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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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表现为判断力、理解力差和行动迟缓,缺乏自主性,易受暗示,也易冲动、兴奋,易发生性犯罪和杀人、放火、盗窃等犯罪。(3)内分泌异常。内分泌失调会导致机体的反常活动和有关的心理现象发生变化。其中有些变化与犯罪心理的产生有一定联系,如甲状肾上腺素、血清素与情感变化有直接关系;性激素异常与精神症状、性欲亢进有关。(4)物质代谢异常。如血中缺糖使人兴奋,增强攻击性,引起性欲亢进,削弱意志力;缺钾造成情绪不稳定,爱动肝火。这些心理现象的变化与暴力犯罪、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关系密切。(5)脑损伤。主要是脑疾患后遗症。脑损伤达到某种程度时,会产生性格乖僻、智力低下和能力减退;当脑发育尚未成熟阶段,这种脑损伤又可能会导致精神发育不全和脑功能障碍,容易形成犯罪心理。(6)精神障碍。指人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患者等,容易造成违法犯罪。至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司法精神病学要解决的问题。(7)酒精中毒。表现为认识能力低下或丧失,急剧兴奋,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盲目攻击,健忘,易发生交通肇事、伤害或性犯罪等。(8)药物依赖。兴奋剂、致幻剂、麻醉剂等各种药物,对生物体有特殊影响,一旦成癖,产生耐药性、依赖性,不仅因药物中毒而损伤机体,也会使性格发生变化,导致犯罪。此外,吸毒成瘾者为了获取经济来源,易犯盗窃、抢劫、诈骗、走私等罪。
1.家族史研究
美国的戈达德(H_H.Gotdard)曾对卡利卡克(KaUikak)家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于1927年出版了《卡利卡克家族——有关心理不健全的遗传性研究》一书,他宣称犯罪具有遗传性。美国的达格代尔(R.Dugggdale)曾对朱克(Juke)家族进行研究,发现该家族的祖先朱克(Ada Joke)从殖民地开始,其子孙发展到1200人,其中有280个乞丐,60个窃贼,其他犯罪者140人。后来,美国犯罪学家埃斯塔布鲁克(A.A.Estabrook)在1915年继续对朱克家族进行调查研究。他调查了该家族的另外715个后裔,发现有170多个乞丐,118个犯罪者,378个卖淫者和其他各类越轨行为者。
2.双生子研究
法国精神病学家朗格(J。lange)曾进行了犯罪双生子的研究,发现同卵双生子的犯罪一致率比异卵双生子高。他认为这是由于同卵双生子具有完全一样的遗传基因造成的。日本犯罪学家吉益脩夫通过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而且认为在犯罪的频率、类型、生活态度等方面,也是同卵双生子的一致率高。
3.染色体研究
国外有人曾对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性染色体进行比较研究,发现犯罪行为(尤其是暴力犯罪)与xYY异常性染色体有密切的关系。正常人有23对染色体,其中22对是常染色体,决定人体的外形与结构,有1对是性染色体,决定性别。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女性为XX。有研究发现,有些男性的性染色体在遗传过程中出现变异,成为XYY,这种人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激惹,有更大的暴力行为倾向。英国医学杂志Lancet于1961年8月26日发表了第一个具有xYY异常性染色体的犯罪人(美国人)的案例。杰可布斯(P.A.Jacobs)于1965年检查了195个智能不足且有暴力或犯罪倾向的病人,发现有12人染色体异常,其中有7人是xYY性染色体。1968年在芝加哥一个叫斯贝克(R.Speck)的罪犯连续杀死了8名护士,后经分析研究,发现该罪犯具有XYY异常性染色体。
4.收养子女研究
丹麦犯罪学家哈钦斯(B.Hatchings)和梅德尼克(S.Mednick)的研究表明,当生父和养父都是罪犯时,36.2%的养子也是罪犯;当生父和养父都不是罪犯时,养子中只有10.5%的人成了罪犯。如果将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分别进行检验,那么生父的遗传基因比养父收养后的环境对养子是否犯罪的影响要大(吴宗宪,1997)。
以上各类研究尽管都无法证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本身具有遗传性质,但在遗传因素与某些行为(如攻击性行为、酗酒、性亢进以及由智力及精神障碍导致的行为异常等)有极高的相关性,或者说遗传因素在促进一个人倾向于犯罪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点上,还是得到证实并为多数人所公认的。现代犯罪生物学家们不再像龙勃罗梭那样武断地认定“天生犯罪人”,也并不认为一个遗传基因就决定某种心理的形成和某一个行为的方式。但他们断言,人作为由10万个基因和140亿个神经细胞组成的复杂组合体,与一个理论上可以推想但实际上无法了解的系统相互发挥着作用。由遗传决定的这种组合虽不能决定具体行为(例如犯罪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某些行为的可能性(例如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天生的行为倾向,再与环境的影响相结合,就能决定行为。因此可以说,关于遗传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问题,还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而且随着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这类研究日益显现出广阔的前景。
