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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价格理论-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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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培训费用。 
    到目前为止所考虑的这种种效应原则,都可以通过适当地定义税基而予以消除。但是,如果两种职业在非经济的吸引方面有所不同,因而为了使它们两者的吸引力相同需要使一种职业的货币收入高于另一种时,用适当定义税基的方法来消除前述那些效应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两种职业的吸引力相同,就需要使其中一种职业的税后相对收入比税前更高些。实际上,低收入职业的非经济优势是与税收无关的,因而逃税的方法之一就是去从事有较大非经济优势的职业。 
    引入减免税规定和累进税率后,还会有其他的效应。使个人的年际收入发生波动的职业,就一个既定的税前现值而言,一般倾向于比收入常年不变的职业要承担更重的税赋。在这里,为了使收入“均等化”而进行的税法的改革可能消除这一效应,但是当在人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可变性时,就没有什么税法的改变能够消除比较效应。假定A和B职业事先承诺在税前提供同等的平均收入,但是A职业个人之间在收入上的差别比B职业更大。那么,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A职业的税后平均收入就将比B职业低。累进税率加强了前面提到的非经济优势的效应,因为实行这种税收后,税后的收入比率将低于税前。 
    由此可知,所得税的存在的确影响职业的选择,从而影响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其实,若就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那种劳动供给曲线是水平的这一意义而言,所有收入上的差别都被均等化了,所得税将根本不会有任何再分配效应,不论累进的程度有多大。税后的相对工资对于级差别较大的累进税率和较平缓的累进税率来说将是相同的。理由是:人们将会脱离特别受到较大级差的累进税率影响的职业(如收入较高足以弥补极端不利的非经济因素的职业,或提供高度可变收入的职业,等等)而选择那些受影响较小的职业,直到上述相对工资状况得以实现。对受到高级差累进税影响的职业来说,同样的税后相对工资率当然意味着更高的税前工资率,而这将妨碍需求量适应于已经减小的供给量。 
    更一般地说,择业兴趣上的差别将产生一条正斜率的供给曲线,因而税收形式将影响相对工资率。对于那些特别受到高级差累进税影响的职业来说。那些在非经济基础上对这类职业最少依恋的人的脱离将导致雇佣人数的减少。最终结果将是:税后相对工资将比在较小级差的累进税率时更低了,当然,尽管税前相对工资更高些。 
    很清楚,对所得税的这一分析和通常对营业税的分析是一致的。其实,对应于任何既定的所得税,原则上很可能存在着某些对最终服务所征的营业税,两者恰会有相同的配置和分配效应。 
源于非竞争集团的差别 
    为了使收入上的差别能够显著地均等化——即前节所讨论的那些因素所产生的差别——显然必须使许多人处于能够自由选择职业的位置上。在很大程度上说,情况正是这样,因此,工资率方面许多现存的差别可以视作均衡性差别。但是大量事实表明,并非所有的收入上的差别都是可以这样看待的。特别是在像专业的和非专业的这样广泛的职业分类之间,其收入差别程度,比之从成本、非金钱利弊及类似因素角度所能解释的程度要大得多。 
    在这些情况中起作用的另一个因素,是得到收入更高职业的这样那样的障碍。只有某些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用卡恩斯恰如其分的词表述,他们构成一个非竞争集团。有许多因素可能引出职业选择上的障碍,从而导致非竞争集团的建立。择其要者列举如下是有必要的: 
    1.对参与就业竞争的有意限制:例如,限制移民使美国工人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工人而成为一个非竞争集团。在美国要求获得从事某项职业的许可证——如在医药行业、律师行业或类似的行业——可能就是有意限制人们参与这一行业竞争的一种手段。许可证的发放权通常掌握在目前已经取得该种职业的人手中,而他们自然倾向于限制他人的参与。还有,工会力量迫使雇主支付不低于议定水平的工资,也是限制局外人取得这类职业的手段。 
    这类限制细说起来数不胜数,而且近几十年来又有发展。但是,不管这些限制多么令人烦恼,我还是认为,或许除了移民限制以外,其他限制都没有多大的实际重要性,几乎可以肯定,它们不像另外一些将要提到的障碍那么重要。 
