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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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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费则来自税收;或者即使来自公共财产,它们仍然是强制课税的原因,因为如果把公共财产的年收益卖掉,便可以免除一部分赋税。与此同时,为了防止逃税漏税,必须花很多钱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严厉的限制,由此而大大加重了强制性赋税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第三节 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权力和影响
  反对政府干预的第二条理由是,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都会增加一分政府的权力,无论是就政府的权威来说,还是就政府的影响来说,都是如此。至少在英国,人们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对政治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性。但近来,许多人却倾向于认为,只有当政府组织得很糟糕,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堕落成为某个阶级或某些阶级的工具时,才有必要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对于充分代表民意的政府,则应赋予统治国民的权力,因为这种政府拥有的权力只不过是国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如果这里所说的国民指的实际上不仅仅是大多数国民,如果少数国民只是有可能压迫他人,而自己不会遭受压迫,那么上面的看法也许是正确的。然而,经验证明,即便是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当权者,也和寡头统治集团一样,当他们认为能够得到民众支持时,便很容易滥用权力,很容易非法侵犯个人生活的自由。公众全体很容易把其狭隘的利益观,把其抽象的观念,甚至把其爱好,作为法律强加给个人,使个人受到约束。在当前的文明程度下,个人以民众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很容易成为社会上唯一实在的权力,因而特别需要坚决保护每个人思想、言论和行为的独立,以维护人类精神的创造性和每个人的个性,因为这种创造性和个性是所有真正进步的唯一源泉,是使人类远远优越于动物的最重要的品质。因此,在民主政体下同在任何其他政体下一样,都应谨慎防止政府扩大干预范围、行使不必要的权力的倾向。这一点在民主政体下也许比在任何其他政体下都更为重要,因为在公众舆论享有至高无土地位的地方,遭受至高无上的舆论压迫的个人,不象在大多数其他情形下那样,可以找到发泄不满的对象,或至少找到同情自己的人。
  第四节 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责任
  反对政府干预的第三条理由,依据的是分工原则。每增加一项政府职能,就会给已经责任过重的政府增加一项新工作。其结果自然是,大多数事情都办得很糟Z许多事情根本无人办,因为政府要办就得往后拖,而拖延也就等于不办,一些较为麻烦而不显眼的工作不是被拖延就是被忽视,而且总能为拖延找到理由,与此同时,行政领导的脑子里则一团糟地塞满了琐碎的小事,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考虑国家的大事或考虑进行更大规模的社会改良。
  但是,这些实际存在而又很严重的弊害,与其说是政府肩负的责任过多和过重造成的,还不如说是政府组织得不好造成的。政政并不是某个官吏或某些官吏的名称,而是可以在其内部实行各种各样分工的行政机构。只有不实行分工的政府才会带来大量上述那种弊害,例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政府就不实行分工,在这些政府中,七、八个被称为大臣的人住在首都,但却要求全国的所有公务都得由他们点头批准。如果在一个国家之内,政府职能被适当地分配给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共同承担,如果中央政府被分成足够数目的部,那么就能够把上述那些弊害减少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在英国,当国会认为有必要授予政府监督和部分控制铁路的权力时,它不是把铁路划归内政部管,而是设立了铁路委员会。当国会决定让中央政府来监督管理济贫事业时,它设立了济贫法委员会。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象美国的一些州,特别是新英格兰各州那样,把那么多的职责交给政府官员去行使,而且公务方面的这种分工是非常彻底的;这些官员大都各有各的上司,除受市民选票的裁定和对法庭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外,便可以自由行使职责。
