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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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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不是赋税,而是一种租费,如同国家保有的不是一部分地租,而是一部分土地一样。正如每个共同承租人担负的地租不是其他共同承租人的负担那样,土地税也不是地主的负担。地主无极因土地税而要求补偿,也无权要求把土地税算作其应缴赋税的一部分。象现在这样继续征收土地税并不违反“赋税公平”原则。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赋税公平原则在多大程度上可应用于间接税,并考察在应用于间接税时应作什么修改。
  第七节 落在资本上的赋税不一定都应加以反对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课税原则外,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项课税的一般原则,即课税的对象应该是收入而不应该是资本。赋税不侵蚀国家的资本额,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但赋税侵蚀资本,与其说是特定的课税方式的结果,还不如说是赋税过重的结果。赋税过重到一定程度,即使最勤劳的人也会破产的,特别是当赋税随意变动,以致纳税人不清楚自己将可以保有多少收入时,或者当由于课税,勤劳和节俭反而成为不合算的事时,情况更是这样。但如果可以避免这些错误作法,如果所征收的税额不超过当今赋税最重的国家征收的税额,就不必担心赋税会使国家丧失一部分资本。
  使赋税完全落在收入上,丝毫不落在资本上,这是哪一种财政制度也做不到的。无论哪一种税,如果予以免税的话,其中一部分都会被储蓄起来;无论哪一种税,如果实行免税的话,人们都不会把它全部用于增加开支,而不储蓄一部分来增加资本。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赋税都部分地取自资本;在穷国,无论征收哪种税,都不可能不阻碍国民财富的增长。但在资本充裕、积累资金的精神强烈的国家,赋税阻碍国民财富增长的作用则几乎感觉不到。在后一类国家,资本积累已达到了这样的阶段,在该阶段,生产的不断改良使资本迅速增长——而且这种增长甚至有超过生产改良的强烈倾向,以致由于资本外流和所谓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利润仅仅保持在最低水平;由此可见,即使不通过课税拿走一部分利润,一部分资本也会外流或被商业危机毁掉,因而赋税所起的作用与资本外流或商业危机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即为以后的储蓄腾地方。
  所以我认为,反对征收遗产税,在富国没有什么意义。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认为,对遗产征税就是对资本征税。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正如李嘉图所说,假定某人被征收房屋税和酒税1O0镑,那么这个人也许会改住租金较低的房屋,少喝酒,或缩减其他开支,以此节省出全部税款或一部分税款。但是如果向他征收100镑税是因为他获得了1000镑遗产,则他便会认为只获得了900镑遗产,并不感到有必要节省开支。所以,遗产税完全是由资本缴纳的,在一些国家,这会成为反对遗产税的重要理由。但首先,该论点不适用于发行国债而必须用一部分税收来偿付国债的国家,因为偿付国债的税收依然是资本,只不过是从纳税者手中转到了国债持有人手中。其次,该论点特别不适用于财富迅速增长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即使以极高的税率征收遗产税,每年征得的税款也只是年资本增长额的很小一部分;征收的遗产税只不过为相同数额的储蓄腾了地方,不征收遗产税,只会妨碍人们进行储蓄,或使已经储蓄的钱被送到国外进行投资。象英国这样不仅为自己而且还为半个世界积累资本的国家,可以说,其公共开支完全来自多余的资本;其财富目前多得也许根本感觉不到赋税的存在。其赋税所拿走的,不是生产资料,而是享乐资料;如果不征税,人们便会用由此而节省的钱纵情享乐,或用来满足某种目前尚未满足的欲望或嗜好。

  第三章 论直接税
  第一节 对所得或支出课征的直接税
  赋税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所谓直接税,就是原意要谁缴纳就由谁来缴纳的税。所谓间接税,则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但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货物税、关税便是间接税的例子。规定生产或进口某种商品的人要为该商品纳税,原意不是向该生产者或进口者课征一种特别税,而是想通过他向消费该商品的人课税,因为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通过提高售价来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
  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或者是所得或者是支出。消费税大都是间接税,但有些也是直接税,当不是对物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课税,而是直接对消费者课税时,情况就是这样。例如房屋税,如果象通常所做的那样,课征于房屋的居住者,便是直接消费税,如果课征于修建者或所有者,便是间接税。窗税是直接消费税。车马税以及所谓财产税,也都是直接税。
  所得的来源可以是地租、利润和工资。这包括除礼物或赃物外的各种所得。既可以对这三种所得中的任何一种征税,也可以对三者都征税。下面将依次对它们加以考察。
  第二节 地租税
  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税款转交给国家。
  然而,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时,上述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前面我已说明,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第三节 利润税
