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理论-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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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含义的这一问题,在个人分配的一种定义下是真实的东西在另一种定义下就不真实了。第二,它大大地过分简化了各种类型收入之间的联系及人们经济地位的问题。
个人分配的含义
在多次努力试图全面分析生产劳务价格的变化对收入的个人规模分配的影响之后,我自己的结论是,要令人信服地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诸如某某一个数量会消除或增加收入的多样性或不平等性之类的说法应持保留态度。为了概略地说明这一结论的依据,我将在本节中首先讨论定义个人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关键问题,然后在下一节中大致说明在收入类型方面的一些更广泛的事实,最后考虑两个特殊的例子。
要完成收入的个人分配理论,有三个基本问题必须给予解决:(1)收入单位;(2)收入的定义;以及(3)测量收入所用的时间单位。在每个问题中的选择关键部在于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劳动市场理解?还是对资本形成可利用资源的理解?或是对生产资源支配权上的差异的理解?抑或是对生活水平差异的理解?
1.收入单位;收入单位应该是个人吗?如果是,是所有的个人吗?所有超过14岁(或其他规定的年龄?)的人?所有可视为劳动力的人?或这些人再加上其他拥有工资以外收入来源的人?
或者换一个提法,收入单位应该是家庭吗?如果是,怎样定义“家庭”?仅仅根据血缘关系?根据血缘关系及共同的居住单位?根据血缘关系和收入的“汇集”?抑或收入单位应该是“居民户”,它包括所有可能分享同一居住单位的无关的个人?
这些问题根据抽象的分析或经验事实是不容易解决的,然而却对研究结果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考虑一下所有14岁以上的人之间的分配和有两个人以上的家庭之间的分配的差别。你想显示贫穷的程度有多大吗?那就强调一下,在美国,1973年,14岁以上的人中间货币收入低于2000美元的人占40%。你想显示贫穷的程度有多小吗?那就强调一下,1973年,具有两人以上的家庭货币收入低于2000美元的不到3%。
对于和判断生活水平有关的大多数目的来说,“家庭”是个更合适的单位,但是对这一概念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深思。我们是否按照格特鲁德·斯坦的方式说:一个家庭,不论它是由一个人构成,还是由一对夫妇带两个孩子或一对夫妇带四个孩子构成,或是其他组合方式,它都是一个家庭。
对于有不同数目孩子的家庭来说,许多问题的结论都依赖于观察的角度,如果从父母的角度观察,而且如果把父母选择孩子的方法看作是通过比较花费他们收入的不同方式来进行选择,那么,就没有理由区分不同规模的家庭,收入相同而孩子数目不同的家庭应该视作处于同种经济水平,区别只是在于某些父母更愿意把收入用于得到孩子,而另一些父母则愿意得到轿车、汽船或高保真度音响设备。
从孩子的角度看,并将孩子视为是最终目的的人而不是简单地作为对父母的消费性劳务的来源,而且从不能也不愿选择孩子数目的父母的角度来看,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两个收入相同但孩子数目不同的家庭里,在小家庭里的孩子将会有比大家庭中的孩子更多的可利用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其个人消费。
这决非一个小问题。实际上,从历史上看,相对经济利益的丧失 那个 主要根源或许就是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上一个世纪或本世纪的每一次社会调查都生动地记录了这一点。两个工人的工资收入一样,如果一个孩子多,一个孩子少,则生活水平就会大不一样。实际上,我猜想,在本世纪西方世界减少相对贫困方面比任何其他事情发挥作用都大的一件事就是关于节育的知识和技术的广泛传播以及由此引起的多子女家庭数量的锐减。
至于和两人以上家庭相对而言的“无家庭关系的个人”(在官方人口统计报告中用来指未与任何亲属生活在一起的人委婉说法),同样的收入,从任何观点来看,都不能看作与同样的生活水平相对应(我以为,应该除去由一个成年人加上精心选择一些孩子的家庭)。
