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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部分

西方的没落(第二卷)-第65部分

小说: 西方的没落(第二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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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拉古宪法,寡头的祖先的宪法,如同罗马的严格来说属于贵族的十二铜表法一样,是由贵族颁行的;但是那时,文化的晚期正大行其道,城市和金钱的力量已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反对这些力量的法律必然要十分迅速地让位给第三等级(梭伦、保民官)的法律。可是,这些法律和它们先前的法律一样,也是由等级制定的法律。两个原始等级之间为争夺法律制定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充斥于整个西方的历史,从早期哥特时期的世俗法律与寺院法律争夺控制权的冲突,到有关不采用宗教仪式的世俗结婚(civil marriage)的争论(甚至在今天还没有结束)。并且,就这一点而论,18世纪末以来所发生的宪法冲突无非是第三等级'按照西哀士(Sieyès)在1789年的名言,这个等级“什么也不是,但可以成为一切”'获得约束所有人的立法权利,制定一部法律的权利而已,这种法律恰好是市民的法律,如同哥特时期的法律永远是贵族的法律一样。权利借以成为强权之表现的最赤裸裸的形式(正如我已经观察到的),就在于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制定中,在于和平条约以及国际法中,关于国际法,米拉波(Mirabeau)已经断言它是强者的法律,所谓的遵守是强者强加给弱者的。世界历史中的大部分决策就包含在这类法律之中。它们就是军事的历史得以进行下去的宪法,只要这历史不复原到武装冲突的原始形式——原始的,也是基本的;因为每一个有效的和意图产生实际效果的条约,都是军事历史的一种理智的继续。如果说政策是另一种手段的战争,那么“颁行法律的权利”就是胜利的政党的战利品。
  二
  因此,显然,在历史之顶峰,两种这样的生命形式——等级和国家——为了优先权而相互竞争,两者都是伟大的精神形式和象征力量的存在川流,各方都决心要使自己的命运成为全体的命运。这就是各种事件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之间的对立的意义——如果我们试着在其深度上来理解这个问题并毫无保留地抛弃我们有关民族、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日常概念的话。社会观念和政治观念开始区别开来,一直要到一种伟大的文化已经破晓,或甚至要到封建主义已经衰亡,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体现出社会的方面,国王与人民的关系体现出政治的方面。但是,早期的社会力量(贵族和僧侣)跟后来的社会力量(金钱和心智)——还有工匠、官吏、工人等职业团体,因为它们在日益成长的城市中正在获取自己的力量——各自为了自己都同样积极地力图使国家理想服从自己的等级理想,或更通常地,服从自己的等级利益。就这样,在各个层面,从民族单位的层面到个人意识的层面,发生了一场争夺各自的势力范围和维护各自的主张的战斗——其结果是,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个方面取得全面的成功,以致使另一个方面成为了它的工具。
  然而,无论如何,决定外部局势的是国家,并因此各民族之间的历史关系永远是政治性质的而不是社会性质的。相反,在国内政治中,局势是由阶级对立所支配的,因此,乍一看,社会的和政治的策略好像是不可分离的;在那些把自己的阶级理想等同于历史现实性——并因此根本不能在对外政治中进行思考——的人们(例如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中,社会策略和政治策略确实是同一的。在对外斗争中,国家总要寻求与别的国家结成同盟,在对内斗争中,则总是想和某一个或另一个等级结成同盟,例如,公元前6世纪的僭主政治就是依靠国家观念同第三等级的利益的结合来反对古代贵族的寡头政治;法国革命从第三等级——亦即才智和金钱——抛弃它的朋友国王于危难之中而与另外两个等级联合的那一刻起(从1787年的名流会议起),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因此,我们在觉察到国家历史与阶级历史、政治的(横向的)历史与社会的(纵向的)历史、战争与革命之间的区别上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现代空谈家的一个严重错误,就是把国内历史的精神看作是一般历史的精神。世界历史是且将永远是国家历史。一个民族的内部宪法永远力求在对外斗争(外交的、军事的或经济的斗争)中也能“适应状况”,谁要是把一个民族的宪法看作是只限于自身的目标和理想,那他只会毁灭这个民族的机体。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统治阶层(不论是属于第一等级还是属于第四等级)的内在政治脉动感的目标,就是要去控制内部的阶级对立,以便民族的关注焦点和观念不致被束缚在党派冲突上,因此,背叛国家也不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
  在此,显而易见的是,国家和第一等级根本上是同根的——是同类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们的时间和关切的象征主义,而且是因为它们与种族和谱系继承的事实有着共同的关系,与家族和所有农民(在最后的分析中,每个国家和每一贵族都是建立在农民的支持之上的)的原始冲动有着共同的关系——这同类的根源不仅在于它们与土地、与氏族领地(不论这领地是可继承的动产还是故乡)的关系:甚至在麻葛类型的民族中,仅仅由于正统的尊严在这里整个地超越于其他一切之上,这关系的重要性被大大地贬低了——尤其还在于历史世界的全部事实中的高级实践,在于律动和冲动的自愿统一,在于外交、人物品评、指挥的艺术,在于掌握权力与扩张权力的男性意志;甚至在最早的时代,就因为这种男性意志而使贵族和人民在同一战争总动员的场合区分开来;最后,还在于对荣誉和勇敢的感受。因此,一直到最近的阶段,也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最稳固的:在那里,贵族或由贵族所塑造的传统整个地服务于共同的事业——例如,在与雅典相比较的斯巴达、与迦太基相对的罗马、与具有“道”的色彩的楚国相比的秦国,情况都是这样。
