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6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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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 引人犯小罪,可能是一个小罪。可是,这也属于立恶表。所以,恶表可能是小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恶表是指使人易于倾倒的碰5撞。为此,被动的恶表,如果祇是碰撞,有时可能是小罪;例如一个人,由于别人一句不正当的说话,或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而引起小罪的骚扰。有时它却是死罪,如果碰撞终于使人跌倒或堕落了;例如一个人,由于别人说了一句不正当的话,或者做了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进而犯了死罪。
主动的恶表,如果是偶然的,有时可能是小罪;例如一个人,由于不大审慎,或者犯了一个小罪,或者做了一件本来不是罪,祇在外表上像是有罪的事。另一方面,有时它却是死罪;或者因为人犯的是大罪,或者因为他这样蔑视别人的得救,甚至于不肯放弃他自己所愿做的事,为能使人得救。
可是,如果立动的恶表是本然的;例如一个人想引别人犯罪,而他想引人去犯的,是一个死罪,那么他自己犯的,也是一个死罪。同样的,如果他想自己犯一个死罪,为能引别人去犯一个小罪,他也犯死罪。可是,如果他想自己犯一个小罪,为能引别人去犯一个小罪,那么祇是一个小罪。
释疑 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那些质疑了。
第五节 完人是否也会有被动的恶表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完人似乎也会有被动的恶表。因为:
一、基督是最完善的。可是,祂对伯多禄说(玛窦福音第十六章二十三节):「你是我的绊脚石(恶表)。」所以,其它的完人远比基督更能受到恶表的影响。
二、此外,恶表是指一样放在神修路上阻止某人的障碍物。可是,就是完人,也能在神修生活的过程中,遇到阻碍,如同得撒洛尼前书第二章十八节所说的:「我们曾切愿到你们那里,我保禄确实一再地愿意去,但撒殚却阻止了我们。」所以,就是完人也能受到恶表的影响。
三、此外,就是完人也能犯小罪,如同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所说的:「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可是,被动的恶表,并非常是死罪,有时0祇是小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节)。所以,完人也可能有被动的恶表。
反之 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六节里的「谁使这些小子中的一个跌倒」,耶洛尼莫说:「请注意,那受恶表波及的,是一个小孩;因为大人是不会受恶表影响的。」(玛窦福音批注,卷三)
正解 我解答如下:被动的恶表,暗示那受恶表影响的人,心灵在向善方面有所动摇。可是,那坚固地依附于一样固定的东西的,是不会动摇的。大人亦即完人,依附惟一的天主,而天主的美善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他们虽然也依附自己的长上,那是因为这些长上依附基督,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四章十六节所说的:「你们要效法我,如同我效法了基督。」为此,虽然他们看见别人无论怎样言行不检,他们却总不偏离自己的正直,如同圣咏第一二四篇一及二节所说的:「依赖上主的人有如熙雍山,住在耶路撒冷里的永不动摇。」所以,在那些以爱完全依附天主的人身上,不会发现恶表,如同圣咏第一一八篇一六五节所说的:「爱慕祢法律的,必饱享平安,没有一点失足跌倒的危险。」
释疑 一、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释疑二),在这段文字里,恶表是按照它的广义来用的,就是指任何的阻碍。为此,主对伯多禄说:「你是我的绊脚石。」因为他企图阻止主受难的计划。
二、完人可能在进行外面的行动时受阻。可是,在内在的意志方面,他们不会受阻于别人的言行,而不归向天主,如同罗马书第八章三十八及三十九节所说的:「无论是死亡,是生活,都不能使我们与天主的爱相隔绝。」
三、完人有时由于血肉的软弱,而犯小罪;可是,他们不会因着别人的言语或行为,而受到真正所谓恶表的影响。不过,他们可能会有某种近似恶表或跌倒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七十二篇二节所说的:「我的脚几乎要跌跤。」
第六節 完人是否能有主动的恶表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完人似乎能有主动的恶表。因为:
一、被动是主动的后果。可是,有人因着完人的言语或行为,而见怪或起反感(视完人的言语或行为为恶表),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所说的:「你知道法利塞人听了这话,起了反感吗?(视你的话为恶表吗?)」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二、此外,伯多禄在领受圣神之后,已到了完人的境界。可是,他后来却给外邦人立了恶表;因为迦拉达书第二章十四节说:「我一见他们的行为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当着众人对刻法」,即伯多禄,「说:『你是犹太人,竟按照外邦人的方式,而不按照犹太人的方式过活,你怎么敢强迫外邦人犹太化呢』?」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三、此外,主动的恶表有时是小罪。可是,完人也能有小罪。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反之 主动的恶表,比被动的恶表,更与全德相反。可是,完人不能有被动的恶表。所以,他们远更不能有主动的恶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真正所谓主动的恶表,就是一个人所说的一句话,或所做的一个行为,本身就是使人堕落的机会;祇有不正当的言行才是这样的。可是,使自己一切的行为,都按照理性的规则,这属于完人的品德,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四章四十节所说的:「你们的一切都该照规矩按次序而行。」尤其是在那些他们不仅自己会做错,而且也会引人做错的事上,他们格外小心地这样去做。如果在他们的公开言行上,发现在节制方面有所缺失,这是由于他们人性的软弱;为此,这表示他们还没有做到完人的地步。不过,他们不会距离全德这么远的,以致背离理性的秩序,他们祇是稍有偏差。而这种偏差不会大到如此的地步,致使别人能合理地把它当作犯罪的机会。
释疑 一、被动的恶表常是由于某一个主动的恶表,可是,并不是常由于别人的主动的恶表,而是由于那受恶表影响的人自己的;也就是说,是他自己在为自己立恶表。
二、按照奥斯定(书信集第二十八篇第三章)的主张,以及保禄宗徒自己的意见,伯多禄由于避开外邦人,免得使犹太人见怪,而犯了罪,因此应受批评;因为他这样做,是不很明智的行动,能引起那些已经归化的外邦人的反感。不过,伯多禄的行为,并不是一个这样重大的罪,以致别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他立了恶表。为此,他们所承受的是被动的恶表,而在伯多禄方面,却并没有主动的恶表。
三、完人所犯的小罪,主要是在于一些突发的的内在动态;而这些动态,由于是隐密的,不会给人立恶表。不过,如果他们甚或在其外面的言语或行为上,犯了什么小罪的话,这些小罪都是这么轻微,本身不具恶表的能力。
第七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神性之善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神性之善。因为:
一、奥斯定在「驳巴美尼安书」(卷三第二章)里说,如果怕有分裂的危险,就应该停止处罚罪恶。可是,处罚罪恶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因为这是一个公义的行为。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二、此外,讲解圣道是一件最属于神性的善事。可是,为了避免恶表,必须停止讲解,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你们不要把圣物给狗,也不要把你们的珠宝投在猪前,怕牠们转过来咬伤你们。」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三、此外,既然兄弟规劝是一种爱德的行为,所以它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可是,有时为了爱德,必须把它省去,以免给别人立恶表,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四、此外,耶洛尼莫说,为了避免恶表,我们应该放弃那些可以省去,而无害于三种真理的事,这三种真理即「生命、公义和圣道」之真理(参看嘉乐之雨果 Hugo de s。Caro:玛窦福音批注,关于第十八章七节)。可是,遵行(福音)劝谕和乐善好施,屡次可以省去,而对上述的三种真理并无妨碍;否则凡把它们省去的,就常犯罪了。然而,这些事却是神性工作中之最大者。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的工作。
五、此外,避免犯罪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因为不论什么罪,都能给犯罪者带来神性方面的损害。可是,有时一个人似乎应该犯小罪,免得给人立恶表;例如一个人祇要犯小罪,就能阻止别人犯死罪;因为一个人必须尽其所能,阻止近人去受永罚,祇要这无害于他自己的得救,而犯小罪,不至于使人不能得救。所以,为了避免恶表,一个人必须放弃某种神性的善事。
反之 (大)额我略在「厄则克耳先知书论赞」(卷一第七篇)里说:「如果有人听了真理而起反感或视之为恶表,那么与其放弃真理,倒不如让恶表产生更好。」可是,神性之善尤其是属于真理的。所以,不可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恶表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可是现在这个问题,与主动的恶表无关;因为主动的恶表既是一些不大正当的言行,所以不可利用主动的恶表去做任何事情。
