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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49部分

小说: 政治经济学(穆勒)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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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曾对其中的某几点,举了很多例子加以说明。然而,其中有些例子早已过时。“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例如,在大多数地方,按整年计算,缝工的所得较织工为少,这是因为缝工的工作较为容易”。关于织工的报酬,自亚当·斯密时代以后,情况大有变化。而且我想,所谓其工作比缝工难的织工,决不可能是普通的织工。“织工的所得较铁匠为少。这未必是因为织工的工作较为容易,这是因为织工的工作清洁得多。”说它所需体力较少也许更为确切。“铁匠虽然是一种技工,但12小时工作所得,往往少于一个普通煤矿工8小时工作所得,这是因为铁匠的工作不象煤矿工那么污秽危险,而且他是在地面上阳光下工作。对于一切尊贵职业,荣誉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分。就金钱利得说,考虑到各方面,从事此等职业的报酬一般都很有限。”按照他的看法,这些人的报酬是在平均水平以下。“在卑贱的职业上,情况正好相反。屠户的职业既粗蛮又讨厌,但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利得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刽子手的职业是最令人嫌恶的职业,可是,与其工作量相比,他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使用手工织机的工人的报酬目前是很低的,但是他们不肯放弃这种职业,其原因之一是这种职业对工人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那就是有行动的自由。据近代的一位权威人士说。“他们可以随意游玩或随意休息,可以早起,也可以晚起,可以勤勉一点,也可以懈怠一点,听其自便。他们因嗜好或娱乐而花费的时间,可以在任何时候加紧努力来弥补。我国劳动人口中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一部分的人,能这样自由地摆脱外界的控制。工场工人不仅缺勤要扣工资,而且如果经常缺勤就要被开除。砌砖工、木工、油漆匠、细木工、石匠、屋外工人,他们都有规定的日劳动小时数。如不注意,就会引致同样的后果。”因此,“织工的生活虽穷,但他们只要能靠织机生存下来,就不会离开织机。许多工人虽然被诱暂时离开织机,但一有原来的工作,他们就重新回到织机旁。”
  亚当·斯密接着说:“有些职业比其它职业安定得多。在大部分制造业中,一个工匠要是能够劳作,一年中几乎每天都有工作。”(当然,如因市场供给过剩,或需求滞缓,或因商业危机而产生经营的中断,则属例外)“反之,石工或砌砖工在严寒或天气恶劣时就不能工作。即使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也需取决于顾客的临时需要。因此,他们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受雇期间的所得,不仅要足够维持他们没有工作期间的生活,而且对于他们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时感到的焦虑和沮丧的痛苦亦需给予若干补偿。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所得,推算起来和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几乎相等,但石工和砌砖工的所得却大抵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石工和砌砖工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习。……这类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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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除工作不经常外,还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工作是最普通的劳动,那些情况有时也使其工资上升到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按产量计酬的煤矿工人,在纽卡斯尔,一般可得到约两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可得到约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得到高工资,完全是由于他们的工作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他们大抵都能按照他们的意愿,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而言,伦敦运煤工人的职业几乎和煤矿工人的职业相同,但由于煤船难免不定期到达,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所以,如果煤矿工人通常得到2倍、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得到4倍、5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似乎不应该认为是不合理的。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煤工人按照当时的工资率,……他们能挣到大约4倍于伦敦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的所得尽管显得过高,但如果除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况外还有剩余,那么在一个没有垄断特权的行业里,不久便有许许多多竞争者出现,很快就使其工资率降落。”
  这种报酬的不均等(假定是为了补偿各种特定职业的各种不愉快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因此,毫无疑问,在几乎同一等级、同一部类人参加的职业之间,这种不均等,大部分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如果把这看作愉快职业和不愉快职业之间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关系,那就完全曲解了实际情况。真正费力和真正讨厌的劳动所能挣到的钱,不但不比其他的劳动多,而且几乎比其他任何一种劳动都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人,才做这种工作。如果一般劳动市场的情况良好,那就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工人的总数不是多于、而是少于所需要的就业人数,那么一般令人厌恶的工作就不会有人去做,除非其报酬比通常的工资高。但是,如果劳动的供给大大超过对劳动的需求,因而对于能否找到工作完全没有把握(如果有人给予工作,不论条件如何,都是一种恩惠),那么,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好的工人,即谁都想要雇用的工人,往往能够选择职业。不好的工人就不能选择职业。职业越是令人厌恶,其报酬必然越低,因为这类职业总是落在这样一些人的身上,他们最无依靠,最不受人尊重,他们或是由于极端贫困,或是由于缺少技能和教育,因而找不到其他任何职业。部分是由于这一原因,部分是由于下面要讲到的自然的垄断和人为的垄断,所以,一般地说,工资的不均等是背离报酬平衡原理的,而报酬平衡原理则被亚当·斯密错误地说成是劳动报酬的一般法则。劳动的艰难程度与工资收入,并不象社会的一些公平安排那样恰成正比,而一般是成反比的。
