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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神学大全-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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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一、如果我们细想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就不应该在今生,对任何一个人表示失望。不过,如果我们细想罪的情形,有些人就被称为「悖逆之子」,如同厄弗所书第二章二节及第五章六节所说的。
    二、这个论证,是从天主的全能方面,而不是从罪的情形方面出发。
三、在这现世的生活里,自由的意志固然常是可能改变的;可是,有时意志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放弃那些能使它转向善的东西。所以,虽然天主能予赦免,但罪从自己本身方面来看,却是不能被赦免的。
第四节  人是否能不犯其它的罪而首先犯反对圣神的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能不犯其它的罪,而首先犯反对圣神的罪。因为:
    一、由于自然先后次序的关系,一个人必然由不完全的开始,然后才能进至完全的。这在善方面是很明显的,如同箴言第四章十八节所说的:「义人的途径,像黎明的曙光,越来越明亮,直至成日中。」可是,在恶方面,那完全的却是最大的恶,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六章)里所说的。既然反对圣神是最重大的罪,所以一个人似乎经过犯了较轻的罪之后,才会犯这种罪的。
    二、此外,犯罪反对圣神,是怀有某种恶意,或故意选择坏事而犯罪。可是,在多次犯罪以前,是不会立刻这样做的;因为「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六章)里说:虽然一个人能行不义之事,可是他不会立刻如同不义之人行事,即出于故意的选择行事。所以,反对圣神的罪,除非先犯了其它的罪之后,似乎是不能立刻就犯的。
    三、此外,痛悔改过与怙恶不悛,二者都是关于同样的对象。可是,痛悔改过,祇是关于以前所犯的罪过的。所以,关于怙恶不悛,即反对圣神之罪中的一种,也有同样的情形。所以,反对圣神的罪,先应假定犯有其它的罪。
反之  德训篇第十一章二十三节说:「使穷人忽然升至荣显地位,在上主眼中,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相反的,一个人也可能被那诱人犯罪的邪恶魔鬼,引去犯那最重大的罪,即反对圣神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反对圣神之罪的一种方式,就是源自某种恶意犯罪。可是,人可能依两种方式,源自恶意而犯罪,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第一种方式是,由于一种习性的趋向;不过,严格地来说,这不是反对圣神的罪。按此方式,人也不会立刻源自某种恶意而犯罪,因为先应该有众多犯罪的行为,来形成促使人犯罪的习性。人源自恶意而犯罪的另一种方式是,人由于鄙视而放弃那些能阻止人犯罪的事物,这才是真正所谓反对圣神而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这样的罪,往往也假定先该有别的罪;因为箴言第十八章三节说:「不虔敬者,既已深陷罪恶之中,遂即鄙视。」
不过,人也可能在他第一个罪行中,因着鄙视而犯罪反对圣神,一方面由于他意志的自由选择,另一方面由于已有的许多倾向,或者也因为受到了向恶的强烈冲动,而向善之情却过于微弱的缘故。为此,从一开始就犯反对圣神的罪,在修养到家的人身上,很难或总不会发生。所以,奥利振在「原则论」卷一(第三章)说:「我并不认为,任何一个修养已经到了最高地步的人,会突然失足堕落;这样的事祇会一步一步地逐渐发生的。」如果把反对圣神的罪,按照字面,解作出言亵渎圣神,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主所说的这种亵渎,常是从鄙视的恶意而来的。
不过,如果我们好像奥斯定那样,把反对圣神的罪,解作至终不知悔改的话,那么就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为形成反对圣神的罪,需要人继续留在罪里,直到生命末日。
释疑  一、无论在善或恶方面,绝大多数,都是由不完全的开始,然后进至完全的,这要看一个人是向着善或恶前进的。不过,无论是在二者之中那一种情形下,一个人总可以从高于另一个人的程度上开始。为此,一个人的起点,无论在善或恶方面,按照善恶的种类(或意义)来说,能是完全的(按即不折不扣的善或恶);虽然按照人进展的过程来说,是不完全的,即向着更好或更坏前进的。
二、这个论证的出发点,是怀有某种恶意而犯的罪,而这种恶意是由习性的趋向而来的。
