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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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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进程中最伟大的成就,是任何生活领域都应当遵循的首要宗旨,也是使得宗教成为真正的宗教的内在品质。

    良知自由是所有各种自由中的首要先锋,因为它是人们得以避免邪恶的自由。

    良知是人们从被邪恶所奴役的状态中解放出来的工具。

    如果良知指挥不了它自身的道德律令的话,它也就指挥不了它自身的宗教律令,这时良知就还不是自己的主人。这种软弱状态应该归因于宗教上的素养还不够火候。除非良知是宗教熏陶出来的产物,否则,良知就不会成为宗教意义上的法官。

    对一个人来说,如果宗教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是良知问题,那么,他永远也不会感觉到宗教的意蕴。

(三)良知在政治上的表现

    如果上帝与心灵对话,那么,它也必定涉及与政治对话。法律理念的形成是与利益保障的要求截然不相关联的。

    我们的良知为我们自己而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它只受其他良知的限制。它只对个人自己而不是对他人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它尊重别人的良知。因此它倾向于控制权威而扩大自由。它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法则。

    良知越是更积极地走上社会生活的前沿,那么,我们考虑得更多的就不是国家已做了什么,而是国家允许人们能做什么;那么,我们考虑得更多的就不是国家的行为——它的行为的力量以及对这种力量的运用,而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对权力的分立。社会要优先于国家——个体心灵要优先于国家权力。

    良知是由我来决定呢还是由社会来决定呢?如果由我来决定,那就不要权威;如果由社会来决定,那就不要自由。二者之间需要一个协调的角色,那就是教会这一机构。自由和权威二者皆须得到适当的维持。

    良知与一套清晰明确的伦理关念密切相关。模糊不清的伦理观意味着不完美的良知,因此,模糊不清的伦理观也就意味着不完美的自由。因为并不是一套随随便便的伦理体系就能带来自由,必须是一套非常发达的伦理体系才会产生自由。因此,自由在中世纪时代是不完善的,因为当时既缺乏良好的手段,又由于良知的软弱无力,以及由于伦理观的混乱而导致的某些行为的干扰。

    良知是自由的一个基石,因此,宗教也是自由的一个基石。

    良知的思想把宗教指引到自由的事业中去,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正是通过良知的作用才使得宗教服务于自由的事业。

    来自良知的平等——在其中我们都是相同的,没有差别。

    良知主张:主要的危险来自专制主义,因此,主要的安全来自反对专制主义,其次反对极端民主。

    良知的思想是赞成君主制的,因为君主制具有这样一种良知:这种良知包含着旨在为社会干好事的力量。一个由众多的人们组成的机构是缺乏这样一种力量的。正如个人的责任感是微弱的一样,良知的影响力也是微弱的。一个由众多的人们组成的机构是没有灵魂的。

    正如个体有良知一样,一个民族也有良知。一个人的是非对错观念也依赖于他人在这方面的观念。从性质上讲,这种观念不是独立和至高无上的。

(四)良知的历史

    良知意味着社会个体在历史进程中占有很大的一席之地。

    在我们的生活中和时代的进程中,良知会变得更加完善。

    在东方的宗教中,良知尚未获得人们的认知和承认。他们只知道从外部给人们灌输德行、惩罚等观念。然而,他们永远也不会知道,检验什么是正确的标准就存在于良知这一意识之中。在《圣经·旧约》之中,是心灵守护着良知的领地。

    在古希腊社会生活发生转折之时,在神话崩溃和民主兴起的时候,良知走进了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的戏剧之中,走进了苏格拉底的哲学之中。

    古希腊:不是那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而是当时的权威和追求一致的同意导致了极端民主。作为对这种极端民主的反对,良知或个人自治的要求出现了:苏格拉底的例子。当苏格拉底宣称宁愿遵从上帝的旨意而不是人的命令时,他的意思是上帝已把良知扎根于他的心中了——没有神谕,没有神圣的书本,也没有专职的牧师来告诉他本该那样做。

