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穆勒)-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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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排斥私有制,则所应采取的方案是,把土地和所有生产手段均作为社会的共同财产,并按共同核算[原则]进行产业的经营。社会劳动的指挥由一位或几位行政官担任,可以设想,这些官员是由社会投票选出的,又必须假定,社会成员自愿地服从他们。产品的分配也同样是公共的行为。分配原则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过来分配,无论采用什么办法都要符合社会中流行的公平观念或政策。
这种社团的实例,规模较小的,有摩拉维亚教派的信徒、拉普(Rapp)党徒等等。根据他们提出的从财富极不平等状态的苦难和邪恶中解脱出来的愿望,在对社会首要原则进行积极思索的所有时期,都重新提出了大规模地应用这种思想的各种方案并进行传播。在目前这样的年代里,当全面地重新考虑全部首要原则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当受难阶级的发言权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大的时候,这种思想不可能不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欧洲最近的一些革命已诱发大量具有这种性质的思索,因此这种思想的各式各样形态引起了异常的注意;这种注意看来不会减少,而相反会愈来愈多。
抨击私有制原则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部分人要求生活和享乐的物质手段的分配绝对平均,另一些人认为不平等可以存在,但是它必须以某种已有的或设想的公平或整体利益原则为依据,而不象现有的很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是出于偶然。第一类人中为首者是欧文先生和他的信徒。他们也是现代最早宣扬这种思想的人。最近则有类似教义的著名鼓吹者路易·布朗和卡贝(虽然前者只把平均分配作为向如下更高的公平标准的过渡来鼓吹,即,所有的人都应当尽其所能地进行工作,而各自取其所需)。这一经济制度有一个独特的名称,即共产主义,此词源自大陆,最近才传入英国。社会主义一词是英国共产主义者创造的,用以称呼他们自己的学说,但目前在欧洲大陆,它的意义比较广泛,不一定是指共产主义,或完全废除私有制,而是指主张土地和生产手段不应为私人所有,应为公社或社团、或政府所有的任何思想体系。在这些体系中,知识抱负最高的两种是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它们都是以其真实创始者或被认为是创始者的人名为名的。圣西门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已不再存在,但在它公开传播的短短几年中已播下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思潮的种子,后来这些思潮在法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傅立叶主义的信徒在人数、才能和热忱方面〔1865年〕尚处于旺盛时期。
第三节 对共产主义的考察
不论这些不同方案可能具有什么样的优缺点,它们确实不能说是不能实行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怀疑,一个由几千居民组成的村社,在共有土地(其大小同现在供养上述人数所需的土地一样)的情况下进行耕作,和靠联合劳动和最先进的方法来生产他们所需的工业品,能够把产量提高到足以维持舒适生活的地步;它也有办法从该社团每个能干活的成员身上取得实现这一目标所需数量的劳动(在必要时可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
对于财产共有和产品平均分配通常有一种反对意见,即,每个人由此会不断地逃避他理应担负的工作,毫无疑问,这种异议揭示了一种实际困难。但是提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在90%的社会事业据以开展的现行制度下也存在同样的困难。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只有人们各自靠自身的努力来获利的劳动才是诚实而效率高的。但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劳动者(从工资最低的到工资最高的),在英国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从爱尔兰收割者或砖瓦搬运工算起,直到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或大臣,社会上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按日工资或固定薪水计酬的。工场工人在他的工作中的个人利害关系比共产主义社团的成员要少,因为他不象社团成员那样是为一个自身是其成员的合伙组织工作。确实有人会说,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本人在他们的工作中并无个人利害关系,但是,他们是处在对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们的监视和监督之下的,那些人指挥他们的劳动,而且自行担任劳动的脑力部分。