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社会功能 [英]j[1].d.贝尔纳-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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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是过时了。‘很明显,在一个单一的生产单位中,这个过程可以作为连续性的生产成本的一个普通部分而加以处理。我们没有必要设想在过去五十年中,这家公司由于支付了设备废弃费用,而没有盈利或没有支付过股息。”——摘自《社会调整的科学》第34—37页。
这段引文清楚表明:设备废弃对于生产者个人的危险性由于无限制的竞争而大大增长了,虽然这不一定就是消费者所遇到的危险。大家可能迅速地照搬一种新生产方法,从而迫使使用旧方法的厂商废弃自己的设备。从通篇论点中可以清楚看出,经济上的无政府状态如何妨碍技术进步并如何以极其浪费的方式取得仅有的一点进展。垄断控制的好处是:在一套设备用旧之前、或者在业务大大扩充,有足够财力改用新设备并停止利用旧设备生产之前,没有真正必要去更换设备。
垄断组织由于它可以对设备废弃加以控制的缘故,往往能比竞争更有效地阻碍科学进展。大规模生产的方法加强了这种保守的态度。要从细节上改变大规模生产的产品的设计是困难的,而当需要对设备彻底重新进行设计时就更困难了。在我国有一家大规模的垄断企业,它对新设备每年按百分之五十进行折旧,习以为常。这就是说:新设备都必须能在两年之内从利润中收回成本,不然,就不改换设备。如果新设备能使用长久一些,它带来的一切收入都是纯利润。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把科学成果加以应用有巨大好处,而科学成果的应用又受到垄断组织多么严重的限制。
对科研的扼杀人们对设备废弃的危险性的直接反应,并不是设法扩大科学在工业中的应用范围并使应用的程序合理化,而是设法阻止科学发展,以免造成设备废弃的难题。这个过程采取两种形式:扼杀已有的发明和限制科研以窒息新的发明。要找到第一种做法的具体例子自然是极其困难的,不过长期以来一直有人这样说,而且最近最权威的人士也这样说。例如,亚历山大·吉布爵士在诺丁汉(1937年)以主席的身份向英国促进科学协会的工程学部所发表的演说就说过:
“在这里,情况和在科研工作中常见的情况一样:科研成绩越大,对于原有的装备和设备的影响也就越加直接而厉害。有时这便是问题所在。必须把数以百万镑计的金钱投入固定资产,可是固定资产却可能由于新方法的发展而在一二年内过时。目前设备废弃速度极为迅猛,以四年时间来注销新设备是很平常的,既得利益集团把许多有价值的发明收购下来不予使用,以便避免由于利用这些发明而对已经在运转中的设备造成更大损失。因此人们对无限制进行科研并不总是有很大热情,也不总是乐意加以称颂,就不足为怪了。不过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方针。”在英国促进科学协会诺丁汉会议上发表的演说——《英国促进科学协会报告书》1937年9月,第158—159页。
《自然》杂志已经建议对这个问题举行公开的调查,不过这种调查会不会比调查私商军火制造情况的皇家委员会为了类似理由而进行的调查取得更多积极成果,是值得怀疑的。
在美国,人们说得更为坦率。我们在美国政府所发表《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的报告书中看到下列的话:
“企业家之间的竞争,虽然引起浪费很大的无政府状态的生产和销售,却在某种程度上激起人们进行工艺革新以求胜过竞争对手。可是一旦垄断组织在利润制度的环境中,可以做到控制价格、使产品标准化和限制生产,对工艺改进的敏感性就减退了,新发明及其应用就遭到制止。
威廉·M。格罗夫纳已经在《化学制品市场》中说出了现代公司经理部门对利用新发明所持的看法:‘我甚至看到了有些最有希望造福于公众的发明单单由于可能在工业中引起革命就被完全忽视或干脆被禁止了。我们没有权利期望一家公司出于单纯慈善的动机而自杀。……一家公司为什么要浪费自己的收益、使自己的股东得不到股息,来发明某种会打乱自己的销售市场或者废弃自己现有的一切生产设备的东西呢……如果主持革新工作的是在开支问题上向股东负责的有训练和有经验的人们,他们是不大愿意废弃自己负责加以革新和改进的东西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1912年在专利问题奥德费尔德听证会上,就注意到了垄断企业的过于僵硬的作风对技术发明的影响。垄断企业所以会有这种僵硬作风是由于企业担心新发明会危及自己的重型设备投资、特别是耐用品投资的缘故,而且是由于企业本身办事手续十分复杂的缘故:‘这些巨大的组织的结构并不具有进步性质。它们不肯办大事。拿我国的煤气公司来说,他们不愿管电灯的事。拿西部联合电报公司来说,他们不愿管电话的事。电话公司和电报公司谁也不愿意管无线电报。人们可能设想过:在上述任何一个事例中,要是这些企业具有美国人的常有的进步性的话,他们就可能立刻说:“我们应该去发展这个。”可是他们却拒绝了,于是在上述每一个事例中,为了推广这些伟大而具有革命性的发明,就有必要去吸收全新的资本’”(第62—63页)。
