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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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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纯的经济对策所能消除的。
  爱尔兰的情况在它的需要方面与印度相似。在印度,虽然不时犯一些重大的错误,但从未有人建议,以农业改良的名义将农民赶出他们占用的土地;人们曾经谋求的改良旨在使他们的租地权更加稳固。只是在如下两种人之间意见有所不同,一种主张给予农民永久租地权,另一种则认为缔结长期租约已经足够。在爱尔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无可否认,即令在爱尔兰,在有时可以看到的某种地主的名义下,长期租约也会产生奇迹。但这些租约必须在租金较低的条件下签订。靠长期租约是不足以排除投标佃农制度的。在投标佃农制度存在的时候,租约总是长期的;21年和“三代并存”是通常的租地期限。但地租是由竞争决定的,其数额比佃农所能支付的要高得多,因此佃农同土地不存在有收入权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靠努力取得这种权益,租约的长处几乎只是名义上的。在印度,在政府没有轻率地将土地所有权让给柴明达尔的地方,它是能够防止这种弊害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地主,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来确定租金。但在私人成为地主的情况下,当地租是由竞争决定,而且竞争者是为生存而拼搏的农民时,除非人口极为稀少,使得竞争成为表面上的,否则名义地租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地主都会攫取眼前的金钱和权力。只要他们能找到急于向他们提供一切的投标佃农,要靠他们从同情心出发克制这种非行是办不到的。
  永久租地权对土地改良的刺激作用大于长期租约。这不仅是因为,长期租约,不论其期限如何长,在期限届满以前,得经历各种各样的短期租借阶段,直到租约完全解除;而且还有更根本的理由。道理也很简单,即令在纯经济学中也无需靠想象力来作解释。“永久”的效力比“最长期”的效力大;即令租期长得足以把子女及其所关注的一切人都包括在内,在他的精神境界高到公益(它也包括永久租地权)完全左右他的感情和欲求的程度以前,他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努力提高所租土地的价值,因为他同这块土地的利害关系是遂年减弱的。此外,如果永佃制象在欧洲所有国家那样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普遍规则,则一种有限期的租种,不管租期多长,肯定会被认为是不值得考虑和有失身分的事情,因而人们不大会产生得到这种土地的热情,得到以后也不会对它怀有多少感情。但在一国实行投标佃农制度的时候,永久租地权问题变成次要的问题,而限制地租则成为重大的问题。资本家经营农场是为了获得利润,而不是为了获得面包。因此即令其所支付的地租由竞争决定,也不会有什么危险。劳动者所交纳的地租却不能这样,除非这些劳动者处在文明和进步的状态,这种状态任何地方的劳动者都还没有达到,在这样的租佃制度下也是不容易达到的。农民的地租决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也决不是地主可以任意变动的,它绝对需要按惯例或法规固定下来。在没有确立象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制度那样的互利习惯的地方,理性和经验表明地租宜由当局规定。这样就把地租变成免役租,把租地农民变成自耕农。
  为了在极大的规模上实现这样的变革,以达到完全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目的,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是靠国会的法令来直接而彻底地进行这一改革;例如,把爱尔兰的全部土地交给佃农所有,使现在实际支付的地租(不是名义地租)成为一种固定的租金。这是反联合协会在他们的宣传鼓动最有成效的时期以“固定土地租用权”的提法提出的一项要求。其最早、最热心和最顽强的倡导者康纳先生曾以“估价和永佃”的说法更为妥帖地表达这一要求。如果企求地主放弃的现在价值可以未来价值的增加给予补偿,则它对现存社会关系的破坏并不比斯坦因和哈登堡两位大臣所实行的办法激烈,他们在本世纪初期以一系列的敕令彻底改变了普鲁士王国的土地占有状况,从而成为该国的最大功臣而名垂青史。在曾著书论述爱尔兰问题的很有见识的外国人冯劳默尔和古斯洛夫·特·博蒙看来,这种补救办法确实而且显然是消除爱尔兰的弊病所必需的,所以他们很难明白,为什么这一办法至今尚未实行。