然而,即令这一点也远非普遍的事实。在所有的公共事业以及很多最大和最成功的私营企业中,不仅区区劳动〔的指挥〕,而且管理和监督也都委托领薪水的职员。虽然当主人警醒和聪明时,“主人的眼睛”具有价值,但必须记住,在一个社会主义的农场或工场内,每个劳动者不是处在一个主人之下,而是处在“全社会的眼睛”之下。在有人顽固地坚持不做其应做的工作的极端情况下,这个社会也可以采取与现今社会相同的办法,强迫他遵守社团的各种必要条件。解雇是目前唯一的纠正办法,但如可以从事这项工作的其他劳动者不比原来的劳动者好,则这种办法是无效的。解雇的权力只能使雇主从他的工人那里得到惯常的劳动量,而这种劳动也许是效率不高的。即令劳动者因懒惰或马虎而失业,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会比在贫民习艺所的管教下更为受罪。如果在一种制度下,避免这种痛苦的愿望可以成为劳动的充分动机,则在另一种制度下这也足够。我并没有低估如果额外努力的好处全部或大部分归劳动者所有对劳动所能起的刺激作用。但在现今的产业制度下,这种刺激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即令共产主义劳动不象自耕农或自营劳动者那样富有活力,但比同他的工作根本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也许仍要好些。未受教育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玩忽职责在现今的社会状况下是很可观的。共产主义纲要现在已把全民必须受教育作为一项条件,并设想做到此事后,社团所有成员毫无疑问会象领薪水的中高级职员那样勤奋地履行职责。从未想过这些职员必然会不忠于他们的职守,因为他们只要未被解雇,无论在履行职责时如何懈怠,薪水一点也不会少拿。毫无疑问,按照一般法则,以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不会使任何公务员阶层以最大的热忱工作。对于共产主义劳动这样说也是适当的。
这种缺点固然会存在,但其确实的程度不如那些对于超过自己所熟悉的事物状态并无达观习惯的人所想象的。人类的公益精神比现今的人们所能想象的要强得多。历史已证明把很多人教育成爱公如私是可以做到的。最适于这种感情滋长的土壤莫过于共产主义社团。因为现在努力追求各自利益的全部劲头和身心活动能力都会用于其他方面,用于追求社会的一般福利。天主教的僧侣在说明要为教会献身时常持的理由是,除了教会的利益再无任何利益,与此相似的理由,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也可以使公民依附于公社。不管社会意向是什么,社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服从最普遍、最强烈的个人意向,也就是公众舆论。这种意向具有阻止社会明确指摘的某种行为或懈怠的力量,是没有人会否认的。为得到他人赞许而尽最大努力的竞赛的力量也为经验所证明。人类会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地进行竞争。即令是为了无意义的事情,或者大家都得不到好处的事情,也会这样做。为了共同利益而相互争着多干,这种竞争社会主义者并不否定。因此,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干劲会降低到什么程度,或者最后是否会完全消失,不能不认为是现在[1852年]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反对意见和对济贫法所常提的差不多。即,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肯工作,他本人和任何数目的子女都保证会有饭吃,对人类繁殖的审慎的限制就会消除,于是人口开始以一定的速度增长,生活水平由此不断降低.终于使全社会陷于真正的饥荒。如果共产主义不使人们具有限制人口的动机.人口的增加又摆脱了其他的约束因素,则这种担心确实是有不少根据的。但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人们正可期望舆论强烈反对这种自私的放纵。人口的任何增加都会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或者使他们更为劳累,随后就会(现在不会)使社团中的每一个人立即明显地感到不便。这些不便是无法归咎于雇主的贪婪,或富人不正当的特权的。在已变动的社会状况下,舆论一定会谴责这样那样损害社会利益的放纵行为,如果谴责还不够,则可用某种形式的刑罚来制止。共产主义方案特别劝告人们预防人口过剩的弊害,并没有给人口过剩的威胁所引起的异议留下引申的余地。
更为现实的困难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劳动。工作的种类很多,应当用什么标准来比较量度这些工作呢?谁来判断纺了多少棉花,从仓库发出多少货物,垒了多少砖,或扫了多少烟囱是相当于犁了多少地呢?共产主义著述家们深切地感觉到在不同性质的劳动之间进行调整的难处,因而他们通常认为,必须使所有的人轮流从事各种有用的劳动。这种废止职业分工的安排会牺牲掉很多协作生产的好处,从而大大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即令在同样的工作中,有些劳动名义上是平等的,实际上却很不平等,因而如果强制实行,人们就会从正义的感情出发表示反对。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适合于一切劳动。同样数量的劳动也因各人身强或体弱、坚强或脆弱、敏捷或迟钝、聪明或愚昧而成为不相等的负担。