至于真正压制发明的事例,我们有联邦交通委员会的证据可供参考:“联邦交通委员会在1937年说:贝尔电话系统把3400项未经使用的专利加以压制以便杜绝竞争。这个委员会说,‘其中有1307项是这家美国公司及其持有专利权的子公司为杜绝竞争而自愿搁置的专利。’公司说其余2126项专利是由于‘有了更为优越的代替方法’而没有加以使用。针对这一点,委员会报告说:‘这是把专利搁置不用和压制专利的一种类型。他们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为了防止竞争取得了过份的专利保护的缘故。
贝尔系统一直通过专利来防止别人在有线电话和电报事业上同它竞争。它根据自己的电报和电话器材专利,始终拒绝把许可证发给有线电话和电报事业方面的竞争对手,范围扩大到有关一切类型的构造的专利。而且,贝尔系统还把一切可能对竞争对手有价值的专利加进它自己的……专利中去。这个方针使公司取得了大量专利,其中包括贝尔系统毫不需要的另辟蹊径的装置和方法。
在西方电气公司和独立的制造公司所签订的专利许可证合同中,也可以找到有利于压制发明的条款’”——《工艺趋势》第50页。
关于第二种做法,即限制科研以扼杀发明的做法,由于其本身性质,我们无法提出确切的证据,因为没有一家公司有非花钱进行科研不可的义务,不过无可置疑的是:这种做法是妨碍应用科学的进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如果这种研究可能妨碍已经花费了大量资金的生产方法,情况就尤其是这样。充电气体管照明方法发展比较缓慢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真正有效地普遍使用这种照明方法不仅会使取得一定亮度所需的电力减少到原来所需电力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而且使投在普通灯泡生产中的资本大部归于泡影。只有对廉价照明有了新的巨大需求时,例如由于现代街道照明规划或由于建筑物的装饰照明而引起需求时,人们才认真地对待发展充电气体管照明问题。如果当初在科研上花费比较少的钱,我们本来可能在二三十年以前就达到了今天的成就,我们现在也许已经往前多进步二三十年了另一个例子是:直到晚近的时期才发展了对铝和其他轻金属的研究。这些金属的生产操在作风僵硬的一些垄断企业之手。它们致力于维持比较低的产量和高昂的价格。在这种价格上,用铝来制造许多物品(例如用铝来制造汽车更为适宜),是很难和钢铁争胜的。如果开展一项目的在于大大降低铝的价格的科学研究,人们或许就能利用陶土等低级原料来生产铝,而不必象现在那样使用大量电力,这样一来,这种改进就迟早会打破垄断局面。所以这类研究就得不到鼓励。不过最近由于各国准备世界大战,大大刺激了飞机生产,铝和镁合金大受重视。各国政府都不得不把铝和镁合金的生产问题作为国家的紧急需要而加以处理了。所以我们可以拭目以待地预期铝的生产方法在今后短短几年中将取得十分迅速的进展,最后价格会相应地迅速降低。
要估计出科研成果的应用所受实际阻力的程度,总是不容易的,因为我们无法把已经做到的同耗费同样的金钱和时间所可能做到的相权衡。但是尽管自觉地指导和控制科学成果的应用的便利条件大大增加了,上述应用落后于科学的时间差距仍继续存在,这个事实说明限制的力量并未消除,而是和便利条件几乎同样迅速地在增长中。
专利 另一个严重干扰科学成果的应用过程的因素是专利法。虽然专利原来的宗旨是保护公众,使其免受处置不善的新生产方法之害,它在现在却被认为是对发明者的奖赏,或者是他和社会之间交易的结果。它在过去可能是这样,不过毫无疑问,它在今天却可悲地起不了这种功能,而且对发明的进展妨碍多而帮助少。在实践中,除了常见的弊端之外,专利经常不能奖赏原来的发明家而且妨碍而不是促进发明的进展。专利法是针对一种独立的小生产者的状况而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家自己也能够找到资本。对于一切重大发明来说,情况是否这样,殊堪怀疑。即使在十八世纪,瓦特也不得不同博尔顿合伙。后者不得不使用自己的一切影响并且还花了70;000镑,才在蒸气机上收回一部分资本。