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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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可是,它们似乎并不是真正来自沮丧。因为,「憎慊」似乎与怨恨相同,而怨恨却来自嫉妒,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六节︶。「恶意」是一切恶习的共类;同样的,「心灵漫游于被禁的事」,也是在各种恶习里都有的。「对诫命的麻木」似乎与沮丧相同。「懦怯」和「失望」则可能来自任何一种的罪。所以,把沮丧列为罪宗,是不相宜的。
三、此外,依希道在「论至善」︵语录卷二第三十七章︶里,把沮丧的恶习与忧苦或哀愁的恶习彼此分开。他说:舍弃自己应作的重大的和辛劳的事,这就是忧苦或哀愁;转而贪求不应得的安逸,这就是沮丧。他说:由忧苦或哀愁生出「憎慊、懦怯、悲痛、失望」;关于沮丧,他则说,由它生出七种,即「游手好闲、瞌睡、心神不宁、身体不安、游移不定、饶舌多言、好奇贪知」。所以,看来或者是︵大︶额我略,或者是依希道,失当地把沮丧当作怀有自己女儿的罪宗。
反之 正是︵大︶额我略自己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沮丧是一种罪宗,并有上述的那些女儿。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罪宗易于产生其它的罪,有如它们的目的原因。正如人做许多事,是为了快乐,或者是为了想得到快乐,或者是受了快乐的冲动,而去做某一件事;同样的,人也做许多事,是为了忧苦或哀愁,或者是为了想逃避它,或者是在它的压迫下,突然去做某一件事。所以,既然沮丧是一种忧苦或哀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因此很适当地把它列为罪宗。
释疑 一、沮丧压制心灵,阻止人去做那些能引起忧苦的事。可是,它却也促使心灵去做另一些事,或者因为它们是与忧苦协调相合的,如哭泣,或者因为它们是逃避忧苦的方法。
二、︵大︶额我略适当地给沮丧列出了女儿。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及六章︶里所说的,「没有一个人能够长期忧苦不乐的」,所以从忧苦里,以两种方式,产生某种后果:第一、人设法远避那能使他忧苦的事;第二、人转向其它能使他快乐的事,例如那些对神性的快乐无动于衷的人,转而去追求肉体的快乐,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六章︶里所说的。人在逃避忧苦时,是按照这样的次序的:他首先逃避引来忧苦的东西,然后他也反抗这些引来忧苦的东西。可是,沮丧引以为苦的神性之善,既是目的,又是导向目的者。因着「失望」,而形成对目的的逃避。至于对导向目的之善的逃避,针对属于︵福音︶劝谕的艰巨之事,则藉由「懦怯」而形成;针对属于一般义德之事,则藉由「对诫命的麻木」而形成。对引来忧苦的神性之善的反抗,有时是对付那些引荐神性之善的人,造就是所谓的「憎慊」;有时却也扩及神性之善本身,即人进而也厌恶这些神性之善,这就是真正所谓的「恶意」。如果一个人由于忧苦,离开神性之物,而转向令人快乐的外在之物,那么这里就有沮丧的女儿「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出现。
由此可见,怎样去答复那些反对每一个沮丧的女儿,所提出的质疑。因为「恶意」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一切的恶习所属的共类,而是应该按照以上的解释去了解的。「憎慊」也不应该把它解作怨恨的同义字,而应该如上所述,把它解作一种气愤。至于其它的名字,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也把忧苦与沮丧分开。不过,︵大︶额我略更适宜地把沮丧叫做忧苦。因为,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就一个人逃避重大而辛劳的工作,或者为了任何其它的缘故而忧苦来看,忧苦并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恶习;祇在人为了天主之善而忧苦时,忧苦方才如是,而这正属于沮丧的本质。沮丧越轻视天主之善,就越转而寻求不当的安逸。
依希道所列举的那些来自沮丧和忧苦者,都可归纳到︵大︶额我略所列举者。因为依希道所列出的来自忧苦的「悲痛」,就是「憎慊」的效果。「游手好闲」和「瞌睡」,都可归纳到「对诫命的麻木」;因为一个完全忽略诫命的人,就是针对诫命而安闲无事;瞌睡者则是漫不经心地遵守诫命。他所列举的来自沮丧的其它五种,都是属于「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的。这种漫游,如果是在无定止的志于四方的心灵堡垒︵意志︶里,那么就叫做「心神不宁」;如果它是在认识的能力里,就叫做「好奇贪知」;如果它与言语有关,就叫做「饶舌多言」;如果它使身体没有定位,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以自己肢体不规则的动作,显示心神不定或漫游,就叫做「身体不安」;如果它使身体前往不同的地方去时,就叫做「游移不定」。或者把「游移不定」,也可解作主意不决,改变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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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嫉妒︵invidia,参看第三十五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嫉妒是什么。
