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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西方哲学史 罗素-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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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感到刻骨伤心。但是,《先祖论》的撰写虽说不比内战早,倒还在这些惨痛事以前, 
 
所以书中自然要表现理会到颠覆性学说的存在。那种学说,如费尔默所说,在1640年就 
 
不新鲜。事实上,新教的和旧教的神学家们,双方在各别跟旧教徒君主及新教徒君主的 
 
争执中,都曾经激烈主张臣民有反抗无道昏君的权利,他们写的东西供给了罗伯特爵士 
 
丰富的论战材料。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爵士封号是查理一世授予的,他的家宅据说遭国会党人抢掠 
 
过十次。他以为挪亚上航地中海,将非洲、亚洲和欧洲各分派给含、闪和雅弗,未见得 

 
不实有其事。他主张,依照英国宪法说,上院无非是向国王进忠言,下院的权限更小; 
 
他讲,独有国王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全然是由他的意志发出来的。据费尔默说,为王的 
 
完全不受一切人间的管制,而且不能以他的先人的法令束缚他,甚至不能以他自己的法 
 
令束缚他,因为“人给自身定法律,是万不可能有的事。” 
 
    这些见解表明,费尔默属于神授权说派中顶极端的一流人物。 
 
    《先祖论》开篇是驳击这样一种“俗见”:“人类禀受天赋,生来就有免于一切隶 
 
属的自由,得随意选择自己所好的政治形式,任何一个人对他人的支配权,最初都是按 

 
照群众的裁夺授予的。”费尔默说,“这一说起初是在讲所中谋划出来的。”依他说, 
 
真相全非如此;那是这样:原来神把王权授给了亚当,王权由亚当下传给他的历代继承 
 
人,最后到了近世各个君主手里。他确断地说,现不当国王的“或者就是、或者该看成 
 
是,最初为全人类生身父母的那两位元始先祖的隔代继承人。”看来,我们的元祖并未 
 
充分欣赏他作世间一统王的特权,因为“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因。” 
 
求自由的欲望是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认为邪恶的一种感情。 
 
    查理一世的要求,他那一方的大轴主角们的要求,比以前的时代会容许给国王的还 

 
有过之而无不及。费尔默指出,英格兰耶稣会士帕森斯(Parsons)和苏格兰加尔文派信 
 
徒布凯南(Buchanan),虽然在旁的事情上几乎意见从不一致,却双双主张君王乱政可 
 
以由臣民废黜。不用说,帕森斯心里想着奉新教的伊丽莎白女王,布凯南心里想着苏格 
 
兰的旧教徒女王玛利。布凯南的学说由成功认可了,但是帕森斯的学说由于他的同僚坎 
 
平处死刑而被驳倒。 
 
    还在宗教改革以前,神学家们就往往相信限制王权是好事。这是大半个中世纪内, 
 
遍欧洲如火如荼的教会与国家的斗争的一部分。在这场斗争中,国家靠武装力量,教会 

 
凭仗聪明和神圣。教会在兼有这两美的其间,斗争胜利;等它一闹得只有聪明时,就落 
 
了败局。但是虔心深诚的名士们所发的反对国王权力的言论,在记载上还留着,那固然 
 
本意是为了教皇的利益,用来支持臣民的自治权也无不可。费尔默说: 
 
    “阴险狡猾的经院学者们,定要把国王猛贬到教皇的下位,认为最稳妥的手段莫过 
 
于将臣民抬举到国王之上,好让教皇权代替王权。”他引征神学家贝拉民(Bellarmine) 
 
的话,贝拉民讲俗权是由人授给的(即是说,非由神授给的),“只要臣民不把它授给 

 
国君,这权力就在臣民中间”;依费尔默说,这一来贝拉民“让神成了一个民主阶层的 
 
一手创造者。”这在他觉得颇荒谬绝伦,有如说神是布尔什维主义的一手创造者,让现 
 
代的富豪财阀听来的感觉一样。 
 
    费尔默讲政治权力的由来本末,不从任何契约讲起,更不从关于公益的什么理由出 
 
发,却完全追溯到父亲对儿女的威权。他的见解是:帝王威权的本源在儿女服从父母; 
 
《创世记》中的那些先祖们就是君主;作国王的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最低限度也该把 
 