在试图把不同规模和构成家庭的收入分配联系起来这方面,关于如何照顾到家庭规模影响的不同方法已经有过大量的文献论述。一种一目了然的方法是算出人均收入,但这一做法看来总是不那么令人满意,这部分地是因为收入的定义的缺陷,部分地是因为事先设定了不同人的“需要”上的差别。两个人可能不能比一个人生活得更省钱,但据说,他们肯定比两个独身的人生活得更省钱——即,两个生活在一起的人为了达到在某种意义上同样的生活水平(即,同样的效用水平)所需用的收入要少于两个人单独达到这一生活水平所需用的收入的两倍。
儿童不能和成年人同等对待,婴儿也不能和少年同等看待,这一点看来是更加清楚的。因此,许多试图研究家庭的规模和构成影响的方法都包括建立可比的尺度,具体说,例如,如果一个从18岁到45岁的男性被确定为一个单位,那么一个同样年龄的女性则可视为一个单位的8/10,一个从零岁到两岁的儿童则是一个单位的3/10,等等。在这方面,两个最有名的尺度分别称作 阿美因 和 法美因 尺度——意为“成年男性的生活费”和“成年男性饮食费”,第一个尺度代表一般消费,第二个代表食物。
对于这种可比性的研究部分地与分析家庭收支数据的可靠方法的发展相关,部分地与对客观地定义 最低生活水平 或 贫困水平 的长期探索有关。幸运的或不幸的是,无法做到这一点。被视作贫困的生活水平总是由社会根据一般生活水平来判断的。在关于16或17世纪法国的早期著作中,“最低适当生活水平”被定义为每天一公斤面包。在美国我们认为相当于贫困的生活水平对当今世界上多数人民来说还会被认为是丰裕的。关于贫穷的真正客观定义的不可能性并未阻止我们得到一个美国政府关于贫困的官方定义,即“一个3倍于被估计为营养适当的、自由选定的食谱的估算成本的数量”。这些数量的“贫困”线每年都进行修正,以适应价格的变化,而且它们因家庭规模而异,因而使一种暗含的可比尺度具体化了。
收入单位的问题因此有两方面:使用什么样的单位以及如何将不同规模和构成的单位结合起来。
2. 收入的定义 :不论用什么样的单位,收入的概念应该用哪一种呢?我们已经考虑了因税收和政府补贴而引起的若干主要问题,在更加广泛的概念层次上,又产生了另外两个问题,即:使用收入概念和使用消费概念的差别,以及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的差别。
对于与生产资源的运用有关的问题,通常理解的收入概念显然是更为合适的。然而对于与福利或生活水平有关的问题而言,消费看来显然是更合适的概念。在这一领域,尚有大量的问题未被探讨过,特别是在不同收入水平上的消费项目的不同的价格运动。从较长时期来看,社会中最富有的人的收入相对于最贫穷的人的收入不论会发生什么情况,有一点是无可怀疑的,即两者的相对消费水平的差距是大大地缩小了。
请考虑一下最富有的人的历史。经济、技术和科学的进步只从两个重要的方面给他们带来好处:医药及保健条件的改善,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在其他方面,人们所吹嘘的、现代社会所实现的改善对他们来说作用很小。24小时的冷热水供应:古罗马的贵族有奴隶为他们运水供沐浴用。电影、电视、收音机;古罗马贵族可以命令他们那个时代最好的艺术家为他们做私人演出,如此等等。
至于离现代更近一些的时期,我有一次参观了托马斯·杰斐逊在蒙蒂塞洛的住所,在此基础上我估计了一下今天的一个人要像杰斐逊一样支配那么多人的时间来满足他需要的话,他将必须能够在消费上支出多少。这一数字达到一年几百万美元之巨,今天很少有人能够或实际支出这么多。然而,杰斐逊在他那个时代(当时的人口非常之少)并非一个特别富有的人。
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相对应所引出的问题是,财产收入是所计量的、赚取收入时的各项成本包括折旧和资本收益在内的净值,而劳动收入是所计量的许多成本项目(例如,食物、住宅、服装,这些既是成本也是花费已赚得的收入的一种方式)的总值,以及人力资本收益或折旧的总值。这后一个问题常被提到,但又通常把它放在一边。我尚未见过在关于收入分配的著作中对这一问题有什么令人满意的论述。
在经验的层次上, 收入 定义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非货币收入,诸如,来自家庭园艺的收入,来自居民户中妻子或丈夫的服务,得自孩子的消费服务,或来自自有住宅或其他自有耐用消费品的估算收入。人们愿意以非货币形式获取收入的机动显然是受了这类收入可能从某些税收中被排除的影响,因此,对它的忽视——这是典型的作法——很可能把一种极大的偏差引入所测量的收入分配状况中。
3。 时间单位 :原则上,我们可以将收入分配理解为一个时点上的情况,以区别于每一任意时间单位中的收入流量。时间单位问题因此又归结为收入的定义问题:我们要将收入定义为瞬时的流通速率吗?定义为可以无止境持续下去的流通速率吗?在实际意义上还是在名义上无业境地持续?
