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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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人在犯罪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1.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1)自我辩解心理
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内心充满了矛盾冲突。为了克服内心冲突,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为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解。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即将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常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粉饰自己的不光彩行为,以求得内心平静。例如,盗窃犯常以“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iN,中等人托人走后门,下等人没有门,不偷活不成”等为理由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许多少年犯罪人认为逃学、旷课、吸毒等是自己的事,没伤着别人,认为打架斗殴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以此求得内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贪官在受贿之前,总是这样想——“我替别人办事了,别人送些礼以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以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
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往往就是这样用他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解,使其“合理化”,以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紧张,使自己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2)比拟。就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价值或有名的人或团体的行为相比较,从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以便从容地、理直气壮地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某些青少年犯罪人把自己比做历史上或文艺作品中的某个英雄人物;把犯罪团伙结盟比做“桃园三结义”;闯荡江湖的流窜犯把自己比做某文艺作品中的“侠客”;把暴力集团、流氓集团的头目比做“英雄好汉”等等。这种错误的比拟使人丧失了罪恶感,增强了与法律抗衡的胆量,使犯罪分子无所顾忌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投射。是指犯罪人将自己的观点、欲望、态度、性格特点等反射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也与自己一样,也就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例如,强奸犯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杀人犯把自己的杀人行为归咎于对方的挑衅,从而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态度,消除犹豫不决和良心谴责,决意实施犯罪。
4)补偿。有的犯罪人由于自己有生理缺陷,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在社会交往中常常受挫。为了挽回自尊,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例如,贫穷家庭出身的青少年更有可能通过犯罪行为追求昂贵的衣着和慷慨的气派;受人歧视的少女往往通过滥交朋友、卖淫等获取华丽的穿戴,从而在同伴中炫耀自己;因其貌不扬而失恋的青年,用硫酸泼洒无警异性的衣服、面部,对异性进行伤害,以求得补偿等。
以上心理防御机制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犯罪行为结束后也常用来消除自己的惊慌、不安、紧张、恐惧等情绪。
(2)犯罪决意状态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往往都要经过激烈的动机斗争。在确立了犯罪目的之后,要制定周密的计划,考虑采取何种犯罪方式,准备作案工具等等,同时还要在心理上为自己树立作案成功的信心,这就是犯罪决意状态。形成犯罪决意,一般是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犯罪决意持续时间的长短,计划是否周密,不同的犯罪者存在着个别差异。预谋型犯罪人犯罪前常常要经过缜密思考和准备,其犯罪决意时间较长;机遇型犯罪人的犯罪决意与犯罪机遇的出现有密切关系,因此时间较短,没有预谋犯那样完整周密的计划;冲动型犯罪人犯罪决意的时间更短,在强烈的外界刺激作用下,行为人情绪难以自控,意识范围狭窄,根本不可能有太长时间考虑,因此他们的犯罪决意是由外界的强烈刺激和内部的强烈情绪体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例如,一个盗窃汽车的预谋犯,在作案之前就会对作案的对象和方式、作案工具、理想的作案时间、作案的路线以及作案后如何销赃灭迹、逃避打击等等有关问题,作一系列的设想、推理、预测,最后选定那种他认为既不会被发现又能达到目的的最好方式。同时,一再鼓励自己,树立信心。这就是犯罪意向状态。
(3)等待犯罪时机的焦虑状态