他们以这等人看待;国王的当然权利与父亲的当然权利一样;在本性上,儿子永远脱不 

 
开父权,即便儿子长大成人,而父亲已老朽不堪。 
 
    整个这套说法,在现代人想来,觉得真荒诞离奇,难相信它还是郑重主张的说法。 
 
我们不习惯从亚当与夏娃的故事追政治权利的老根。我们认为,儿子或女儿够二十一岁 
 
时,亲权应该完全终止,这之前亲权必须受国家以及儿辈们渐次获得的独立发言权很严 
 
格的限制,这都是明白的道理。我们承认,作母亲的和父亲至少有相等的权利。但是, 
 
撇开这种种理由不谈,除了在日本外,现代人哪个也不会想起来假定政治权力在什么地 
 
方应当和父母对儿女的支配权等量齐观。确实,在日本仍然信奉着和费尔默学说酷似的 

 
一说,所有教授及中小学教师必须讲授这说法。天皇的血统可以上溯到太阳女神,他便 
 
是这女神的后代继承人;其他日本人也是女神的苗裔,然而属于她的家系里的末支。因 
 
此天皇是神,凡违抗天皇就叫渎神。这一说大体上是1868年的杜撰,但现下在日本托称 
 
是自从开天辟地口传下来的。 
 
    硬栽给欧洲一个同样的说法,这个打算——费尔默的《先祖论》即其中一部分—— 
 
失败了。什么缘故?承认这种说法,是绝不违反人性的事;例如,除日本而外,古代的 
 
埃及人,被西班牙征服以前的墨西哥人、秘鲁人,都信奉过这说法。在人类演进的某个 

 
阶段,这种说法自然而然。斯图亚特朝的英国已经过了这个阶段,但是现代的日本没有 
 
过。 
 
    在英国神授权学说的失败,由于两大原因。一是教派杂多;二是君主、贵族和上层 
 
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争斗。谈到宗教,从亨利八世在位的时代以后,英王为英国教会的 
 
首脑,这教会既反对天主教,又反对大部分新教宗派。英国教会自夸是折衷派;钦定英 
 
译本圣经的序文开头是:“我英伦教会自从最初编纂通用祈祷书以来,一向在两极端之 
 
间保守中庸,是为其英明所在。”总的说来,这个折衷投合了大多数人的心意。 

 
    玛利女王和詹姆士二世国王竭力要把国民拖向罗马一边,内战中的胜利者们竭力要 
 
把国民拖到日内瓦去,但是这些个打算都终于失败,到1688年以后,英国教会的势力就 
 
不可动摇了。然而,它的反对派也存留下来。尤其是,非国教派信徒们是一些锐气勃勃 
 
的人,而且在势力正不断增长的富商与银行家中间为数很多。 
 
    国王的神学立场有些独特,因为他不但是英国国教会的首领,也是苏格兰教会的首 
 
领。在英格兰,他得信赖主教,排斥加尔文派教义;在苏格兰,他得排斥主教,信仰加 
 
尔文派教义。斯图亚特朝的国王们有纯正坚定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便不可能抱这种阴 

 
阳两面的态度,让他们在苏格兰比在英格兰更伤脑筋。但是从1688年以后,为了政治上 
 
的便宜,国王们默许同时奉两种宗教。这有碍宗教热忱,也使人难以把他们看成神化的 
 
人物了。反正,无论天主教徒或非国教派信徒,都不能默认代表君主政治的任何宗教主 
 
张。 
 
    国王、贵族和富裕中产阶级三方面,在不同时代结成不同的联盟。在爱德华四世和 
 
路易十一世治下,国王与中产阶级联合反对贵族;在路易十四时代,国王联贵族对抗中 
 
产阶级;在1688年的英国,贵族跟中产阶级合起来反国王。国王若有另外两派之一和他 

 
一起,他势力强大;如果两派联合起来反对他,他就势孤力薄了。 
 
    特别因为以上种种缘故,洛克要摧毁费尔默的议论毫无困难。 
 
    在说理方面,洛克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他指出,即便要讲的是亲权,那么母亲的权 
 
力也应当和父亲的相等。他力言长子继承法的不公道,可是假使要拿世袭作君主制的基 
 
础,那是避免不了的。所谓现存的君主们从某种实际意义上讲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洛 
 