不过,这个问题与被动的恶表有关。为此,我们必须看看,什么是应该被放弃的,以免发生恶表。关于神性之善,必须分别清楚。因为其中有些是为得救所必需的,不可能放弃它们而不犯死罪的。没有一个人,为了要阻止别人犯罪,而应该去犯一个死罪的,这是很明显的。因为按照爱德的次序,一个人必须爱他自己的神性生命,胜于别人的神性生命。为此,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那为得救所必需的事。
此外,关于那些为得救不是必需的神性之善,似乎也应该分别清楚。因为源自这种神性之善的恶表,有时是从恶意来的;例如有人由于想阻止这种神性之善,而激起恶表。这就是那些法利塞人,听了主的道理,由于反感而形成的恶表。主在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四节里教训说,对于这样的恶表,应该予以轻视。
有时恶表是由于人性的软弱或无知而来的。这样的恶表,就是所谓「小子的恶表」。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必须把神性的善事隐藏起来,或者如果不致发生什么危险,有时应该把它们移后,直到把问题解释清楚,不再产生恶表之时为止。不过,如果已把问题解释清楚,而恶表继续存在的话,这似乎是由于恶意的缘故;这时似乎不再应该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释疑 一、施行处罚,目的并不是在于惩罚本身,而是在于它能阻止罪恶的救治作用。为此,处罚之能分有公义的性质,就是因为它能阻止罪恶。可是,如果明明看到,处罚将会使人去犯更多更重的罪,这时处罚就不再是公义的一部分了。奥斯定的话就是这个意思;就是说,给某些人施以绝罚,怕会引起分裂的危险,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施以绝罚,就相反公义的真理。
二、关于宣讲圣道,必须注意两件事,即所讲的真理,以及讲的行为。第一件事是为得救所必需的;就是说,凡有宣讲道理之责的,不得讲相反真理的话,并应该按照时间与听众的需要,宣讲真理。为此,人绝不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恶表,而把真理隐瞒起来,祇讲虚假的话。
不过,宣讲这个行为,本身却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二节)。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所应该说的话,好像关于其它慈悲或怜悯的工作一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讲的(释疑四)。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一节),兄弟规劝的目的,是在于纠正一个兄弟。为此,它之所以被视为是神性的善事之一,就是因为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可是,如果一个兄弟,因被规劝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那么情形就不同了。为此,如果为了避免恶表,而不进行规劝,并没有放弃什么神性的善事。
四、在「生命、圣道和公义」之真理里,不仅包括那为得救所必需的,而且也包括那使人藉以更完善地得救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三十一节所说的:「你们该热切地追求那更大的恩赐。」为此,即使是劝谕,以及慈悲的工作,都不可祇为了避免恶表,而就直接放弃它们。不过,有时为了避免「小子的恶表」,应该把它们隐藏起来,或把它们移后,如同前面所讲过的 (正解)。
可是,遵行劝谕,以及实行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有时却是为得救所必需的。那些许愿遵行劝谕的,以及那些有责任救济别人需要的,无论是在俗世方面,如给饥饿的人东西吃,或者是在神性方面,如教导无知的人,不管这种责任是来自一个人自己的职务,例如身为神长的人,或是来自正需救济者方面的需要,就都有上述的那种情形。这时,对于这些事情,应该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情一样地加以处理。
五、有人说,为了避免恶表,人必须犯小罪。可是,这话却表示着一种矛盾;因为如果这是应该做的事,就不再是坏事,或有罪的事了,罪不可能是一样随人选拣的东西。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某种情况,一件事不是小罪;而假设没有那种情况,同样的事却成为小罪。譬如说一句笑话,如果是毫无裨益地说的,是一个小罪;可是,如果是为了某一个合理的缘故而说的,那就不是一句无谓的闲话,也不是罪。小罪虽然不会使人失去得救所仰赖的恩宠可是祇因为它使人倾向死罪,能损害人的得救。
第八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现世事物。因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