犯罪决意形成后,一切准备就绪,就等待犯罪时机的到来。在等待中,犯罪人往往有一种焦虑心态,担心自己的计划暴露,担心实施犯罪过程中会遇到麻烦,担心目的是否能达到等等。此时,犯罪人常常有一些异常的情绪和行为表现,尤其是初犯更为明显。
例如,一起系列麻醉抢劫案的犯罪人鹿某,从地摊上花花绿绿的杂志中发现了一种用药将人麻醉后抢劫钱财的“致富妙招”以后,急不可耐地跑到药店,以睡不着觉为由,买了一瓶这种药,当夜就拿自己做实验,发现很灵。于是,他携带药片住进饭店。晚上,当浑身酒气的中年人进屋后,他把药片放进水里溶解后端给这位中年人。此时,他坐立不安,神色慌张,但那醉醺醺的中年人喝完药倒头便睡,一会儿就酣声如雷。鹿某小心翼翼地从那人鼓囊囊的衣兜里掏出一沓钱,慌不择路地溜出饭店。此后鹿某又流窜四省十多个城市,用相同的手法作案十多起后被抓获归案。在鹿某第一次犯罪前的行为失态中,如果遇上一个经验丰富的人,是完全可能识别出来他的犯罪目的并加以制止的。但他遇上了一个醉汉,使他轻而易举得手,胆子越来越大,以至于疯狂地作案多起才被抓获。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犯罪行为一方面是一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且必定要受到惩罚的行为,但另一方面,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又将满足犯罪人的各种非法欲望和变态心理。因此,犯罪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行为过程中,心情不可能完全平静、坦然,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兴奋、紧张、恐惧等各种各样的心理,尤其是情绪上的变化是很大的。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又因其犯罪经历和犯罪形式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一般而言,初犯的紧张、恐惧较为明显,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心情格外紧张,害怕被人发现、被人抓住,对能否实现犯罪目的没有把握,所以注意力过于集中,注意范围狭窄,在犯罪现场容易留下作案痕迹;而累犯、惯犯的紧张、恐惧表现就不那么明显,由于多次作案,对犯罪结果的预计比初犯更有把握,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作案时不慌不忙,遇到意外收获时的得意忘形、作案中的沉着冷静等都与初犯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大案要案均系累犯或惯犯所为,由于作案人目无法纪,无所顾忌,因此作案时更显心狠手辣、冷酷残暴,毫无怜悯、同情之心,紧张、恐惧也抛至脑后,更显得冷漠、麻木。如果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反抗、犯罪同伙退缩时,就容易产生愤怒情绪,变得凶狠残暴、伤人毁物,甚至因此而杀人。
一般而言,犯罪人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伴随着紧张、恐惧还会产生一种异常兴奋感,但随着犯罪的进行逐渐平静下来,思考怎样逃避侦查,销毁罪证。在某种情境的刺激下,犯罪人也可能沉静下来,恢复正常的理智和情感,中止犯罪。如杀人犯在杀人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将其送进医院,本人去自首等。
3.犯罪后的心理状态
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人的情绪和行为都会出现一些较为明显的表现,这对于侦查破案是有帮助的。
(1)情绪表现
1)不安、恐慌。多数犯罪人,尤其是初犯和大案要案的犯罪人,作案以后都会产生不安和恐慌的情绪。有的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后果感到吃惊,有的终日惶惶不安,甚至产生幻觉,总是觉得有人在监视自己,或脑海中时时浮现被害人遇害前的惨状,无法摆脱。
2)得意、满足。犯罪行为实施后,由于作案既遂,犯罪目的达到,犯罪人心理上产生一种极大的满足感,尤其是有意外收获的犯罪人,甚至得意洋洋。比如,犯罪过程中发现了意想不到的大量金银财宝,犯罪人甚至会感到惊喜,忘乎所以,这种情绪状态将会极大增强其犯罪心理,使其恶性发展。
3)麻木。有的犯罪人在犯罪时处于高度兴奋状态,实施犯罪后往往迅速趋向抑制,反应灵敏度大大下降,精神处于极度松弛状态。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犯罪人和冲动性犯罪人,面对严重的犯罪后果,处于“激情性休克状态”,麻木不仁,毫无表情,也无任何行动。
4)罪恶感。这是个人在观念或行为上与其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产生的有罪和羞耻的心理体验。有些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恢复理智,良心发现,萌生罪恶感,出现新的心理冲突,感到苦恼。有的即使在意识水平上看不出来,也会出现被噩梦魇住之类的情况。初犯罪恶感最为强烈,惯犯、累犯的罪恶感较弱。
(2)行为表现
1)试探。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迅速逃离现场,但心理上却无法摆脱现场。他们往往表现出对案件的发展和侦破十分关心,有时甚至故作姿态,参与议论案情,痛斥犯罪人。有的甚至一再跑到现场观察,对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变得敏感起来。这些反常表现可以给破案提供线索。
2)其他反常行为。犯罪人作案后,为了掩饰自己惊恐不安的心理,往往有一些反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一反常态地积极工作;突然变得老实、守纪律;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很少与人接触;有的人却是反常地暴露自己,过去是勤俭节约的模范,现在却大肆挥霍浪费,过去循规蹈矩,作风俭朴,现在却公开出入色情场所等等。
