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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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6条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
9。1。7条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26 …
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
9。2。1条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
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
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
9。2。2条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6t/h时,尚应设置蒸
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
9。2。3条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
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
9。2。4条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
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5条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6条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0t/h的链条炉排蒸汽锅炉,当
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7条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
第
9。2。8条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9条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第
9。2。11条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媒机炉排减速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
锁装置。
第
9。2。12条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上列电气联锁装置:
一、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二、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三、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供应。
第
9。2。13条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4条竖井磨煤机或风扇煤机、引风机、鼓风机和给煤机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第
9。2。15条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
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长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第
9。2。16条运煤和煤的制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连锁。
第
9。2。17条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8条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19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
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第
9。2。10条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可按需要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第
9。2。21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
炉房,应设置仪表控制室。控制室宜光线充足、柔和、不反光、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宜采用大观察窗。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和运媒系统,宜分别设置仪表控制室或电气控制室。
… 27 …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化验
第
10。1。1条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
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或总蒸发量小于
10t/h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
4。2MWak
总出力小于
7MW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
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条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
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
氯化物(
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
SO23)的含量,蒸汽
压力大于
2。47MPa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
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
能化验溶解氧。
第
10。1。3条总蒸发量大于
20t/h或总出力大于
14MW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
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
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
10。1。4条总蒸发量大于
60t/h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
的发热值。
第
10。1。5条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条至第
10。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
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
量。
第二节检修
第
10。2。1条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
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
6t/h或热水锅炉出小于
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
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
10。2。2条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
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3条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
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 28 …
第
10。2。5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7MW的锅炉
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6条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
于或等于
7MW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
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
10。2。7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
2。8MW,锅炉的鼓风机、
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第
11。0。1条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
11。0。2条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
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
11。0。3条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上宜
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
10。0。4条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
(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
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
11。0。5条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
(供水)管上,均应装设
2个阀门,其中
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
1个应
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
11。0。6条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
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
11。0。7条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
… 29 …
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
2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
11。0。8条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
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
11。0。9条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
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
11。0。10条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
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1条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
11。0。12条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
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
回阀。
第
11。0。13条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
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
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
11。0。14条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通
畅。
第
11。0。15条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
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第
11。0。16条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个独立
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
11。0。17条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
应设置方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
11。0。18条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
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
11。0。19条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DN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
DN15~DN20。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保温
第
12。1。1条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
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
12。1。2条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
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
复核确定。
… 30 …
第
12。1。3条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
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
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