  然而,如果实行这种办法,首先要完全征用爱尔兰各上层阶级的土地。倘若我们制定的各种原则中包含若干真理,这种征用就完全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只有在它是导致很多公共福利的唯一办法时才可以实行。其次,国内只有自耕农,这决不是人们所企求的。以大资本进行耕作,并由该国受过最好教育的人——这些人靠他们受过的教育有能力正确评定科学发现的价值,承担花费巨大的实验带来的稽延和风险——拥有大农场,乃是良好的农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这样的地主即令在爱尔兰也为数不少。把他们从目前的岗位赶走,是一种公共的不幸。而且,目前大部分租入的土地,对于在最有利的条件下试验自耕农制度,也许仍嫌面积过小。佃户们也并非都是愿意当自耕农的,有不少人如让他们有希望靠勤俭取得地产,会比让他们立即拥有土地所有极起到更好的作用。
  然而,有一些更为和缓的办法,不会受到与上述办法所受到的相似的反对,而且,如果将这种办法推行到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就可以在不小的程度上实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办法之一是制定一种法规,规定任何开垦荒地的人都可以拥有那块土地,只须缴纳等于荒地地价适度利息的免役租。当然,实行这一办法有一个必要条件,这就是在需要开垦时强迫地主交出荒地(不属于观赏性质的)。另一个权宜之计是尽可能多地收购要出售的土地,然后分成小块卖给农民。这个办法是可以由个人协力实行的。为此,曾设想根据这些原则建立一个协会(虽然这一尝试没有成功)。就所办到的而言,在英国曾经成功地建立了自由保有土地协会,主要不是为了农业,而是为了选举。
  这种方法可以利用私入资本来革新爱尔兰的社会经济和农业经济,它不仅不会使资本所有者受到损失,而且会给他们带来不少利益。根据一个对租地人不大有利的方案开展活动的荒地改良协会,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功。这一事例表明,坚决保证爱尔兰的农民得益归己,可以激励他们作出很大的努力。永佃制也不是在原则上必需采用的;如果租种农民可以指望用自己可能得到的资本(荒地改良协会的租地人在协会慈善制度的影响下,可以很快取得所需的资本)购买自己的农场,那么只要象荒地改良协会那样采用规定适度地租的长期租约就够了。土地一经出售,协会的基金就可以腾出来,重新开始用在别的地方。
  第二节 这一问题的现状
  以上写成于1856年。其后爱尔兰产业的巨大危机有了进一步发展,有必要考察一下爱尔兰的现状如何影响本章上一节提出的有关前景和实际措施的看法。
  情况的主要变化是投标佃农大为减少,可望完全消失。各种统计报表表明,小型租地的数量大大减少,而中型租地的数量则有所增加,充分证明这是普遍的事实,而且所有的证词都表明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谷物法的废除,使爱尔兰的输出品从种植产品转变为畜牧产品,这件事本身或许就足以引起租佃制度的这种变革。牧场只能由一个农业资本家或地主来经营。但是,涉及规模庞大的人口转移的这种变革,通过大量移民和实施抵押土地条例,很容易、很迅速地实现了。抵押土地条例可以说是任何政府给予爱尔兰的从所未有的最大恩惠,这一条例的一些最好的条款,通过地产法院永久体现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中。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爱尔兰的大部分土地现在是由地主或小的资本主义农场主在耕种。这些农场主的处境是在改善,他们的资本也在增加。这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的,特别是他们在各银行的存款大为增加,他们已成为银行的主要客户。这一阶级还欠缺的主要是租地权的保障或对它所作的改良给予补偿的保证。如何弥补这些不足现在引起了最有才能的人们的注意。朗费尔德法官在1864年秋天的演讲及其所引起的轰动,使这一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在已经达到这样的时刻,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期望不久就有一些有效的措置付诸实施。
  那么,尚未移居国外的那些被排挤的投标佃农,以及没有土地而靠农业劳动生活的整个阶级,其处境究竟如何?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生活仍然很贫困,很难指望有所改善。确实,货币工资同一世代以前低得可怜的那个水平相比已经提高了不少,但生活费开支同靠马铃薯生活的旧时代相比也大为增加,因而所谓改善是名不副实的。根据我所得到的最可靠的资料,这个阶级的生活看不出有什么改善。事实上,人口虽然减少,但仍远远超过作为英国纯粹牧区的这个国家所能供养的人数。如下的说法也许不是十分确切:如果将现有数目的居民保持在国内,则人们或者只能靠陈旧而邪恶的投标佃农制度、或者作为小土地所有者生产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粮食。