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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部分

神学大全-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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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兄弟犯罪,却仍然因着恐惧或贪心的缘故,而置之不理;因为在他的心里,他更重视兄弟的爱德。有时那些圣善的人,就是这样没有规劝为恶的人。
四、我们欠某一确定的人的东西,不管它是物质的东西也好,神性的东西也好,我们总必须把东西给他,不可等他来找我们,而要我们尽心去找他。为此,正如一个欠人债务的,到了时候,就应该去找债权人,以便把所欠的还给他,同样那在神性方面,负有照顾某人的责任的,就必须去找他,以便纠正他所犯的罪过。在另一方面,如果是这样的恩惠,不管它们是物质的也好,或是神性的也好,不是应该加于某一个确定的人,而是应该赐与我们所有一般的近人的,那么我们就不必去寻找授与恩惠的人,祇要施恩给那些遇到我们的人就够了;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应该把它视作一件机缘的事。」为此,他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我们的主警告我们,不可对彼此的罪漠视不理:不是去究察有什么值得指责的事,而是去纠正你所看见的不对的事。」(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一章)否则我们就变成窥探别人生活情况的侦探了;箴言第二十四章十五节反对此点说:「对义人的家,不要图谋不轨;对他的住所,不要加以破坏。」由此可见,修会会士们也不必离开他们自己的会院,去规劝作恶的人。
        第三节  兄弟规劝是否祇是神长的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祇是神长的事。因为:
    一、耶洛尼莫说:「司铎们应勉力去实行福音上的这句话:『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等等』(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参看奥利振:若苏厄书释义,第七篇)可是,司铎一名,习惯上是指管理他人的神长。所以,规劝兄弟似乎祇是神长的事。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形体的施舍,是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较为富有者的事。所以,规劝弟兄也是那些在神性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神长们的事。
    三、此外,规劝别人者,是在用他的规劝去推动那个人趋向更好的事。可是,在自然界,是在下者被在上者所推动的。所以,在那随从自然界秩序的道德界,规劝在下者也祇是那些在上的神长们的事。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编第三题(第十四条)说:「无论是司铎,或是其它所有的信徒,对于那些迷失的人,都应该极其关心,为能或者规劝他们,使他们改过迁善,或者如果他们怙恶不悛,就把他们逐出教会。」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规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特别设法祇用劝告去改正一个误入歧途的兄弟。这样的规劝,是每一个有爱德的人,所应该做的事,不管他是属下也好,或是长上也好。
不过,还有一种规劝,属于正义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谋求大众的利益;它不仅劝告一个兄弟,有时也惩罚他,使别人不敢效尤,再犯罪作恶。这样的规劝祇是长上的事;他们不仅负责劝告,而且也负责用惩罚去纠正罪行。
释疑  一、虽然兄弟规劝是人人的事,可是神长负有较重的责任,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因为,正如一个人,应该特别给那些他负责照顾其现世利益的人,赐以现世的恩惠,同样他也应该对那些他负责照料其神性利益的人,特别赐以神性的恩惠,例如规劝、教导等之类的恩惠。为此,耶洛尼莫的意思并不是说,兄弟规劝祇是司铎的事,而是说,这特别是与他们有关的事。 
    二、正如那有办法在形体方面给人帮助的,在这方面他是一个富有者,同样那赋有断事正确的智力,因而能纠正别人的恶行的,在这方面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在上者。
    三、即使在自然界,有些东西也彼此互相影响,由于在某方面,一个比另一个强;这是因为每一样东西,在某方面是在现实的状态下,可是在另一方面,对另一样东西来说,却是在潜能的状态下。同样的,一个人可以规劝另一个人;这是因为他在这另一个人犯罪的这件事上,具有正确的判断,虽然他并不是绝对地或在各方面都是在这另一个人之上。
第四節             人是否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因为:
    一、出谷纪第十九章十九节说:「触摸了这山的走兽,应用石头砸死。」(参看希伯来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撒慕尔纪下第六章六节至七节也说,上主击杀了乌匝,因为他伸手去扶住了约柜。可是,山和约柜象征神长。所以,神长不应该受其属下的纠正。
    二、此外,关于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的「我当面反对了他」这句话,「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有如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所以,一个属下,既然与其神长地位不同,就不应该去诤谏他。
    三、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十章里)说:﹁一个人不可僭越指责圣善者的行为,除非认自己比他更好。﹂。可是,一个人不应该认为自己比自己的神长更好。所以,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反之  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不仅是对你们自己,就是对你们之中那位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也要表示怜悯或慈悲。」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怜悯或慈悲的工作。所以,就是神长也应该予以诤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个属下,没有资格用强制性的处罚,对他的神长,去进行那种属于正义行为的纠正。可是,人人都有资格,对任何一个应以爱德相待的人,去进行那种属于爱德行为的兄弟规劝,如果发现那个人有一些需要加以纠正的事。因为来自一种习性或能力的行为,遍及一切属于这个习性或能力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例如视力遍及一切属于视觉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
    不过,既然一个德行的行为,应该配合适当的情况,所以一个属下,在诤谏其神长的时候,必须采取适宜的方式,不可鲁莽粗野,而要温文恭敬。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一节说:「不要严责老年人,但要劝他如劝父亲。」为此,狄奥尼修指责德莫斐勒斯(Demophilus)修士不对,因为他粗野地责骂了一位司铎,打他,又把他从圣堂里赶出去(书信集第八篇)。
释疑  一、几时一位神长受到粗野的叱责,甚或诽谤,似乎就是受到不适当的触犯。天主惩罚那些触摸山和约柜的人,就有这个意思。
二、「在众人前当面反对」(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这已逾越兄弟规劝的方式了。所以,保禄当时不会这样反对伯多禄的,除非因为他为了维护信仰,而多少已是与他地位相同。不过,一个地位不同的人,可以私下恭敬地诤谏。为此,(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四章)十七节里,吩咐他们劝告自已的神长,说:「请你们告诉阿尔希顿:﹃善尽你的职分﹄。」不过,必须注意:如有信仰的危险,就是当众,属下也应该指责自己的神长。为此,保禄虽为伯多禄的属下,由于深恐不久会对信仰发生恶表的危险,也曾公开地指责他。奥斯定有一段注释迦拉达书第二章十四节的文字说:「伯多禄给长上立下了榜样,无论在什么时候,万一他们迷失了正路,不可不愿意接受自己属下的诤谏。」(常用圣经批注)
三、一个人假定自己在各方面都比自己的神长更好,他就似乎显有自负的骄傲。可是,认为自己在某方面更好,这并不是什么自负;因为在这现世的生活里,没有一个人是没有缺欠的。也必须注意,如有人用爱德去诤谏自己的神长,这并非表示他认为自己高于别人,祇是想帮助一个「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
第五節             罪人是否应该规劝作恶的人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应该规劝作恶的人。因为:
    一、没有一个人,由于自己犯了罪,就可以不必遵守命令。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所以,一个人似乎不可因为自己犯了罪,就放弃这样的规劝。
    二、此外,神性的施拾比形体的施舍更为重要。可是,一个有罪的人,不应该不行形体的施舍。所以,他更不应该由于一个以前所犯的罪,而不规劝作恶的人。
    三、此外,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说:「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所以,如果一个人,由于犯了一个罪,而不能规劝自己的兄弟的话,就没有一个人能规劝作恶的人了。可是,这话(结论)是不合理的。所以,前面的那句话(前提)也是如此。
反之  依希道在﹁论至善﹂一书里写道:「那染有恶习的,不得纠正别人的恶习。」罗马书第二章一节也说:「你判断别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为你这判断人的,正作着同样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释疑二及三),一人有资格规劝作恶的人,是因为他赋有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可是,罪恶并不完全破坏人的本性,以致使罪人不再有任何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节)。准此,罪人能有资格指正别人的罪过。