  毫无疑问,一个良好的政府所必须具备的条仲是,其行政首脑,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都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利害关系具有总的、全局性的调节控制权。但是,只要行政机器运转灵活自如,就应使下属,并尽量使地方官吏不仅有执行具体公务的权力,而且有决定具体事务的权力,只要下属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就应使他们只对行为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对行为本身负责。良好的政府还应最有效地确保诚实而有才干的人得到任命;应为官吏的晋升开辟广阔道路;应使各级官吏享有较为广泛的行动自由,从而使最高一级的官吏能集中精力考虑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总体利益;如果做到了所有这一切,政府在那些适合它承担工作的方面也许就不会感到负担过重了,尽管如果政府承担不适合它做的工作,负担过重仍旧会带来严重的弊害。
  第五节 私人经营因为对所经营的对象具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因而效率较高
  虽然组织得较好的政府会使人们不再那么强烈地反对增加政府的职责,但即使如此,在所有较为文明的社会,政府插手做的绝大多数事情,还是不如由或者让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个人来做得那么好。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一句人们常说的话中相当精确地道了出来:个人要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事情和利益,并能更好地照顾自己的事情和利益。这句话对于生活中的绝大部分事情来说都是正确的,因而在所有适用于这句话的方面,各种政府干预都应受到谴责。例如,政府是经营不好工商业的,这一点可用以下事实来证明,在个人具有足够的创业精神和能得到全部必要手段的那些方面,政府几乎无法与个人展开竞争。尽管政府消息灵通,资金雄厚,能在市场上雇用到最有才干的人,但所有这些却不足以抵消它的一个巨大弱点,即它不那么关心经营的结果。
  而且,应该记住,尽管政府在智力和知识方面要强于某一个人,但它肯定不如全体个人。在干某一件事时,政府只能雇用全国一部分有学识、有才干的人。即使政府在招聘人才做某一工作时只以适合与否为条件,在政府招聘的人才以外,必定还有不少同样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在个人经营制度下,这种工作常常会很自然地由这些人来做,因为他们能比别人更好,更省钱地做这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很显然,排斥甚或取消个人经营的政府要么是用较差的手段取代了较优的手段,要么至少是用其自己完成工作的方式取代了许许多多同样合格的人会采用的各种各样的方式,而各种方法的相互竞争要远比方法的划一更有利于进步和改良。
  第六节 使人民养成共同行动的习惯
  我最后要谈的,是反对扩大政府干预的一个最强有力的理由。即便政府能把全国最有学识和才干的人都网罗到各个部门内,很大一部分社会事务仍应该留给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去做。生活中的事务,乃是对人民进行实际教育的最主要部分;书本和学校教育固然是极为必要的,也是极为有益的,但如果没有实际生活的教育,却不足以使人们能很好地处理事务,不足以使手段适合于目的。学校教育只是提高智力的必要手段之一;另一几乎同样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是积极运用自己的各种活动能力,如劳动能力、发明能力、判断能力、自制能力等,而对这些能力的自然刺激则是生活中的困难。不应把这种理论与一种洋洋自得的乐观主义相混淆,这种理论把生活中的困难看作是好事情,认为生活中的困难可以使人养成与这些困难作斗争的各种品质。只是因为存在着困难,与困难作斗争翎品质才有价值。实际上,我们应该使人类生活尽量减少困难,而不应象狩猎者为了练习追捕而不杀猎物那样把许多困难保留下来。但是,因为生活对实际才能和判断力的需要只会减少,而无论如何不会完全消失,所以重要的是不仅应在少数杰出人物中而且应在全体人民中培养上述能力,并且应该较为多样化地、较为全面地培养这种能力,而不是象大多数人那样只是在狭隘的个人利益范围内培养这种能力。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养成为集体利益而自觉行动的习惯,如果一个民族一遇到与共同利益有关的事情就习惯地依赖于政府发命令或采取措施,如果一个民族总是盼望政府为他们做好每件事情,而自己只做习惯性的工作和例行的工作,那么该民族的能力就只发挥了一半,该民族所受的教育就在一极为重要的方面存在着缺陷。
  在全体国民中通过实际运用而培养出来的能力,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即使国家的大小官吏已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仍需要在全体国民中培养此种能力。对于人类的幸福来说,最为危险的情形莫过于,只是统治集团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和才能,而统治集团以外的人则既无知识又无才能。这样一种制度要比任何其他制度都更为全面地体现了专制主义思想,因为它使那些已经掌权的人享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掌握了统治人民的另一件武器。