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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三大条令-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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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退出现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条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七十九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首长、机关以及全体军人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级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 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军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百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应当严密组织。单车应当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应当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应当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应当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应当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得向车外探头、伸手;不得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第二百九十二条 预防工程作业事故  
 (一)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官应当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应当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做到:  
 1、爆破作业前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做导火索燃速试验。  
 3、在安全地点接续火具;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严禁无关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用力过猛;严禁用金属器具捣固;严禁超量装药;严禁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者线路。  
 5、明确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得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理、使用点火机。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以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以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业完毕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应当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  
 
 第二百九十三条 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严禁私存武器、弹药;严禁私带武器外出;严禁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应当认真验枪。平时枪内不得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密组织实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按照规定处理。教练弹、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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