然而,一个以前所犯的罪,为了以下的三层理由,却成为这样去规劝别人的阻碍。第一、因为这个以前所犯的罪,使一个人不配去纠正别人。尤其是,如果自己犯的罪大,就不配去指责别人的较小的过错。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三节的「为什么你祇看见你兄弟眼中的木屑等等」,耶洛尼莫说:「祂是在说那样的人:他们屈伏于重大罪恶之下,却不肯容忍自己的兄弟所犯的较小的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一)
第二、如果规劝者的罪是众所周知的,那么这样的规劝,由于从此可能产生的恶表,而成为不适宜的;因为规劝者似乎不是出于爱德,而是为了彰显自己,才去规劝别人的。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四节的:「你怎能对你的兄弟说等等」,金口若望阐释说:「为了什么目的呢?难道你是由于爱德,认为你可以救你的近人吗?不!因为你应该先救你自己。你所愿意的,不是为救别人,而是想用好话的教训,掩饰你自己的丑行,而企图别人赞美你的知识。」(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七篇)
第三、由于规劝者的骄傲:即是说一个人,认为他自己的罪微不足道,心中自忖在别人之上,严苛判断别人的罪,好像他自己是一个义人似的。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说:「控告别人的罪过,是善良的人的本分;坏人行此,则属越俎代庖。」(卷二第十九章)所以,奥斯定在同处又说:「几时我们需要指责某人,我们应该想一想,是否我们自己未曾犯过那样的罪。这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是人,过去有可能犯那样的罪。或者过去我们也曾犯过它,祇是现在我们不再犯它;这时便应该记起大家都是软弱的,于是不是出于嫌恶,而是由于同情,才去规劝别人。可是,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有同样的罪,我们就不应该指责他,却要同他一起悲泣,请他同我们一起忏悔。」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罪人谦虚地规劝一个作恶的人,他并没有犯罪,也不会使自己再一次受处罚;不过,他因此指明,或在他兄弟的良心里,或至少在他自己的良心里,由于他以前所犯的罪,他应受处罚。
释疑  从以上的话,也可以知道各质疑的答案了。
        第六节  是否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因为:
    一、罪恶是灵魂的病或衰弱,如同圣咏第六篇三节所说的:「上主,我的体力衰弱,求你怜恤我。」可是,那负责照料病人的,不应该因病人的反抗或轻蔑,而放弃照料,因为这时危险会更大,例如照料一个疯子。所以,人远更应该规劝一个罪人,不管他有怎样严重的反应。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话,「生命攸关的真理,不得为了恶表,而被遗弃。」可是,天主的诫命是生命攸关的真理。所以,既然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似乎不应该为了怕那个受规劝的人有不良反应,而被遗弃。
三、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八节的话,不可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同理,不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善事。所以,不应该为了怕那受规劝的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反之  箴言第九章八节说:「你不要责斥轻狂的人,免得他恨你。」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你不必怕那蔑视者,在你规劝他时会侮辱你;你却应该慎防,不要使他生恨,而变得更坏。」所以,几时怕被规劝者会变得更坏,就应该放弃兄弟规劝。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规劝作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神长的事,其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有强制能力。这样的规劝,不可为了怕受规劝者滋事,而被放弃。一方面因为,假如他不愿意自动改正,就应该用处罚来强迫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假如他怙恶不悛的话,就可以这样藉纠正维护大众的利益:既能维持正义的秩序,又能以一儆百,使人不敢效尤。为此,一位法官,并不因为怕罪犯或其友人滋事,而不判决罪犯。
  第二种是兄弟规劝,旨在纠正作恶的人,它没有强制的能力,祇是单纯的劝导。为此,如果认为罪人可能不接受劝告,反而变得更坏,那么这样的兄弟规劝,就应该予以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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