    2.地理位置上的不可移动性:这是被提到的收入差别的一个原因,特别是所谓南方和北方以及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收入差别。然而,除了某些特殊的或孤立的例证以外,这一原因在美国到底有多大重要性是值得怀疑的。人口普查数字表明,人们有相当大的移动性,例如,在40年代,美国境内的人口移动幅度之大使欧洲的强制性人口移动(不论是为纳粹所迫还是为苏维埃所迫)都相形见绌。还须提醒人们注意:并非所有的人都必须移动,仅有处于边际状况的人移动即可。 
    3.能力上的差别:到底是将能力上的差别看作是导致了非竞争集团,还是把它们与兴趣上的差别联系起来并看作是引起了均衡性差别,似乎都有些武断。很清楚,它们导致了个人收入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比之为补偿供职所发生的成本等方面的差别所要求的程度要大;实际上,一个人是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的单位劳动力,更多的人力资本。对不同职业的工资率的影响由此而产生,因为不同的职业倾向于雇用——或需要——不同平均能力水平的人。当然,能力的“高”或“低”并没有为市场所尊重的客观标准:一种特殊类型的能力是否将被给予较高的报酬完全取决于对它的需求是否相对地高于现有的供给。 
    某些例子或许可以说明,为什么从与经济有关的意义上很难把“能力”上的差别与“兴趣”上的差别区分开来,以及为什么人们对于将它们包括在引起均衡性差别的因素中很感兴趣。深水潜水员的相对较高的补偿性收入到底应看作是对其愿意在水下或在危险的环境下工作的报酬,还是应看作是对于这一行当的非经济不利因素的报酬?对特技表演艺术家的收入又应怎么看?医生的收入呢?显然,“能力”和“兴趣”在很大范围内是交叉的。 
    4.社会中的社会经济分层:国内对于参与职业竞争的障碍或许主要来自人口分为不同的社会层次,对许多国家来说,这一点也是真实的,而对大多数国家来说,这一点仍然是真实的。一般而言,需要学问的专业及某些其他职业只对上层阶级完全开放,余此类推。当然,分层并非绝对的——总是存在上升的可能性——但是,在这种升迁道路上的种种障碍,足以维持收入率上的巨大差别。 
    在我国,这种严格的社会分层决非像在多数其他国家中那么重要,而且随时间的推移其作用显然地大大降低了,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普遍地可以就学。办公室职业和体力职业的相对工资的变动已经清楚地揭示了社会分层的重要性在下降。识字的人曾经是非常之少。因而导致了一个非竞争集团的产生,但是很清楚,现在已经不是这种状况了。结果,办公室职业对体力职业的收入比率出现了长期下降的趋势。一般而言,办公室职业的报酬目前可能是偏低,而不是相当高了。在更高的水平上,大学教师的薪水与高中教师薪水之比也存在着同样的现象:这一比率一直在随时间稳定地下降。 
    社会和经济地位之所以能影响一个年轻人在选择职业时的余地大小,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向人力资本投资方面难于或不可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得到高收费培训的可能性依赖于父母或捐助人提供资金的能力,或者这个年轻人“开拓路子”的能力和意志,而且即便如此,也还有赖于这个年轻人的家庭在他不参加培训、本来可以得到的收入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的能力。这些因素对取得某些职业仍是重要的,而且无疑是可以归因于非竞争集团的收入差别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5.肤色可能应该概括在前面的标题下,但是把它单独出来专门讨论一下似乎更好。显然,黑人在选择职业方面并未与白人处于同一地位上。人们不可能得到同样的培训和上学机会,部分地是因为公立教育设施对黑人缺少有效的社会便利条件,部分原因是私立教育机构存在着种族歧视。肤色影响还远不止于此,由于不论是主顾还是同事都存在着偏见,所以,黑人会引起在某些职业中劳动生产率下降,肤色像能力上的差别一样对收入有同样的影响。结果,人口依肤色分层显然成了美国导致收入上的非均衡性差别的最强有力的力量之一。 
收入的过渡性差别 
    对这个问题无需做多少讨论。显然,一个特定种类的劳动供给在短期内很可能比在长期内的弹性要小得多,因而需求变动最初的影响很可能比最终的影响更为强烈得多。或许需要做充分说明的就是开始所说的那一点——我们称作过渡性差别的点有赖于我们的观察。考虑一下前面所说办公室劳动收入对体力劳动收入比率的变动。约一个世纪以前办公室劳动收入对体力劳动收入的超过额从一种足够广阔的观点来看,可以看作是过渡性的,较高的办公室劳动收入(和其他因素一起)导致为就学提供了条件,并导致白领工作特权的增加。这些经过几代人的过程之后就将降低或消除这种超出额。不过很显然,对很多问题来说,这与其说是合乎需要的,不如说是一个更加广阔的观察角度。     
