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奴役的道路-完整版-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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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最有力地助长这些运动的经济因素是失意的自由职业者,即受过大学教育的工程
师或律师,以及一般“白领无产者”对收入比他们高几倍的属于最强大工会的火车司机,
或排字工人及其他成员的嫉妒。就货币收入而言,一个纳粹运动的普通成员,在运动开
始的初期,比普通的工会会员或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党员更穷苦些,这也几乎是毫无
疑问的。由于前者曾经有过更好日子,并且仍然生活在他们过去的条件造成的环境里,
因此,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不堪忍受。当法西斯主义兴起时,在意大利流行的“阶级斗争
=逆转=”这一措词确实指出了这个运动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存在于法西斯主义者或
民族社会主义者与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地应当被看作是在相互
竞争的社会主义派系间一定要发生的一种矛盾。每个人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应由国家的
意志来指定这一问题,在他们当中是没有异议的。但什么是各个不同阶级和集团应有的
地位,对此他们从前有、将来也永远会有最深刻的分歧。
从前一向把自己的党看作是未来走向社会主义普遍运动天然先锋的那些老的社会主
义领袖们,现在感到难以理解的是,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展,广大贫苦
阶级的怨恨竟会转而对准他们。但当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或者说,某些产业中有组织
的劳工,通常并不感到同该产业的各雇主们达成井同行动的协议特别困难时,大多数阶
级却被丢在一边,不曾受到他们的关怀。在这些阶级看来,劳工运动中的比较得势的那
些部分,与其说是属于被剥削的阶级,毋宁说是属于剥削阶级,这也是不无理由的。
给这个中产阶级的下层,即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支持者
的那个阶级的不满火上浇油是下面这一事实:他们所受的教育和训练,在很多场合下使
他们对领导地位怀有渴望,他们认为自己有资格成为领导阶级的成员。虽然年轻的一代,
由于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了他们对牟利伎俩感到轻蔑的原故,摈弃了带有风险性的独立地
位,越来越多地蜂拥到稳定的薪金岗位上去,但他们所要求的是既有收入又有权力的一
种地位,这在他们看来,是他们所受训练使他们有资格享受时。虽然他们信仰一种有组
织的社会,但他们希望在那个社会里得到的地位,是与一个由劳工统治的社会可能提供
的那种地位很不相同的。他们很愿意接受老牌社会主义的那些方法,但他们的意图是想
把它们用来为另外一个不同的阶级服务。这个运动能够吸引所有那些承认国家控制一切
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但不承认产业工人贵族用其政治力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的人。
新的社会主义运动开始时在策略上具有若干有利条件。在此之前,劳工社会主义已
在一个民主的和自由的世界里成长起来,它使它的策略适应这个世界,并且接受许多自
由主义的理想。它的首倡者仍然相信,建立社会主义本身即可解决一切问题。而法西斯
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却是从这样一种越来越受到控制的社会的经验中产生出来的,这个
社会已警觉到民主的和国际的社会主义目标是一些互不相容的理想这个事实。它们的策
略,是在一个己经被社会主义政策和这个政策所引起的问题所支配的世界中发展越来的。
它们并不幻想有可能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那些需要人们有相当一致的意见才能解决的问
题,而这种一致意见的取得是没有根据的。它们不幻想用理智的力量来解决一切不同人
们和集团的需要之间哪个比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计划”所不可避免地
要引起的,它们也不幻想用平等的公式来提供答案,它们知道,一个最强大的集团,集
合了足够的支持者拥护一种新的社会等级秩序,同时又对它所号召的那些阶级公开地许
以特权,它是易于获得所有感觉失望人们的支持的,因为这些人起初曾获得过实现平等
的许诺,但后来发现他们只是促进了某个阶级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它们之所以成功,
是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理沦,或者一个世界观,这个理论或世界观似乎足以证明他们所
许诺他们支持者的那些特权是正当的。
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
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列宁于1917年
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
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
——托洛茨基于1937年
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
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
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
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
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
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
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
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
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
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
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
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
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大体同下面这种区别相一致,即
为一切在市场体系以外和补充市场体系的人提供的保障,与只能为一部分人提供,并且
只有控制或取消市场才能够提供的保障之间的区别。
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
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至于在应该予以保证的具体标准方面,
是有一些困难问题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那些依赖于社会的人们是否应当无限制地享
受一切同其余的人一样的自由呢?①处理这些问题时,稍不经心,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
也许甚至危险的政治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
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
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
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应该帮助个人对那些生活中的普通意外事件作出准备,
因为这些意外事件是不确定的,所以很少有人能够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在那些避免这
种灾害的愿望和克服这种灾害的后果所付出的努力,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
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
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对于这
些计划的细节,那些愿意保持竞争制度的人和那些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制度来代替它的
人的意见,在许多方面是不会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的名义下,有可能推行一些促使竞争
或多或少地失掉效力的措施,但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
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政府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
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
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
最后,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
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虽然它的解决需要大量正确的计划,但它不需要,或者至少不一定需要,那种特别的计
划,那就是按其倡导者的主张,要用它来代替市场的那种计划。其实,许多经济学家都
希望在货币政策方面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这甚至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都不会相容的。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对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工程进行灵活的调节,才能有希
望获得真正的成功。这或许会对竞争的范围产生更严重的限制;并且,在进行这种实验
时,如果我们要避免使一切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政府支出的方面和数量的话,那么,
我们就必须仔细注意我们的步骤。但这既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我看来,也不是对付这
个经济保障最严重的威胁的最有希望的办法。无论如何,我们为保护经济活动不遭受这
些波动作出的必要努力,并不会导致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的那样一种计划。
对于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影响的这种保障计划,是另一种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意在
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
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
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
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
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
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
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
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
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
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大有
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
的这种惨状。过去100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
万计的人们。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已的过失造成
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
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
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
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
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
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
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
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
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
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
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
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
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
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
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
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
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
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
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
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
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
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
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
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
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
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心得由那些掌
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
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
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
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