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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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将信德条文编在一篇信经里是否适宜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信德条文编在一篇信经里,似乎不甚适宜。因为:
一、圣经是信仰的标准,对它不得有所增删;因为申命纪第四章二节这样说:「我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增删。」所以,在圣经公布之后,就不得另编信经,作为信仰的标准。
二、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五节里所写的话,祇有「一个信德。」可是,信经是信德的宣言。所以不宜有一篇以上的信经。
三、此外,在信经理的信德宣言,与全体信徒有关。可是,并非全体信徒,祇是那些有成熟的或活的(formata)信德的信徒,方有资格这样相信天主。所以,信经不宜用「我信唯一的天主」这样的形式。
四、此外,下降至阴府是信德条文之一,已如上述(第八节)。可是,在(尼才亚Nicea公会议)教父的信经中,没有提及下至阴府。所以,搜集的似乎不足。
五、此外,奥斯定在阐述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一节「你们要信仰(credere in)天主,也要信仰我」这话时说:「我们信赖(credere alicui,动词信同与格)伯多禄或保禄,但我们只对天主说信仰。」既然天主教会祇是一个受造之物,所以似乎不宜说:「我信仰(credere in)唯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
六、此外,信经是被编来作为信仰的标准的。可是,信仰的标准应是提供给大家的,而且是公开地。为此,每一种信经都应在弥撒中咏唱,就像咏唱教父的信经一样。所以,将信德条文用(宗徒)信经来公布,似乎不甚适宜。
反之 既然整个教会是由真理之神︱圣神所统治的,所以它不能错;因为我们的主在若望福音第十六章三节这样应许祂的门徒们说:「当那一位真理之神来时,祂要教你们一切真理。」可是信经是由整个教会的权威所公布的。所以,信经里没有一些不宜之处。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可是,一个人无法相信,除非给他提出他所应相信的真理。为此,必须将信德的真理集合在一起;这样,就更容易提供给大家,以免有人因不知道而失去信德的真理。信经(symbolum)之得名,因为它是信德箴言的总集。
释疑 一、信德的真理散见于圣经内,其说明的方式各有不同,有时隐晦不明;因此谁要从圣经里探取信德的真理,必须长期研究和实习;这不是愿意知道信德的真理者,人人都能做到的事;他们中间有许多人,由于忙着要做其它事务,没有时间去研习。为此,必须从圣经的言词中,搜集一篇明晰的大纲,以供大家相信。这实在不是给圣经作什么增补,而是取自圣经的一些摘要。
二、所有的信经说的都是一样的道理。不过,在有异端谬说发生时,更应小心教导民众有关信经的真理,以免心地简单者的信仰,被散布异端的人所破坏。有好几篇信经,就是为了这样的需要而被编成的。它们彼此并无差别,祇是由于异端人执迷不悟,所以有的信经把某些道理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别的信经则已隐含着同样的道理。
三、信德宣言,好像是由因信德而团结在一起的整个教会亲自编在信经里。可是,教会的信德是活的信德;因为凡不仅是凑数的教徒,而是实时在属于教会的人,都有这样的信德。为此,信德宣言以信经表达出来,而所用的方式适合于活的信德。这样,即使在教徒中有人缺乏活的信德,也应该努力设法得到它。
四、关于下至阴府,没有异端人提出什么谬论伪说。这样,对于这个问题,就不需要加以更详细的说明。为此,在教父的信经里,没有重新提到它。不过,认为它早已在宗徒的信经里。因为一篇后来的信经,并不取消以前的信经,却加以阐述说明,正如以上所讲过的。
五、如果我们说:「我信(仰credere in)有圣而公教会」,这话的意思必须是,我们所相信的是那圣化教会的圣神。这样,它的意思是:「我信(仰credo in )圣化教会的圣神。」不过,更好按一般用法省去「仰 in」这个字,祇说「我信有圣而公教会」,如同教宗良所说的。
六、由于教父的信经解释宗徒的信经,而是在信仰已经广传各地之后,教会也已安享太平的时候,才编成的,所以在弥撒中公开咏唱。相反的,宗徒的信经是在教难中,信仰尚未公开露面的时候编成的,所以是在日课经第一个时辰经及结束的夜祷经中默默地念的,好像是反对过去的,以及未来的谬论的黑暗。