  亚当·斯密举例说明得最好的一个论点,是有关一种职业成功的可能性对其报酬的影响的论述。如果完全失败的可能性很大,一旦成功,那么,按一般的估算,其报酬必须足以抵偿这些不利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报酬采取少量巨奖的形式,那么,由于人性的另一条原理的作用,往往就会吸引很多的竞争者,而使平均的报酬可能不仅降到零,而且甚至降到零以下。发行彩票的成功,证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想在彩票上得奖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当然是非失败不可的。否则,彩票发行者就不能获利。亚当·斯密认为,某些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他说:“各个学习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职业说,却是很没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学作鞋匠,无疑他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若送子学法律,那么精通法律并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至少是20对1。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说,中彩者应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20人的职业说,这成功的一人,应享有不成功的20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将近40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所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大费用,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20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尽管律师所收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他的真正报酬必不止此。计算一下,其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提高他们年收入的估计,并尽量减低他们年支出的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
  如以我们今天同亚当·斯密的时代相比较,少数人的收入已大得不可比拟,但是,不能如愿以偿者的人数也大为增加。他的这种论述在今天是否正确,这必须由了解实情的人来判断。但是亚当·斯密所说的报酬,除了律师所收的费用以外,还应当包括地位上和名誉上的所得以及受人尊敬。对于这些,他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
  一种冒险的职业,即使没有巨额的奖金,单凭喜爱刺激,有时也足以召集许多人。在这一方面,常见的是“普通青年欢欢喜喜地应募参军或出海航行……。冒险生活的危险和九死一生,并不使青年人的勇气受挫折,有时似乎反而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并受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的引诱,去参加海洋生活。在遥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使我们有所畏慑,因为我们可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因此不会提高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与机智不能有所用的职业情形就两样了。而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而它对劳动工资所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那个总项目。”
  第二节 由自然的垄断产生的工资差别
  以上所述,是有关各种职业的引诱力均等所必需的报酬不均等的各种情形,是表明自由竞争能起均衡作用的各种例子。下面要说的,是各种真正不均等的情形,它是由一条与此不同的原理产生的。“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这是因为有贵重的材料托付给他们。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象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
  这时,报酬比较高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没有竞争的结果。这并不是对于职业内在的不利情况的补偿,而是一种颔外的利益、一种垄断的价格;这不是出于法律所起的作用,而是出于所谓“自然的垄断”所起的作用。如果所有的工人都是值得信任的,那就无须给予金匠额外的报酬作为信任的代价了。因为其所需的诚实是超过一般程度的,所以那些被认为具备这种条件的人,就能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按其希罕程度,相应地获得较高的报酬。由此产生了许多可以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问题,不论亚当·斯密还是其他许多政治经济学家,都远未给予充分的考虑。这一疏忽使得亚当·斯密对于普通劳动报酬与熟练劳动报酬之间的重大差别的说明很不完整。
  有些职业所需的学习时间比其他职业长得多,其修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也大得多。因此,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种职业得到较多的报酬是有其内在的理由的。如果一个职工,在他能有多少收入之前,为了学会工作,必须花若干年的时间,在他能相当熟练地进行操作之前,还必须再花若干年的时间,那么,他最后一定希望,他的收入足以偿付所有这些过去劳动的工资(包括推迟这种偿付的补偿)和受教育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因此,他的工资,除通常数额以外,在其一生可能劳动的时间内,每年还必须包括足以偿付上述那些款项的金额,以及按照普通利润率计算的利息。这是在考虑一切情况之后,为使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处于同样的利益水准所必需的,是在任何时期内两种报酬之间所能存在的最小差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谁都不会去学习熟练劳动。亚当·斯密的原理所说明的,只是这种差额。他似乎以为,如果报酬的差额大于这种差额,那是由于学徒法和行会的规章限制在许多熟练劳动岗位上采用新人的结果。但是,在这种或其他人为的垄断之外,还有一种使熟练工人处于比非熟练工人有利地位的自然的垄断,它使两者所得报酬的差额,以各种不同的比例超过只能平衡他们的利益的数额。如果非熟练工人只付出学习其职业的烦劳就可与熟练工人竞争,那么,其与熟练工人的工资差额,当不超过补偿这种烦劳的普通工资额。但在事实上,工人学习业务,即使费用不多,总还需要一个教学过程,而且工人必须用其他财源来维持其相当长时间的生活费用。这就排除了大多数工人(不论在什么地方)参加任何这样一类竞争的可能性。直到最近,甚至只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会认字和写字)的职业,仍然只能从部分阶层中招募人员;大多数人完全没有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因此,这种工作的报酬比通常的劳动报酬要高得多。但是,自从很多人都会认字和写字以来,那些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的工作,其竞争者增加得令人难以置信,因而其垄断价格大为下跌。然而,这里仍有很大的差别,不是竞争的原理所能说明的。一个只能机械地从事抄写工作的办事员,如果拿到相当于一个砌砖工的工资,那么,他的所得就超过了他单纯劳动的价值。办事员工作的艰苦程度不及砌砖工的十分之一,而其工作同砌砖工的工作一样容易学,其工作的不稳定程度也比砌传工要小,办事员一般都是终身职业。因此,办事员的报酬较高,看来部分是由于垄断的关系,即其所要求的那种较低的文化水平,尚未普及到足以产生相当数量的竞争者的程度,部分是由于受旧习惯残余的影响,即要求办事员必须具有薪水较高阶层的服装和仪表。有些手工操作的职业,须经过长期练习才能得其精巧。能做这种精巧工作的工人,不论给多少报酬,也难找到足够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付给这种工人的工资,只受买主在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时所愿支付的价格的限制。例如,有些钟表制作者和有些天文学和光学仪器制造者就是如此。能够从事这种职业的工人人数即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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