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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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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推动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动机是激励人去活动的心理方面,是引起活动的直接机制。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在一定动机的驱动下产生的,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违法犯罪主体去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违法犯罪主体的重要心理因素。
犯罪动机来自犯罪主体的需要和一定的外部诱因。一般人的正常需要,都受社会规范的制约,在需要对象的选择上,既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又符合自己的各种条件,这种需要不会引起犯罪动机。如果一个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条件和个人条件下不可能得到满足,或者同现行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而主体并不因此而放弃个人的要求,相反却采用非法手段来满足此种要求时,这种需要就会引起违法犯罪动机。当然,犯罪的产生只有内在需要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定的外部条件。这种激发和促进犯罪者做出犯罪行为的外部刺激或情境,称为外部诱因。如果没有诱因条件,犯罪主体即使想为满足需要去采取行动,这种行动也是无效的,充其量只是对与之相应的周围事物的定向活动。有了诱因,犯罪者才能为满足需要去采取行动,需要才转化为活动动机去推动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说,需要表现为犯罪动机总是与一定的诱因条件相联系的。
2.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价值的观点与信念。其中包括对自身存在价值的看法,对人生意义的评价。价值观是个人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意识的核心,对个人的全部意识活动起支配、调节作用。它不仅决定个性的一般倾向性,而且影响整个人的精神面貌和行为举止。
不同的价值观,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在价值观的支配下,有的人的行为表现为社会能接受和社会赞许的方式,或遵纪守法,或公而忘私,或见义勇为、扶老携幼;有的人则表现为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违法犯罪者,特别是故意犯罪者,他们往往都是在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主要内容的错误价值观。他们以自我为中心,以金钱、地位、荣誉为惟一取向,其所作所为往往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等腐朽甚至反动的思想观念驱使。
这种价值观是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不相容的,很容易演变为反社会意识。当这种价值观念恶性发展时,违法犯罪者就会惟利是图,损人利己,进行贪污盗窃、走私贩私、强买强卖、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有的不惜出卖祖国,充当间谍。由此可见,错误的、腐朽的价值观是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的思想基础。
3.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不良心理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下列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
1)错误的活动。指参加不符合社会要求、为社会所禁止的活动。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违反纪律,扰乱公共秩序等。这些活动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他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
2)不良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不良的行为方式很多,如欺骗、赌博、欺凌弱小和报复等。如果通过不良的行为方式满足了需要,就会在心理上肯定这种行为方式,今后用以再次满足需要。因此,这种错误经验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基础之一。
3)有害的行为习惯。行为习惯是由于重复而巩固下来的。如撒谎、好逸恶劳、自由涣散、占便宜等,如果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制止,就会成为难以克制的“自动化”了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作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作用。
4)模仿和学习不良模式。客观现实中的各种不良模式,往往成为缺乏识别能力的人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这种模仿和学习,不仅给心理结构增添了消极成分,而且直接影响行为的方向。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缺陷的人,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见诸行动。
二、个体的人格特征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1.性格与犯罪心理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在人格特征中具有核心的、主导的意义。人的性格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制约性,是现实社会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它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在后天的环境影响和教育作用下,通过个体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是个体社会化的结果。性格具有鲜明的社会评价意义,可以进行好与坏的区分。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违法犯罪者在性格特征上一般有以下特点:
(1)在对待现实的态度上,表现为极端的利己主义和好逸恶劳,对社会、集体、他人和自己缺乏责任感,自我中心突出。
(2)在性格的意志特征上,其行为虽有明确的目标,但常常与社会要求相悖,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调节与控制,侥幸冒险心理强,任性而鲁莽,忍受挫折的能力差,攻击性强,报复心重。
(3)在性格的情绪特征上,一般表现为情绪突发性强,波动性大,心境变化多端,喜怒无常。
(4)在性格的理智特征上,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人生片面的、歪曲的认识,对社会规范的无知和偏见,对自我能力的错误估计;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丰富,计划周密。
以上性格特征是违法犯罪者形成犯罪心理并进一步产生犯罪行为的前奏。
2.气质与犯罪心理
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的稳定的动力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过程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及指向性上。如情绪的强弱、思维的快慢等。气质的生理基础是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它一旦形戒就比较稳固。与性格相比,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它不能决定个性活动的内容,只能给个性活动涂上独特的色彩。我们在分析气质与犯罪心理的关系时,不能说某种气质的人更容易犯罪或不容易犯罪,必须把气质和人格的其他方面结合起来,才能看出气质对形成犯罪心理的作用。气质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既不能直接推动也不能阻止,但是,当一个人已经形成了不良的人格品质,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其气质特点就会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犯罪类型打上气质特征的印记。有资料表明,在暴力犯罪或激情犯罪中,胆汁质的人居多;在盗窃犯中,多血质、黏液质的人为多。
(2)不同气质的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如胆汁质的人在犯罪时比较冲动,预谋性差,但行动迅速;黏液质的人不易激动,情绪稳定,在犯罪时常常计划周密,预谋性强。
  
