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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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另一种说法,说一样东西之为必要,是说没有了它,人就不能使自己,或者使那些他负责照顾的人,过那种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的生活。这样来看的所谓「必要的东西」,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因为一个人在增加很多的财物之后,却仍然不能评为超过他这样的需要;同样在损失很多的东西之后,以其所余,仍能过那种适合其地位的生活。为此,用这样的「必要的东西」来行施舍,是好事。这不是一件命令的事,而是一件劝告的事。不过,抽取自己的东西,去施舍给别人,甚至所剩下的东西,不足以过一个适合自己地位和应付日常事务的生活,这是不对的;因为谁也不应该过不适于自己的生活。可是,这条规则有三个例外:第一、如果一个人改变自己的身份;例如弃俗进入修会。因为他这时是为了基督而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因改变自己的身分,而完成了一件完善的事。第二、如果一个人所捐出的,虽然是过适当的生活所必需的,却能很容易加以弥补,因而并不会产生很大的不便。第三、如果遇到一个人有极端的需要,或者国家有重大的需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割舍宜于自己地位的东西,为能供应更大的需要,这似乎是一个值得称赞的行为。
释疑 从上所述,可以容易看出各质疑的解答。
第七節 是否可用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用不当之所得行施舍。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说:「要用不义的钱财交结朋友。」所以,可以藉行施舍,用不义之财去交结神性的朋友。
二、此外,一切脏钱或不洁的收入,似乎都是不义之财。可是,卖淫所得乃是不洁的收入。为此,申命纪第二十三章十八节禁止用这样的钱去行祭,或向天主献礼:「你不可将卖淫的酬金,带到你天主的殿内。」同样的,赌博赢得的钱,也是不义之财;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我们本来应该给朋友的,却反而从他们那里这样赢得了。」因亵圣贸易而所得的利润,是最肮脏的;因为这样的贸易,是获罪于圣神。可是,可以利用这样所得的财物去行施舍。所以,一个人可以用不义之所得去行施舍。
三、此外,大的坏事,比小的坏事更应该避免。可是,不归还别人的东西,比杀人的罪小,而一个人如果不去救助一个有极端需要的人,就是犯杀人的罪,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所以,在有些情形下,人可以用不当之所得去行施舍。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用你们正当工作的收入去行施舍罢!你们不要想去贿赂那位审判者基督,求祂不要叫你与你曾剥夺其财的人对簿。不要用高利贷的所得去行施舍。我是在对我们为之分送基督圣体的信友们讲话。」︵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当或不义之所得,可分三种。第一、不当得来的东西,从那个人那里得来的,就该归于那个人,不当所得之人,不得保留它;例如抢劫、偷窃、以及高利贷等得来的财物。人不得用这样的财物去行施舍;因为他必须把它们归还原主。
第二、不当得来的东西,现在的所有人固然不得把它保留,却也不得归还给那从他那里得来的人;因为一人是相反正义把它得来的,而另一人则是相反正义把它给了人;例如亵圣贸易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亵圣贸易时,授方与受方,双方都违反天主法律的正义。所以,不应把它归还给授方,而应作为施舍之用。对于所有不合法交易的类似情形,这条规则也都适用。
第三、不当得来的东西,不是因为得来不合法,而是因为它是由一些不合法的事所产生的;例如妇女为娼所得之财物。这就是真正所谓的「脏钱或不洁的收入」。因为女人卖淫是行不洁之事,并相反天主的法律。不过,娼妓之取其所得并没有相反公道,也没有相反法律。因此,可以保留这种不当之所得,并用以行施舍。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书中所说的,「有人误解」主所说的这句话,「因而夺取别人的财物,并用其中一部去施舍给穷人,以为自己这样做,就是遵行主命。这样的解释,必须加以纠正。」︵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一切的财物都被称为不义之财」,如同他在「福音答问」一书里所说的,「因为只有为不义之人,这些才被视为钱财,不义之人把希望寄托在钱财之上」︵卷二第三十四章︶。或者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祂称钱财不义,因为钱财用富有的种种诱惑来;一2诱我们的热情。」︵路加福音注疏,卷七论第十六章九节︶或者如同巴西略所说的:因为「你继承其遗产的那些祖先之中,曾有人不公道地取得了别人的财物,虽然你不知道。」︵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或者一切的财物之被称为「不义之财」,即「不公平之财」,因为它们不是公平地分配给所有的人:有人贫乏,有人过于富有。