    古希腊所有关于良知的看法和观念都是从消极的、警示的意义上讲的,而不是从积极的、好的良知这个意义上谈论良知。

    良知:它是在迫害达到高潮时产生的。

    思想发展所坚定遵循的路线就是那些使基督教思想和经典思想得以独立自主地相互融合的道路——它们是良知和自然法存在的形式。

    古罗马思想家塞涅卡的著作使得良知普受欢迎,而那些禁欲主义的作品则不是这样。

    由于支持独裁君主制,霍布斯拒绝接受良知。因此,巴特勒对良知的恢复就是建立自由的开始。

    在霍布斯的学说之后,所有自由都存在于被恢复了的良知之中。

    正是在争取自由的斗争中良知走上了斗争的前台。这场斗争终于在17世纪末开始走向胜利。

    良知的理论已经完全成熟了。它的核心要体现在一个非常独特的状态上:主张内心深处的灵光。内心深处的灵光必定会坚定地为追求自由而战斗。

    从以上角度所理解的良知为自由提供了新的基础。它承载了更宽泛的自由主义的领域。 
 

国家 
 
(一)国家的观念

    国家是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以制约政府和过分理想化的民众安全之所。

    结社权要先于现实中的国家而存在。国家是从社团发展而来的,而且它镇压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旨在反抗它的人们。更进一步讲的话,所有的社团在国家之中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存在,这说明国家产生后反而要对社团施加检查和控制了。因此,国家的产生是以专制主义作为其政治上的起点的,自由不是自由权,只不过是专制主义所留出的一点余地和妥协罢了。

    市民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不是真理、德行、财富、知识、荣耀或权力。伴随公正而来的是平等和自由。

    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因而是不均等的。即使在其职权领域内,国家也不能为所欲为,它要受各种法律的限制。

    我们对保障我们的义务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远远甚于对保障我们娱乐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并公布于众,这些权利最终也只有一个完全系统的政体制度才能保障它们。

    保护财产权:这是法理学和法律的目标。保护自由的权利:这是宪法的目标。

    代议制:纳税与代议制密切相关。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征收任何税款。因此,任何财产权都必须拥有代议权才行,此之谓无代表不纳税。在决定自己是否将被处死的问题上,每个人都拥有发言权。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

    是社会制造了国家。作为代价,社会受国家管理。因此,社会制造国家是出于它自身的意愿。如果二者相互关系正常,那就是统治阶级在管理社会;如果二者相互关系不正常,那就会出现统治阶级控制管理阶级的现象。

    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是一个没有力量的政府,这种力量的缺乏源于某些理念的缺乏。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这就是权威——它并不与单纯的力量相同或成正比。

    个人主义:从单纯的逻辑上讲,它会导致绝对民主。它要求给每个人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但是,我们的主张是:不是给个人,而是让每一种利益、每一个阶级、每一个集团、每一种力量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

    分立的或者毋宁说是多元的权威是一个好政府得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个人拥有一个不朽的灵魂需要拯救,那么,公众利益应该服从于这种个人行为。如果他拥有一种良知,他应当不受阻挠地去遵从他的良知。因此,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应当把足够的权力放在保障人们的权利上——而不是压迫人们。这一理念确立了国家与教会相对抗的原则——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教会的原则。

    在非基督教的异教徒国家,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在基督教国家,是基督教独立自主地给国家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基督教为自己确定各种界线和目标。国家遵从并接受这一切。它不再是一条只为自己服务的法律,同样也不再自己给自己确定权力。国家承认有一种高于自己的权威存在。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需要不断改进和不断发展,只有当它能承受得起这种变革进步的要求时,这种政治体制才是值得称道的。

    对改革的鼓吹和煽动——尽管遭到残酷的镇压,比把改革的必要性毫无保留地告诉人们的行为来得更加危险。

    有许多事情是政府所不能做的——即使是许多出于美好愿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须把这些事情留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去做。政府不能对人民实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包办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发财致富,而让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当人民的教师爷,对人民指手划脚。政府更不能强行改变或迫使人民信仰或放弃某种宗教。

