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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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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的原因,课税的目的达到多大程度,遭受的损失也就达到多大程度。相反,非保护性关税对于课税国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获利的原因,因为一部分税可以转嫁给其他国家的人民,能转嫁多少,也就能获利多少;但是,这种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某一国家课征此税得到的利益,会很容易地被另一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所抵消。
  “如果在上面假设的例子中,英国对亚麻布课征关税,试图以此在与德国的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德国只需对呢绒课税,使呢绒需求量的减少幅度大致等于亚麻布需求量的减少幅度。这样,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各国课征的税将由自己支付。当然,两国课征的关税总额不得超过贸易利益的总和;如果超过的话,贸易及其利益将完全消失。
  “所以,课征这种以获利为目的的进口税,并不会带来什么利益。但是,只要国家的税收有一部分得自商品税,这种进口税也就同商品税一样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同时很显然,在讨论废除这种进口税的时候,互惠方面的考虑是极为重要的,而如果讨论的是保护性关税,互惠方面的考虑就无足轻重了。我们不能指望某一国家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除非其他国家也放弃课征关税的权力。一个国家要想使自己不受其他国家课征非保护性关税的损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其他国的商品也课征非保护性关税。不过必须注意,这种税不应过高,不应超过所剩下的全部贸易利益,不应使进口完全停止,以致不得不在国内生产被课税的物品,或从另一价格更高的市场进口该物品。”

  第五章 论其他一些税
  第一节 契约税
  除了直接所得税和消费税外,大多数国家的财政制度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杂税,严格说来,它们既本属于所得税也不属于消费税。欧洲各国的现代财政制度中就有许多这种税,虽然其数目和种类要比尚未受到欧洲影响的半野蛮国家少得多。在一些半野蛮国家,几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逃不脱纳税的义务;除日常工作外,不管干什么,都必须得到政府的允许,否则便干不成,而要得到政府的允许,就得纳税,特别是如果所干的事需要政府机关的扶助和特许的话,就更是如此了。在本章中,我们将仅仅考察不久前曾存在于或目前仍存在于通常被认为是文明国家的这种税。
  在几乎所有国家,很大一部分岁入都来自契约税。课征这种税的方法多种多样。一种方法是对法律文件课税,这种文件是签约的证据,而且常常是法律上所接受的唯一证据。在英国,几乎所有契约必须贴印花,才有效,而印花便是向政府缴纳的税;直到最近,就产权契约来说,还是小交易比大交易要缴纳重得多的税;即使是现在,有些税仍然是这样。甚至对证明契约已得到履行的法律文件如收据和免除债务的证书,也课征印花税。契约税并不一定是用印花税票来课征的。罗伯特·皮尔爵士所废除的拍卖税,就是一恰当的例子。法国的地产转让税也是一个例子,不过在英国,地产转让税却是印花税。在一些国家,许多种契约只有注册登记后才有效,而注册登记时必须纳税。
  在契约税中,最重要的是对财产的转让主要是买卖课征的税。对消费品的出售课税,也就是对消费品课税。如果只对若干种商品的出售课税,则这种税便会抬高这几种商品的价格,因而税款由消费者支付。如果对所有买卖行为课税(尽管这样做很荒唐,但西班牙却这样做了几百年),那就等于对所有商品课税,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如果是对卖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利润上,如果是对买者课税,则税务负担会落在消费行为上,卖者和买者都无法把税务负担转嫁给对方。如果只对某种销售方式如拍卖课税,则采用这种销售方式的人就会减少,如果课的税很重,就没有人再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除非是万不得已;在这种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卖者必须把东西卖掉,而买者却不一定买,所以税务负担就落在了卖者身上;这正是人们反对课征拍卖税的最有力的理由。拍卖税几乎总是落在陷入困境的人身上,而且总是在他们最为困难的时候落在他们身上。
