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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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现世事物。因为:
一、我们应该爱近人的神性生命,胜于任何现世的事物;而恶表妨碍神性的生命。可是,我们为了自己更爱的东西,而放弃那些我们不大爱的东西。所以,我们应该放弃现世的事物,以免给近人立恶表。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规则,凡是能被放弃,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的,就应该放弃它们,以免发生恶表(参看第七节质疑四)。可是,的确可以放弃现世的事物,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它们。
三、此外,没有一样现世的事物,比食物更加需要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食物,如同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五节所说的:「基督为他死了;你不可因着你的食物使他丧亡。」所以,远更应该放弃一切其它的现世事物,以免发生恶表。
四、此外,为能保全或收复现世的事物,最好的办法是向法庭投诉。可是,不可以向法庭投诉,尤其是如果因此而引起恶表;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节说:「那愿与你争讼,拿你内衣的,你连外衣也让给他。」格林多前书第六章七节也说:「你们彼此有诉讼的事,就各方面讲,已是你们的缺点了;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宁愿受点屈?为什么不宁愿吃点亏?」所以,我们似乎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五、此外,在一切现世的事物之中,比较不应该放弃的,似乎是那些与神性的事物有关联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它们。因为(保禄)宗徒在从事神性的播种时,没有接受现世的酬劳,「免得基督的福音受到妨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九章十二节所说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有些地区,不要求十分之一的捐献,以免发生恶表。所以,为了避免恶表,更应该放弃其它现世的事物。
反之 坎特布里的真福多玛斯(Thomas Contua…riensis)要求归还教会的财产,虽然国王因此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现世的事物,必须分别清楚。它们或者是我们自己的,或者是托我们代人经管的;例如托给神长经管的教会的财产,又如托给那负责公益的人经管的团体的财产。像这种托管的财产,便如存放的东西一样,必须由那些受托的人负责管理。所以,这样的财物,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物一样,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予以放弃的。
另一方面,关于那些我们享有主权的事物,为了避免恶表,有时我们必须放弃它们,把它们分施出去,如果它们是在我们的手中,或不予以索还,如果它们是在别人手中;有时却不必放弃它们。可是,如果由于别人的无知或软弱,而发生恶表的话,这就是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小子的恶表」(第七节),就应该或者完全放弃那些事物,或者用一些别的方法,如用某种劝告,必须把恶表平息。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二十章)里说:「你应该这样让与,务使尽量不损害你自己,也不损害别人。如果你拒绝别人的要求,你仍然应该给他说出公道所在。的确,如果你纠正了做不公道要求的人,你实在给了他一些比他所要求的更好的东西。」
不过,有时恶表是从人的恶意来的,这就是「法利塞人的恶表」。不可为了那些激起这种恶表的人,而放弃现世的事物;因为这样放弃,不仅有害于公益,因为这会使坏人有夺取财物的机会;而且也有害于那些夺取的人,因为他们一天拥有别人的财物,便一天是在罪恶之中。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十三)章里说:「有时我们应该容忍那些夺取我们财物的人,有时却应该在维持公道下,抵抗他们;希望这样不但我们可以保全自己的财物,也可以阻止那些夺取非己之财物的人丧失自己」
释疑 一、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质疑一了。
二、假如容许坏人夺取别人的财物的话,就会损害生命和公义的真理。所以,不是常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三、(保禄)宗徒的意思,并不是想叫人为了避免恶表,而完全放弃食物;因为吃东西是为保存生命所必需的。可是,他的意思是祇放弃某一类的食物,以免给别人立恶表,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三节所说的:「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的兄弟跌倒。」
四、按照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里的话,主的这项命令,应该就心灵的准备来解释:即一个人应该有这种准备,宁愿忍受侮辱或欺诈,也不向法庭投诉,如果这样做有益。不过,有时这样做却并不有益,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及释疑二)。(保禄)宗徒的话,也应该予以同样的解释。
五、(保禄)宗徒所设法避免的恶表,是来自外邦人的无知,因为他们还没有那样的习惯。为此,更好暂时放弃这项权利,以便先教导他们,使他们知道,那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那些还不习惯捐献十分之一的地区,不要求这项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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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训令或诫命(praecepta,|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诫命。
二、 应该只是一条诫命呢?还是两条。
三、 两条是否足够。
四、 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命的适当。
五、 加添「全灵等等」,是否适当。
六、 人在今生是否能够完全遵守这条诫命。
七、 论「你应该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的诫命。
八、 爱德的次序是否包含在这条诫命里。
第一節 关于爱德是否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关于爱德似乎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因为:
一、爱德给所有的德性,定出它们行动应有的方式;因为爱德是德性的形式,而诫命则是关于德性本身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可是,按照一般的说法,方式是不在诫命之内的。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二、此外,爱「借着所赐与我们的圣神,已倾注在我们心中了」(罗马书第五章五节),它使我们自由;因为「主的神在那里,那里就有自由」,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三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由诫命而来的约束,是与自由相反的,因为它加给人一种必然。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三、此外,爱德是一总德性之中最主要的,而各种诫命都以德性为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释疑二)。所以,假如关于爱德定有什么诫命的话,这些诫命应该放在那些主要的诫命里,即在天主十诫里。可是,十诫里却没有这样的诫命。所以,关于爱德不应该定出什么诫命。