  区别在于:作为一个阶级独自自足的贵族——或就这点而论的任何等级——只以自身为参照去感受邦族的其他阶级,并只想在那种意义上运用权力;而国家本身的原则却是:它要关照所有的人,对于贵族,它只是将其作为主要的关切对象加以关照。但是,一个真正古老的贵族阶级是要将自身同化于国家的,它要关切全体,仿佛那是关切一种财产。这种关怀事实上是其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它最深切地意识到的事情之一;它感到这种关切的确是一种天赋的特权,并把服军役和从政看作是自己的专门职业。
  然而,国家观念和其他任何一个等级的观念之间所具有的那种区别,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的区别。所有这些等级在精神上都是外在于国家本身的,它们从自己的生活出发形成的国家理想还没有从现实历史的精神和政治力量中成长起来——因此,这理想其实只是意识上的一种重视,它们被贴上了社会的标签。在早期时代,还只是历史事实反对教会共同体为实现其宗教理想而作出的种种努力,而到了晚期时代,自由经济生活的商业理想和那些想实现或此或彼的抽象观念的空想家们的乌托邦理想,两者也全都出现了。
  但是,在历史世界中,根本没有理想,而只有事实——没有真理,而只有事实。没有理性、没有诚实、没有平等、没有终极目标,而只有事实。谁不能认识到这一点,那他最好去写写书谈论政治——可千万不要去从事政治。在现实的世界里,根本没有按照理想建立起来的国家,而只有成长起来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不过是“合乎形式”的活生生的民族。毫无疑问,这是“生活自身所展现的盖有印记的形式”,但是,这印记不过是存在的血统和节律的印记,它整个地是本能的和不自觉的;至于展现,如果它有政治高手做指导,它就会采取血统所固有的方向;如果是理想主义者做指导,那它就会采用理想家自己的信念所规定的方向——换句话说,即虚无的道路。
  但是,对于现实地存在着而不仅仅是存在于智性的蓝图中的国家来说,命运问题决非国家的理想使命或结构的问题,而是它们的内部权威的问题,这种内部权威归根结底不能靠物质手段来维持,而只能靠——朋友和敌人——对国家的效力的信念来维持。决定性的问题不在于详细拟定宪法,而在于组织一个健全有效力的政府;不在于依据“公正”原则(这些原则归根结底不过是某一阶级形成其自身的合法要求的观念)分配政治权利,而在于整体的强有力的脉动(这种强有力,指的是这个意义上的:当一匹驰骋的赛马快要接近终点时其肌肉和腱的强有力运动),在于甚至能把坚强的天才都吸引到共振之中的那种节奏;最后,不在于任何与世界无关的道德,而在于政治领袖的稳固、坚定和优势。所有这些东西越是自明,对它们的说三道四就越少;国家成熟得越是充分,邦族的地位、历史能力以及因此它的命运就越是强盛。国家主权、主权是第一层的生命象征。它不仅把内部历史的政治事件中的主体和客体区别开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把外部历史的政治事件中的主体和客体区别开来。领袖的力量(在这两个因素的明显分离中有所表现)是政治统一体的生命力确然无误的标记——因此,对现存权威的破坏(例如一种对立的宪法理想的支持者所造成的破坏)并不会导致这一新的政党使自己成为国内政策的主体,而几乎总是会导致整个邦族变成外国政策的客体——而且这一点也不稀罕。
  因此之故,在每个健全的国家中,成文宪法的条文与活生生的体制的实践相较而言,与从时间体验中自行发展出来的“状态”(form)(再次使用这个竞技的术语)相较而言,与邦族的状况尤其是与邦族的种族特性相较而言,实在是很不重要。政治机体的自然形式越是有力地树立起自己,其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中就越能稳定地发挥作用;其实,说到极至,不论实际的领袖是被称作国王、首相或是党魁,甚至于'例如在塞西尔·罗得斯(Cecil Rhodes)的例子中'不论他与国家有无确定的关系,这些都无关紧要。三次布匿战争时期操控罗马政治的贵族,从宪法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值一提。领袖的职责永远属于那具有政治家的直觉并在历史斗争中能代表邦族的其他人的少数人。
  因此,阶级国家——亦即由特定的阶级所统治的国家——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此乃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我们不可把这种阶级国家与另一种阶级国家混为一谈,即个人仅仅因为属于某一等级就依附于它的那种阶级国家,例如古代的城邦、诺曼人的英国和西西里、1791年立宪制的法国、今日的苏维埃就属于这种情况。真正的阶级国家乃是一般历史经验的表现,这个一般历史经验就是:它永远是只由一个社会阶层,以宪政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提供政治上的领导;永远是由一个确定的少数集团,来代表国家的世界历史潮流;并且,就是在那个少数集团中,又是由一个多少可算是自成一体的极少数阶层,凭借其政治才能(并常常违抗宪制的精神)来实际地操控权力。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作为那一规则的例外——革命的空位期和恺撒式的状况,在那里,个人和偶然冒出来的团体只是通过物质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力(且常常不具有任何统治才能),那么,在一个等级中,通常都是由极少数人通过传统来实施统治。到目前为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极少数都是贵族中的极少数——例如,统治英国议会类型的“乡绅”,布匿战争时期执掌罗马政治的“新贵”(nobiles),威尼斯的商人贵族,受过训练的耶稣会士(巴罗克时代行使罗马教廷外交的贵族)。同样地,我们在宗教等级内的各种独立自足的团体中也能找到具有政治才能的人——不仅在罗马天主教的教会里,而且在埃及和印度,尤其是在拜占廷帝国和萨珊的波斯的教会里,都可以找到。在第三等级中——尽管这个等级很少出这样的人才,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单位——有类似于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的情况,在那里,平民的某个阶层里就有精通商业的人;还有类似于1789年以来法国的情况,在那里,资产阶级的一个部分在法律方面很在行;在这些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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