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7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友谊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为此,(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少于两人,其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前面我们也已经讲过了,一个人怎样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第二十五题第四节)。既然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或是目的,或是导向目的者,所以爱德的诫命理应以两条为已足:一条命我们以天主为我们的目的而爱祂,另一条则命我们要为了天主,如同是为了目的,而去爱近人。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所说的:「应该用爱德去爱的虽有四种,可是关于第二种及第四种」,即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却不需要诫命;因为,无论一个人怎样远离真理,他却常会爱自己和自己的身体。」可是,关于这种爱的方式,却必须给人规定清楚,就是说,他必须适当地爱他自己和自己的身体;而这件事是藉人的爱天主和爱近人来完成。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及四节;第二十九题第三节;第三十一题第一节),爱德的其它行为之来自爱的行为,犹如效果之来自原因。为此,爱的诫命隐含着其它行为的诫命。可是,关于每一种行为,都给那些较不聪敏的人,明确定出了特别的诫命。关于喜乐,斐理伯书第四章四节说:「你们在主内应当常常喜乐。」关于和平,希伯来书第十二章十四节说:「你们应设法与众人和平相处。」关于乐善好施,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 :「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圣经里,关于各种行善的事,都定有诫命。不拘是谁,只要细心研究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了。
三、行善胜于避恶。所以,积极性的诫命,隐含着消极性的诫命。
不过,也有一些明文规定的诫命,是对付那些相反爱德之罪的。对付仇恨,肋未纪第十九章十七节说:「不可存心怀恨你的兄弟。」对付沮丧,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不要因她(智慧)的束缚而烦恼(沮丧)。」对付嫉妒,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六节说「不要贪图虚荣,不要彼此挑衅,互相嫉妒。」对付不睦,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十节说:「你们众人言谈一致,在你们中不要有分裂。」对付恶表,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三节说:「总不可使兄弟失足或跌倒。」。
第四節 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否适当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命人全心爱天主,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德性行为的方式,不是属于诫命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0题第九节)。可是,「全心」表示爱天主的方式。所以,命人应该全心爱天主是不适当的。
二、此外,「一样东西,如果它什么都不缺,才是一样圆满而完善的东西」,如同「物理学」卷三(第六章)所说的。所以,如果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属于诫命的事,那么无论谁做了一些与爱天主无关的事,就违反诫命,因而犯死罪。可是,小罪与爱天主无关。所以,小罪又是死罪。这是荒谬的。
三、此外,全心爱天主,是一件完美的事;因为,如同「哲学家」所说的,圆满亦即完善(参看质疑二)。可是,完善之事不属于诫命,而属于劝谕。所以,不应该命人全心爱天主。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诫命是为德性的行为而规定的,所以一个行为之成为一件属于诫命的事,是由于它是一个德性的行为。可是,一个德性的行为,不仅要涵盖应有的质料,而且也应该具备配合其质料所应有的情况。可是,应该爱天主犹如最后的目的,一切都应该归向祂。所以,关于爱天主,应该指明某种完全性。
释疑 一、规定一种德性行为的诫命,其德性行为来自另一种更高级的德性的方式,并不属于这诫命之下;可是那属于这个德性本身性质的方式,却属于这诫命之下。这种方式就是用「全心」说明出来了。
二、全心爱天主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现实或实际的方式,就是一个人现实地或以实际的行动,常全心向着天主。这是天乡的全德。第二种是说,一个人以常备的方式全心向着天主,因而不同意任何相反爱天主之事。这是世途之人的全德。小罪并不与这第二种全德相反,因为小罪并不破坏爱德的习性,因为它并不趋向相反的对象,祇是阻碍爱德的运用。