克嘲弄这种说法的无知可笑。亚当只能有一个后代继承人,可是谁也不晓得是哪一个。 
 
他问道,费尔默是不是要主张,假若能发现那个真继承人,现有的全体君主都该把王冠 

 
奉置在他的足前?倘若承认了费尔默讲的君主制基础,所有国王,至多除一个而外,全 
 
成了篡位者,完全无资格要求现实治下的臣民服从。他说,何况父权也是一时的权力, 
 
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财产。 
 
    照洛克讲,其余的基本根据且不谈,即其以上这种理由,就不能承认世袭制为合法 
 
政治权力的基础。因而在第二篇政治论中,他要寻求比较守得住的基础。 
 
    世袭主义在政治里差不多已成泡影。在我一生当中,巴西、中国、俄国、德国和奥 
 
地利的皇帝绝踪了,换上一些不志在建立世袭朝代的独裁者。贵族阶级除在英国而外, 

 
在欧洲各处都丧失了特权,在英国也无非一种历史性的形式罢了。 
 
    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切还是很近的事,而且和各种独裁制的抬头大有关系,因为传 
 
统的权力体制已被一扫而光,为成功地实行民主所必需的习性还未暇成长起来。倒有一 
 
个大组织从来不带一点世袭因素,就是天主教会。各种独裁制假若存留下去,可以逆料 
 
要逐渐发展一种政治形式,和教会的类似。 
 
    就美国的大公司说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些大公司拥有和政府的权力几乎相埒的 
 
权力,或者说在珍珠港事变以前一直是拥有的。 

 
    奇怪的是,民主国家政治上摒弃世袭主义,这在经济范围内几乎没有起丝毫影响。 
 
(在极权主义国家,经济权力已并入政治权力中。)我们仍旧认为理所当然,人应该把 
 
财产遗留给儿女;换句话说,虽然关于政治权力我们摒弃世袭主义,在经济权力方面却 
 
承认世袭主义。政治朝代消灭了,但是经济朝代活下去。现下我既不是发议论赞成、也 
 
不是发议论反对这样地不同对待这两种权力;我仅仅是指出存在着这事情,而且大多数 
 
人都没有察觉。读者试想一想,由大宗财富产生的对他人生命的支配权要世袭,这在我 

 
们觉得多么自然,你就更能了解,像罗伯特·费尔默爵士那种人在国王权力问题上如何 
 
会采取同样的看法,而和洛克抱一致思想的人们所代表的革新又是如何之重大了。 
 
    要想了解费尔默的理论如何会得到人的相信,洛克的反对理论如何会显得有革命性, 
 
我们只消细想一下当时对王国的看法和现在对地产的看法是一样的。土地所有主持有种 
 
种重要的法权,主要的是选定谁待在该土地上的权力。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来传让,我 
 
们觉得继承到了地产的人,便对法律因而容许给他的一切特权有了正当要求资格。然而 

 
究其实这人的地位同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其要求而辩护的那些君主们的地位一样。如 
 
今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庞大地产,其所有权是西班牙王所实际赐予,或伪托是他所赐 
 
予。他所以有资格作出那样的赐予,无非是(一)因为西班牙信奉和费尔默的见解类似 
 
的见解,(二)因为西班牙人在交战中能够打败印地安人。然而我们还是认为受到他的 
 
赐予的那些人的后代继承人有正当的所有权。恐怕到将来,这事情会跟费尔默在今天显 
 
得一样荒诞吧。 
 
第二节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治论》一开始,洛克说他既然说明了从父亲的威权追寻政治威权的由 

 
来行不通,现在要提出他所认为的统治权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间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个他所谓的“自然状态”,由此说起。在这个 
 
状态中有一种“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组成,并不是人间的哪个立法者加 
 
给人的。 
 
    至于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到底有几分只是一个说明性的假说,究竟他有几分设想 
 
它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不得而知;但是我觉得好像他每每把这状态认成是实际出现过 
 
的一个时代。有个社会契约设立了民政政治,人类借助于该契约脱出了自然状态。这事 
 

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历史事实。但是目下我们要说的是自然状态。 
 
    关于自然状态及自然法,洛克要讲的话大多并不新颖,不过是中世纪经院派学说的 
 
旧调重弹。圣托马斯·阿奎那这样讲: 
 
    “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几成出于自然法,便恰带有几成法律性质。但是它若在 
 
哪一点上与自然法抵触,它立即不成其为法律;那纯粹是对法律的歪曲。” 
 
    在整个中世纪,大家认为自然法谴责“高利贷”,即有息放款。当时教会的产业差 
 
不多全在于土地,土地所有主向来总是借债的人,不是放债的人。但是等新教一兴起, 

 
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别是加尔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来自富裕中产阶级,这班人却 
 
是放债的,不是借债的。因此,首先加尔文,然后旁的新教宗派,最后天主教会,都认 
 
可了“高利贷”。这一来,对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种理解,但是谁也不怀疑存在这种东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灭后仍存在的许多学说,是从这个信仰发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 
 
义和人权说。这两个学说彼此有关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义。有陶奈所引证的两段 
 
话可以说明这点。1604年英国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发表: 
 
    “全体自由臣民,关于自己的土地,又关于在自己所专务而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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