二、是不是罪。
三、是不是死罪。
四、是不是罪宗,及论其女儿。
第一节 嫉妒是不是忧苦或哀愁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嫉妒似乎不是忧苦或哀愁︵tristitia︶。因为:
一、忧苦的对象是一样恶。可是,嫉妒的对象却是一样善;因为︵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关于嫉妒的人说:「见人幸福,而心里难受,自己折磨自己。」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二、此外,彼此相似并不是忧苦的原因,而是快乐的原因。可是,彼此相似是引起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他们嫉妒那些在性别、亲族、身材、衣着和名誉等方面,与自己相似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三、此外,忧苦是由某种缺点所形成的。为此,那些有重大缺点的,就容易忧苦,如同前面在讨论情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七题第三节︶。可是,按照「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那些缺点不多的,爱荣誉的,以及有智者之称的」,是嫉妒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四、此外,忧苦与喜乐相反。可是,相反的效果,没有同一个原因。所以,既然回想过去曾享有过的善,是快乐的原因,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二题第三节︶,就不是忧苦的原因。可是,它却是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有些人嫉妒那些「现在享有,或者过去曾有过,适合他们的东西的人,或者那些持有嫉妒者自己以前也曾有过的东西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把嫉妒列为忧苦的一种,并说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忧苦的对象是自己的恶或灾祸。可是,人有时把别人的善,看作自己的恶。因此,可能因别人的善而忧苦。这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一个人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这是因为别人的善,可能成为有损于他的一种威胁;例如一个人因见自己的仇人高升而忧苦,怕那个仇人对他会有什么不利。这样的忧苦不是嫉妒,更好说是恐惧的后果,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第二、一个人可能把别人的善,看成他自己的恶,这是因为它会降低他自己的声望或优越。嫉妒就是这样因别人的善而忧苦。所以,人尤其是为了以下这些善而心生嫉妒,即「与光荣有关的事,以及人所愿意受人尊敬和为人重视的事」,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为一人是善,为另一人却被视作恶,这样的事并非不可能。因此,可能为了善而忧苦,如同上面所讲的。
二、既然嫉妒是关于别人的光荣,因为它降低一个人所想得到的光荣,所以一个人祇嫉妒那些他愿意在光荣上,与他们竞争,或且胜过他们的人。不过,如果彼此相去很远,就不会有这样的事;因为,除非一个人是疯子,他决不会意图在光荣上,与那些远在他以上的人竞争,或胜过他们。例如,一个平民,不会去嫉妒国君;一个地位远在平民之上的国君,也不会去嫉妒一个平民。所以,一个人,对那些距离他很远的人,不管是在空间、时间或地位方面,他是不会去嫉妒的;他却嫉妒那些与他接近的人,以及那些他力求与之竞争,或想胜过他们的人。因为,如果这些人的光荣超越我们,这将不利于我们,因而产生忧苦。在另一方面,彼此相似产生快乐,这是因为它与意愿相合。
三、没有人在自己十分缺乏的事物上,力求成功。因此,他不会嫉妒那在这些事物上胜过他的。可是,如果他落后不多,似有可能达到同样的地步,如此他将会努力以赴。因此,如果别人的光荣胜过他的光荣,使他的努力落空,这时他就会感到忧苦。为此,凡是喜爱光荣的人,更容易嫉妒。同样的,懦怯者也是容易嫉妒的人;因为在他们看来,一切都是伟大的;不论别人得到了什么样的善,他们都想自己在一件大事上,被人胜过了。为此,乔布传第五章二节说:「嫉妒杀死弱小者。」︵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也说:「我们所嫉妒者,无非就是那些我们认为他们在某方面比我们强的人。」
