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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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被人忽略的真理和重大主张,可以或为一句精巧的隽语,用作结束演讲的提示,甚至可能成为一个研究目标。此时此刻,我并没有考虑那些已成为每个学派专属财富的闪光箴言,它们是——读写皆有益于学习;莫为佳作而自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兼容并蓄;不以人废言;伟人面前不气馁;坚持己见,不惧异见;无证不信;思之慎重于行之慎;恶强善弱,不可轻忽;不为偶像崩塌或真相暴露而动容;以最佳处论能力,以最劣处论人品;防权甚于防魔;以及研究问题参之以时代。例如这些问题:路德思想的来源,培根的科学影响,亚当·斯密的先驱,卢梭的中世纪先师,柏克的传承,第一批辉格党人的查实,等等。我想,其中的大多数都无可争议,也无需详述。然而,我是受着舆论力量的反对,而对各位发出如下劝诫:不要降低道德水准或操行的要求,要用支配着你们个人生活的最终准则去评判别人,不要让任何人和任何事逃脱历史有权施加于邪恶之上的永恒惩罚。减轻罪行和放松惩罚的请求恒久存在。每走一步我们都会遇到一些论点,它们姑息养奸,掩饰罪过,混淆是非,诱使正派人堕落。那些企图迷惑和阻挠我们的人,首先是那些创造了今日之历史的人。他们树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只有愚蠢的保守主义者才用过去的观点来评判现在,只有愚蠢的自由主义者才用现在的观点评判过去。
那一学派的使命就是使遥远的过去,特别是中世纪,甚至最遥远的古代,能够被18世纪的社会所理解和接受。这当中有些困难,其中之一就是第一次东征时那些胸挂十字架的十字军根据教令大肆杀戮犹太人的事实。用一个永恒的标准评价他们,称他们是狂热的渎神者或残忍的伪善者,就等于无故地向伏尔泰投降。不能为某种行为辩护时就赞美其精神,这已成为一种惯用的手法。因此我们没有通用的法典;我们的道德观总在变动;你们不得不考虑时代,人们所属的阶级、环境的影响,学派中的掌门,讲坛上的宣教者,他们无意识遵从的运动,等等,直到责任消失在群体之中,没有一个有罪者会被追究。一个谋杀者,如果他遵守当地习俗,如果得到邻人的赞同,如果被官方顾问所鼓励,被司法当局所表扬,如果他的行动是为了国家或出于纯洁的宗教热沈,或者,如果法律就是他的同谋,他可以受其庇护,他便是无罪的。道德的泯灭不可宽恕,其原因却是这样一些因素,它使我们能够以一种阴暗的快意,去体会邪恶生命的秘密。因时间和地点不同而大不相同的道德法典,可以随着原因而变化。赦免是人的一个创造,它使我们能够编造例外,权衡利弊,以不公平的法律对待朋友和敌人。
它联系着一种哲学,即加图认为源于诸神的哲学。因为我们有一种用事件来证明上帝正确的学说,它将成功看得高于一切,它认为邪恶的事业不可能获胜;戒律和惯例皆有其正当性;凡是存在的,就是正确的和合理的;既然上帝借被宽容者来体现他的意志,我们必须服从神的命令,按照既定的过去塑造未来。还有一种学说少了一些自信的张扬,它认为历史是我们的向导,它为我们展示可以避免的谬误和可以遵循的范例。它对成功的幻觉存有戒心。真理虽然有望大获全胜,或许不是依靠其自身的吸引力,而是靠逐步消灭谬误,但它并不承认在何为美德上做出的相应承诺。它相信,膜拜历史比无视或否定它更加危险,因为这将使罪恶长存,承认谬误的统治。它认为,懂得如何特立独行、终生抗击着时代洪流的人,才算得上真正的伟大。
