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看美国4-如彗星划过夜空-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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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中,最为敏感的议题。
代表们不追逐个人在联邦政府的私人权力,可是,这并不意味着费城制宪会议就没有利益之争。他们是各州民众的代表,代表了一方民众的利益。民主并不是大公无私,民众也不是“公”,不是抽象的人民,不是铁板一块。他们是一个个的个人,由不同个人利益的组合出现,所谓“地方利益”,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更何况,美国相对“中央”的“地方”,就是“主权州”。他们以前样样都自己说了算的,当然更重视联邦政府增强之后,自己对“地方利益”还有多大的保护能力。
人们最开始理解的“民主制度”,都是简单的“多数定规则”。对这个基本“民主原则”大家都没有异议。既然这样,应该很简单。可是,美国的情况,偏偏连什么是“多数”,都会成为难题。
你知道,论面积,今天的美国和中国差不多大,已经大得有50个州了。成立之初的美国要小得多,国土就是今天的东海岸,细细窄窄的,只有13个州。这些州来自于不同年代自然形成的英属殖民地,大的大,小的小,很不整齐。这里的大小还不仅是指面积,更是指人口的多寡。例如成立最早的殖民地弗吉尼亚,在1780年是74万人口,而我们居住的佐治亚州,面积虽大,在那年只有5、6万人,不到弗吉尼亚的1/10。算起来,基本上是三个大州,十个小州。
既然立法就是大家推选代表在国会定规则,这样,要保护自己州的百姓利益,就是在未来的国会立法投票时,要有举足轻重的分量。那么,什么是多数呢?国会若以“州”为单位计数,大州一个代表,小州也一个代表。这样,小州联合起来,就可以轻易通过对小州有利的立法。小州就不会“人微言轻”。可是,这个“多数”只是“州数”的多数。以人口计算,“多数州”就可能还是“少数人”。大州觉得,民主的多数,当然以“人”为计数单位。否则,大州那么多人,却让顶着“州”的大帽子的少数人定规则管理,还算什么“民主”?
这在今天欧盟成立的过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和体会到,有英法德这样的大国在,小国们何以放心自己的未来?
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民主制国家,面对“多数决定”时,从自然冒出来的“大州小州”议题中,凸现的此后将会不断遇到的“少数”的担忧。显然,了解民主制度这个基本原则的人,谁也不想在社会中,成为利益被忽略的“少数”。一开始,问题就出来了:少数也应该有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合法利益。他们怎么保护自己?
在当时,有各种各样的“少数”的问题存在。而在初生的美国,最先提出的问题是“少数州的地方利益”。各州都要避免成为被忽略、被多数吞噬的少数。所以,小州的方法,是坚持“未来的国会,必须一州一票”,避免自己变成“少数”。小州虽小,一联合,就是有力的“多数”,这是依靠民主制度、以小变大的魔术。而提出第一个方案的弗吉尼亚,本身是个大州,自然会提出按人口计算的比例代表制,也是为避免在“一州一票”之下,大州变小,“变”成“少数”。
所以,对“比例代表制”反应最强烈的,就是小州特拉华。按照人口比例,弗吉尼亚要选出16个国会代表,特拉华才能摊上一个。按照总体人口计算的话,他们只占1/90。所以,在费城会议一开始宣读各州对代表的任命书时,他们的任命书就非常特别。由于这个会议本身的表决,也有如何计数的问题。特拉华州议会有先见之明,在任命书上规定,假如费城会议上的投票,不是一州一票,而是要实行什么“比例代表制”的话,“州”就不给这些代表授权,他们就可以马上退出会议回家了。
好在,方案不是决议。大会的“委员会制”和“全体大会制”,又给所有的代表留下了充分讨论、反复决议的空间。所以,虽然不同意,还可以商量。有着最大冲突的难题,一开始就先搁下了。
另一个最受质疑的问题,就是联邦和现有的主权州的关系。按照麦迪逊对“弗吉尼亚方案”的解释,他认为,所谓联邦制,就是以州为运作基础的政府,而所谓国家制政府,则是直接统治民众个人的政府。我刚才提到过,这个跨越对当时的美国,实在太大。大家马上要问:国家制?州怎么办?其实问题后面是大家对“美国”本身的认同困难。
到底是国家制还是要联邦制,其实是“要松散的‘联合国’,还是要美国”。这样大的讨论马上会僵住。大会再次避开难题,先易后难。这种做法在这次会议上一再使用:僵住了就拐弯讨论其他容易的条款,再僵住就再拐弯,等解决了容易的问题再回头讨论难的。所以,费城会议的讨论,就像螺旋一样一圈圈地转着讨论,直至最后全部议题都化解开来。
有时候,我们看来很容易的议题,都不那么容易。例如,是不是要设立一个国家级的元首。按说,州有一个州长,国家也就该相应地设置一个行政长官,叫做总统,不是就完事了吗?事实却不那么简单,因为一个小地方有一个行政长官,感觉比较自然,而在当时的世界上,挑出不论哪个大国来,若是有个站在权力顶尖上的人,那肯定就是皇帝了。现在美国这个大国,在行政权力的顶端,站上个人,说是叫总统,怎么看都叫人不放心。就让他统治我们大家了吗?凭什么相信他不渐渐地变成皇帝?