四、回想过去的善,从曾享有过它们来想,会产生喜乐;但从已经失去了它们来想,就会产生忧苦。如果从别人得到了它们来想,就会产生嫉妒;因为这似乎最能降低自己的光荣。为此,「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年老者嫉妒年轻的人;那些用了很多钱财,以求得一样东西的,嫉妒那些花费不多,而得到了那样东西的人」;因为他们为了自己失去了财物,别人却得到了财物,而感到伤痛。
第二節 嫉妒是不是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嫉妒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耶洛尼莫写信给莱达︵Laeta︶,关于她女儿的教育问题,告诉她说:「她应有自己的友伴,同她们一起学习,嫉妒她们,因她们的赞美而感到不安。」可是,他不会劝人去犯罪的。所以,嫉妒不是罪。
二、此外,嫉妒是「因别人的善而忧苦」,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所说的︵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可是,有时这是值得称赞的;因为箴言第二十九章二节说:「恶人专权,人民叹息。」所以,嫉妒并非常是罪。
三、此外,嫉妒表示一种热忱。可是,有一种热忱是善的,如同圣咏第六十八篇十节所说的:「我对祢殿宇所怀的热忱把我耗尽。」所以,嫉妒并非常有罪。
四、此外,惩罚与罪过相对分。可是,嫉妒是一种惩罚;因为︵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说:「当嫉妒的毒腐蚀那个已被它掳获的心灵时,身体的外貌也显出,狂怒怎样在猛烈地刺激着那个心灵:这时他的面色苍白了,双眼深陷了,头脑火热了,四肢冰冷了,心里满是疯狂的思想,牙齿在颤响。」所以,嫉妒不是罪。
反之 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六节说:「我们不要贪图虚荣,不要彼此挑拨,互相嫉妒。」
正解 我解答如下:嫉妒是「因别人的善而忧苦」,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质疑二︶。这种忧苦的产生,可有四种方式。第一、有人为了别人的善而伤痛,因为他害怕,这可能使他自己,或者其它的善人受到损失。这样的忧苦并不是嫉妒,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它也可能不是罪。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二︵第十一章︶里说:「屡次发生这样的事:在不失爱德的情形下,敌人的毁灭使我们高兴;在不致犯嫉妒之罪的情形下,他的光荣成功使我们忧苦;因为在他失败时,我们相信会有更好的人代之而起;在他成功时,我们深恐有许多人会受到不公平的压迫。」
第二、有人可能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不是因为别人有那善,而是因为我们缺少那人所有的善。严格地来说,这就是「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一章︶里所说的「争先︵Zeius︶」。如果这争先是关于高尚的事物,它就是值得称赞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四章一节里所说的:「你们要︵竞相︶渴慕神恩。」可是,如果是关于现世的东西,它就可能有罪或没有罪。
第三、有人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因为那偶然得到那善的,是一个不配得到它的人。这样的忧苦,不可能是为了那些能使人成为义人的高尚的事物,而是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是为了财物,以及那些堪得者和不堪得者都可能得到的东西。他称这样的忧苦为「愤慨」︵nemesis︶,说是属于良好品德的。不过,他说这话,因为他祇在看现世的事物本身,在那些不看永恒事物的人眼中,这些事物能被视作重大。可是,按照信德的教训,现世的事物,为那些不应得的人所得到,是按照天主公义的统治而这样安排的,或者是为纠正那些人,或者是为惩罚他们。这样的事物,如与来世给善人所预备的那些事物相比,就一文也不值。所以,为这样的事物而忧苦,是圣经上所禁止的,如同圣咏第三十六篇一节所说的:「不要与作恶的人竞争,也不要对歹徒心生愤慨。」第七十二篇二及三节也说:「我的脚步险些要滑倒,因我看见罪人安宁幸福,就对恶人心生愤慨。」
第四、有人可能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因为别人在善这方面,超过他自己。这就是真正所谓的嫉妒。它常是有罪的,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