  在大多数国家,人们可以依据相同的理由反对土地买卖税。在欧洲,人们除非陷入困难或出于某种急需,否则是不会变卖地产的。所以,卖者往往是能卖什么价就卖什么价,而买者的目的是投资,他要盘算一下把钱投在其他方面会得到多少利息,如果买土得必须向政府纳税,他就会不买。的确,有人反对说,如果对所有长期投资方式如购买公债、公司股票、抵押债券等等课征相同的税,则上述论点就站不住脚了。但即使如此,如果是由买者纳税的话,仍等于向利息课税。这种税如果很重,它就会打乱利息与利润之间已经确立的关系,只有通过利率的上升以及土地和证券价格的下跌才能恢复平衡。所以,在我看来,除特殊情况外,这种税一般是由卖者承担的。
  凡是妨碍出售土地或其他生产工具的捐税,都应受到谴责。这种出售很自然地会使被出售的房地产更富有生产力。无论是被迫的卖者还是自愿的卖者,都很可能没有力量或能力在生产方面最有效地利用其房地产;另一方面,买者无论如何不会很穷,常常愿意而且也有能力更好地利用房地产。既然房地产对于这样的买者比对任何其他人更有价值,他们就会出最高的价钱。所以,对于买卖房地产课税,设置障碍以及收取费用,都肯定是有害的;特别是对于土地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土地是生活资料的来源,一切财富的源泉,其有效的利用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应尽可能多地提供方便,使土地能够转手,能够合并或分割。地产过大,转让就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分割;地产过小,转让也应予以免税,以利于地产的合并。应废除所有地产转让税;但是,既然国家迄今为止一直在课征地租税,而地主无权不纳这种税,所以国家一般说来可以按地产转让税的平均值以土地税的形式课征转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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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契约说是很有害的,实际上等于处罚立法者本应该鼓励的买卖活动。租约印花税就属于此类,而在实行大地产制的国家,出租土地却是使农业兴旺发达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保险税也属于此类,课征这种税直接挫伤了人们作长远考虑的积极性。直到最近所有国家都课征火险税,而且大多数国家现在仍课征火险税。火险税使普通险的保险费整整增加了一倍;政府因而迫使承保人多支付整整两倍的保险金额。假如法国课征火险税,那我们就不会看到几乎每个村会或茅屋都钉有保险公司承保的金属牌子了,法国一些省份的情况正是这样。这固然得归功于把房产分给劳动阶级后养成的作长远考虑的习惯,但如果法国象其他许多国家那样课征很重的火险税,这种习惯的养成肯定会受到严重阻碍。
  第二节 信息传递税
  与契约税性质相近的是信息传递税。主要的信息传递税是邮政税;除此之外还有广告税和报纸税。这些都是对信息的传递课征的税。
  对运送信件课税的一般方式是,授权政府充当运送信件的唯一机关,并索要垄断价格。如果象英国统一收取低廉的邮费这样,垄断价格很低,几乎不超过私人公司在最为自由的竞争条件下索要的价格,那么就不应把这种价格看作是一种税,而应看作是营业利润;如果这种利润比普通利润高的话,那是节约开支的结果,之所以能节约开支,是由于全国只有一个运送信件的机构,只有一套管理系统,而不是有好几个相互竞争。邮政业务既然能够而且也应该按固定的规则经营,所以也就是适宜政府从事的少数活动之-。因此,邮政局目前是英国最好的财源之一。但是,如果邮费远远高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邮费,那它就不是合乎需要的税收了。主要负担会落在商业信件上,从而增加遥远地区间商业往来的费用。这无异于试图通过课征很重的通行税来获得大量收入,使货物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受到阻碍,不鼓励一个地方生产的货物运到另一个地方消费;然而,货物的跨地区运输本身不仅是节约劳动的最好方法之一,而且还是各种生产改良的必要条件,是鼓励勤劳和推进文明发展的最有力因素之一。
  广告税也会受到相同的责难,因为广告对工商业活动是有用的,可以使工商业者和消费者走到一起,而如果广告税很重,严重妨碍人们作广告的话,它就会延长货物库存和资本闲置的时间。
  反对课征报纸税的理由,与其说是着眼于被课征这种税的人,还不如说是着眼于没有被课征这种税的人,也就是着眼于这种税阻碍了报纸的推广。对于大多数购买报纸的人来说,报纸同其他奢侈品一样,是他们买得起的一种奢侈品,因而是一无可非议的税收来源。但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却只是识字,很少受过其他方面的教育,对于他们来说,报纸几乎是他们掌握的全部信息的来源,只有通过读报,他们才能了解人类当今的思想和讨论的问题;而且,同书籍和其他更为复杂的知识来源相比,报纸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兴趣。由于报纸对有用思想的产生所作出的直接贡献很少,许多人便常常低估报纸在传播有用思想方面的重要作用。报纸可以消除许多偏见和迷信,使人养成讨论问题的习惯,使人对公共事务感兴趣。没有报纸是思想停滞的一大原因。在那些没有有影响的或令人感兴趣的报纸的国家,中下阶层(假如不是所有阶层的话)的思想常常处于停滞状态。由此可见,不应对报纸课税,因为这种税会使中下阶层更加难于接触这一伟大的信息传递者,致使思想得不到刺激和锻炼,而中下阶层所最需要的,正是脱离自己的狭隘天地,使思想和兴趣活跃起来。