三、年龄、性别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1.年龄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年龄是个体生理、心理成熟的标志之一,与个体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当然与犯罪人的年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首先,从定量研究上看,全世界各国的犯罪统计表明,犯罪的高发人群是青少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人的生理发育加快,性成熟提前。与此相对应,犯罪高发年龄、初犯年龄也进一步提前了,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究其原因,尽管学术界众说纷纭,但都无法回避青少年的生理因素对其心理与行为的影响。有关统计还表明,犯罪数量随着年龄的递增而逐渐减少。30岁以上的中年人,家庭、工作较为安定,人格发展基本成熟,自控力增强,犯罪率较青少年低。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犯罪率最低的年龄层,主要因为老年人身体机能开始衰减,攻击性减弱。当然,也与老年人阅历丰富,遇事沉稳,控制力增强有关。
其次,从定性研究上看,不同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在犯罪类型上表现一定的差异。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违法行为多以盗窃为主;25岁以下的青年除进行盗窃犯罪外,还从事杀人、强奸、抢劫、伤害、流氓等暴力犯罪或性犯罪;35~59岁的人犯罪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重婚等;6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及较多的犯罪是诈骗、盗窃和奸淫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多为教唆犯。一般而言,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犯率越高。上述差异的形成均与各年龄段行为人的生理机能相关。
2.性别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不同性别之间,由于生理特征的不同,导致个体心理及社会角色的差异,由此影响着犯罪行为表征的迥异。有关犯罪的统计资料表明,在犯罪者的总人数中,男性明显高于女性。为什么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不同的学科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从生物学的角度看,认为女性生来体力弱小,所以犯罪率低。也有人认为,犯罪原本是由男性特点引起的,女性犯罪是模仿男性产生的,所以女性犯罪较少。
从心理学角度看,一种观点认为,女性犯罪少是由于女性具有被动性和忍耐性,负有生儿育女的使命,自我抑制力较强。另一种观点认为,女性消除紧张手段不像男性那样采用表面化的形式,一般不以违反社会规范的形式出现,所以犯罪率低。
从社会学角度看,萨瑟兰(E.H.Sutherland)认为,女性走向社会要比男性晚,犯罪机会少,结果犯罪率就低。但是,如果男女在社会上完全平等,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女性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优于男性的国家,女性犯罪率也会上升。有的学者还提出,女子在社会上受挫折的机会比男子少,所以犯罪也少。
从统计学角度看,波拉克(o.Pollak)认为,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明显受统计的影响,因为女性犯罪往往有不易被发觉、被起诉和判刑的隐蔽性。女性犯罪在某些情形下也容易得到警察、法官和检察官等的宽大处理。所以,统计上的女性犯罪率要低于实际上的女性犯罪数字。
男女两性在犯罪上的差异还表现在犯罪类型和方法上。男性犯罪较多的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等暴力犯罪,而女性犯罪一般都是一些不需要太大体力的非暴力犯罪,如卖淫、偷盗、贪污、诈骗、重婚、伪造等。在犯罪方法上女性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如同样是杀人犯罪,女性一般采用投毒等隐蔽的方法,而男性则一般采用暴力攻击的方法。
四、神经生理及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学的一些研究表明,神经生理因素(主要指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的异常或障碍可能诱发个体犯罪。科学家们通过对动物和人的反复试验,证明大恼中颞颥叶前部的杏仁状结构与暴力行为的产生存在着直接的联系。与此相对应,大脑最深层、最原始的部分——边脑,则主要负责控制暴力行为。观察发现,分娩时由于缺氧而造成边脑损伤的儿童,通常表现出过分活跃,经常出现是非不分的侵害和冲动性的暴行,而当用外科手术破坏了这些儿童的杏仁状结构的一部分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便会表现出友善行为,甚至显露出以前从未发现的智力优势。同样,那些导致边脑损伤的严重头部打击,会导致持久性的侵害、攻击行为倾向。另有人通过对比研究发现,颞颥叶癫痫患者比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更常见的暴力犯罪倾向,犯罪时显得更兴奋,且更容易成为累犯(贾宇等,1995)。
