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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法哲学原理-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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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合乎条约的国际关系与取消这种关系的相互更替。   
  附释:国家之间没有裁判官,充其量,只有仲裁员和调停人,而且也只是偶然性的,即以争议双方的特殊意志为依据的。康德的想法是要成立一种国际联盟,调停每一争端,以维护永久和平。这种联盟将是被每个个别国家所承认的权力,旨在消弭纷争,从而使诉诸战争以求解决争端成为不可能。康德的这种观念以各国一致同意为条件,而这种同意是以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理由和考虑为依据的,总之,始终是以享有主权的特殊意志为依据,从而仍然带有偶然性的。   
  第334节   
  由此可见,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但在各国极广大的范围内和它们人民所建立的多方面的关系中,可以很容易和大量发生各种损害,至于哪些损害应看成切实破坏条约或损害国家的主权与荣誉,这一点其本身依然是无法确定的。其所以如此,因为国家可以把每一细小事件都看成涉及它的无限性和荣誉;当一个强有力的个体性愈是经过内部长期和平面被驱使向外寻求和制造活动的题材时,它愈会有这种感受。   
  第335节   
  除此以外,国家作为一般精神的东西,不以仅仅注意实。际上已发生的损害为限。相反地,它还具有对这种损害的表象,认为别国对它有急迫的危险,同时它还会上下盘算盖然。性的大小,推测别国的意图,如此等等,这些都构成纷争的原因。   
  第336节   
  由于各国都是以作为特殊意志的独立主体相互对待(条约的有效性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又由于整体的特殊意志完全以它自身的福利为内容,所以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如果我们想到国家的理念正在于扬弃其自身中的法(作为抽象的自由)和福利(作为充实抽象自由的特殊内容)的对立,而对国家的最初承认(第331节)也正与国家是一种具体的整体有关,尤其见得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原则。   
  第337节   
  国家的实体性的福利,就是作为一个特殊国家在它特定利益和状态中以及同样特殊的对外情况中(包括特殊条约关系在内)的福利。所以政府属于一种是特殊智慧的事而不是普遍天意的摄理(参阅第324节附释:)。同样,在对其他国家关系中的目的,以及替战争和条约正义性辩解的原则,也不是一种普遍的(博爱的)思想,而是它的特定的和特殊的、实际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福利。   
  附释:有一个时期,人们好谈道德和政治的对立,并要求后者适合前者。这里只须一般地指出,国家福利具有与个人福利完全不同的合法性。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直接在具体而不是抽象的实存中获得它的定在,即它的权利。它的行动和行径的原则,只能是这种具体实存,而不是被看做道德戒律的许多普遍思想中的任何一种思想。在这种所谓对立中政治总是所谓不法的那种观点,乃是建立在对道德、对国家本性和对国家跟道德观点的关系的那肤浅观念之上的。   
  第338节   
  国家彼此都承认为国家这一事实,即使在那无法无天而由权力和偶然性支配一切的战争状态中,也仍然是一种纽带,在这种纽带的联系中,它们彼此都算做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因此在战争中,战争本身被规定为一种应该消逝的东西。所以战争包含着下列国际法规定,即和平的可能性应在战争中予以保存,尊重使节,即其一例;又一般说来,战争的矛头不得指向内部制度、和平的家庭生活与私人生活,也不得指向私人。   
  补充(现代的作战)因而,现代战争的进行方式是人道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刻骨仇恨,个人的敌意,充其量在前哨出现着。但是在军队——作为军队来说——中,敌忾是某种模糊的东西,在一方尊重他方的义务时,敌忾就应让出它的地位。   
  第339节   
  除此以外,在战争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关系(例如,关于战俘问题),以及在和平时期一国对从事私人交易的他国人民所特许的权利等等,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国际惯例是在一切情况下被保存着的、行为的内在普遍性。   
  补充(欧洲的国际法)欧洲各民族根据它们立法、习惯和文化的普遍原则组成一个家庭。在战争状态中国际法上的行动也根据这一原则而有所修改,否则一切都身受互相为非作恶的心理所支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   
  第340节   
  国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是特殊物,因此,在这种关系中激情、利益、目的、才德、暴力、不法和罪恶等内在特殊性和外在偶然性就以最大规模和极度动荡的嬉戏而出现。在这种表演中,伦理性的整体本身和国家的独立性都被委之于偶然性。由于各民族作为实存着的个体只有在它们的特殊性中才具有其客观现实性和自我意识,所以民族精神的原则因为这种特殊性就完全受到了限制。各民族在其相互关系中的命运和事迹是这些民族的精神有限性的辩证发展现象。从这种辩证法产生出普遍精神,即世界精神,它既不受限制,同时又创造着自己;正是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的世界历史中,对这些有限精神行使着它的权利,它的高于一切的权利。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节   
  普遍精神的定在的要素,在艺术中是直观和形象,在宗教中是感情和表象,在哲学中是纯自由思想,而在世界历史中是内在性和外在性全部范围的精神现实性。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因为在它的绝对普遍性中,特殊的东西——即在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家神、市民社会和民族精神——只是作为理想性的东西而存在,在这个要素中,精神的运动就在于把这一事实展示出来。   
  第342节   
  其次,世界历史不是单纯权力的判断,就是说,它不是盲目命运的抽象的和无理性的必然性。相反地,由于精神是自在自为的理性,而在精神中理性的自为存在是知识,所以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光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从而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这种发展就是普遍精神的解释和实现。   
