句话说,dCdYWW是正数,但小于一。
设我们所研究者为短时期,例如就业量之循环性变动,则因在短期以内,人类习惯以别于比较永久的心理倾向尚没有充分时间,与客观环境之改变互相适应,故以上所述法则尤其适用。个人往往先维持其习惯的生活标准,然后再以其实际所得与为维持该标准所需费用之差,储蓄起来。即使消费开支随所得之改变而调整,但在短时期以内,调整程度不会臻于完美,故所得增时,储蓄亦增,所得减时,储蓄亦减;储蓄之增减程度,初大后小。
除了所得水准之短期变动以外,还有一点也很明显:一般而论,所得之绝对量愈大,则所得与消费间之罅隙(gap)亦愈大。盖满足个人及其家属之目前基本需要,乃第一要着,等到生活已达到相当舒适程度,行有余力,才积聚资本。故一般而论,设真实所得增加,则储蓄在所得中所占之成数(proportion)增加。但不论储蓄所占成数是否增大,任何现代社会大概都适用下述基本心理法则:当一社会之真实所得增加时,其消费量不会以同一绝对量增加,故储蓄之绝对量增大除非同时在其他因素方面,有异常重大之变发生。我们以后可以知道,①经济制度之所以能够稳定,主要是因为有此基本法则之存在。换句话说,当就业量亦即总所得增加时,毋须把所有就业增量,都用来满足消费增量。
反之,当所得因就业量之减低而减低,而且减低之程度甚大时,则不仅若干个人或若干机关, 可以用其在境况较佳时所积聚下来的后备金(financialreserves)作消费之用,使其消费超过所得,即政府亦能如此;因为政府也可以有意无意造成超支(budgetarydeficit),或用举债筹款救济失业。故当就业量降至一低水准时,或由于个人之习惯性行为,或由于政府采取行动,总消费量之减低,不若真实所得之减低之甚。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新的均衡位置,在相当温和的变动范围以内,即可达到。否则就业与所得之降低,一经发动,便将继续降低到极端程度。
这个简单原则又可达到以前结论:除非消费倾向改变,否则就业量只能随投资之增加而增加。盖当就业量增加时,消费者对消费之增加,将小于总供给价格之增加,故除非投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