三、劝谕所指向的完善的爱德,是在前面(释疑二)所论的两种全德之间。即是说一个人尽其所能,放弃现世的东西,包括那些可以有的东西;因为这些东西借着占据人的心灵,阻碍人心实际上朝向天主的行动。
第五節 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是否适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申命纪第六章五节里,除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外,再加上「全灵和全力」,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心」字在这里,并不是指肉体的一部份;因为爱天主不是一个肉体的行动。所以「心」字在这里,应该按照精神的意思来解释。可是,心的精神的意思,或者是指灵魂自己,或者是指灵魂的一部份。所以,把心与灵魂二者相提并论,是多余的。
二、此外,一个人的力都系于心,不管是精神意义的心,或是肉体的心。所以,在说了「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之后,再加上「全力」,是多余的。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所说的「全智(mens|中文圣经译为「全意」)」这里却没有列入。所以,这条在申命纪第六章里的诫命,似乎规定的并不恰当。
反之 这里有圣经的权威。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条诫命,在不同的地方,传授的方式也不一样。如同(在质疑一里)已经说过的,申命纪第六章列出了三点,即「全心(cor)」、「全灵(anima灵魂)」和「全力(fartitudo)」。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列出了其中的两点,即「全心」和「全灵」,而「全力」被省去了,却加上了「全智(mens)」。可是,马尔谷福音第十二章三十节,却列有四点,即:「全心」、「全灵」、「全智」、以及与「全力」相同的「全部能力(virtus)」。此外,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七节,也指出了这四点,祇是用「全部力量(vires)」以代替「全力」或「全部能力」。所以,必须解释这四点的意思。其中,有某一点在某处被省去了,这是由于这一点已包含在其它诸点内的缘故。
为此,我们必须注意,爱是意志的行为;这里就是用「心」字来说明的;因为,正如肉体的心,是肉体一切行动的根源,同样意志也是灵魂一切行动的根源,尤其是关于那最后的目的,即爱德的对象方面。可是,由意志所推动的行动的根源,共有三个,即:理智,就是「智(心智)」之所指;下级的嗜欲能力,就是「灵(魂)」之所指;以及外面实行的能力,就是「力」,或「能力」,或「力量」等之所指。所以,命我们要把我们全部的意念朝向天主,这就是「全心」的意思;又命我们要把我们的理智属于天主权下,这就是「全智」的意思;又命我们要按照天主的旨意来管制我们的嗜欲,这就是「全灵(魂)」的意思;又命我们在外面的行动上,要服从天主,这就是「全力」、或「全部能力」、或「全部力量」爱天主的意思。(按根据多玛斯的解读,将现在通用的「全灵」改译为「全魂」,将「全意mens」改译为「全灵」,或较适宜。今为沿用「全灵」,祇只试改译通用的「全意」为「全智」。)
在另一方面,金口若望在「玛窦福音论赞」里,却以相反的意义来解释「心」和「灵」(参看「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四十二篇,关于第二十二章三十七节)。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章)里,则将「心」解作思想,将「灵」解作生活,又将「智(mens)」解作理智。遂有些人却说,「全心」是指理智,「全灵」是指意志,而「全智」是指记忆(参看「批注」|该处圣经夹注)。此外,按照尼沙的额我略的主张,「心」有生魂的意思;「灵」有觉魂的意思;「智」有灵魂的意思,因为我们应该把饮食、感觉和知识都归向天主(论人的工作,第八章)。
释疑 这些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六節 人在世途中是否能遵行这条爱天主的诫命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在世途中,似乎能遵行这条爱天主的诫命。因为:
一、按照耶洛尼莫在「天主教信仰纲要」里所写的话:「谁说天主命人做一些不可能的事,是可诅咒的。」可是,天主确曾给了人这个诫命,如同明文载在申命纪第六章五节里。所以,人在世途中是能遵行这条诫命的。
二、此外,凡是不遵守诫命的,犯死罪;因为按照盎博罗修的话,罪不是别的东西,就是「违反天主的法律,不守天上的诫命」(论乐园,第八章)。所以,假如在世途中的人不能遵守这条诫命的话,那么就没有一个人在今生能够没有死罪了。这是相反(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一章八节里的话:「祂(天主)必要坚固你们到底,无瑕可指」;也相反弟茂德前书第三章十节里的话:「如果无瑕可指,才能作执事」。
三、此外,定出诫命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人走救灵的道路,如同圣咏第十八篇九节所说的:「上主的命令是光明的,能烛照眼睛。」可是,指导一个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是没有用的。所以,人在今生遵守这条诫命,并非不可能。