这种制度就如同牧羊人照着羊群,但却不关心羊的肥壮与否那样,由此而会造成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在机体上的那种巨大差别。防止政治奴役的唯一保障,就是在被统治者中间传播知识,使他们充满活力,具有公益精神,以此约束统治者。经验证明,要使上面所说的那些能力永远保持足够高的水平,是极为困难的,而且随着文明程度和所受到的保障程度的提高,随着人们以前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技巧和勇气来对付的艰难困苦和危险一个个地被消除,保持上述能力的困难还会增加。所以极为重要的是,所有社会阶层,包括最低贱的阶层在内,都应有许多自己必须亲自做的事情,都应使他们在这方面尽可能多地运用智慧和德行,政府不仅应把与个人有关的事情尽可能留给个人去做,而且还应该允许或毋宁说鼓励个人尽可能多地通过自愿合作来处理他们共同的事务,因为大家商量和处理集体事务:可以很好地培养公益精神,有效地产生处理公众事务的智慧,而这种公益精神和智慧一向被看作是自由国家的人民所具有的特殊品质。
  民主制度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贯彻民主原则,而只在中央政府一级实行民主原则,则不仅不会保障政治自由,反而会造成一种完全相反的气氛,致使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对政治统治权怀有欲望和野心。在一些国家,人民所渴望的是不受暴政的统治,而在另一些国家,人民所渴望的则仅仅是人人享有实施暴政的平等机会。不幸的是,对于人类来说,后一种渴望同前一种渴望一样是非常自然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在文明国家,后一种渴望要远比前一种渴望更常见。随着人民逐渐习惯于通过自己的积极干预来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不是把事情留给政府去做,他们就会渴望消灭暴政,而不是渴望实施暴政: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来自政府,个人总是习惯于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那么民主制度在人们心中培养的就不是对自由的渴望,而是对权力和地位的无限贪欲,人们的聪明才智就不会用在正经事情上,而是用来勾心斗角,争名逐利。
  第七节 自由放任是一般原则
  以上所述是主张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预限制在最小范围的主要一般性理由。几乎没有人会怀疑这些理由的有效性,因而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主张政府干预的人而不是反对政府干预的人来证明自己有理由。总之,一般应实行自由放证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原则必然会带来弊害。
  但是,迄今为止,即使在最明白不过地适用于上述原则的场合,政府仍违背这一原则行事,违背之严重,是后人也许无法想象的。迪诺耶先生的描述,可以使人对此有些了解。他对法国旧政府遵照干预和控制的法律精神限制工业活动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国家对制造业的控制是毫无限制,极为专横的。它无所顾忌地随意处置制造业者的资源。谁可以办厂,应核生产什么,应使用什么原料,应采用什么工艺,应采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这一切都由国家来决定。仅仅把事情做好,或做得较好,是不够的,还必须按规定去做。谁都知道1670年的那项法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一律没收,并连同制造者的姓名展览示众,如若再犯,则连同厂主的姓名也一起展览示众。人们必须时刻留意的,不是消费者的喜好,而是法律的命令。而命令则由许许多多检查官、专员、管理人、陪审员和监护人来执行。一旦不符合规定,机器使被拆除,产品便被烧毁,因而改进受到处罚,发明者被罚款。而且对国内销费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有不同的规定。手艺人既不能为自己选择安身立业的地点,也不能在所有季节为所有顾客工作。1700年3月30日颁布的一道法令,限定18个城镇为可以纺织长统袜的地点。1723年6月18日颁布的.一道法令命令会昂的制造业者从7月里日到9月15日暂时关闭他们的工厂,以帮助收割。路易十四因为要为卢浮宫修建柱廊,曾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雇用建筑工人,违者罚款一万利佛尔,并禁止建筑工人为私人干活,初犯判处监禁,再犯则判处苦役。”
  吉伦特派大臣罗朗的证词告诉我们,以上规定以及与此相类似的规定决非一纸空文。这种多管闲事而刁难人的干预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时为止。罗朗说:“我亲眼看到80件、90件、100件棉织品或毛织品被剪碎,然后被完全销毁。许多年来,每个星期我都能看到类似的情景。我看到制造品被没收;制造商被课以很重的罚金;一些纺织品在赶集的日子被当众焚毁;另一些则被展览示众,上面标着制造商的名字,并威胁制造商,如果再犯,则将其本人也绑到公共场所示众。所有这些都是按照现行的法规或内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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