毫无疑问,如果小的资本主义农场主在支出上得到充分的保证,则他们利用现在仍在耕种的土地可以雇用更多的劳动者;按照某些权威评论家的看法,这种做法可以使这个国家维持现有人口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是,没有人会认为它足以使该国的大批农民过较好的生活。因此,该国的移民虽然一度减少,但一遇荒年,就又迅速增加。预测在1864年将有不少于10万的移民迁离爱尔兰。就移民本身和他们的后代而言,或者就人类的普遍利益而言,人们不必为此感到遗憾。爱尔兰移民的子女接受了美国的教育,并且比在他们祖国可能办到的更为迅速和充分地分享了较高文明的利益。过了20年或30年,他们在精神上已经无法与其他美国人区别开来。这是英国的一种损失和耻辱。英国人民和政府应该扪心自问,仅仅保有爱尔兰的土地而失去爱尔兰的居民对他们的荣誉和利益有什么影响。就爱尔兰人民现今的感情来说,或者就他们对改善处境似乎一直抱有的希望来说,英国也许只能在减少爱尔兰的人口和使一部分劳动人口转变为自耕农之间作出选择。岛国官员对在几乎一切其他文明国家盛行的农业经济形式的无知,很可能使他们从这两种方法中选择较坏的一种。然而,在爱尔兰的土地上,自耕农已开始出现,只须具有善意的国会议员给予帮助,他们就可以得到发展。从我的杰出和宝贵的朋友卡尔纳斯教授给我的私信中摘录的下面一段话,说明了这一问题。
  “大约在8年或10年以前,在土地抵押法院拍卖汤孟德、波塔林顿和金斯顿的土地时,曾看到有不少租种这些土地的佃农争相购买自己农场的永佃权。我未能了解到在这种举动之后会出现什么——这些买主是继续耕种他们所有的小块土地,还是试图摆脱他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去过地主的生活,但是,我知道同这一问题有联系的另外一些事实。在该国的一些普遍存在承租权的地区,为获得农场而支付的顶让费是很大的。下面的数字是从现在已由地产法院宣布的纽里附近若干农场的财务清单中抄录下来的,它有助于人们了解(虽然很不充分)这种习惯的权利所具有的一般价值。“财务报表表明纽里附近某些农场出售承租权所获得的代价如下:
  ┌──┬───┬──┬─────┐
  │地目│英亩数│租金│承租权售价│
  ├──┼───┼──┼─────┤
  │1  │23  │74镑│33镑   │
  │2  │24  │77 │240    │
  │3  │13  │39 │110    │
  │4  │14  │34 │85    │
  │5  │10  │33 │172    │
  │6  │5   │13 │75    │
  │7  │8   │26 │130    │
  │8  │11  │33 │130    │
  │9  │2   │5  │5     │
  ├──┼───┼──┼─────┤
  │总计│110  │334 │980镑   │
  └──┴───┴──┴─────┘
  “此表所列价格大体上相当于3年的地租。但如上所述,这只能就经常支付以至通常支付的价格提供一个不完整的概念。这种权利纯粹是习惯性的,因而其价值会随人们对地主的真诚的信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这里列举的实例中,各种情节是在与农场的出售有关联的诉讼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因此可以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信赖程度是不高的。上表所列的各种价格同通常的价格相比可能要低不少。我从最高当局获悉,在爱尔兰的其他地方,对承租权所付的代价相当于全部地价,这样的事例,也可以在地产法院找到一些。对于尚须交纳可观的租金的土地,还有人愿意支付相当于20或25年租金的价款去购买,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些人不用同样或略多一些的款项把地买断?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到英国的土地法中去找。即令在地产法院,小块土地转让费与购地费相比也是很大的;而整个农场的转让也许根本无需花钱。地产法院收取的转让费,不包括印花税在内,最低限度为10镑(尽管该法院根据现行的法律服务报酬条例,厉行节约,尽量少收费)。这对小农场的买卖来说是非常可观的附加费用;转让1000英亩土地的证书所需费用或许也是这么多(大概不会比它多)。但是,这种转让费实际上只是购买小块土地的最小障碍。更大的障碍是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很复杂,因而土地常常无法细分到小买主力所能及的地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办法,可是我担心不久就可以组织起来的众议院甚或不会有耐心来考虑此事。设立一个产权登记处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权问题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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