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个别的发明家还是有的,可是他要找到一个愿意出钱的资本家却越来越困难,并且不得不忍受愈益糟糕的条件。大部分专利是由公司取得的,这不仅是因为:由于我们已经说过的原因,现在只有大企业才有力量开展应用科学研究,而且因为:专利法本身现在变得十分复杂,只有最有钱的人才能保住专利,不让专利受到必不可免的侵犯。当然,在游戏中,你可以干我一下,我也可以干你一下。大企业可能宁愿收购对自己可能不利的专利,不管这种专利是不是有价值,而不愿去打官司。取得妨碍性的专利(莱文斯坦博士估计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专利是妨碍性质的)是最安全的合法讹诈方式。
大企业往往规定,任何职工的一切发明权属于企业。原来发明人是否得到奖赏,是由管理部门决定的一种恩赐,而且是绝无仅有的。发明人哪怕只得到最终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就算很幸运了。因此,不论是独立的发明家也好,不独立的发明家也好,目前专利很少能达到其奖赏发明家的目的。现行的专利法一方面无法奖赏发明家,另一方面却往往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即使象斯坦普勋爵这样保守的批评家,也指出在现代条件下,保护专利的期限也实在太长了:“举例来说,我们假定发明中包含着社会利益的理论是正确的。如果专利制度使人们有可能阻止发明在商业上的应用,这个理论就不能成立了。如果别人能根据微小的并不带有根本性的差别另外取得专利的话,就会引起竞争,造成浪费,使社会得不到相应的好处。与我的研究更加有关系的是保护的期限。这一般是十四或十五年,在某些情况下,长达二十年。在生活的速度比现在缓慢和变化周期比现在长得多的条件下,当时认为这是适当的期限。真正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在现代条件下从新制订专利法的话,这个期限是不是我们仍然要选择的最理想的期限呢?假如在旧的条件下,一件发明废弃之前的平均有效寿命是三十年的话,那么其寿命的一半是处于私人控制之下,另一半则处于社会控制之下。假如现在我们不改变专利条件而假定寿命周期为十五年的话,我们就会得出这样一个不正常的结果:一般说来,有效的发明在其整个寿命期间都处于专利的保护下,社会实际上只能控制已经过时的发明。如果我们真的开始制订新的专利法,事先不想到适应今天的条件,就采用根据一百年前的条件制订的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一项真正交易的条款,那的确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很可能,理想的专利期限不应该是划一的,而应该同有关设备的投资数额联系起来。在许多不同的国家中取得专利的麻烦手续当然不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即便要使专利有效范围遍及整个英帝国,也得填写五十多份申请书。更何况,在制订专利法的理论的时候,大部分发明都出自大型工业实验室雇员之手的时代还没有到来。美国当局就断言:这个制度‘使得人们可以在某一项专利范围以外形成垄断组织,而且使得人们无法使用新发明为公众谋福利……即使可以说把现有设备废弃是浪费,这也不应该由垄断集团来决定,而应该由一个会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考虑在内的公正的权力机关来决定。’一般来说,纯科学原理的发现者既得不到保护,也拿不到赏金——赏金仅授给想出应用方法的发明家。”——《社会调整的科学》第151—153页。
有些人占有专利权并不是想应用、而是想阻挠别人使用某些生产方法。这就象利用专利来向社会敲竹杠一样,是另一种常见的弊病。在药品方面,这种做法尤其恶毒。因为,在药品领域,有人可以利用专利权扼杀科研工作,因而,真正有价值的药品的价格可能维持多年不变。这实际上是把贫穷的病人判处死刑。
由科学家取得专利是一种颇有争议的做法。这种做法同科学家的一般道德观肯定是格格不入的。人们感到,首先没有一个科学家能够问心无愧地自称自己对于一项发明有独一无二的权利,可以独享其好处。其次,科学家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来阻碍科学成果的应用的进展。在另一方面,有人感到,科学界由于向社会提供了新价值而得到一点报酬,是完全理所应当的。由团体而不是由个人取得专利可以克服而且已经克服了第一个困难,可是这只会增强第二个困难。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