三、如果我们好像奥斯定那样,把怙恶不悛解作至终常留在罪里的话,那么,就像痛悔改过一样,怙恶不悛也显然应该先假定犯了别的罪。不过,如果我们把怙恶不悛解作一种习性或心态,而按照这个意思,这是一种反对圣神的罪,怙恶不悛显然也可能先于罪行;因为一个从未犯过罪的人,可能(预先)立意或者悔改,或者不悔改,假使他(未来)犯了罪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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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 

 —分为三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相反明达与聪敏的罪恶(参看第十一题引言)。不过,由于在前面讨论罪的原因时(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六题),已经讲过了相反明达的愚昧或无知,所以现在应该探究那相反聪敏神恩的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三个问题:
一、心智的盲瞽是不是罪。
二、感觉迟钝是不是与心智盲瞽不同的罪。
    三、这些罪恶是否来自肉欲之罪。
     第一节  心智盲瞽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心智盲瞽(Caecitas mentis)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凡是替罪辩解的,本身似乎不是罪。可是,心智盲瞽替罪辩解;因为若望福音第九章四十一节说:「你们如果是瞎子,就没有罪了。」所以,心智盲瞽似乎不是罪。
二、此外,惩罚与罪过不同。可是,心智肓瞽是一种惩罚,如同依撒意亚第六章十节「你要使这民族的心盲瞽」这句话所证明的;因为既然心智盲瞽是一种恶,除非它是一种惩罚,就是不会来自天主的。所以,心智肓瞽不是罪。
    三、此外,按照奥斯定所说的(论真宗教第十四章),每一个罪都是故意的。可是,心智的盲瞽不是故意的;因为奥斯定在「忏悔录」卷十(第二十三章)里说:「人人都喜爱知道光明的真理。」又训道篇第十一章七节说:「光明实在可爱;看见太阳实在令眼舒畅。」所以,心智盲瞽不是罪。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把心智的肓瞽,放在那些由淫欲而来的罪恶之中。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肉体上的盲瞽,是缺欠肉体方面明见的本原,同样,心智的盲瞽,也是缺乏心智或理智方面明见的本原。这样的本原,可有三方面的。第一方面的本原,是自然的理性之光。这种理性之光,由于它是属于理性灵魂的本质,灵魂是总不会缺欠它的;不过,有时由于理智在认识或领悟时,所需的那些下级的能力的阻挠,这理性之光也就受阻而无法发挥它自己的作用;例如痴呆和疯狂的人,就有这样的情形,如同在第一集(见第八十四题第七及八节)里所讲过的。
理智之明见的另一本原,就是在这自然的理性之光上,所加的一种习常的光;而这种光,有时会为灵魂所缺欠。而此一缺欠,是一种肓瞽,也是一种惩罚;这是因为缺乏恩宠之光,是一种惩罚。为此,关于有些人,智慧篇第二章二十一节说:「他们的邪恶使他们成为盲瞽。」
理智之明见的第三本原,就是一个做为起点的理象或理解的内涵(intelligibile principium),人用它来认识或领悟其它的事物。对于这个做为起点的理象,一个人可能加以注意,也可能不加以注意。如果他不加以注意,这可能是由于两种情形而发生的。有时由于一个人自动地使自己的意志而不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三十七篇四节所说的:「他不愿领悟,致使自己不去行善。」另一种情形是,有时由于一个人的心,更在忙着他所更喜欢的事物,因而使他无法去注意这一本原,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九节所说的:「烈火」,即肉欲,「掉在他们身上;他们将不见天日。」由于这两种情形,而造成的心智上的盲瞽,都是罪。
释疑一、能替罪辩解的盲瞽,是那种由于自然的缺点,而使人看不见的盲瞽。
二、这个论证祇看那第二种属于惩罚的盲瞽。
三、认识真理,本来是人人所爱的事。可是,偶或有人却能嫌恶它;这是因为人受阻于他更爱的其它事物。
第二节  感觉迟钝是不是与心智盲瞽不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感觉迟钝(hebetudo sensus)似乎不是与心智盲瞽不同。因为:
一、  一样东西祇有一个与它相反者。可是,迟钝与聪敏的恩赐相反,如同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第四十九章)里所说的。心智的盲瞽也与同样的恩赐相反,因为聪敏是指一个明见的本原。所以,感觉迟钝与心智盲瞽是相同的。
二、  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讨论迟钝时,说它是「关于认识或领悟方面的感觉的迟钝」。可是,关于认识或领悟方面的感觉的迟钝,无非就是领悟活动的缺欠,而这属于心智的盲瞽。所以,感觉的迟钝,是与心智的盲瞽相同的。
