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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道德情操论-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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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考虑,使我们做出比缺少这种指导时可能想到的更为正确的行为。在对道德准则的
探讨中,以这种方式构成了被人们恰当地称为伦理学的科学,它虽然像有人批评的那样
没有高度的精确性,但仍不失为一种具有很大的效用和令人愉快的科学。尤其是,伦理
学很容易用雄辩来装饰,由此如果可能的话,便可赋予极琐细的责任准则以新的重要性。
其训导经过这样的修饰,就能对具有很大可塑性的年轻人产生十分崇高和持久的影响;
由于这些训导与风华正茂年龄的天生高尚之情相一致,它们至少会暂时激发很大的决心,
从而帮助确立和巩固最好和最有益的、人们易于接受的习惯。无论戒律和规劝如何能激
励我们去实践美德,都是通过这种科学完成的,都是以这种方式表达的。Ⅱ.关于第二
种道德学家,我们可以把中期和晚期的基督教教会的一切雄辩家计算在内,也可以把在
本世纪和前一世纪探讨过所谓自然法学的所有那些人计算在内,他们不满足于自己以这
种一般方式来表述他们可能介绍给我们的那种行为一般趋向的特征,而努力为我们指出
各种行为的方向,规定正确而精细的准则。因为正义是人们可以合宜地为其制定正确准
则的唯一美德,所以它主要得到那两种作家的考虑。然而,他们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
式加以探讨的。
    撰述法学原则的那些人,仅仅考虑权利人应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暴力强求什么;每一
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同他强求什么,或者他提请公断而同意为他伸张正义的法官或仲裁
人,应该迫使另一方承受或履行什么。另一方面,雄辩家们思考较多的,不是使用暴力
可以强求什么,而是义务人应认为自己必须履行什么义务,义务人之所以认为自己必须
履行某些义务,一方面是出于对一般正义准则的极为神圣而严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
于从内心深处害怕损害邻人,害怕给自己的品格抹黑。给法官和仲裁人规定作出决断的
准则正是法学的目的。给某个善良的人规定行为的准则正是雄辩学的目的。通过遵守所
有的法学准则,假定它们从来都是如此完美,其结果就只是避免外在的惩罚。通过遵守
雄辩学的那些准则,假定它们应该如此,我们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正确和一本正经而值
得人们高度赞扬。
    可能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善良的人,虔诚和认真地尊重一般正义准则,会想
到自己有义务做许多可能是极其不义地强迫他做的、或者是法官或仲裁人用暴力逼迫他
做的事情。举一个平凡的例子。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杀害相威胁强迫一个旅行者允
诺给他一笔钱。这样一种在非正义的暴力强迫下所作的允诺,是否应该看作必须做到的
事情,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法学问题,结论就可能是不容怀疑的。认为那个拦路强盗有权用
暴力强迫别人履行诺言,那或许是荒唐的。强迫别人作出承诺是一种该受高度惩罚的罪
恶,而强迫别人履行诺言则是罪上加罪。拦路强盗并不能抱怨受到了什么伤害,他只是
被那个本来可以正当地把他杀死的人骗了。认为法官应该强制实施这一允诺,或者认为
地方官应该承认它们是法律上认可的行为,那或许是所有荒唐事件中最大的笑柄。因此,
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看作法学问题,我们就能毫无困惑地作出决断。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看作雄辩学的问题、就不能这样容易地作出决断。一个善良的
人,由于真心诚意地尊重神圣的正义准则(这种准则要求遵守一切严肃的诺言),是否
不会想到自己有义务履行诺言,至少是很可怀疑的。不容置辩的是,不应尊重那个使他
陷入这种处境的坏蛋的失望情绪。不履行诺言并不会给那个强盗造成任何损害,从而用
暴力不能勒索到任何东西。但很可能成为问题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不应尊重他自己
的尊严和荣誉,是否不应尊重他品质中那不可亵渎的神圣部分(这部分品质使他尊重真