反之 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说:「在天乡有完善的爱德时,才能遵守这条诫命:你当爱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因为,几时还有一点须用节制约束的肉欲存在,人就不能全灵地爱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条诫命,可用两种方式来遵守的:一种是完善地,另一种是不完善地。如果真能达到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便是完善地遵守诫命。不过,如果制定诫命者所预定的目的虽然没有达到,却也没有远离那导向目的的秩序,那么就是不完善地遵守诫命。譬如军队的将领下令士兵出击,那出战而打败敌人,如同将领所预期的,是完善地遵守了命令;可是,那出战而不胜的,祇要他没有违反军中的纪律,他也是遵守了命令,祇是不完善而已。可是,天主定出这条诫命,是要人与祂完全结合;而这样的结合,祇有在天乡,当「天主成为万物之中的万有」时,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五章二十八节所说的,才将完全实现。为此,在天乡,这条诫命将被圆满而完善地遵守。可是,在这世途中,它也被遵守,祇是不完善地而已。不过,在这世途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越更接近天乡的那种完善,就越遵守的更为完善。
释疑 一、这个理论证明,在这世途中,这条诫命也能以某种方式遵守,祇是不完善地而已。
二、正如一个遵命出战的士兵,虽然战而不胜,也不会因此而受指责或应受惩罚;同样,那在世途中(不完善地)遵守这条诫命,并没有做过什么相反爱天主的事的,也没有犯了什么死罪。
三、如同奥斯定在「论人的完成正义」(第八章)里所说的:「虽然没有有人在今生能够达到这样完善的地步,可是为什么不应该命人这样做呢?因为一个人,如果他不知道要往那里跑,就不能正直地跑。假如没有一条诫命把它指明出来的话,一个人又怎能知道它呢?」
第七節 爱近人的诫命是否规定的适当
关于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近人的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因为:
一、爱德的爱广被众人,就是仇人也不例外,如同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所显示的。可是,「近人」这个名词,是指一种「亲近」的关系,似乎并不广及众人。所以,这诫命似乎规定的不适当。
二、此外,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的话:「人与别人之间的友谊关系,起源于他同自己的关系。」由此可知,对自己的爱是对别人的爱的根源。可是,根源本身胜于来自根源者。所以,人不应该爱近人如爱自己。
三、此外,人自然爱自己,并不是自然爱近人。所以,人爱近人如爱自己,并不适当。
反之 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说:「第二条诫命与此相似: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这条诫命传授的适当,因为它一方面说出了爱的理由,另一方面又说出了爱的方式。
爱的理由是用「近人」一词说出来了。因为,我们之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别人,就是因为他们与我们相近,无论是在天主自然的肖像方面,或者是在能够享受荣福方面。至于我们称他为「近人」、或「兄弟」,如同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及二十一节所说的,或者称他为「朋友」,如同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所说的,这都没有关系;因为这些名词都表示同样的亲近关系。
爱的方式是用「如你自己」这句话说出来了。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爱他的近人,与爱他自己完全相等;而是说,好似爱他自己一样。这分三方面来说。第一、关于目的方面;就是说,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近人,如同他应该为了天主而爱自己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圣洁的」爱。
第二、关于爱的规则方面;就是说,一个人祇应该在善事上,而不是在坏事上,迁就他的近人,如同他祇应该在善事上满足他自己的意愿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合乎正义的」爱。
第三、关于爱的理由方面;就是说,一个人应该爱近人,不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满足,而是为了谋求近人的善,如同他谋求自己的善一样;这样,他对近人的爱,才是一种「真诚的」爱。因为,如果一个人爱近人,是为了他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