费城制宪会议最根本的困扰,就是是否真的建立一个大政府。在大政府势在必行之后,最大的忧虑,又是如何使得政府权力不变成专制。为了防止这一点,他们出过的方案,现在看来,都有些可笑。比如说,不让总统沾钱——根本不给他发工资。这其实也是美国的一个传统,当时除了一个州之外,都不给公职人员发工资。就是今天在一些美国小镇上,镇长都是义务的,反而是具体的工作人员有工资。因为镇长工作量也不大,自己另外有一份谋生的职业,只是业余当官,为居民服务。这和高薪养廉的思路恰恰相反。
另外,他们还提出过,设立三个并列的行政长官,就是相当于三个权力相等的总统,组成一个执政小组。这个想法其实还是在追寻古罗马的遗迹,他们实在没有同时代的民主大国可以参照。总之,按照富兰克林说过的那句著名的话,就是,我们知道第一个总统会是个好人,可是,谁知道后面会选出什么家伙来呢。而那个大家都知道的“第一个好人”华盛顿,正默默地坐在那儿,一声不出。
这些今天看来并不复杂的问题,在两百多年前,却是很费推敲的困难的事。
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起来主张单一元首。威尔逊出生在苏格兰,在苏格兰启蒙思潮的大本营爱丁堡大学等三所大学接受教育,在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十年的1766年,当时才24岁的威尔逊,已经受聘于费城学院,任拉丁语教授。之后,他师从约翰·迪金森,学成一位出色的律师,也是一位法学专家。美国历史学家称他为费城会议上最深刻的思想家和最精确的理论家。他也是当年《独立宣言》的签署人。他认为,行政长官办事必须快、决断,而这只有单一元首制做得到。
但是也有人反对。讨论到后来,就连宣读“弗吉尼亚方案”的兰道尔夫,也改初衷,开始发言反对单一元首制,主张三元首制了。
富兰克林是东道主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已经81岁,正生着痛风病。他是当地人,就住在两条街以外的地方。我们曾经去参观过他的家,楼下就是他自己开的印刷厂。他每天坐着特制的轿子来开会。他多年在欧洲担任外交工作,是当时美国罕见的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在这个分歧重重的大会上,富兰克林以他独有的智慧、名望,总是在关键时刻起着“和稀泥”的作用。
可富兰克林也反对单一元首制,他认为单一元首制风险太大,一方面是要防止这位元首自我膨胀,再有,万一他生病、去世了又怎么办?缺任期间,谁来管行政?
