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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神学大全-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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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一个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疯子。这可与具有强制权力的神长所进行的规劝相比,却不能与单纯的兄弟规劝相比。
二、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德行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德行的行为,是因为它与目的相符。为此,几时它若有碍于目的,譬如说,一个人因着它而变得更坏,它就不再是一个生命攸关的真理,也不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
 三、凡是被导向一个目的者,因其被导向这个目的而为善。为此,几时兄弟规劝有碍于目的,即有碍于纠正兄弟,它就不再是善的了。所以,放弃这样的规劝,并不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
第七節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的命令,似乎并不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因为:
    一、在进行爱德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仰法天主的榜样,如同厄弗所书第五章一到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可是,天主有时为了人的罪而公开惩罚人,并不预先私下警告他。所以,似乎不需要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二、此外,按照奥斯定在「反谎言」一书里的话:「我们从圣者的行实,可以知道,应该怎样去了解圣经的里诫命。」(参看「论谎者」第十五章)可是,我们发见,在圣者的行实之间,一个隐密的罪,未经事先作私下的劝告,就被公开告发的。例如在创世纪第三十七章二节里读到,若瑟「把自己的哥哥们所做的极恶的事,报告给他父亲」。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三、四及九节里,也读到伯多禄当众揭发阿纳尼雅和撒斐辣暗自扣留田价的阴谋,并没有先私下劝告他们。圣经也没有记载,主在告发犹达斯之前,曾先私下劝告他。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三、此外,控诉是一件比告发更严重的事。可是,一个人可以公开控诉别人,不必事先私下劝告;因为「教会法律类编」(额我略九世卷五第一题第二十四条)祇规定:「控诉之前,先应签名。」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四、此外,修会会士们一般地都遵行的习惯,似乎很可能并不与基督的诫命相反。可是,在各修会间,通行着这样的习惯:在会议中把某些人的罪过公布出来,事先却并没有什么私下的劝告。所以,这样的劝告,似乎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五、此外,修会会士必须服从自己的神长。可是,一位神长,有时或者一概地命令全体,或者个别地命令个人,若他们知道一些需要改正的事,应向他报告。因此,他们似乎必须把这样的事,甚至在进行任何私下劝告之前,向神长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劝告,并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事。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的)「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说:「设法使他改过,但不要叫他难堪。因为他也许由于恼羞成怒,而可能开始为自己的罪过辩护;而你原想使他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反而使他变得更坏了。」(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我们受着爱德之命令的约束,必须提防戒慎,不可让兄弟变得更坏。为此,兄弟规劝的先后程序,是属于诫命范围之内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把罪公开告发,必须分别清楚。因为罪或是公开的,或是秘密的。如果罪是公开的,就需要一种补救的方法,不仅是为使那犯罪者变的更好,而且也是为使其它知道他犯罪的人,不致群起效尤。为此,这样的罪,必须公开加以斥责,如同(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二十节里所说的:「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前加以斥责,为叫其余的人有所警愓。」这些话,应该把它们解作是指公开的罪而说的,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所解释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
在另一方面,如果是秘密的罪,那么似乎应该采用主(在玛卖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话:「如果你兄弟得罪了你等等」。因为如果他当着别人的面,公开地得罪你,他就不再是得罪你一个人,他也得罪其余他所滋扰的人。不过,由于即使是一个人秘密的罪,也能冒犯他的近人,所以似乎必须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因为有些秘密的罪,能损害近人的肉体或灵魂;譬如说,一个人图谋暗中出卖自己的祖国给敌人,或者一个异端教徒暗暗地使人背弃信仰。由于他这样在暗中犯罪,不仅得罪你个人,而且也得罪其它的人,所以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告发他,以便阻止他这样去害人家;除非有人或许坚确相信,祇要私下规劝他,就可以立刻防止这种坏事。
在另一方面,还有其它的罪,仅仅损害犯罪者自己,以及受到冒犯的你,这或者因为你受到犯罪者的伤害,或者因为祇有你知道这事。这时唯一的目的,应是拯救这个犯罪的兄弟。正如一个治疗肉体的医生,为了要使病人复原,如属可能,就不会割去一个肢体;可是,如果无法避免,就会割去一个较不重要的肢体,以便保存全身的生命;同样的,那想使自己的兄弟回头改过的,可能时,应该在他的良心上这样去纠正他,务使他能保留自己的名誉。因为,名誉是有益的,首先对罪人自己。这不仅是在现世的事物方面,因为一旦丧失了名誉,人在现世的事物上,就会蒙受许多损失;而且也在神性的事物方面,因为有许多人之避免犯罪,是为了怕受耻辱的缘故,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名誉已经丧失,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了。为此,耶洛尼莫说:「应该单独规劝兄弟,以免他一旦变成恬不知耻,而继续犯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五节)其次,应该维护犯罪的兄弟的名誉;一方面因为一个人的耻辱,会导致其余的人的耻辱,如同奥斯定在「致依波人」书中所说的:「如果有信奉圣名的人,无论是谣言,或者是实证,说他们做了不好的事,(蓄意窥伺的)人们就会追问、渲染,企图使人相信大家都是如此。」(书信集第七十八篇)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个人的罪被公开之后,也会鼓励别人去犯罪。
不过,由于良心重于名誉,所以主愿意兄弟在名誉蒙受伤害的情形下,至少可藉公开告发使自己的良心摆脱罪恶。
由此可见,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是命令所要求的。