  利润税同地租税一样,至少就其直接作用而言,应完全落在纳税者身上。由于所有利润都被课税,所以人们并不能因为改换行业而不纳税。假如只对某一生产性行业的利润课税,则这种税实际上会提高生产成本,从而物品的价值和价格也会上涨;这样,这种税就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而不影响利润。但如果对所有利润普遍课征相等的税,则这种税就不会影响一般的价格,至少最初它将完全落在资本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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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在繁荣富裕的国家,利润税还会产生一种隐蔽的影响,需要加以考虑。当某个国家积累起来的资本很多,年积累率很高,以致只有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不断改良才能使核国不陷入停滞状态时,任何实际降低利润率的作法都会严重影响资本的外流和生产的改良。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起作用。利润的缩减,会增加闲资本赚钱或谋生的困难,从而会刺激发明,刺激发明被采用。如果生产改良的速度大大加快,如果这种改良直接或间接地使劳动者经常消费的物品更便宜,利润就会增加,增加额足以补偿利润税征走的全部利润。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利润税不会损害任何人,产量的增长会与税额相等,或远远超过税额。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把这种税看作是从利润中支付的,因为假如取消这种税,获利的仍是得到利润的人。
  然而,尽管征走一部分利润有可能加速生产的改良,但实际上却不会使生产获得巨大的改良,或改良的程度不足以使利润普遍增加,或增加的利润不足以抵消因征收利润税而减少的利润。如果是这样,利润率就会更接近于它正在逼近的那一实际最低比率,而资本收益的减少将严重阻碍今后资本的积累,或者将使人们把每年增加的资本更多地送往国外,或者浪费在不产生利润的投机生意上。开始时,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利润上,但征收这种税所减少的资本增加额与不征收这种税而资本继续增加的数额,都会趋于把利润减至同一水平,因而每隔10年或20年,我们都会发现征收这种税时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利润差别有所减少,直到最后不复存在差别,这种税落在劳动者或地主身上为止。课征利润税的实际结果,是使国家在某一时期拥有的资本和总产量减少,使停滞状态更早地到来,使国民财富总额减少。利润税甚至会减少国家的现有资本。如果利润率已经处于实际最低水平,也就是说处于这样一点,在该点,趋于减少利润的那部分年资本增加额,将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那么,如果再课税进一步减少利润,则一部分现有资本或许也会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由此可见,在家我国这样的资本积累状态下,课征利润税对国民财富是极为有害的。并不仅仅是特别的因而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利润税会产生这种结果。只要利润必须分担沉重的一般性赋税,那么这种一般的利润税就会与特殊的利润税一样,趋于把资本赶到国外,趋于减少可靠的利得而刺激投机活动,趋于挫伤人们积累资本的积极性,并趋于加速停滞状态的到来。有人认为,荷兰之所以衰落,或确切地说之所以停滞不前,就是因为课征了利润税。
  即使在资本积累的速度不那么快因而近期内不会陷入停滞状态的国家,抽走一部分利润,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资本积累(如果资本的确在积累的话人如果刺激生产改良的作用不能充分抵消阻碍资本积累的作用,则一部分利润税就会不可避免地从资本家身上转嫁到劳动者或地主身上。积累率降低,受害者总是劳动者或地主。如果人口仍然象以前那样增长,受害的就是劳动者;如果人口不象以前那样增长,土地的耕种就会受到阻碍,地主就得不到地租的自然增长额。只有在没有新的积累因而资本处于停滞状态的国家,利润税才似乎有可能永久而完全地落在资本家身上。在这样的国家,资本得以保持不减少是由于习惯的力量,或由于人们不愿陷于贫困,因而课征利润税不会减少总资本,资本家会承担全部利润税。由此可见,课征利润税的结果,其复杂多样的程度和在某些方面变化不定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作家的想象。
  第四节 工资税
  现在我们来讨论工资税。工资税的归宿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课税的是一般非熟练劳动的工资还是熟练的、享有特权的劳动的报酬而定。后者既可以是体力劳动又可以是脑力劳动,享有自然的或被授予的垄断权,处于竞争范围之外。
  我已经说过,在目前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所有高级脑力劳动或需要知识的劳动都享有垄断价格,其高于普通工人工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为获得从事熟练劳动的资格所支付的费用、招致的麻烦和损失的时间所应得的报酬。即使对这种利得课税,它们也仍将高于(或不低于)其公正的比例,所以这种税将落在缴纳者身上;纳税者无法把它转嫁给其他阶级。在象美国或新殖民地那样的地方,普通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些地方,由于资本同人口增加得一样快,因而工资不下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劳动者坚持某一固定的舒适水平,而是由于资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课税或其他方法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降低,也不会阻碍人口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将落在劳动者自己身上,并将降低其生活水平,但即令不课税,根据有关劳动者习惯的假设,他们最终也会降低到那一水平,因为所有肥沃土地的被占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增长率。
  有些人会反对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工资税也不会损害劳动者,因为所征得的税款仍然用于国内,仍然用来购买劳动,所以又归还给了劳动者。本书第一编已彻底揭露了这种理论的荒谬性,这里只要重复一下那一编的论述就行了。我在那一编中曾指出,非生产性资金除非用于直接购买劳动,否则是不会提高工资或保持工资不下跌的。如果政府对每个劳动者每周的工资课征1先令工资税,并用所征得的全部税款雇用工人从事军事、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工作,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得到了完全的补偿。这实际上是“把钱用在了人民当中”。但如果把征得的全部税款用于购买商品,或用于增加政府官吏的工资,这些官吏用增加的工资来购买商品,那么这就不会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也就不会增加工资。我们不求助于那些一般性原则,而只使用一个显而易见的反证。如果向劳动者课税,用税款来购买商品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那么,向其他阶级课税,利税款购买商品也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照此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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