《价格理论》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第十四章 收入的功能分配和个人分配之间的关系    
   前面几章讨论了生产性劳务的价格,这些价格和相应的生产劳务一起决定了我们所说的收入或产出的 功能 分配,即根据资源所发挥的生产功能而进行的分配。然而,从许多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所说的 收入的个人分配 ,即在可识别的收入单位如个人、家庭或居民户之间的分配也很感兴趣。    
  初次的和最终的个人分配    
  收入单位之间的初次市场分配不仅由生产劳务的价格所决定,而且还由生产劳务资源的所有权在各收入单位之间的分配所决定:每个单位得到的数量等于它提供到市场上的生产劳务的单位数量乘以该种生产劳务每单位的价格。    
  初次市场分配由于政府多种多样的税收和补贴所带来的再分配而发生变化,以致最终可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收入的分配可能非常之不同于由市场奠定基础的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之间的区别是极重要的,然而也是复杂的和含混不清的。考虑一块土地,假定它现为X先生“所有”,X先生又将它出租给Y先生,而且支付了财产税,此税恰等于他得到的地租的一半,他可以被看作在初次分配中得到了全部地租,尔后又在政府强制执行的再分配中付出此租金的一半。对这个简单的例子换个更令人满意的说法是,政府可以看作是拥有这块土地的一半份额的一个“无声的合伙人”,而X先生拥有另一半份额并充当一个执行合伙人。显然,X先生或其他任何人为了买下这块土地所要支付的总价是他得到的那部分地租的资本价值,而不是全部地租的资本价值。他可以给政府开出缴税单,但是说他“缴”税没有任何经济意义,除非对该士地开征一项完全没有料到的税收时,他恰好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这一情形下,他将遭受到一项初次的资本损失——一项财产税。    
  这个例子很简单,但其关键之点适用于所有这类再分配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可以被看作拥有每个超过中等规模的公司48%股权的一个“无声的合伙人”,既然这一部分税前收入被作为公司所得税从这些公司收走了。同理,是谁拥有相当于对个人收入所征个人所得税的那部分人力资源?最初得到这些收入的个人(或更确切地说,是人们把这些收入贷给他,既然在收入来源一环节上的预扣税金使这一过程出现短路)?联邦或州或地方政府?或者,个人更应该被看作先得到全部收入,然后又把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政府服务——例如像司机需要支付的汽油税,这一税收被用于高速公路的维修和建设。    
  尽管定义有含糊之处,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之间的区别还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实质问题,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几章已经看到。税赋的存在(或政府对资源的部分所有权)改变了执行合伙人管理这些资源用途的动机。税收由此而改变了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资源的供给,同时也更加间接地改变了这些资源的需求及每单位资源的价格(关于这一可能效应的更为复杂的一面将在下一章中再予考虑)。    
  这里不是详尽讨论这些问题的地方,这些问题传统上都是在财政学中才在“税赋的转移和归宿”这一标题下进行研究的。在这里只需强调一下这方面的区别就够了,即:关于“税收与补贴之前”的收入分配和“税收与补贴之后”的分配之间经常进行的比较的经济理论与简单的计算之间的区别。在没有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将非常不同于存在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情况。    
  除了再分配问题外,在这一领域里流传最广的错误之一是相信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从功能分配问题走向个人分配问题。据信,工资和薪水是“穷人”的收入;利息、红利、租金以及私人企业的收入是“富人”的收入;从而,任何可以提高工资对其他要素收入的相对水平的事物都将倾向于使收入不那么多种多样,反之则不然。幸运或不幸的是,这一结论由于两个相当不同的理由是错误的。第一,它整个地回避了个人分配的确切含义及与之相联的各种不同含义的这一问题,在个人分配的一种定义下是真实的东西在另一种定义下就不真实了。第二,它大大地过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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