释疑  一、无论什么秘密的事,天主都知道。所以,秘密的罪之与天主的判断,如同公开的罪之与人的判断。不过,天主有时也用一种内心的感召有如用私下的规劝,无论是在罪人醒着的时候,或者是在他睡着的时候,责备他们,如同在乔布传第三十三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有时借着梦和夜间的异像,当人躺在床上沈睡的时候,开启人的听觉,教训指导他们,叫人不要去做他所做的事。」
二、主既是天主,对祂来说,犹达斯的罪好像是公开的一般。所以祂本来可以立刻把它公布出来的。但祂没有公布,却祇用一些隐晦的话,警告犹达斯,关于他的罪。伯多禄因着天主的启示,知道阿纳尼雅和撒斐辣的罪,于是他以天主的执行人的身分,揭发了他们的罪。至于若瑟,应该相信他曾警告过他的哥哥们,祇是圣经上没有记载。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罪,对他的哥哥们来说,已是公开的;所以是用多数来说的:「他控告了他的哥哥们」。
三、如果对许多人都有危险,这时主所说的那些话,就不适用了;因为犯罪的兄弟不是祇得罪你一个人。
四、在修会会士们集会时所作的公告,祇是关于一些微小的过失,并不影响名誉。所以,这样的公告,更好说是提醒遗忘的过失,而非真正的控诉或告发。不过,假使它们真有这样性质,以致损害到兄弟的名誉,那么,那这样公告兄弟的罪过的,是相反主的诫命的。
五、按照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二十九节的「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不应该违反天主的诫命,去服从神长。为此,如果神长命某人告诉他,自己所知道的需要纠正的事,则应合理地了解这命令,即它应遵守有关兄弟规劝的程序,不管这个命令是一般地向大家所提出的,或者祇是个别地向某某个人提出的。在另一方面,假如神长明确相反主所规定的程序而出命,那么无论是那个发出命令的,或是那个服从命令的,都因不服从主的命令而犯罪;为此,不应该服从这样的神长。因为神长不是判断秘密之事的法官,祇有天主才是;所以,神长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去命任何有关秘密的事,除非由于某些迹象,例如由于恶名或猜疑,而已为人所知。如有这样的情形,神长就可以发命,就像一位法官,无论是政府的也好,或是教会的也好,都可以命人宣誓供述实情一样。
第八節             是否应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公开告发之前,似乎不应该先引进证人。因为:
  一、秘密的罪,不可使别人知道;因为,如果一个人这样做,更好说他是一个「揭发」罪行者,而不是一个「规劝」兄弟者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所说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可是,引进证人,就使别人也知道兄弟的罪。所以,如果罪是秘密的,就不应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二、此外,人应该爱人如己。可是,没有一个人会请证人证明他自己的秘密的罪。所以,人也不应该请证人证明兄弟所犯的秘密的罪。
三、此外,引进证人,是为证明一件事实。可是,关于秘密的事,证人不能提供什么证据。所以,引进这样的证人作证是没有用的。
四、此外,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以前,先应禀明长上。」(书信集第二一一篇)可是,禀明长上或神长,就是向教会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不必引进证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话,正与此相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宜经过中点。在规劝兄弟一事上,主愿意起点是秘密的,即兄弟在自己与他独处时规劝兄弟;可是,祂愿意终点是公开的,就是向教会告发。为此,在这两个极端之中间,宜有引进证人。这样,先向少数几个人,指出兄弟的罪。这些证人能是有用,而无阻障;这样至少可使兄弟的罪过获得纠正,而不至于在许多人面前受到羞辱。
释疑  一、有些人认为,应如此遵守规劝兄弟的先后步骤,即首先应该私下规劝兄弟,若他听从,那就好了。可是,如果他不肯听从,而他的罪是完全秘密的话,那么这些人主张,就不可再去进行这事;但若他的罪,由于种种迹象,已经开始为多个人所知,就应该遵照主的命令,继续进行进这事。然而这样的主张,相反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不可隐瞒兄弟的罪,「以免它在心里腐蚀」。
为此,应该采取不同的说法,即经过一次或一再私下规劝之后,几时还有改正的希望,就应该继续私下的规劝。可是,一旦我们可以有些把握来判断,私下规劝已没有什么效用,那么不论那个罪是多么秘密,也应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引进证人。除非我们或许认为,这样的行动,无补于兄弟的改正,反而会使他变得更坏;因为,如有这的情形,就根本不应该去规劝他,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六节)。
二、人为改正自己的罪过,并不需要证人;可是,为改正兄弟的罪过,这可能是必要的。为此,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三、引进证人,可能有三种理由。第一、是为证明所责斥的事是一个罪,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六节)。第二、是为证明,如果行为一再重复,就使人确信实有这样的行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第三、「为能证明,那个规劝兄弟的人,已经尽力而为了」,如同金口若望所说的(玛窦福音论赞,第六十篇)。
四、奥斯定的意思是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之前,应该先禀明神长,这是视神长为一个私人,可以比别人更有用;而不是禀明他,如同向教会投诉,就是说,如同禀明一个担任法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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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四题 论恨 

           ∣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爱德的罪︵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相反爱本身的憎恶或恨(odium);(二)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沮丧和嫉妒(第三十五题);(三)与和平或平安相反的不睦和分裂(第三十七题);(四)与施惠及兄弟规劝相反的无礼和恶表(第四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是否可能恨天主。
二、恨天主是不是大最的罪。
三、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四、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大的。 
五、恨近人是不是一种罪宗。
六、恨近人是从哪一罪宗来的。
    第一节  是否有人能恨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没有一个人能恨天主。因为:
    一、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说:「善与美本身是人人所喜爱的。」可是,天主就是善与美本身。所以,祂不为任何人所恨。
    二、此外,伪经厄斯德拉(卷三第四章三十六及三十九节)说:「万物皆呼吁真理,并激赏其工程。」可是,天主就是真理,如同若望福音第十四章六节所说的。所以,人人都爱天主,无人能恨天主。
    三、此外,恨是一种背离。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天主使万物都转向衪。所以,没有一个人能恨衪的。
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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