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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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史学和文学都起到了相同的促进作用。但丁在意大利的民主派那里和在维也纳、慕尼黑及柏林的中世纪复兴运动的领袖们那里,都被视为伟大的权威。但是无论是流放者,还是新派诗人和评论家的影响,都没有扩展到民众之中。它是一个没有获得民众同情和支持的宗派,是一种建立在学说而非苦难基础之上的密谋。1834年,他们在萨伏依举起造反的旗帜,提出“统一、独立、上帝和人道”的口号;人民对这些目标感到迷惑不解,对其失败也漠不关心。但是马志尼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和鼓动,把他的“青年意大利”(Giovine Italia)扩展为“青年欧洲”(GiodneEuropa),并于1847年建立了国际民族联盟。他在联盟成立的致词中说:“人民只明白一种观念,即统一和民族独立的观念……政府形式绝不是个国际问题,它仅仅是个民族问题。”
1848年的革命虽然没有成功地实现民族目的,却在两个方面为日后民族主义的胜利做好了准备。第一个方面是,奥地利恢复了在意大利的权力,实行一种新的、更严格的集权统治,没有给自由留下任何希望。当这种制度确立之时,正义便站在了民族的愿望一边。在马宁的努力下,这些民族愿望以一种更完善和更高级的形式复兴了,在十年的反动时期,奥地利政府未能把依靠武力的占有转变为根据权利的占有,也没有用自由制度来创造让人忠诚的条件。它的政策从反面刺激了民族主义理论的发展。1859年,这种政策使法兰西斯·约瑟夫失去了所有的积极支持和同情,因为他在行动上犯下的错误,要比他的敌人的理论错误更加明显。然而,民族主义理论获得力量的真正原因在于第二个方面,即民主原则在法国的胜利以及欧洲大国对它的认可。民族主义理论包含在主张公意至高无上的民主理论中。“人类中的任何一群人,如果没有决定他们应和哪一个群体结合在一起,任何人都无法知道他们还应当自由地做什么了。”'4'一个民族就是这样形成的。为了形成集体意志,统一是必需的;为了表达集体意志,独立是不可缺少的。对于人民主权的概念而言,统一和民族独立比罢黜君主和废除法律的权利更加重要。因为人民的幸福或国王的民意基础可以防止这类专制行为的发生。但是具有民主精神的民族不可能一直允许它的一部分属于外国,或者整个民族被分裂为同一血统的若干国家。因此,民族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划分政治世界的两条原则:否定民族权利的正统统治和肯定民族权利的革命行动;基于同一理由,它成为后者反对前者的主要武器。
在探索民族主义理论现实可见的发展过程时,我们也打算观察它的政治特征,评价它的政治价值。促成这种理论的专制统治既否定民族统一的绝对权利,又否定民族自由的权利要求。前者是民主理论的产物,后者则属于自由理论。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观点分别对应着法国和英国的学说,实际上代表着政治思想中对立的两极,它们仅有名称上的联系。在民主理论中,民族主义的基础是集体意志永恒至上,民族统一是这种意志的必要条件,其他任何势力都必须服从这种意志,对抗这种意志的任何义务都不享有权威,针对这种意志的一切反抗都是暴政。在这里,民族是一个以种族为基础的理想单位,无视外部因素、传统和既存权利不断变化着的影响。它凌驾于居民的权利和愿望之上,把他们形形色色的利益全都纳入一个虚幻的统一体;它为了满足更高的民族要求,牺牲他们的个人习惯和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压制一切自然权利和一切既定的自由。无论何时,只要某个单一的明确目标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无论该目标是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国家的安全或权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对一个抽象观念的支持,此时国家走向专制就是不可避免的。惟有自由要求实现对公共权威的限制,因为自由是惟一有利于所有人们的目标,惟一不会招致真心实意反抗的目标。为了支持民族统一的要求,即使一个在资格上无可指摘、政策宽厚而公平的政府,也必须加以颠覆,臣民必须转而效忠于一个与他们没有情感联系、可能实际上受外来控制的权威。另一种理论除了在反对专制国家这一点上,与这种理论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它将民族利益视为决定国家形式的一种重要因素,但不是至高无上的因素。