富兰克林年事已高,但是脑子很清楚。他经常是写好了发言稿,让威尔逊代读。他也不赞成给总统发薪水。他认为,不管行政长官是一人还是多人,都不应该有薪水,因为人都会受野心和贪欲的诱惑,开了这个口子,他就会利用权力给自己长薪水。他说,英国的高官就是没有薪水的,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也是这样,把担任公职看成荣誉,荣誉重于酬劳。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国民主政体的欧洲传统。它自然地从上层精英向下逐步扩展。一开始人们都认为,参政者不会来自底层,不会有养家口的问题。
在制宪会议上,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三权,要平衡和制约。从理论追溯的话,原则在古代就有了,可是具体怎么做?其中讨论得最多的,还是立法者和执行者,就是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原则上,是立法的一方定规则,身份上是主人,总统照规则做,就是个管家。原则是这样,事实上却并不那么简单。
在当时的欧洲,民主在渐进中,就是从国王大权独揽,到渐渐产生立法议会。立法议会本身,又是从贵族独占议席,到作为平民的上层绅士和商人逐渐分占席位。然后,是君权渐弱而立法议会渐强。直到美国的制宪会议时,欧洲那头的民主演进,还在君权和议会争高低、求平衡的阶段。这样的演进是利益分配的过程,一头觉得不合算了,就会有摆脱对方的念头冒出来。
例如在法国,它的议会是所谓三级会议,出现的年头并不晚,也就是说,就渐进改革的“起步”来说,它并不落后于英国。只是,路易十三的摄政王一强,就把议会给停了。如此打破权力结构的平衡,在英国也屡次上演,只是英国没有像法国那样,出现议会中断160年,也就是政治改革中断160年的糟糕局面。
在北美殖民时期,作为行政分支的总督与议会之间,从来没有过欧洲本土那样兵戎相见的血腥冲突,可是,议会和总督不一致的时候,“法律和秩序”最终得由总督说了算。争议还是靠一边压倒另一边来解决,权力偏大的一头,经常是总督。
这些经验,使得美国的国父们看到,行政分支,似乎总是隐含着很深的皇帝、总督的历史根源和专权倾向。自然渐进的制度改革,就是专权者逐步向民间让权。在一个民主制度下,议会的立法,也不可能有许多执行细则。这些细则往往是留给行政分支制定的。行政这个管家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当大的权力膨胀的余地。再说,行政一头是具体操作,对大展宏图自有一套看法,却必须受到议会的约束。事实上,也常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就是行政明明觉得自己是对的,议会是错的,却说服不了议会。这种权力制约的机制,也会演变成降低工作效率的牵扯。行政一方干着干着,受不了约束,心生“踢开议会”的想法,这是很容易发生的“正常情况”。
这使得他们对总统很不放心。最后经过充分的辩论,权衡利弊,好不容易才通过了单一元首制,也就是今天美国的总统制。
不仅是总统让他们不放心。北美的形势,也使得他们对所谓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议会一头,同样充满警惕。在美国这一段各州的共和制实践中,他们看到,一些州里因欠债者占上风,就通过立法缓偿(stay law);不想还债,就立法迫使债主接受贬值的纸币(tender law)。所以立法机构的权力膨胀,也同样危险,因为他们可能既损害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忽略了少数人的死活。
再三平衡之后,他们做出的选择,是让这两个分支尽可能没有牵扯。在来源上,不是由国会推出总统,而是国会、总统都分别由各州选出。在决策上,他们相互制约。总统虽然可以提出议案,但必须由议会超过一半的多数通过才能立法。
那么,假如总统不同意国会的立法,又怎么办?他能不能有否决权?富兰克林根据宾夕法尼亚的经验,认为行政否决权不好。因为在殖民时期,总督就有否决权,这往往成为总督敲诈州议会的手段:不同总督讲好条件,议会的立法马上就会被他否决掉。他们在权衡,如果总统没有否决权,行政长官可能沦为傀儡;可是,如果有了行政否决权,行政长官又会不会权力膨胀?
又经过半个月的争论,一致认为,解决的方案是,不给绝对的行政否决权,而是给相对否决权,否决之后,国会还有一次再否决的机会。就是说,在议会立法后,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表达自己的不满。主人吩咐怎么做,作为执行的管家,也有权说,这规矩我根本没法执行。总统否决之后,议会若要再次通过,一半的多数就不够了,就必须要2/3多数通过,才能压倒总统否决权。这时,总统就必须执行了。这就是直到今天还在运行的做法。
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命定就是不断地在“斗法”。在此后实际的运作中,美国国会就有一些立法,被总统否决之后,永远也休想达到2/3的强行通过票数。结果,他们就把总统不肯签字的立法,和总统急着需要的立法捆在一起,算作同一个法案。总统按照规定,不能部分签署立法。就是说,同一个法案,总统要签就全签,而不能局部否决其中的条款。迫使总统为了促成自己需要的立法,也就只好把自己不喜欢的立法也一起签下来。这种法案在美国被称为“猪肉桶”。反“猪肉桶”,也是今天美国政治改革的一个细节内容。
和行政分支相关的,还有一个任命和解雇的问题。总统虽然是最高行政官,有权任命他自己手下的行政内阁官员,各部部长、外交大使什么的。可是,任命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通过。
可假如总统出大问题,又有谁有权力来解雇总统呢?最后他们决定,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如果总统有叛国、受贿等不轨行为,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有权弹劾。弹劾总统的程序,必须由较为草根层的众议院以多数通过而启动,由更为精英层的参议院模仿法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