三、  此外,如果它们真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似乎主要的是由于心智的盲瞽是自愿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而感觉的迟钝,则是一个自然的缺欠。可是,一个自然的缺欠不是罪。这样说来,感觉迟钝就不是罪了。而这相反(大)额我略,因为,他把感觉迟钝放在那些来自贪饕的罪中间(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
反之  不同的原因产生不同的效果。可是,(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感觉迟钝来自贪饕,而心智盲瞽却来自淫欲。所以,它们是不同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迟钝为锐利之反。一物之被称为锐利,因为它能刺穿他物。为此,一物之被称为迟钝,就是因为它不尖锐,不能刺穿他物。肉体的感官,用比喻的方式来讲,说它能穿过中间,就是因为它能从远处察觉到自己的对象,或者因为它好像能够穿入物的深处而加以察觉。为此,以形体物来说,如果它们用视觉、听觉或嗅觉,从远处就能察觉到一样可感觉的对象,就说它们感觉锐敏;相反的,如果它们祇能就近察觉到大的可感觉的对象,那么就说它们的感觉迟钝。
    利用近似肉体感觉的说法,我们在谈论理智的时候,也说感觉,即察觉某些开始和终结的感觉,如同「伦理学」卷六(第八章)所说的,正如肉体上的感觉,是察觉那些为知识之开始的可感觉的对象。可是,这种与认识有关的感觉,察觉它自己的对象,不是经由一个形体的中间距离,而是经由一些别的中间或媒介;例如他经由物的特性,而察觉出它的本质;又如经由效果,而察觉出它的原因。为此,如果一个人,一察觉到了一样东西的特性或效果,立刻就能把握到这样东西的本质;而且如果他对于这样东西最微小的细节,也都能察觉到的话,那么就说这个人,在他的认识方面,具有一个锐敏的感觉。相反的,如果一个人,关于一样东西,没有许多解释,就不能知道它的真相;而且即使知道了,对于一切有关那样东西本质的事物,他也不能完全察觉,那么就说这个人,在他的认识方面,具有一个迟钝的感觉。
    为此,关于认识方面,感觉迟钝是指人在观察神性事物时,心智所有的萎靡无力;至于心智的肓瞽,则表示完全缺欠对这些事物的认识。二者都相反聪敏的恩赐,因为人是藉这恩赐,察觉及认识神性的事物,而且还能深入细察其最内在的精微。这样的迟钝,像心智的盲瞽一样含有罪的特征,因为它是有意的,例如一个由于贪恋肉欲之物,而不爱或忽视去仔细观察神性事物的人,所显示出来的。
释疑  这些话也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三節   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是否来自肉欲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似乎不是来自肉欲的罪。因为:
    一、奥斯定在「订正录」(卷一第四章)里,修正自己在「独语」(卷一第一章)里所说过的话:「天主,祢祇愿意洁净者认识真理」;他说:「有人可能会这样回答,有许多人,即使不是洁净的,也认识许多真理。」可是,人之成为不洁的,主要是由于犯了肉欲的罪。所以,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不是由肉欲的罪所形成的。
    二、此外,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是有关灵魂理智方面的缺欠;而肉欲的罪却属于肉体的腐败。可是,肉体不能推动灵魂;情形恰好相反。所以,肉欲的罪不能形成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钝。
    三、此外,一切的事物,受近者的影响大,而受远者的影响小。可是,精神的罪恶,比肉体的罪恶,更与心智接近。所以,心智盲瞽与感觉迟钝,更是精神的罪恶,而非肉体的罪恶所形成的。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理智方的感觉迟钝来自贪饕,而心智盲瞽则来自邪淫。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的理智完善的工作,在于脱离可感觉的心像(phantasmata)。为此,一个人的理智越能摆脱这类心像,就越能观察那些属于理智的可理解的事物,而整理一切可感觉的事物;正如亚纳撒各拉斯(Anazagoras)所说的,理智必须不受羁绊,才能发号施令;主动者必须控制物质,才能摆布它(参看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卷八第五章)。快乐使人把注意力放在他得到快乐的事物上;这是很明显的。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五章)里说,每人都把自己喜欢做的事,做得最好;至于引起反感的事,或者根本就不做,或者没精打采地去做。
    肉欲的罪恶,即贪食和淫行,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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