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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部分

毛泽东选集(六卷全)毛泽东选集(1-5卷)-第1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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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一木,不拿朝鲜人民的一针一线,如同我们在国内的看法和做法一样,这就是胜利的政治基础。只要我们能够这样做,最后胜利就一定会得到。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3页)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

  (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八日)

  *这是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

  中央于二月中旬召开有各中央局负责同志参加的政治局会议,讨论了各项重要问题,兹将决议要点通报如下。

  一 二十二个月的准备工作

  “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思想,要使省市级以上干部都明白。准备时间,现在起,还有二十二个月,必须从各方面加紧进行工作。

  二 抗美援朝的宣传教育运动

  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这个运动,已推行者深入之,未推行者普及之,务使全国每处每人都受到这种教育。

  三 土改

  1、农忙时一律停一下,总结经验。

  2、争取今年丰收。

  3、依靠县农民代表会及训练班。

  4、积极造成条件。凡条件不成熟者,无论何时何地不要勉强去做。

  5、土改完成,立即转入生产、教育两大工作。

  6、同意华东分期退押的办法。

  7、劝告农民以不采非刑拷打为有利。

  8、土改后,增划区乡,缩小区乡行政范围。

  四 镇压反革命

  1、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

  2、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

  3、注意“中层”'1',谨慎地清理旧人员及新知识分子中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4、注意“内层”,谨慎地清理侵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十分加强保密工作。

  5、还要向干部做教育,并给干部撑腰。

  五 城市工作

  1、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今年必须召开两次城市工作会议,议程如中央所通知,向中央作两次专题报告。

  2、加强党委对城市工作的领导,实行七届二中全会决议。

  3、向干部做教育,明确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

  4、工厂内,以实现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团的统一领导。

  5、力争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

  6、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

  7、全国总工会及各上级工会应着重解决下面的具体问题。

  8、党委及工会应着重典型经验的创造,迅速推及各处。

  六 整党及建党

  1、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这是主要方面,必须加以肯定,并向各级干部讲明白。但是存在着问题,必须加以整理,并对新区建党采取慎重的态度,这方面也要讲明白。

  2、整党、建党,均须由中央及各中央局实行严格的控制,下面不得自由行动。

  3、整党,应以三年时间实现之。其步骤,应是以一年时间(一九五一年)普遍进行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使所有党员明白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并训练组织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典型试验。然后,根据经验进行整党,但城市可以在一九五一年进行整党。整党时,首先将“第四部分人”'2'清洗出去。然后对“第二部分人”、“第三部分人”加以区别,对其中经过教育而仍确实不合党员条件者劝其退党,务使这些退党者自愿地退出,不要伤感情,不要重复一九四八年“搬石头”'3'的经验。

  4、城市及新区建党必须采取慎重的方针。城市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建立党的组织。乡村须在土改完毕始能吸收经过教育合于党员条件者建立党的支部,在头两年内乡村支部一般不要超过十个党员。无论在城市和乡村,均应对于愿意接受党的教育的积极分子,进行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经过这种教育然后将其中确实合于党员条件者吸收入党。

  七 统一战线工作

  1、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一九五一年召集两次会议,讨论统一战线工作,并向中央作两次关于这方面的专题报告。

  2、必须向干部讲清楚为什么要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理由。

  3、知识分子,工商业界,宗教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必须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将他们团结起来,并加以教育。

  4、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

  八 整风

  一年一次,冬季进行,时间要短,任务是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发扬成绩,纠正缺点错误,借以教育干部。

  注释

  '1'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分为外层、中层、内层。清理“外层”,是指清查隐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清理“中层”,是指清查隐藏在我军政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清理“内层”,是指清查隐藏在我党内的反革命分子。

  '2'一九五一年整党时,把党员划分为四种人:一、具备党员条件的;二、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者有较严重的毛病,必须加以改造提高的;三、不够党员条件的消极落后分子;四、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叛变分子、投机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等。

  '3'“搬石头”是刘少奇在一九四八年解放区土改、整党时提出的。他污蔑广大农村干部是压在农民头上的“石头”,要把他们撤职、清洗。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438页) 






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

  (一九五一年

  五月十五日)

  *这是毛泽东同志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写的几段指示。

  一

  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这就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各种代表会、干部会、座谈会、群众会,在会上举行苦主控诉,展览罪证,利用电影、幻灯、戏曲、报纸、小册子和传单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凡是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凡是大体上遵照了这个路线,但没有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大体上正确但不完全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个工作路线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满胜利的保证。在今后镇反工作中必须完全遵守这个工作路线。其中最重要者为严格地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和广泛地做好宣传教育。做到了这两点,就可以避免犯错误。

  二

  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三

  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

  四

  对于“中层”和“内层”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现在开始,有计划地加以清查。决定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两季,采用整风方式,对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况和处理一些最突出的问题。其方法是学习镇反文件,向着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号召他们中间有问题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诚老实的态度,交清历史,坦白其隐藏的问题。这种坦白运动必须由首长负责主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施行强迫。每一单位时间要短,不要拖长。其策略是争取多数,孤立少数,以待冬季的进一步清查。对于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则须首先加以清查,并取得经验,以资推广。在政府系统、学校和工厂中进行此种清查工作时,必须有党外人士参加此种清查工作的委员会,避免由共产党员孤立地去做。

  五

  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道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组织之。委员人数少者三人,多者十一人,必须吸收可靠的党外爱国分子参加,成为统一战线的保卫治安的组织。此项委员会受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此项委员会,乡村须在土改完成之后,城市须在镇反工作开展之后,有领导地进行组织,以免坏人乘机侵入。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941页) 






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一九五O年十二月——一九五一年九月)

  *这是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一些重要指示。

  一

  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

  在湘西二十一个县中杀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准备在今年由地方再杀一批。我以为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三

  山东有些地方存在着劲头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着草率从事的偏向,这是全国各省市大体上都存在的两种偏向,都应注意纠正。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因为劲头不足,经过教育说服,劲头总会足起来的,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四

  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估计在上述党、政、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的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因此,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各地党、政、军、教、经、团中清出来的反革命分子,请各地均照上述原则处理。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

  (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五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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