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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三大条令-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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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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