  第三节 法律税
  在我们所列举的有害的赋税中,法律税占有显著地位。这是对各种诉讼活动课征的一种税。同加在诉讼活动上的所有费用一样,这种税打击了伸张正义的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虽然这类税在英国已被废除,不再是税收的一般来源,但它们仍以法庭费的形式存在,用以支付法庭的开支;其依据的思想显然是,受益于司法活动的人,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司法费用。边沁有力地揭露了这种学说的荒谬之处。正如他所说的,那些不得不提出诉讼的人,是受益于法律和司法活动最少而不是最多的人。法律向他们提供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他们不得不诉诸法律来确认自己的权利或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而社会其他成员则在法律的保护下没有受到侵害,无需诉诸法律。
  第四节 课征地方税的各种目的与方式
  在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除了国税外,还有地方税。人们认为,有些公共开支最好是由地方政府控制或管理。地方税便用来支付这种开支。其中一些开支的用途完全或主要是地方性的,例如铺筑街道,打扫街道,为街道提供照明,或修建道路和桥梁;这些道路和桥梁也许对全国所有地方的人都是重要的,但只有当其他地方的人或他们的货物通过这些道路或桥梁时才是重要的。另一些开支虽然具有全国意义,但却由地方政府支付,因为人们认为这种开支更适宜于地方政府管理;这类支出在英国有救济穷人的款项和监狱的管理费用,在一些其他国家还有教育费用。哪些公共事业最适合地方政府监督管理,哪些事业应直接由中央政府来控制,哪些事业应由地方管理而由中央来监督,这类问题不是政治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过,有这样一条重要原则,即:由于地方政府课征的税不象中央政府课征的税那么惹人注意,那么容易引起争论,因而这种税应该是特设的,是为了提供某种服务而课征的,不应超过提供这种服务支付的实际费用。作了这样限定后,只要能够做到,税收负担就应落在享受这种服务的人身上;修建道路和桥梁的费用就应由对旅客和对旅客运送的货物课征的通行税来支付,这样便把费用分摊在了旅客和消费货物的人身上。之所以应分摊在他们身上,是因为有了道路和桥梁,旅客得到了快乐和方便,货物能以较低的费用上市。不过,一旦通行税付清了修建道路和桥梁的费用及到息,就应废除通行税,准许自由通行,使那些交不起通行税的人也能利用道路和桥梁。修理费应由国家支付,或由受益最多的地方缴纳的税款支付。
  在英国,几乎所有地方税都是直接税(伦敦市的煤税和少数类似的税是主要的例外),而国税则大都是间接税。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国家主要课征直接税,而各城市所需的地方开支则主要由货物入市税支付。在城市课征这种间接税要比在边境上课征这种间接税有害得多,因为农村提供给城市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和工业原料,而从外国进口的通常大都是奢侈品。要通过货物入市税得到大量收入,就得把这种税沉重地压在城市劳动阶级身上,劳动者的工资就得相应提高,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税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落在城市产品的消费者身上,无论他们是住在城市还是农村,因为如果相对于农村而言,资本在城市得到的利润减少,资本就不会留在城市里了。

  第六章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较
  第一节 赞成课征直接税和反对课征直接税的论点
  到底应该课征直接税还是间接税,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叫人很感兴趣,最近又引起了很多争论。在英国,人们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感情,那就是对间接税有好感,而对直接税有恶感。这种感情并非产生于理智的判断,而是带有小孩子气。英国人厌恶的不是纳税,而是纳税的行为。他不愿看到收税员,不愿受其专横的盘问。也许只有直接从口袋中拿钱纳税,才会使他有纳税的感觉。固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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