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与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包括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宏观社会环境主要有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精神环境及法制环境等,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类型,以及全社会犯罪率的高低;微观社会环境指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主要有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区环境、工作环境等。对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而言,微观社会环境因素起着更为直接的作用。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大社会环境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犯罪类型,以及全社会犯罪率的高低。
主要有:(1)政治环境因素。包括政治制度、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以及战争等。这些因素在犯罪人的阶级意识的作用下,容易形成政治性犯罪心理。这种因素决定着犯罪人反社会的阶级本质。(2)经济环境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和物质生产情况等。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经济犯罪心理的产生有关。(3)文化环境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例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纳妾、重男轻女等旧习俗,可能导致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风气不正,可以孳生多种犯罪心理。诲淫诲盗和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和流氓、盗窃或抢劫的犯罪心理。(4)精神环境因素。又称观念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信念、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方面的不良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例如,受神汉、巫婆蛊惑,有可能形成杀人、伤害、强奸、重婚、虐待、毁损等犯罪心理;在错误人生观支配下,可能产生政治性犯罪心理,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驱使下,可能形成经济犯罪心理。(5)法治环境因素。指刑事立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刑罚如果畸重,对某些犯罪人来说,不仅不能矫正他的犯罪心理,反而促使他对刑事法律和政策以及司法机关产生敌对情绪;畸轻则不可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不法之徒更加无所畏惧。错误的法制宣传,可能使某些人从案例中得到启发,而萌发犯罪心理,或习得犯罪方式手段。
以下对几个常见的微观社会环境因素与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家庭环境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家庭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使个人健康地成长,抑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妨碍个人的健康成长,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家庭环境中与犯罪心理形成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主要有家庭结构的缺陷和家庭教养方式的不当。
1.家庭结构缺陷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就家庭教育而言,理想的家庭应该是父母双全,并且能够承担对子女的教育责任。而家庭结构缺陷,比如因死亡、离婚、分居、遗弃或入狱等原因,缺损父母一方或双方,或有继父、继母等,这些情况造成了对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的破坏,使家庭的功能受到削弱。在这样的家庭中,亲子关系遭到破坏,子女从小受到心灵创伤,爱与被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的甚至遭受歧视和虐待,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在这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比那些生活在结构完整的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接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与引诱,并由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据一项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24.1%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生活在破损家庭中而在我国,破损家庭占全部家庭总数的比例不到10%(《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1992)。由此推断,生活在破损家庭中的子女违法犯罪率明显高于一般正常家庭。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着家庭教育的成败。教养方式不当,很容易使子女在感情上与父母疏远,有的甚至造成子女与家庭对立,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从实际生活来看,容易导致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1)溺爱型
即对子女过分娇宠,情感过剩,理智不足。一种情况是想方设法满足子女的各种欲求,即使是不正当的欲求也无原则地满足,对其过错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进行批评教育,反而迁就、放任,甚至袒护、包庇、纵容,长此以往,使子女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私自利、任性、骄横、自我中心、藐视权威等消极心理品质。这种情况在“隔代教养”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另一种情况是过分保护,即父母代劳和帮助孩子解决一切问题,其实质也是溺爱。在这种“溺爱”下长大的孩子,有的自我意识偏离,自我评价过高而又缺乏独立自主能力;有的依靠父母的权势、地位为所欲为,其优越感、特权思想严重,当社会不能使其意愿在正常范围内得以满足时,他们就可能通过非法方式来实现。
(2)粗暴型
即对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实行棍棒政策,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强求子女无条件地顺从家长的意志,稍有过失,非打即骂。经常打骂孩子不仅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而且也给孩子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孩子形成残忍好斗的性格。例如,某少管所有一位少年犯在回忆自己的童年时曾谈到,从他记事起,就经常挨父亲打。父亲在喝酒后或不顺心时就狠狠地打他。当他长大后有能力打人时,就成了一方霸王,经常出去打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他的成长过程中,父亲经常打他使他学会了打人,这是一种直接的模仿。不仅如此,这种粗暴型的教养方式还容易使子女产生敌视他人与社会的心理和偏激固执、冷漠、自卑等消极人格特点。同时,由于家长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还可能导致子女产生对立、反抗情绪,甚至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求“温暖”,加入不良小群体或犯罪团伙。
(3)放任型
即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或认为教育子女是学校的事情,对子女放任不管,任其自由发展,使家庭教育职能丧失。由于父母双方均工作繁忙、家务繁重,或长期上夜班或在外地工作,与孩子见面机会少,因而对子女的教育在时间和精力上不足或根本无暇顾及,或者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管孩子,但由于老人年老体弱,往往心有余力不足,因而只能放任孩子自由发展。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子女缺少家长的有效指导和监督,而自身认识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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