它有别于前一种理论,因为它倾向于多姿多彩而不是千人一面,倾向于和谐而不是统一;因为它不想随心所欲地进行变革,而是谨慎地尊重政治生活的现存条件;因为它服从历史的规律和结果,而不是服从有关一个理想未来的各种渴望。统一论使民族成为专制和革命之源,而自由论却把民族视为自治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过大的最终限制。被民族统一牺牲了私人权利,却受着各民族联合体的保护。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像一个共同体那样有效地抵制集权、腐败和专制的趋势,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家中所能存在的最大群体;它加强成员之间在性格、利益和舆论上一贯的共性,它以分别存在的爱国主义影响和牵制着统治者的行动。同一主权之下若干不同民族的共存,其作用相当于国家中教会的独立。它可以维护势力平衡,增进结社,形成共同意见给予臣民以约束和支持,藉此避免出现在单一权威的笼罩下四处蔓延的奴役状态。同样,它可以形成一定的公共舆论集团,形成并集中起强大的政治意见和非主权者意志的义务观念,以促进独立的发展。自由鼓励多样性,而多样性又提供了保护自由的组织手段。所有那些支配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皆是民族习惯多样化的结果,是私人社会的创造物。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不同的民族各不相同,因为是各民族自己创造了这些法律,而不是统治着他们的国家。在同一个国家中这种多样性是一道牢固的屏障,它抵制政府超出共同的政治领域侵入受制于自发规律而非立法的社会领域。这种入侵是专制政府的特征,它势必招致反抗并最终产生一种救治手段。对社会自由的不宽容是专制统治的本性,其最有效的救治手段必定是而且只能是民族的多样性,同一国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对自由的一个验证。它也是文明的一个主要促进因素,它本身即是自然的、上帝规定的秩序,比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理想的民族统一体现着更高的进步状态。
不同的民族结合在一个国家之内,就像人们结合在一个社会中一样,是文明生活的必要条件。生活在政治联合体中较次的种族,可得到智力上更优秀的种族的提高。力竭而衰的种族通过和更年轻的生命交往而得以复兴。在一个更强大、更少腐败的种族的纪律之下,由于专制主义败坏道德的影响或民主制度破坏社会整合的作用而失去组织要素和统治能力的民族,能够得到恢复并重新受到教育。只有生活在一个政府之下,才能够产生这种富有成效的再生过程。国家就像个促进融合的大熔炉,它能够把一部分人的活力、知识和能力传递给另一部分人。如果政治边界和民族边界重合,社会就会停滞不前,民族就会陷入这样一种境地,它同不和同胞交往的人的处境没什么两样。两个人之间的差别把人类联合在一起,不仅是因为这种差别为共同生活的人提供了好处,而且因为它用一条社会或民族的纽带使社会结合在一起。使每个人都可以从他人中找到自己的利益。这或是因为他们生活在同一个政府之下,或是因为他们属于同一种族。人道、文明和宗教的利益由此得到了促进。
异教以自己的独特性来肯定自身,而基督教以民族混合为乐事,因为真理是普遍的,而谬误却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在古代世界,偶像崇拜与民族特性形影不离,圣经中用同一词来表示这两种现象。教会的使命就是消除民族差别。在它享有无可争议的最高权威的时代,整个西欧遵从着相同的法律,所有的著述使用着相同的语言,基督之国的政体表现为一个单一的权威,它的思想统一体现在每一个大学。古罗马人扫除被征服民族的众神而完成征服,查理大帝仅凭强行废除萨克森人的异教仪式,便打败了他们的民族反抗。在中世纪,从日耳曼族和教会的共同作用中,诞生了一个新的民族体系和新的民族概念。民族和个人的自然属性皆被改造。在异教和未开化时代,民族之间不仅在宗教方面,而且在风俗、语言、性格上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根据新的法律,它们拥有着许多共同的事物,使它们彼此隔阂的古老屏障被清除了,基督教所教导的新的自治原则,使他们能够生活在共同的权威之下,且不必失却他们所珍视的习惯、风俗或法律。新的自由观使不同民族共存于同一国家之内成为可能。民族不再是古代的那种民族——同属于一个祖先的后裔,或繁衍于一个特定地域的土著,仅仅是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物,是一个道德的或政治的共同体,它不是地理学或生理学意义上的单位,而是在国家的影响下,在历史进程中发展。它源于国家,而非位于国家之上。一个国家可能在时间的进程中创造一个民族,然而一个民族应当构成一个国家则有悖于近代文明的性质。一个民族是从先前独立的历史中,获得了它的权利与权力。
