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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通往奴役之路-第11部分

小说: 通往奴役之路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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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在制定自己的计划
时,利用这种了解作为依据;其结果是政府不能控制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利用,而
个人精确地了解他将被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免于来自别人的干涉,或者政府是否能够
阻碍个人的努力。政府的管制度量衡( 或用其它方法防止舞弊和欺诈) 肯定地是在
有所为,而政府容许罢工纠察员使用暴力则是无所为。但是在这一种情况下政府才
是在遵守自由主义原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没有。同样地,关于政府在生产方
面所制订的大多数的普遍性的和永久性的规则——例如建筑管理条例或工厂法规,
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许是明智的或不明智的,但只要它们目的在于使其成为永久
性的规则,并且并不是用来偏袒或损害某些个人的时候,它们并不和自由主义原则
发生矛盾。除开不能预见的长期影响不谈,在这些情况下,也确实会出现能被人了
解到的对于某些个人的短期影响。不过,对这种类型的法律来说,短期影响一般并
不是( 或至少不应当是) 有决定作用的考虑。当这些当前的可以预见的影响与长期
影响相比变得更为重要时,我们便接近了那种区别的界线,这种区别尽管在理论上
是一清二楚的,但在实践上却显得模糊不清。

    ※                ※                  ※

    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
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像康德所
说的那样( 并且在他以前,伏尔泰也用非常相似的措词说过) ,“如果一个人不需
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但作为一个朦胧的理想,它
至少从罗马时代以来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它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从没有像今天这
样受到严重的威胁。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
的结果。它又由于下面这种信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
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
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
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
采取专断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
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
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

    因此,如果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
动将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
制权力的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 并且为了集中管理
经济活动也必须) 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动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
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
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
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
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管理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他
们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和按不能用一般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并予以实
施。结果,当计划扩大时,把立法权授予若干个部门和当局的事变得越来越普通了。
关于上次大战以前的一件案子( 已故的霍华德勋爵最近引起大家对这件案子的注意
),法官达林先生说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从事自己工作的农业局和国会本身
一样不应受到弹劾”,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罕见的。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
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力机构,它们不受固定规则的约束,并在管理人们的这
种或那种活动方面,几乎具有无限的自行处置权。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
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
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
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
式被行使。因此,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那些要否认这一点的人,恐怕就得力
陈这种观点:法治在今天的德国、意大利或俄国是否占优势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是
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绝对权力的。

    ※                ※                  ※

    法治的主要应用是否像在某些国家一样,由权利法案或宪法条文加以规定,或
者原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但是,有一点很容易理解
: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任何对这种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的不可
让渡的权利,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

    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
权辩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
一些自相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威尔斯所希望保留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
会阻碍他所希望实行的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理解两难抉择的局面,因而我们
发现,他所建议的“人权宣言”的条文附加着许多保留和限制,结果使它失去了一
切重要性。例如,一方面他的宣言宣称,“每个人将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进行买
卖之物,而不受任何歧视性的限制”,这是极好的,可是他马上又加上一个限制说,
这只适用于买卖“这么多的数量,并附带着这样一种保留,即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
因而使整个规定失效。但是,既然过去强加于任何物品的买卖的一切限制,当然都
被认为是为“公共福利”所必需,因此实际上这个条文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什么限
制,也不能保障什么个人权利。另举一个基本的条文来看,宣言说,“每一个人可
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并且,“他有权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并当有许多对他开
放的就业机会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但宣言没有说,究竟由谁来决定某一职业对
某一个人是否“开放”,而附加的条文——“他可以为自己提出就业的建议,并且
要求他的请求得到公开的考虑,被接受或被拒绝”证明,威尔斯所想的是一个权威,
由它来决定一个是否“有权”从事某一职业——这肯定是与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
的。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且工业也被有计划
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的供应以及所
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对于这些问
题,威尔斯先生同其他所有当时搞计划的人一样,未提供什么答案。

    在这方面,那些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就一直攻击关于个人权利的“先验
的”

    观念并坚持认为在一个受理性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的
人数更为众多的改革者们,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这确实已成为我们那些所谓的进
步分子的更为普遍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基于一项措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反对这项
措施,几乎没有其它事像这件事那样必定会使一个人作为一个反动分子而遭到非难
了。甚至连像《经济学家》这种自由派的报纸几年以前也向我们展示了法国人以及
所有那些汲取了下面这个教训的人的例子:民主政体同独裁政体一样,必须总是'
原文如此' 尽可能地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并不牺牲其民主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权利
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领域是政府进行管理时在任何情况下却不能触及的。对于由
人民自由选择的政府所能够并且应该行使的统治权力,对于可以由反对党公开地充
分地予以批判的统治权力,是不该有任何限制的。