  第343节   
  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中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从形式上来表达,重新把握这种把握的精神,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由外化返回到自身的精神,比起它自己处在前一阶段的把握时是更高阶段的精神。附释:这里发生了人类的完善性和教育的问题。主张这种完善性的人猜测到精神的本性的某些东西,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以ω~ισαò〔知道你自己〕为它存在MJNOAEJ。的规律,并且——由于它把握到它自己是什么——比起曾经构成它的存在的那种形态是一种更高的形态。但是,对那些拒绝接受这种思想的人说来,精神一直是一个空洞的字眼,而历史则是偶然的、所谓单纯人类努力和激情的浅薄嬉戏。即使他们在这方面也谈到天意和神的计划,并表示对一种更高的权力具有信仰,然而他们的观念始终不获实现,因为他们明白表示,神的计划对他们说来是一种不可认识和不可理解的东西。   
  第344节   
  在世界精神所进行的这种事业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在它们意识到这些东西并潜心致力于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它们不知不觉地成为在它们内部进行的那种世界精神的事业的工具和机关。在这种事业的进行中,它们的特殊形态都将消逝,而绝对精神也就准备和开始转入它下一个更高阶段。   
  第345节   
  正义和德行、不法、暴力和罪恶、才能及其成就、强烈的和微弱的情欲、过错与无辜、个人生活和民族生活的华美、独立、国家和个人的幸与不幸,所有这些都在已知现实性的领域中有其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并在其中找到它们的判决和正当性,虽然只是部分的正当性。世界历史则超出于这些观点之上。世界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保持着世界精神的理念的那个必然环节,而那个环节就在它的那个阶段获得它的绝对权利,至于生活在那个环节中的民族则获得幸运与光荣,其事业则获得成功。   
  第346节   
  历史是精神的形态,它采取事故的形式,即自然的直接现实性的形式。因此,它的发展阶段是作为直接的自然原则而存在的。由于这些原则是自然的,所以它们是相互外在的多元性;因而它们又是这样地存在着,即其中每个归属于一个民族,成为这个民族的地理学上和人类学上的实存。   
  第347节   
  这种环节作为自然原则所归属的那个民族,在世界精神的自我意识的自我发展进程中,有执行这种环节的使命。这个民族在世界历史的这个时期就是统治的民族;它在世界历史中创立了新纪元,但只能是一次的(第346节)。它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对它的这种权利来说,其他各民族的精神都是无权的,这些民族连同过了它们的时代的那些民族,在世界历史中都已不再算数了。   
  附释:一个世界历史性民族的特殊历史,一方面包含着它的原则的发展,即从它幼年潜伏状态起发展到它全盛时期,此时它达到了自由的伦理性的自我意识而进窥普遍历史;另一方面,它包含着衰颓灭亡的时期,其实,衰颓灭亡标志着在这个民族中出现了一个作为纯粹否定它自己的更高原则。这种情况指出,精神过渡到了那个更高原则,而另一个民族获得了世界历史的意义。   
  从这一新时期开始,先前那个民族就丧失了它的绝对利益。诚然,那时它也会积极地接受更高原则,并按这个原则把自己组织起来。但是它对待这个原则,好象对待螟蛉子一样,缺乏内在的生气和活力。它可能丧失其独立,也可能作为一个特殊国家或一批国家而继续存在或苟延残喘,并偶然地卷入各种各样的内部事业和对外战争中。   
  第348节   
  居于一切行动也包括世界历史性行动在内的顶点的是个别的人,他们是使实体性的东西成为现实的那种主观性(第279节附释:)。他们是世界精神的实体性事业的活的工具,所以是直接跟这种事业同一的;但是这种事业又躲避着他们,所以它不可能是他们的客体和目的(第344节)。   
  因此他们虽然完成了这种事业,但是他们既得不到同时代人的崇敬和爱戴(同节)、也得不到后世舆论的崇敬和爱戴。相反地,他们在这种舆论中只是由于他们事业的主观形式而享受到一部分不朽光荣。   
  第349节   
  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如果没有这种形式,民族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它自在地存在着——就缺乏客观性来为自己和为别人在法律——即被思考的规定——中获得一种普遍物或普遍的定在,因而这个民族就不会被承认。由于它没有客观的合法性和自为地固定的合理性,所以它的独立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具有主权的。   
  附释:即使普通观念也不会称家长制是一种国家制度,不会称在这种状态中的民族是一个国家,或它的独立是具有主权的。因此在现实历史开始以前的情况,一方面是毫无利害感觉的愚昧的天真,另一方面是为获得形式上承认而斗争的勇气和复仇的勇气(参阅第331节和第57节附释:)。   
  第350节   
  理念的绝对权利出现在以婚姻和农业为起点(见第203节)的法律规定和客观制度中,不论理念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上帝的立法和恩赐或是权力和不法都好。这种权利就是英雄创建国家的权利。   
  第351节   
  本于上述同一规定,文明民族可以把那些在国家的实体性环节方面是落后的民族看做野蛮人(如游牧民对待狩猎民,以及农业民族对待前两者,等等)。文明民族意识到野蛮人所具有的权利与自己的是不相等的,因而把他们的独立当作某种形式的东西来处理。   
  附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   
  第352节   
  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作为它的现实化的执行者、和它的庄严的见证和饰物而出现。作为精神,它不外是它的积极运动,以求绝对知道自己,从而使它的自我意识从自然直接性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所以在它解放过程——世界历史的王国——中,这种自我意识形成的原则。计有四个。   
  第353节   
  精神在最初作为直接的启示中,以实体性精神的形态为原则,这种形态是同一性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个别性依然沉没在它的本质中,而且还没有得到独立存在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这种实体性精神的知识,因此这种精神既是积极的内容和充实,又是作为精神的活的形式的、自为的存在。这一原则就是美的伦理性的个体性。   
  第三个原则是能认识的自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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