反之 凡是天主要我们做的,都是在诫命之内。可是,天主要我们爱祂,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关于爱德的爱,即对天主的爱,应该定出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诫命表示一些应该的东西,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九题第一及五节;第一00题第五节释疑一)。为此,一样东西之成为所命的,就是因为它是一样应该的东西。可是,一样东西之为应该的,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一是为了别的东西。在任何一件事上,那为目的者,是本来的或为了它自己而应该的,因为目的本来具备善的特性。至于那导向目的者,却是为了别的东西而应该的。譬如一位医生,本来地或原本就应该治病;至于他对症下药,则是为了别的,即为了治病。神性生活的目的,是人与天主结合,而这种结合是要靠爱德才能完成的。至于一切属于神性生活的东西,其目的都是为了这种结合。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五节说:「这训令(诫命)的目的就是爱,即由纯洁的心,光明磊落的良心和真诚的信仰所发出的爱。」的确,诫命所关的是德性的行为,而一切德性,或者是为把人心从情的冲击动荡中解救出来,例如那些管制欲情的美德;或者至少是为得到一个正直的良心,例如那些管制行动的德性;或者是为得到一个真诚的信仰,例如那些与恭敬天主有关的德性。这三件事应该去做,是为爱天主。的确,不洁的心,被那引它倾向世物的情所拉走,而不爱天主。不正直的良心,使人因为怕受天主的罚,而恐惧天主的公义。虚伪不实的信仰,使人对于天主,喜欢抱有一种错误的想法,而与天主的真理相背。在无论那一类的东西里,那本来的或为自己的,优于那为别的东西的。所以,最大的诫命就是爱德的诫命,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所说的。
释疑 一、如同我们在讨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十节),爱的方式,并不属于那些有关德性的其它行为的诫命;例如「孝敬父母」这条诫命,并不规定必须要以爱德来遵守它。可是,爱的行为却是属于各种特别的诫命的。
二、诫命的约束,并不相反自由,除非一个人的心,已与所命的事背道而驰;例如那些祇由于恐惧而遵守诫命的人,就有这种情形。可是,爱的诫命,只在出于一个人自愿时,才能遵守的。所以,它并不与自由相反。
三、十诫里的一切诫命,都是以爱天主以及爱近人为其终向。为此,没有把爱德的诫命并列在十诫里,但爱德的诫命包括在十诫的一切诫命内。
第二節 是否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诫命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定出两条爱德的训令或诫命。因为:
一、法律的训令,以德性为其终向,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质疑三)。可是,爱德是一种德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五节)。所以,祇应该定出一条爱德的诫命。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爱德在近人身上祇爱天主。可是,「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这条诫命,已经足以指引我们去爱天主了。所以,此外不应该再加上一条爱近人的诫命。
三、此外,不同的罪相反不同的诫命。可是,一个人疏忽对近人的爱,并没有犯罪,如果他没有疏忽对天主的爱。不但如此,而且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还说:「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爱天主的诫命,并非与爱近人的诫命有什么不同。
四、此外,(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八节说:「谁爱近人,就满全了法律。」可是,除非完全遵行一条法律的一切诫命,便不能说是满全了那条法律。所以,一切的诫命都包括在爱近人里。因此,只有一条爱近人的诫命,已经足够了。所以,不应该有两条爱德的诫命。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应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在讨论诫命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九十一题第三节;第一00题第一节),诫命之于法律,犹如命题之于理论科学;因为关于理论科学,在它们的那些第一原理里,已经潜在着结论。为此,谁对于原理,已经完全知道其可能包括的范围,就不需要把结论分别向他提示出来。不过,由于有些人虽然知道原理,却不会观察其中所潜在着的一切东西,所以必须把科学的结论,从其原理中,为他们推论出来。可是,在那应由法律的诫命来指导我们的实际事务上,目的具有原理的特性,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释疑二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一)。爱天主是目的,而爱近人指向爱天主。所以,为了那些不大聪明,不容易明白这些诫命之一,已经包含在另一条诫命里的人,不仅必须定出爱天主的诫命,而且也必须定出爱近人的诫命。
释疑 一、爱德虽然祇是一种德性,却有两种行动,其中之一以另一种行动为其目的。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动而定的。所以,爱德的诫命应该不止祇有一条。
二、在近人身上爱天主,犹如在那以目的为终向的东西上爱目的一样。可是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关于二者,都应该定有明显的诫命。
三、导向目的者之为善,是由于它与其目的有关联的缘故。所以,它之为恶,就是因为它离弃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别的缘故。
四、爱天主包含在爱近人内,犹如目的包含在那导向目的者内,反之亦然。不过,为了上述的理由(正解),应该把两条诫命都明确地定出来。
第三節 两条爱德的诫命是否足够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两条爱德的诫命似乎不够。因为:
一、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可是,行为是按照它的对象来区别的。既然人必须以爱德去爱四种对象:天主、自己、近人、以及自己的身体,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似乎应该有四条爱德的诫命。所以,两条不够。
二、此外,不仅是爱,还有喜乐、平安和乐善好施,也都是爱德的行为。可是,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两条爱德的诫命不够。
三、此外,德性不仅是在于行善,而且也在于避恶。可是,积极性的诫命使我们行善,而消极性的诫命使我们避恶。所以,不仅应有积极性的爱德诫命,也应有消极性的爱德诫命。为此,上述两条爱德诫命不够。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四十节说:「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友谊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