总之,犯罪人在犯罪整个过程中,不同阶段就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如果我们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就可以很好地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帮助我们迅速侦破犯罪案件。
二、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所谓犯罪心理良性转化,是指犯罪心理形成后,在主体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减弱或消除,或者处于暂时性抑制状态。这种良性转化,可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前,也可能发生于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过程中,或犯罪活动结束后。
1.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条件
要实现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是十分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一种合力。其基本条件包括:
(1)要产生内部心理矛盾
经过教育、规劝,或受到某一事件的启发,犯罪人头脑中的常态心理被发掘,而不良心理被抑制。如理智感、道德感增强,或顾及自己的名誉、前途、事业、家庭,有同情心、怜悯心,对犯罪后果产生悔恨,出现内疚感,同时那些非法欲望、错误观念、不良行为习惯等受到抑制。此时,在犯罪人心理上出现对立面的斗争,产生心理冲突和良性转化的动力,使犯罪心理体系出现薄弱环节和突破口,这样在进一步的教育帮助下,就很容易实现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2)要有促进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动因
推动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动因不能是单一的,必须是复合的。既要有积极的外因,如法制健全并得以有效执行、良好的社会风气、正确的舆论导向、科学有效的教育改造、有利的人际交往和积极的榜样等,也要激发犯罪人的内因,如道德感、责任感、良知、同情心等;既要有意识、观念上的动力,又要有物质、文化生活的保证;既要控制犯罪需要,又要满足合理需求,培植高尚需求。这一系列动因的综合作用,才能推动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
(3)要遵循转化规律
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应在犯罪人心理结构的各个方面同时下功夫,引起个性品质的整体改善。同时,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也要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特别是要遵循量变质变规律。积极心理因素的增强,消极心理因素的削弱,是一个漫长的量变过程。量变一定程度后,犯罪心理明显减弱甚至消除,良性转化实现,这就实现了质变。因此,帮教工作者对犯罪人要善于疏导,不能强制硬压,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2.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类型
(1)渐进型
通过强有力的教育措施、积极的环境影响和本人的主观努力,行为人逐渐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罪责感萌发,并有一定的悔改决心和表现,犯罪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但这种良性变化只是初步的、不彻底的,犯罪人改恶从善的态度还会动摇,甚至还会再实施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总的趋势是向好的方面发展。这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大多数犯罪人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都属于这种类型。
(2)顿悟型
通过某一事件的震撼和启发,使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猛然醒悟,并以很强的意志力克服自己的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从而终止犯罪,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这种类型在恶习不深的初犯和偶犯中时有发生。
(3)反复型
一些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有改好的愿望和表现,但由于恶习深,意志薄弱,以致在良性转化进程中经常出现反复,时好时坏,但经过教育均有所悔悟,能继续努力改正错误和恶习,经过时间的推移和几次反复后,终于改好。许多有一定犯罪经历的犯罪人大都属于这种类型。
三、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是指犯罪心理形成后,在主体内外因素的影响下,在犯罪活动中,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帮助,犯罪心理变得更加稳定和牢固。这种恶性发展可以发生在长期预谋从事某种犯罪活动的人身上,但更多地表现在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累犯和惯犯身上。从初次犯罪满足犯罪欲求,到再次实施犯罪和再次满足犯罪欲求,犯罪心理必然得到强化进而恶性发展。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结果,使犯罪人形成较为顽固的犯罪动力定型。这种动力定型既有犯罪心理方面的,也包括犯罪行为方面的。
1.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条件
(1)不良诱因的刺激
犯罪人在实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