在这个方面,教会赞同政治进步的趋势,尽力消除民族之间的隔阂,提醒它们彼此之间的义务,把征服和封地赐爵看作提升落后和沉沦民族的自然手段。但是,尽管它承认根据封建法律、世袭权利和遗嘱安排产生的偶然性结果,因而对民族独立毫无贡献,但是它怀着建设完善的利益共同体的热情去保护民族自由免受统一和集权之害。因为同一个敌人对双方都构成威胁:不愿容忍差别、不愿公正对待不同民族之独特个性的国家,必定出于相同的原因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宗教自由与波兰和爱尔兰的解放事业发生联系,并不仅仅是当地境况的偶然结果。政教协定(the Concordot)没有使奥地利的各族臣民团结起来,乃是一种政策的自然后果,这种政策并不想保护其领地的差别和自治,而且通过给予好处来贿赂教会,而非通过给予独立来巩固教会。从宗教在近代史的这种影响中,产生了一种爱国主义的新定义。
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爱国情感的性质中。我们与种族的联系仅仅是出于自然,我们对政治民族的义务却是伦理的。一个是用爱与本能联结起来的共同体,这种爱与本能在原始生活中极其重要和强大,但是更多地与动物性而非文明的人相联系;另一个是一种权威,它依法实行统治,制定义务,赋予社会自然关系一种道德的力量和特征。爱国主义之于政治生活,一如信仰之于宗教,它防范着家庭观念和乡土情结,如同信仰防范着狂热和迷信。它有源于私人生活和自然的一面,因为它是家庭情感的延伸,如同部落是家庭的延伸一样。但是就爱国主义真正的政治特征而言,它是从自我保存的本能向可能包含着自我奉献的道德义务的发展。自我保存既是一种本能,又是一种义务,从一个方面说它是自然的和无意识的,同时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本能产生了家庭,义务产生了国家。如果民族可以不要国家而存在,只听命于自我保存的本能,它将无法自我否定、自我控制和自我牺牲,它将只把自己作为目的和尺度。但是在政治秩序中,个人利益甚至个人存在都必须牺牲给所要实现的道德目的和所要追求的政治利益。真正的爱国主义,即自私向奉献的发展,其显著标志在于它是政治生活的产物。种族所引起的义务感并不完全脱离它的自私和本能的基础;而对祖国的爱,如同婚姻之爱,既有物质基础也有道德基础。爱国者必须区分开他所献身的两种目的或目标。惟对祖国(country)才产生的依恋,如同惟对国家(state)才表示的服从——一种对物质强制力的服从。一个将献身祖国看作最高义务的人,与一个让所有权利都屈从于国家的人,在精神上是息息相通的,他们都否认权利高于权威。
柏克曾言,道德和政治上的国家不同于地理上的国家,二者可能是不一致的。武装反抗制宪会议(the Covention)的法国人同武装反抗国王查理的英国人一样都是爱国者,因为他们认为有一种比服从实际统治者更高的义务。柏克说:“在谈及法国时,在试图对付它时,或在考虑任何和它有关的计划时,我们不可能只想到一个地理上的国家,它必定是指一个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国家……事实上,法兰西大于它自身——道德之法兰西不同于地理之法兰西。这所房子的主人已被赶走,强盗霸占了它。如果我们寻找作为一个共同体存在的法兰西人,即从公法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团体而存在的法兰西人(我所谓的共同体,意指有思考和决定的自由以及讨论和缔约能力的人们),我们在弗兰德尔、德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也可发现他们。它们都有世袭君主,都有国家典章制度,都有议会。……可以肯定,如果把这些东西的半数从英国拿走,那么我也很难把剩下的东西再称为英国民族了。”'5'在我们所属的国家与对我们行使政治职能的国家之间,卢梭做了类似的区分。《爱弥儿》中有一句话,很难把它的意思翻译过来,“Qui n’a pas une patrie a dumoins un pays”(没有国家的人,哪来的祖国)。他在一篇论述政治经济学的论文中写道:“如果国家对于国民的意义就像对于陌生人的意义,如果它仅仅给与他们对任何人都可给与的东西,人们还怎么爱自己的国家呢?”也在是同样的意义上,他继续说:“La pattie ne pent subsister sans lahberte”(没有自由,祖国又从何说起)。'6'
可见,我们只对因国家而形成的民族承担着义务,因此,也只有这种民族拥有政治权利。从人种学上说,瑞士人是法兰西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