    国家是不能履行良知的功能的——国家只解决社会的公共福利问题,而不是个人的福利问题。国家镇压犯罪行为,但却不能镇压人们心中的邪恶感。

    人们的义务观念不是由国家教育出来的。

    国家是不可能把人加工成好产品的,相反,人们可能更容易被国家弄坏。人们的德性依赖于自由的熏陶。

(二)国家及其制度

    制度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一种制度必须拥有并发展那些能使之充满生机活力的资源。

    事物的特征和品质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

    制度变革是正当的,因为,为了使制度能适应事物的自然变化,作为塑造事物品格特征的制度变革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一个政府的产生是自然的、习惯的作用之结果,那么,它运作起来就会更为容易些。如果政府掌握在那些不是靠抽象理念生活的普通人手里,那么,他们会使政府适应社会生活的习俗,从而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更多的控制。拥有一个理想的政府当然更好,也许,这需要努力才能维系,并给它输入力量。

    国家有义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论上讲,是社会力量控制国家。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成了社会压迫的一种工具。是君主制把我们从这种状态中拯救出来。君主制超脱于社会压迫之外。权威的理念是反对阶级政府的一个堡垒。

    责任集中制:这是一个帝国主义的观念。责任应该集中到良知需要它的地方。应该把责任和良知集中到一起。

    历史的权威就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这意味着你捍卫了宪法的精神而反对自命不可能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的国王。

    理性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君主制,它坚持道德上的品格特征而不是宗教上的品格特征。它拒绝轻率地对待真理,对那些一知半解的真理、毫无根据的主张、想像中的真理、神话传说,理性也丝毫不宽容它们,而君主制则培养这些为理性所拒绝的东西。

    从古至今一直没有停息的整个东方世界的扩张活动,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与生俱来的邪恶。

    人民——选民们相当难以胜任亲自制定一项政策的任务,如权力的平衡、殖民地贸易、银行问题、货物问题。人们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也没有办法让他们能知道得更多。他们必须选择他们的代表,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只能听凭他们的代表按照他本人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行事。

    未来是受到过去的制约的,例如,国家的债务、条约。

    一个缺乏代议制议会传统的民族需要赋予纸面上的宪法以重要性才是。这种重要性在那些以代议制形式为该民族习惯生活的表达方式的国度里会得到增强。

    法律是过去用以控制我们的工具。如果把它具体反映到一部法典里,那么它就成了当今意志的表现形式了。因此,法律拒绝法典化,目的是延续人的权力的效力。

    如果过分地关注实现目标的技术手段,那么很可能最终将失去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且由于过分地拘泥于忠实执行法律的形式内容而牺牲自由。

    同与精神的依赖关系相比,自由对法律的依赖关系是多么地微弱啊!从管理自由的角度看,自由是法律和一致性的结果;从维系和保存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则是精神的成果。法律必须不仅是好的法律,还必须得到人们的遵守;法律不能仅仅是获得人们的遵守,它还必须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遵守。

    正是那些产生了法律的思想情感的生机和活力维系了法律的存在。如果法律得以从中生根发芽的思想信念和条件消失了,那么,法律接着也会消失。这正如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舆论的状态比法律更为重要。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正是这种观念在历史长河中生存了下来,并广为传播。

(三)现代国家和专制主义

    伴随着现代历史的开端而来的一个首要而又极其重要的事实是:当国家在追求它自身的目标、获取权力、扩大疆域、增进繁荣、提高民族的声望或满足民族的自豪感的时候,国家就开始超越是非约束而走向高高在上的地位。国家的这种地位既无法阻挡,也无须人们的同意,因为国家所从事的事业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通过战争、司法审判或暗杀剥夺人类的生命。只要看一看其中的后果,看一看不断扩张的整体利益,就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

    威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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