    当战时甚至连自由和公开的批评都必定要加以限制时,这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但上面引语中的“总是”说明,《经济学家》并不把这看作是值得遗憾的战时必要
措施。

    然而,作为永久性的制度,这种观点当然是同维护法治相违背的,它会直接导
致极权主义国家的建立。而这种观点正是所有那些希望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人所必
定持有的观点。

    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
平等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说明。
那里的经验还表明,完全可能通过运用公认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工具来推行一种无情
地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同时又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中的文字没有任何侵犯。
这种以经济政策为手段的压迫由于以下事实而得到极大的促进,这个事实是:某些
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
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
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
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

通往奴役之路(7)
发信站: 北大 (Sat May  6 20:39:50 2000); 转信

的某一事物的价值远近超过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它甚至不能在经济的意义上加
以估量的时候,它的意思是说,如果发现这种损失的话,我们必须承受它。对于经
济上的得,也是如此。换言之,经济变化往往只能影响我们的需求的边缘或“边际”。
有许多事情远比经济上的得失可能影响到的事情来得重要,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的
重要性远远超过受经济波动影响的生活上的舒适品,甚至超过许多生活必需品。和
它们相比,“肮脏的金钱”,也就是我们在经济上是否拮据一些或是否宽裕一些的
问题,似乎没有多大重要性。这就使许多人相信,像经济计划这类只影响我们经济
利益的任何东西,并不能严重地干涉到更为基本的生活价值。

    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经济价值对于我们之所以没有许多东西那么重要,
正是由于在经济事务上,我们能够自由决定什么对我们比较重要,什么对我们比较
次要的缘故。或者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是由于在现在的社会中,必须去解决我们
生活中的经济问题的,乃是我们自已。在我们的经济追求中受控制意味着,除非我
们宣布我们具体的目的,否则我们将总是受控制。或者,因为当我们宣布我们具体
的目的时,也必须使它获得批准,因而实际上我们将在每一件事上都受到控制。

    因此,经济计划所引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我们是否会按照我们所喜欢的方法
满足我们认为是重要或不太重要的需要的问题,而是是否会由我们自已来决定什么
对我们是重要的和什么是次要的、或是否这必须由计划者来加以决定的问题。当我
们轻蔑地谈论纯粹的经济需要时,经济计划所影响到的,将不仅是我们心目中的那
种边际的需要。它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将不再被允许去决定我们认为是边
际需要的那种东西。

    指挥一切经济活动的当局将不仅控制那种只牵扯到次要事情的我们的那一部分
生活,它将控制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有限手段的分配。而任何控制一切经济活动
的人也就控制了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手段,因而也就必定决定哪一种需要予以满
足和哪一种需要不予满足。这实际上是问题的关键。经济控制不仅只是对人类生活
中可以和其余部分分割开来的那一部分生活的控制,它也是对满足我们所有目标的
手段的控制。任何对手段具有唯一控制权的人,也就必定决定把它用于哪些目标,
哪些价值应得到较高的估价,哪些应得到较低的估价——总之,就是决定人们应当
相信和应当争取的是什么。集中计划意味着经济问题由社会解决而不由个人解决,
而这就必然也要由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由社会的代表们,来决定各种不同需要
的相对重要性。

    计划者们允诺给我们的所谓经济自由恰恰是指免除我们解决我们自己的经济问
题的麻烦,以及是指这种事情常常包含的选择可以由别人为我们代劳了。由于在现
代条件下,我们的每一件事几乎都要依赖别人来提供手段,因而经济计划几乎将涉
及我们全部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我们的原始的需要到我们和家庭、朋友的关系,从
我们工作的性质到我们闲暇的利用,很少有生活的哪一个方面,计划者不对之施加
“有意识的控制”。

    ※                ※                  ※

    即使计划者不拟用权力来直接控制我们的消费,他们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
也同样是完整无缺的。虽然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定量分配以
及类似的措施,但计划者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并不依存于这一点,并且即使消
费者名义上能自由地随意花费其收入,这也并不减少这种权力的效力。在一个有计
划的社会中,当局所掌握的对所有消费的控制权的根源,就是它对于生产的控制。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一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
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者时,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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