二、我们已经讲过了︵正解︶,怎样把营娼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可是,不得用这样得来的东西,在祭台上去行祭献;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恶表,另一方面是为了对神圣的事物表示尊敬。也可以以亵圣贸易的收入,作为施舍之用;因为这样的财物,不应该还给授方,他实在是理应失掉它们的。不过,关于用赌博而赢得的财物,如果有人从一个不能出让自己财物的人,如未成年者、精神病者等类的人,赢来了财物,或者如果有人企图从别人手里取得银钱,因而引诱他赌博,并用欺诈的手段,赢了他的钱,根据天主的法律,这些似乎都是不合法的。如有这样的情形,就必须偿还;因此,就不得用以去行施舍。而且根据成文的民法,这似乎也是一件不合法的事;因为民法普遍禁止如此谋利。不过,由于民法并不约束所有的人,而祇约束那些属这法律管制的人,而且民法也可能由于相反的习俗而废止,所以凡是受这法律约束的人,赢钱者都一律必须归还这样赢来的钱,除非偶然可能有相反的风俗习惯,或者是一个人从那引诱他赌博的人那里赢得的。如有这样的情形,他就不必偿还;因为如此输钱的人不配得到偿还。可是,祇要成文的法律还有效,赢方就不得合法地保留所赢得的财物。为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他就应该把财物施舍给人。
三、如有极端的需要,一切的东西都是属于公用的。为此,如果有人是在这样极端需要之中,又找不到一个愿意给他一些东西的人,就可以拿别人的东西来救自己。为了同样的理由,一个人也可以保留那属于别人的东西,把它作为施舍之用。如果除了拿别人的东西,没有其它的方法去救助有急需的人,那么就是拿别人的东西,也是可以的。不过,假如这样做而没有危险的话,就必须先征求物主的同意,然后去救助那有极端需要的穷人。
第八節 位于他人权下者是否可以施舍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于他人权下者,似乎可以施舍。因为:
一、修会会士是在自己向其誓愿服从的长上的权下。可是,如果不允许他们行施舍的话,那么他们的会士身分将使他们有所损失了。因为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基督宗教的总纲,就是在于虔敬。」︵弟茂德前书注疏,论第四章八节︶而虔敬最值得推崇的方法,就是施舍。所以,那些位于他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二、此外,按照创世纪第三章十六节里的话,做妻子的是在自己丈夫的权下。可是,做妻子的可以施舍,因为她是自己丈夫的伴侣。为此,据说真福洛济亚︵Lucia︶没有通知自己的配偶,而自行施舍。所以,一个人虽是在别人的权下,这并无碍于他行施舍。
三、此外,子女之属于父母权下,乃天性使然。为此︵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六章一节说:「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可是,似乎子女可以用自己父母的财物来施舍给人;因为他们是继承人,财产多少是他们的。为此,既然他们可以用这财产,为肉体方面某种用途,那么为了自己灵魂的益处,他们似乎更可以用它来行施舍。所以,那些在人权下的,可以行施舍。
四、此外,仆人是在主人的权下,如同弟铎书第二章九节所说的:「教训奴仆,在一切事上,要服从自己的主人。」可是,他们可以做些对自己的主人有利的事。如果他们为主人行施舍,尤其能有利于其主人。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反之 不得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每一个人都应该以自己正当工作的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中所说的︵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假如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的话,就是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了。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不可以行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在人权下的,以其属下的身分来说,应该接受上司按其权力的管制;因为自然的秩序,要求在下者应该按照在上者来管理。所以,关于在下者属于其在上者的那些事情上,属下行事,不得逾越其长上所托者之外。