第十節 是否教宗有权编制信经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教宗似乎无权编制信经。因为:
一、已如前述(第九节释疑二),编制新的信经之成为必要,是为解释信德的条文。可是,在旧约时代,信德的条文,随着时间的进展,越来越解释得清楚;因为已如前述(第七节),越接近基督,信德的真理也越明显。为此,到了新约时代,就没有这种理由了;不再需要把信德的条文讲得更清楚。所以,教宗似乎没有这种权力,编制一种新的信经。
二、此外,没有人有权可以做那为整个教会以绝罚所禁止的事。可是,编制新的信经是被整个教会以绝罚所禁止的。因为在第一届厄弗所公会议的会议录里说:「在读毕尼才亚(Nicea)公会议的信经之后,神圣会议决定,除了大会各位神长因圣神在一起,在尼才亚集会所定者之外,不得读、写或编制任何其它的信经」;否则应受绝罚。在加尔才道(Chalcedon)公会议的会议录里重申此令。所以,教宗似乎没有权力,公布一种新编的信经。
三、此外,亚达纳修不是教宗,亚历山大(亚力山卓)的宗主教;却公布了一种信经,而且还在教会内咏唱。所以,教宗似乎并不比其它的主教更有权力,公布一种新编的信经。
反之 信经是由一个公会议所编制的。可是,这样的公会议,祇能由教宗的权力召集,如在「教会法律类编」第十七编第四及五条里所记载的。所以教宗有权编制信经。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以上所述(第九节释疑二),为能避免发生错误,必须编制新的信经。为此,谁对于信德问题,有权作最后决定,使人人都能确定无疑地坚信它们,谁就有权公布新编的信经。可是,这种权力是属于教宗的,正如「教会法律类编」第十七编第五条所说的:「教会内所发生的一切比较重要和比较困难的问题,都由他决定。」为此,按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二节所载,我们的主对祂所立的教宗伯多禄说:「伯多禄,我已为你祈求了,为叫你的信德不致丧亡,待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兄弟。」这是因为整个教会里,祇应该有一个信德,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十节所说的:「求你们众人言谈一致,在你们中不要有分裂。」而这个决不能做到,除非任何可能发生的信德问题,都由那位统治整个教会者来决定,务使整个教会都能坚持他的判决。是故祇有教宗有权公布新编的信经,也有权处理其它一切有关整个教会的问题;例如:召集公会议等类之事。
释疑 一、信德的真理,在基督和宗徒的道理中,已经讲得相当清楚了。不过,按照伯多禄后书末章(第三章)十六节的话,由于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对于宗徒的教训,以及圣经其它的道理,「加以曲解,而自趋丧亡」,所以必须按时更清楚地阐明信德的真理,以反对发生的谬说。
二、公会议的禁令和判决,只是对那些无权决定信德问题的私人的。的确,公会议的这个决定,并没有使其后的公会议失去编制新的信经的权力;在这种新的信经里,实在没有什么新的信德道理,祇是把同样的信德道理阐述得更加清楚而已。因为每一个公会议都曾顾及这一点,即以后的公会议,如果由于发生异端而有必要时,可以把以前的公会议所讲过的问题,更清楚地加以说明。所以,这是教宗的事,他有权力召集公会议,并认可公会议的决定。
三、亚达纳修编写了一篇信德的宣言,用的不是信经的形式,而是说明道理的形式;这只要看他的语气就可以知道了。不过,由于这篇东西简要地包括着全部信德的真理,所以它为教宗的权力所采纳,把它当作一种信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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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分为十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信德行为(参看第一题引言):第一,论内心的行为,第二论外表的行为(第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个问题:
一、「相信」这个内心的行为是什么。
二、有多少表达的方式。
三、为得救是否必须相信一些超出自然理性之上的事物。
四、是否必须相信自然理性所能及的事物。
五、为得救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某些事物。
六、是否人人都同样必须明显地相信。
七、为得救是否常必须明显地相信基督。
八、为得救是否必须明显地相信天主三位一体。
九、信德行为是否有功。
十、人的理性理由是否减少信德的功劳?