兰克平实地叙述了威廉三世颁布剪除一个天主教派别的命令,驳斥他的辩护士们虚弱的藉口。而当他谈到这位来自荷兰的英国救星的去世和人格时,却忘记了格伦科惨案,对屠杀未置一词,仿佛它不值一提。约翰内斯·缪勒是瑞士的一个大名人,他写道,英国政制(British Constitution)是某人——可能是哈利法克斯——一时设想出来的。严谨的法律家们不会赞同这种简单论断,它不是对英国政制成长方式的可靠而恰当的说明。英国政制经过历代的神奇生长,有着遥不可测的起源,它从未被好斗的人类智巧所玷污;但是它并不像乍看上去那样怪异。在哈林顿和博林布鲁克之间的众多小册子作者中,哈利法克斯勋爵是最具创造性的谏议书作者;在抵制威廉的斗争中,他提出了一个限权方案,这个方案即使不是在形式上,也是在实质上,预示着后来汉诺威王朝中君权的地位。虽则哈利法克斯并不相信这一方案,他却坚持认为,为满足多数而牺牲无辜是应该的。威廉·坦普尔爵士写道:“我们仅在这一点上存有歧异:如平民院所要求,仅因某些人被指控为神甫,就要把他们绳之以法,我认为这完全有失公正。在森德兰勋爵的居所,哈利法克斯勋爵和我对此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论。他警告我,如果我不赞成那些为使人民满意而必须采取的观点,他将对每个人说我是个教皇党。他强调,因为人们非常广泛地相信这些观点,所以必须认为这个方案是正确的,姑不论它是否如此。”尽管哈利法克斯有过这种疾言厉辞,麦考莱在他那个时代的所有政治家中还是对他情有独钟,对他的仁慈大加赞赏:“他厌恶走极端,宽厚慈悲似乎是他一贯的天性,因此他从未涉足当时最严重的罪恶。”既然我们因为没有把握而必定经常出错,那么有时与其放纵,不如更严厉一些为好,这样我们至少不会因为丧失原则而造成损害。即如培尔所言,无关痛痒的行为所潜藏的动机,更可能是恶而不是善。这个令人沮丧的结论无需神学上的依据,因为詹姆斯·莫兹利以牛津天主教复兴运动的雄辩语气,也从另一个侧面论证了这位怀疑者的话。他说:“受自己的信条所约束的基督徒,必须警惕邪恶,不可懈怠……在别人不察之处,他能看到罪恶;神赋予他强大的直觉;他的目光异常犀利,他具有透视灵魂的洞察力和辨别力。……他相信原罪说,这必然使他对表象保持戒心,使他在混乱中保持警醒,随时能够确定自己的立场。”斯塔尔夫人有句名言:我们宽恕我们真正理解了的一切。这句自相矛盾的话被她的后代布罗格利公爵审慎地纠正为:“当心太多的解释,以免我们以太多的宽恕告终。”弗劳德说,历史昭示着正确与错误之间有不容含糊的区别。意见改变了,态度转化了,信条也生生灭灭,而道德法典却铭刻于永恒之碑。我们也许可以有理由反驳弗劳德的箴言,却不大可能反驳戈德温·史密斯先生对他的支持:“正确的史德会认可邪恶年代采取的严厉手段,但在最邪恶的年代它也不会允许采取诸如自私的野心、背叛、谋杀和伪誓,因为它们正是令时代邪恶的根源。正义就是正义,仁慈就是仁慈,荣誉就是荣誉,虔诚就是虔诚,真理就是真理,亘古不变。”即如托马斯·布朗爵士所言,道德观并不是流水。这个观点被柏克——当他忠实于自己时,可以说是我们最有智慧的导师——表述为:“我的道德原则使我能够对历史人物与事件作出自己的判断,正如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一样。这些判断的形成,并不是来自现在或过去的事件和人物。历史是谨慎的导师,而不是原则的导师。真正的政治原则就是道德原则的延伸;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我都不会承认任何其他的原则。”
一个人,不论他对这近几个世纪持什么观点,大体上他也会对自己持这样的观点。这些观点以历史的名义,遍布于他的哲学、宗教和政治信条之中。它们给了他尺度,揭示着他的人格;他的偏好比他的嫌恶更有害,就如同溢美之辞是历史学家的灾难一样。近代史与我们休戚相关,它是一个深刻的生与死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找出一条自己的超越途径,必须运用我们自己的洞察力。以往历代史学家的学识与才华我们难以企及,然而他们并非不可逾越。我们有能力比他们更超然、更冷静和更公正,有能力从那些去掉虚饰的真实文献中学会带着同情心看待过去,带着对更美好事物的坚定期望展望未来。请记住,如果我们在史学中降低我们的标准,我们便不能在教会或国家中坚持它。
'1'这一演说在1895年6月作于剑桥大学(London;1895):后收人Lectureson Modern History(London:Macmillan Co。;1906);pp。1…3l和319-342.