为此,在人权下的,关于他属于别人之下的那些事物,除非他获有长上的许可,不得把任何东西去施舍给人。不过,假使关于某些东西,他不是属于其长上权下的,那么在这方面,他是自主的,不是在别人的权下。所以他就可以用这些东西去行施舍。
释疑 一、如果一个隐修士奉有长命,可以按照长上的委托,以其修院的财物去行施舍。可是,如果他没有长上这样的任命,那么既然他没有一样自己的东西,所以如无长上的许可,不管是明言的也好,或是因有某些充足的理由而假定的也好,就不能自行施舍,除非有极端的需要;因为在有极端的需要时,他也可以合法地去偷窃,以行施舍的。他也并不因此变得不如以前;因为如同在「论教会信端」一书里所说的:「把自己的财物逐渐施舍给穷人,固然是件好事,可是把它一次完全施舍,以便跟随基督,无忧无虑,而与基督同为穷人,却是更好的事。」︵第七十一章,作者为马赛的翟南德︶
二、一个做妻子的,如果除了那为帮助担负婚姻重担的妆奁之外,还有其它的财物,不管这是她用自己的工作去赚来的也好,或是她用其它合法的手段去得来的也好,她都可以用这财物来行施舍,不必请求自己丈夫的许可;不过,这样的施舍应有节制,不可因她施舍过多,而使自己的丈夫陷于穷困。不然,她就不可没有自己丈夫明言的或假定的许可,而自行施舍;除非遇有紧要的情形,如同前面论隐修士所讲的︵释疑一︶。因为,虽然身为妻子的,在结婚时与其丈夫站在平等的地位,可是在关于治理家务方面的事上,「男人是女人的头」,如同︵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三节里所说的。至于真福路济亚,她所有的是一位未婚夫,不是一位丈夫;所以她可以征得了自己母亲的许可之后,去行施舍的。
三、凡是属于子女的东西,也是属于父亲的。为此,子女不得把它施舍给人,︵除非祇是这么小的数量,可以假定父亲是会乐意的;︶除非是经父亲授权自己去分施某一个别的财物。这一点也适用于仆人。
一、 由此也可以知道,质疑四的解答了。
第九節 是否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因为:
一、德训篇第十二章四及六节说:「你要施恩给慈悲的人,不要帮助罪人。你要施恩与谦逊的人,不要施舍给不虔敬的人。」可是,有时那些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人,是罪人和不虔敬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舍给他们。
二、此外,应该为得到永远的赏报,而行施舍,如同玛窦福音第六章十八节所说的:「你的父在暗中看见,必要报答你。」可是,永远的赏报,主要是以给圣者施舍去得到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所说的:「要用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为在你们匮乏的时候,好叫他们收留你们到永远的帐幕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说:「谁是在永远的帐幕里?不就是天主的圣者吗?被他们收留在帐幕里的又是谁?不也就是那些对他们的需要,曾予以救济的人吗?」︵证道集,第一壹三篇第一章︶所以,给更圣善的人,比给有更密切关系的人,更应该施舍。
三、此外,人与自己的关系最为密切。可是,人不能给他自己行施舍。所以,似乎不是一定要施舍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对于那些与我们有更密切关系的人,似乎是出于一件命数的事,要我们注意他们的福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要按照不同的等级的关系、圣德和益处。因为我们更应该施舍给一个更圣善得多,而更要救济的人,以及给一个对大众福利更有裨益的人,胜于施舍给一个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尤其是如果后者与我们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密切,我们没有迫切的义务来特别照顾他,他又没有十分急迫的需要。
释疑 一、我们不应该对一个「罪」人本身予以帮助;就是说,不应该鼓励他去犯罪;而是帮助他这个「人」;就是说,支持他的本性。
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为了以下的两层理由:第一、因为它是根于爱德。从这方面来说,祇要施舍是按照爱德的次序去实行的,即在其它的条件都相同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