第一節 相信是否就是赞同地思想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相信似乎并非就是赞同地思想。因为:
一、拉丁文 cogitatio(思想)这个字,含有探索的意思;cogitare(思想)似乎是等于 simul agitare(coagitare),即「一起讨论」。可是,大马士革的若望(达马赛诺)在「论正统信仰」卷四(第十一章)说:「信仰是不经探索而赞成。」所以,思想与信德行为无关。
二、此外,信德是在理性内,如同我们后来所要说明的(第四题第二节)。可是,思想是思量或思考能力的一种行为,是属于感觉部份的,如同在第一集(第七十八题第四节)里所讲过的。所以,思想与信德无关。
三、此外,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因为它的对象就是真理。可是,赞同似乎不是理智的行为,而是意志的行为,好像同意一样,已如前述(第一题第四节;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五题第一节)。所以,相信并非赞同地思想。
反之 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一书中,就是这样解释相信的(第三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思想可有三种解法。第一是一般的解法,就是理智作任何实际的心思,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七章)所说的:「使我们藉思想而认识的能力,我们现在称之为心智或思力。」第二是比较合乎源义的解法,就是心智或理智在尚未达到明确认识的程度以前,带有某种探索的思考。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十六章)的话,就是按照这种意思而说的:「天主子不名为思想,而名为天主之言。我们的思想,在发现我们所知道的,并由此取得形式或成形时,也就成为我们的言语。为此,应如此了解:天主之言,没有思考或探索;因为天主之言没有什么尚未有形,而有待及有可能成形的。」按照这个意思,严格地来说,思想是心智正在考虑,而尚未达到明见真理的完善程度时的行为。不过,由于这样的行为,可能是考虑的心智针对那些普遍的内涵而有的,而这是属于理智的能力的;或者是针对某些个别的内涵,而这是属于感觉部份的。为此,思想的第二种意义,就是理智(intellectus)考虑的行为;而第三种意义,就是思量或思考能力(virtus cogitativa)的一种行为。
准此,如果把「思想」解作第一种广泛的意义,「赞同地思想」就不完全说出「相信」的意思;因为按照这样的解法,即使一个人思考自己所知道的,或者所明了的,他也是赞同地思想。在另一方面,如果把「思想」作为第二种的解法,它就完全说出相信行为的本质。因为在属于理智的行为之间,有些行为含有坚决的赞同,而无丝毫这样的(探索的)思想;如同一个人在思考自己所知道的或所明了的事物时,就是这样的;因为这样的思考已经完成了或成形了。有些理智的行为,都有尚未成形的思想,缺乏坚决的赞同:或者它们不倾向于任何一方,一个人在「怀疑」时,就是这样的;或者由于一个轻微的理由,更倾向于一方,而不倾向于另一方,一个人在「猜想」时,就是这样的;或者偏执一方,而疑惧着另一方;一个人在「持某意见」时,就是这样的。「相信」这个行为,却坚持一方;就这一点而论,相信与认识和明了有些相同;可是,相信的认知,并不达到明见或洞见的完善程度;就这一点而论,相信与怀疑、猜想和持某意见相同。为此,相信的人是在赞同地思想;这样,相信的行为与理智所有其它有关真伪的行为不同。
释疑 一、信德不是如同自然理性那样的探索,以证明所信的事,只是探索那些促使人相信的因素;例如因为这是由天主说过的,而经奇迹证实的。
二、这里思想并非解作思量或思考能力的行为,却解作一个理智的行为,如上所述(正解)
三、相信者的理智,不是由理性,而是由意志,限定于某一对象的;为此,这里赞同解作理智由意志限定于某一对象的行为。
第二節 将信德行为分为信赖天主、信天主、和信仰天主
是否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信德行为分为信赖天主(credere Deo)、信天主(credere Deum)和信仰天主(credere in Deum),似乎分得不适当。因为:
一、一种习性只有一种行为。可是,信德是一种习性,因为它是一种德性。所以,没有理由说,有多种信德的行为。
二、此外,凡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不应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信德行为。可是,「信赖天主」是一切信德行为所共有的;因为信德是以第一真理为基础的。所以,似乎没有理由说它(信赖天主)与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