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生物化学因素(如内分泌、物质代谢异常等)也是犯罪的相关因素。人体是由多种化学成分构成的生物体,任何一部分的缺陷都可能引起另一部分的不足,或者引起缺陷的组合,从而形成异常行为。有些犯罪学家的研究报告显示,性激素的分泌异常可能与犯罪有关,男性睾丸酮过量可能导致暴力犯罪,而女性孕酮的缺乏也可能导致暴力行为。另有一些研究表明,低血糖与侵犯行为有关,因为低血糖影响脑功能的正常运行,在临床上表现为急躁、忧虑、沮丧、头痛、慌张、哭叫等特征(劳伦斯·泰勒,1986)。
经研究被提出与暴力行为有关的生物化学因素还有多种,如人脑中的化学成分新肾上腺素含量的高低,与暴力行为的强度成正比;存在于脊髓中的一羟色胺的作用“就像是煞车用的脚闸”,若缺乏就可能使行为人做出别人根本不想做的事情;人体内的乙酰胆酸与人的好斗性格有关,而乙酰胆酸酯酶则因破坏乙酰胆酸而抑制侵犯行为(贾宇等,1995)。
五、人体生物节律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人体生物节律是指人体内部的一种潜在的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生理现象,也叫人体生物钟。美国学者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人体生物钟与人的大脑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说是人的大脑功能的一个方面。人体生物节律包括日节律、星期节律和情绪、体力、智力三节律。据有关研究发现,这三种节律都对个体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而情绪、体力、智力三节律的影响更为典型。
20世纪初,国外有学者研究发现人的体力、情绪、智力的周期性变化规律,称为人体生物三节律。体力的循环周期是23天,情绪是28天,智力是33天。在高潮期(即临界日前半个周期),人的体力强,精力旺盛,情绪乐观,思维活跃,反应灵敏,应激水平高。在临界期(即临界日前后各一天,约2至3天),体力下降,情绪低落,智力减退,反应迟钝,应激水平低,特别是当体力、情绪、智力在两重或三重临界期内,人体三项机能均处低潮,做事力不从心,反应迟缓,应激能力处于最低点,很容易发生事故。1972年美国在对汽车事故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全年有47%的不幸事故发生在临界日中。经调查,震惊世界的切尔诺贝利和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为人操纵过失,事故当天有4/5的人处于单临界日,1/5的人处于双重临界日。我国安徽省芜湖市第一运输公司汽车队,在分析本队肇事驾驶员时发现,驾驶员在体力、情绪、智力双重或三重临界日内发生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的65%。可见,个体犯罪行为尤其是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人体生物节律的危险期有密切关系。
第二节 心理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一、个体的人格倾向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在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中,需要、动机、价值观等人格倾向是最为活跃的因素,它是决定个人的态度和积极性的动力系统,决定了个人活动的积极性和选择性。
1.需要和动机
需要是人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客观事物的需求在人脑中的反映。需要是人行为的原动力,它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着一定的方向,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人的需要具有以下特点:
(1)需要总是具体的,总有自己的对象,不同的需要指向不同的对象;
(2)需要是没有止境的,旧的需要满足了,又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
(3)需要具有紧张性和驱动性,需要越强烈,就越感到紧张,驱动行为的力量就越大。
犯罪人的需要突出表现为对需要强烈程度的失控及满足需要的方式与社会规范的对立。强烈而畸变的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如强烈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畸变的性欲,诸如报复、嫉妒、逞强、团伙“义气”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封建迷信、权位欲、支配欲等不良的精神需要。犯罪人正是在这些需要的激发、推动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个体的需要具有以上特征,在适当的时空条件下(犯罪机遇),就很容易形成反社会的行为动机,导致犯罪。
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推动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动机是激励人去活动的心理方面,是引起活动的直接机制。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