但是,这些困难虽然是现实的,却还不是无法克服的。按个人体力和能力分配工作,遇有极端情况,则在执行一般原则时有所变通;这对人类的智力来说,在其处于公正观念指导之下时是不成问题的。而且,在一种以平等为目的的制度下,对这种事情所能作出的安排即使极不合适,极不公平,同现今的劳动分配(且不谈报酬)相比,其不平等和不公平仍是微不足道的。我们还必须记住: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只是在观念上存在;目前人们对它所存在的困难的了解远甚于对其具有的能力的了解;人类刚刚开始以其才智策划详细的组织方法,以便克服这种制度的困难而借其能力获得最大利益。
因此,如果要在具有一切可能性的共产主义和具有各种苦难和不公的现今的社会状态之间作出选择;如果私有制必定会带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后果,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几乎同劳动成反比——根本不干的人拿得最多,只在名义上干点工作的人居其次,工作越艰苦和越讨厌报酬就越低;而最劳累、消耗体力最多的劳动甚至无法肯定能否挣到足以糊口的收入;如果要在这种状况和共产主义之间作出抉择,则共产主义的一切大大小小困难在天平上都将轻如鸿毛。但是,要作出适当的对比,我们必须将处于最好状态的共产主义同私有制可能达到的状态相比较,而不是同现今私有制的情况相比较。私有制原则从未在任何国家作过公正的试验;我国同别的国家相比也许更是如此。现代欧洲社会制度的开始,并非由于作为公平分配或勤劳所得的结果的财产分配,而是由于作为征服和暴力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分配。尽管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在以勤劳缓和暴力的作用,这种制度仍然保留着那种滥觞的不少痕迹。有关财产的法规从来都是和用来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原则不一致的。它们对不应承认所有权者给予承认,而对于仅有有限制的所有权者给与绝对的所有权。它们不是对任何人都公正对待,而是对某些人加以损害,对另一些人则给予优遇。它们故意鼓励不平等,阻止所有的人公平竞赛。固然,所有的人都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比赛,这是和任何私有财产法规不相符的。但是,如果肯象扩大私有财产原则的自然作用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那样,努力采用一切不破坏原则的办法来缓和不平等;如果立法的趋向有利于财产的分散,而不是集中,就会发现私有财产原则与自然和社会灾难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著述家都认为两者是不可分离的。
为私有制辩护的人都认为,私有制的含义是对个人拥有其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给予保证。对于没有任何功绩、也不作任何努力而占有别人劳动和节欲的成果的人也给予保证,这不是这种制度的本质,而不过是偶然发生的事。这种事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但不会促进私有制合理目标的实现,而且会同这一目标相抵触。正当的为私有制辩护的理论是以公平原则(即报酬与努力成比例)为依据的。因此,要判断所有制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假定使这一制度违反这一原则的每一件事都已纠正。我们还必须假定已实现两项条件,其一为普及教育,另一为适当地限制社会人口;没有这两者,不论是共产主义还是别的法规或制度,都不能防止大多数人处境恶化和陷入不幸。如果具备这两项条件,则即使是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也不会产生贫困。又,如果如此假定,则社会主义的问题不是象社会主义者通常所说的那样,是奔向能避免压倒人类的各种弊害的唯一避难所的问题,而仅仅是权衡两者利弊的问题。这是将来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采取最好形式的私有制或采取最好形式的社会主义能取得什么样的成就都一无所知,因而无法确定这两种制度中哪一种会成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
如果可以冒险作一下推测,也许主要会按如下问题的答案作出抉择。那就是,两种制度中何者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的自由和自主。在生活资料有了保障之后,人类的下一个强烈欲望就是个人自由。这种欲望(不象物质需要那样随着文明的进展而变得更加稳健和便于控制,)会随着智力和道德能力的发展而日益强烈。社会制度和实践道德的完善是要保障一切人完全独立和行动自由,除不得损害别人外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教育教导人们、或社会制度要求他们以摈弃对本身行为的节制换取一定程度的舒适或富裕,或者为了得到平等而放弃自由,则这样的教育或社会制度将夺去人性最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