理的法则而憎恶每一种近于背叛和欺骗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雄辩学家们当然存在极
大的分歧。在一派中,我们可以把古代作家西塞罗计算在内,把现代作家普芬道夫和其
注释者巴比莱克计算在内,尤其是把后来的哈奇森博士,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决不是无
所拘束的雄辩家计算在内,这一派毫不犹豫地断定,决不应尊重这样的允诺,并且断定
不这样想就是十足的软弱和迷信。在另一派中,我们可以把某些教会的古代神父们计算
在内,也可以把某些著名的现代雄辩学家计算在内,这一派具有另一种观点,断定必须
履行所有这类允诺。
    如果我们按照人类的普通情感来考虑问题,就会发现人们认为甚至对这类允诺也应
有所尊重;但会发现,无法根据任何一般准则来确定这在多大程度上毫无例外地适用于
一切场合。我们不应当选择十分直率而又轻易地作出这类允诺的人和随便违背诺言的人,
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伙伴,某个允诺拦路抢劫者五镑钱而未履行该诺言的绅士,会招致某
种指责。然而,如果允诺的这笔金额相当大,就很可怀疑怎么做是合宜的,例如,如果
支付这笔钱会彻底毁灭作出诺言的人的家庭;如果这笔金额大到足以促使最有益的目的
实现,那么,为了拘泥小节而把这笔钱扔进如此卑鄙之手,就似乎在某种程度上犯了罪,
至少是极其不合宜的。若某人为了遵守对盗贼的诺言而使自己沦为乞丐,或阔气得给盗
贼10万英镑,那么,就人类的常识来说,这个人会显得极其荒唐和过分。这种慷慨似乎
违背了他的责任,即他对自己和对别人负有的责任,因此,如此尊重被迫作出的许诺,
决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凭借某种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对此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尊
重;或由此可能给予的最大金额是多少,显然是不可能的。这要随同那些人的品质,随
同他们的境况,随同那种诺言的严肃性,甚至随同那种冲突的各种情节而变化;如果人
们以那种极度豪爽的态度——这种豪爽有时可以在具有极其放荡的品质的人们中间看到
——来对待这个作出诺言的人,它就似乎比在其它情况下更为正当。总之。可以说,正
确的合宜性需要遵守一切诺言,只要这不违反某些其它更为神圣的责任,例如对公众利
益负有的责任,对那些我们出于感激、亲情或善心而要赡养和抚养的人负有的责任。但
是,如前所述,我们没有任何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哪些外在的行动是出于对这种动机的尊
重,因而也不能确定什么时候那些美德同遵守这种诺言相矛盾。
    然而,可以说,不管什么时候,即使为了最必要的理由而违背了这类诺言,对作出
这类诺言的那个人来说,也总是某种程度的不光彩行为。在作出这类诺言之后,我们可
以确信遵守它们是不合宜的。但是,在作出这类诺言的时候,仍然存在某种错误。至少
这是违背了有关宽宏和荣誉的最重要和最高尚的格言。一个勇敢的人应该宁死不作他既
不可能毫不愚蠢地保持,也不可能恬不知耻地违反的某种诺言。因为这种处境总是伴随
着某种程度的羞耻之心。背信弃义和欺骗是极为危险、极为可怕的罪行,同时也是人们
非常容易、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非常稳当地沉缅的罪行,因而我们对它们比对几乎所有其
它东西更为戒备。所以,在各种情况和各种处境中,我们的想象就带有羞于违反一切誓
约的观念。在这一方面,它们类似于破坏女性的贞节,女性的贞节是一种因为同样的理由而为我们极其注重的美德;而且我们对前者的情感并不比对后者更为敏感。背信弃义将无可挽回地蒙受耻辱。任何情况任何恳求都不能使其得到宽宥;任何悲痛和任何悔改都无法弥补这种耻辱。在这一方面,我们十分谨慎,因而在我们的想象中,即使一次强奸也使我们蒙受耻辱,而且连内心的清白也不能够洗刷掉肉体上的玷污。如果人们曾经一本正经地对此发过誓,甚至对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人来说,它也与违背诺言的情况相同。忠诚是一种亟需具备的美德,因而我们普遍认为它甚至是除此之外一无所有的人们也当然具有的,也是我们以为杀死和毁灭他们是合法的人们当然具有的。犯有违背忠诚美德之罪的那个人为了拯救他的生命,而强烈要求履行诺言,是不合适的;因其诺言同保持其它某种可尊重的责任相矛盾而予以背弃,也是不合宜的。这些情况可以减轻而不能全部洗刷自己的耻辱。在人们的想象中,他看来已经犯了某种罪行,它同某种程度的耻辱不可分割地联系着。他已经背弃了他曾经庄严地断言他要坚持的某种诺言;而且,即使他的品质并非无可挽回地蜕变和败坏,至少有一种附加在他的品质上的嘲弄是极难抹去的;我认为,没有一个经受过这类冒险的人会喜欢诉说这种经历。    这一例子可以用来说明,甚至当雄辩学和法学都研究一般正义准则的义务时,它们之间在什么地方存在差异。    