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数据是作为一个特定时期内的收入所得或消费支出而出现的:一天、一周(一月或一年的数据,显然,所得的结果会依所用的时间单位而大相径庭。为了避免季节变动的影响,大多数收入分配的估算是针对一年期的收入所得而做的。这显然排除了许多可能在较短期情况下会影响数据的人为因素,但也显然还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
首先,在图13.2中所描绘的一个人一生的收入模式意味着,恰有同样的生命预期值的人之间在某一特定年份的收入却将是不同的,因为他们处于不同的年龄。这方面的考虑要求把人们按照一生收入而非一年的收入来分类,这一点引出了一大堆概念和经验的问题——如果我们问:这样一个概念对一个家庭而非一个个人的含义是什么,某些问题就会变得明显了。一种更有吸引力的替代办法是着眼于财富的分配,既包括人力的、也包括非人力的财富。人力的财富将被估计为预期未来收入的现值,这一现值在原则上(尽管在实践中几乎不这样做)就每个家庭成员计算出来并予以加总。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财富分配如已经完成的那样是只针对非人力财富的。
第二个问题是经济移动性对于收入分配解释的影响。考虑两个国家,它们在人口年龄、性别和家庭等等分布上是完全一样的,并且年收入规模分配也完全一致。假定在一个国家里,每个人都年复一年地停留在其所在的年龄——性别组中的相对位置上不动。而在另一个国家,存在很多移动、很多的向上和向下的运动,以致一个人在一年里位于其所在组别的上部,而下一年则可能位于该组的下都了。简言之,影响收入的过渡性因素相对于持久性因素而言是重要的。如果收入根据两年期而非一年期来计量,在第一个国家中的分配就会比第二个国家中更分散,因为移动性会导致第二个国家收入的平均化,这一点在第一个国家中是没有出现的。而且,测量的时期越长,这一差别就越大。
我相信,这类别在各国之间是很广泛的,这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比较很不可靠。例如,我怀疑,是否相对比较而言,英国更像前一段所说的第一个国家,而美国更像第二个,因此,与美国相比,年收入分配情况倾向于低估英国收入的差异性。
关于收入类型的若干事实
即使上一节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令人满意地——或至少是令人可以接受地一一解决了,要从功能分配过渡到个人分配也仍然是不容易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和家庭收入最终发展到由几种类型的功能成份构成:工资加利息、红利、租金或企业家收益;政府转移支付,如社会保险支付、失业救济、食品券;如此等等。再进一步说,上述这些一般收入类型中,每种又都包含着许许多多的具体项目。“工资”或“工资和薪金”包括低收入的家庭服务人员和高收入的大公司主要负责人所得到的工资款项。又比如,利息既包括只是在一个储蓄和贷款协会中有一点点积蓄作为其非人力财富的低收入家庭年得到的几美元,也包括持有一大笔免税债券的富翁所得到的更大的数额。
通常的印象是,工资和薪水是“穷人”的收入而财产收入加企业家所得是“富人”的收入,这种印象很有道理,但未免过分简化了。从所得税的数据来看,工资和薪金在申报的高所得层次占总收入的比重在肯定高于中等所得层次——但是,十分有意思的是,在低收入层次上也存在这种情况。然而,在收入规模层次的顶端和低都,在财产收入方面则存在着差别。在低部收入水平上,财产收入主要表现为利息和租金的形式,当然,也包括来自私人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的收入——由于在商业银行或互助储蓄银行,及储蓄和贷款协会中的储蓄存款以及政府储蓄债券的价值而得到利息;由于拥有供学生居住的房产如带两个以上居住单元的楼房,或拥有其他种类的住房而得到积金,小本生意更需要有人员照看,因而这对那些财产相对较少而时间充裕的人来说就很有吸引力。在收入层次的顶端,财产收入主要是公司红利和资本收益。
来自独立经营企业的收入在各个收入层次上都存在。其占总收入的比率作为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