古代自由史
'1'自由,仅次于宗教,自2460年前雅典的播种至吾族人民收获成果,一直既是善行的动力,又是罪恶常见的藉口。它是一个成熟文明结出的精美果实,自从理解了这两个字的涵义的民族决意自由以来,过去了还不到一个世纪。它在每个时代的进步,总是受着它的天敌——无知与迷信、征服欲与贪恋安逸、强人对权力的渴望和穷人对食物的乞讨——的阻挠。在漫长的时期里,自由一直受着完全的压制,那时各民族正在摆脱原始状态和外来征服,持久的生存斗争剥夺了人们的政治志趣和洞察力,使他们为一口浊汤而急于出售自己的天赋权利,却不知所弃之物的宝贵。自由的挚友向来寥寥无几,胜利全都归功于少数,他们依靠与从旁协助的人结成联盟而获胜,而这些人常常抱有和他们不同的目的。这种联盟总是危险的,有时是灾难性的,因为它给予对手正确的反对理由,它会在成功之时因为瓜分胜利成果而点燃纷争。最持久、最难以克服的障碍,莫过于在真正的自由之性质上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思想混乱。虽说敌对势力为祸甚烈,虚假的观念尤有过之;自由的进步是记录在知识的增长之中,正如它记录在法律的改进中一样。制度的历史常常是一种欺骗和幻觉的历史,因为它们的价值取决于产生它们的观念和维持它们的精神,其名或尚存,其实已亡矣。
近代政治中几个众所周知的事例,将说明我的论述为何不涉足立法领域。人们常道,我们的宪法正式形成于1679年,即《人身保护法》通过之时。然而仅仅两年后,查理二世便成功地摆脱了议会的控制。1789年,就在法国三级会议在凡尔赛召开之时,已中断数代人之久的西班牙国会(the Spanish Cortes)也举行了会议,他们有着比《大宪章》更久远、比平民院更可敬的历史,但是他们立刻就请求国王不必征询他们的意见,凭借他自己的智慧和权力进行改革。众人皆谓,间接选举是保守主义的保障,而法国大革命的所有国民公会皆产生于间接选举。又称,限制选举权是君主政体的又一公认屏障,而查理十世的议会虽来自9万选民,却反抗和推翻了王位;路易·菲利浦的议会虽然产生于25万选民的宪法,却谄媚地支持大臣们的反动政策,在一次关键性的分组表决中,129名公职人员的票使基佐获得了多数,而正是这次表决拒绝了改革建议,使君主政体灰飞烟灭。显然,不取酬金的立法机构,较之于大多数有酬金的欧陆立法机构,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但是在美国,让一个议员自己掏钱,到千里迢迢物价最昂贵的首府去住上12个月,未免不合情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外人看来,美国总统是华盛顿的后继者,他仍享有费城制宪会议所设计和限定的权力。而事实上,新总统和共和国之父们所设想的首脑的差别之大,已不亚于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因为他可以任免7万个公职官员;50年前,约翰·昆西·亚当斯仅解雇了两个人。现在,司法中的卖官鬻爵显然是不可饶恕的行为;而在往昔的法国君主政体中,那种可恶的做法却创造了惟一可以抵制国王的群体。官员腐败可以毁掉一个共和国,而在俄国,它却有缓解专制主义压迫之益。在某些条件下,说奴隶制本身是通向自由之路的一个阶段,也算不上夸大其辞。因此,我们今晚更多地关注人类鲜活的思想,而不是法令中死板的文字。一个世纪前众人皆知,一名法官在大法庭上听讼,当事人要支付三个人的报酬,却无人意识到此中的邪恶,直到有位年轻的法律家想到,不妨以严格的怀疑精神,对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的各部分逐一进行仔细审视和检查。那束光芒照亮了杰里米·边沁清澈而严谨的头脑的日子,是政治日历上值得纪念的日子,它的重要性超过了许多政治家的全部行政活动。我们可以轻易指出,圣奥古斯丁的一段文字或格老秀斯的只言片语,其影响要在50个议会的法令之上。我们的事业更多地归功于西塞罗和塞涅卡、维内和托克维尔,而不是莱克尔加斯的法令或法国的5部法典。
我所说的“自由”,意指这样一种保障:个人在尽其信奉的义务时,皆应受到保护,不受权力和多数、习惯和意见的影响。国家只在其直接管辖范围之内,有资格指定义务划分善恶。在它的良好状态所必需的事务范围之外,国家只能通过促进抵制诱惑的力量——宗教、教育和财富分配,为生存斗争提供间接帮助。古代的国家攫取了不属于它自己的权力,侵入个人自由的领地。中世纪时,国家的权力微乎其微,并受着其他权力入侵之害。近代国家经常陷入这两个极端。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办法就是其少数受到保护的程度。根据这一定义,自由是宗教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因此,上帝选民的历史为我的论题提供了最早的解释。希伯来人的政府是一种联盟,其形成并非依靠政治权威,而是种族和信仰的一致性,其基础并非外在的武力,而是自愿的契约。自治原则不仅实行于每个部族,而且实行于至少120个家族组成的每一个群体;法律面前既无等级特权亦无不平等。君主制与这个共同体的原始精神格格不入,因此撒母耳以严重的抗议和警告加以抵制。所有的亚洲王国和很多欧洲王国,不断验证着他的谶语。王位基于契约,在一个只承认上帝为惟一立法者的民族中间,国王也丧失了立法权。它的最高政治目的,就是恢复政制的原始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