不过,虽然这种差异是真实和基本的,虽然这两种科学提出了十分不同的目的,但是相同的主题在它们之间产生了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宣称研讨法学的大部分作者,有时根据法学的原则,有时根据诡辩学的原则,毫无区别地,或许当他们这样和那样做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毫无区别地确定了他们所考察的不同问题。    然而,雄辩家们的学说决不限于考察对一般正义准则的真诚的尊重会向我们提出什么要求。它包含基督教和道德上的其它许多方面的责任。看来导致人们研究这种科学的,主要是在野蛮和蒙昧时代由于罗马天主教的迷信而引入的秘密忏悔的习惯,由于那种习俗,人们会把最秘密的行为,甚至会把每一个可能被怀疑为稍许有损于基督教纯洁准则的人的思想,告诉忏悔神父。那个忏悔神父告诉他的忏悔者是否以及在哪一方面违背了自己的责任,并告诉他们在他能够以被冒犯的神的名义宽宥他们之前应该经受什么样的苦行。    犯了错误的意识,甚或是猜疑,都是每个人内心的负担,都是并没有由于长期从事不义行为的习惯而变得冷酷的所有那些人所伴有的忧虑和恐惧。在这种苦恼之中,如同在其它一切苦恼之中一样,人们都自然地渴望通过向自己相信不会泄漏秘密的、谨慎的人表露内心的极度痛苦,来解除自己在思想上感到的压力。他们由于这种供认而蒙受的耻辱,会因他们自信必定引起同情、减轻不安而得到充分的补偿。发现自己并非完全不值得尊重,并发现虽然自己过去的行为会受到指责,但是自己目前的做法至少会得到赞同,而且或许足以补偿所受到的指责,至少仍会得到朋友的某种程度的尊重,这都会解除他的痛苦。在那些迷信的时代里,为数众多而又狡猾的牧师渐渐得到差不多每一个私人家庭的信任。他们拥有那些时代可能提供的浅薄的学问,而他们的方式,虽然在许多方面是拙劣而又杂乱无章的,但是与他们所处年代的那些方式相比,却是完美而有规则的。因此,他们不仅被视为一切宗教信徒的伟大指导者,而且被视为一切道德责任的伟大指导者。什么人若幸好与他们相亲近,则会获得好名声,什么人若不幸受到他们的指责,则将蒙受奇耻大辱。由于被看作正确和错误的最伟大的评判者,人们都自然地向他们请教其所存在的一切疑惑;对任何人来说,可尊敬的是让人们知道他已使献身于神的那些人了解了所有这样的秘密;并且在他的行为中,如果不得到他们的劝告和赞同,他就不走出重要而困难的一步。因此,对牧师来说,把它确立为一般准则,即应该据此信任他们,已经变成上流社会所欢迎的事,而且虽然没有确立此类准则,他们一般也会得到信任,这是不困难的。使他们自己有资格成为牧师,就这样成为基督教徒和神职人员的学业的必要部分,从那时候起,他们也被引导去收集有关所谓良心、美好和困难境况例证,在这些例证中,很难断定在哪里可能存在行为的合宜性。他们认为,这些著作对于良心的指导者们和被指导的那些人可能有用;由此开始出现有关雄辩学的书籍。    雄辩学家思考的道德责任,主要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在一般准则之内的那些道德责任,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伴随着某种程度的悔恨和对受惩罚的某种恐惧。雄辩家撰写这类书籍的意图,是缓和因违反这种责任而产生的内心恐惧。但是,并不是缺少每种美德都会受到这种极其严重的良心责备;没有人因为没有实行极为慷慨、友善或宽宏大量的、处于他的情况有可能实行的行动,而请求他的牧师赦免。由于存在着这种不足,被违反的准则通常是很不明确的,而且一般也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虽然遵守它可能得到荣誉和报答,但是违反它似乎也不会受到实际的责备、非难和惩罚。雄辩家们似乎把这类美德的实践看作是一种多余的工作,是不能非常严格地强求的,因此,对它们的探讨是毫无必要的。    所以,被交付牧师制裁,以及由此归入雄辩家们观察范围的对道德责任的违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也是首要的一种,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在这里,各种准则是全然明确和确定的;对它们的违反也自然伴有应该从神和人那里得到惩罚和害怕受到惩罚的意识。    第二种,是对雄辩学准则的违反。在一切很明显的例证中,都存在着对正义准则的实际违反,而人们不对别人作出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就不可能犯下这种罪行。在较小的事例中,当它仅仅相当于违反在男女交往中应该遵守的那些严格的礼节时,的确不能够被恰当地看作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然而,他们一般是违反了某种相当清楚的准则,至少是其中的某一个人倾向于使违反了它们的那个人蒙受耻辱,严肃的人当然也倾向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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